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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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概要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 08-04-13 14:41:00 ] 作者:覃美琼编辑:studa20

摘要:对照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统计分析表明,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着国家政策滞后,中外双方办学目标脱节,办学地域分布失衡,学科专业领域错位和办学层次总体偏低等问题。国家必须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政策导向

中外合作办学,对于引进发达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吸纳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实事求是地找出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

为了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二条首次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转化为国内法,为此,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第二条从教育法规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由《条例》第一条明确表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概括为“六个鼓励”: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三个“鼓励”列入《条例》第三条,后三个“鼓励”列入《实施办法》第三条。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合作伙伴上: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具有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

等教育机构;(2)在合作领域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的新兴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3)在受益地域上:面向全国,但更关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二、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统计分析

基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主要在高等教育领域,本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分析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有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另外,还有职业培训。由于中外合作举办研究生教育的教育机构为数很少,且大多是经济学或管理学类的学科专业,因此,本文着重对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原始资料均来自于《2005中国大学指南》(五卷本)提供的2004年的招生数据。

笔者认为,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具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统计特征。

1.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

由表1可以看出,2004年全国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科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2所,占总数的68.1%,西部地区2所,占总数的4.3%;参加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5所,占总数的74.5%,西部地区4所,占总数的8.5%。从专业点来看,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全国共有136个专业点,其中东部地区76个,占总数的55.9%,西部地区5个,占总数的3.7%;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东部地区82个,占总数的78.8%,西部地区7个,占总数的6.7%。从招生人数来看,本科专业全国共招生7549人,其中东部地区4152人,占总数的55.0%,西部地区479人,占总数的6.3%;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招生4967人,其中东部地区3911人,占总数的78.7%,西部地区279人,占总数的5.6%。

表1 2004年各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专业招生学校与专业点数

资料来源:根据《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整理。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2.国外合作伙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成员国特别是英语国家为主

OECD中有一半左右的国家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其中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四个英语国家的合作项目最多,排名前四位,其次是欧洲大陆的德国与法国,再次是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以2004年的招生为例,根据《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整理:全国中外合作举办本科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36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个专业点中,与美、英、澳、加合作办学的有76个,占78.4%;全国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04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个专业点中,与美、英、

澳、加合作办学的有68个,占70.1%。中澳合作举办的本科专业点数、高职高专专业点数均居第一。

3.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专业设置趋同严重

表2 2004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点科类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整理。(X)为目录外专业。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的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由表2可见,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点数,全国共136个,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 67个,占总数的49.3%,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7个,仅占总数的5.1%;本科专业招生人数,全国共7549人,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4075人,占总数的54.0%,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598人,仅占总数的7.9%。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含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8个专业,仅占教育部公布的249个本科专业的3.2%,而这8个专业共招生4550人,占本科招生总数7549人的60.3%,专业设置趋同现象严重。

4.高职高专专业以财经大类、电子信息大类为主,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表3 2004年中外合作办学高职高专专业点科类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整理。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的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2004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高职高专专业分为19个专业大类、78个专业类、531个专业。由表3可以看出,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48个,占总数的46.2%,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3个,仅占总数的2.9%;高职高专招生人数,全国共有4967人,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2082人,占总数的41.9%,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215人,仅占总数的4.3%。财务会计类、工商管理类、经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市场营销类、旅游管理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电子信息类等10个专业类,仅占78个专业类的12.8%,而这10个专业类共招生3770人,占高职高专招生总数4967人的75.9%,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三、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滞后

自1995年1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至今10年有余,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多,招生规模不大。《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全国1671所普通高等学校

2004年的招生情况,其中只有不足100所高校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计划招生400万人(实际招生447.34万人),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但总共只招生1万余人,不足招生总数的0.5%。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国家相关政策滞后是其原因之一。比如,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直至2003年3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6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又如,国家至今尚未制定鼓励在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部)发生变化,相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四)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doc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自评报告 济南大学与英国 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项目名称: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办学单位:济南大学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表 2016年3月27日填

济南大学具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型名校。项目依托单位机械工程学院是学校的主要二级学院之一,拥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工业设计和车辆工程五个本科专业以及一个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点。项目所在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是学院的主干专业,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拥有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优秀教学团队、山东省精品课程群、山东省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等荣誉和成果。 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的历史可以回溯到1875年,是苏格兰最大的大学之一。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拥有全英最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并提供建筑与测量、计算机、数学、化学、能源、工程和环境学方面的专门技术。学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计算机、建筑、金融学、卫生保健、福利与社会等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咨询能力享誉全国乃至国际。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校生中包括来自90个国家的1500名国际学生。 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由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工程与建筑环境学院联合承办,2011年获得教育部批准(批准书编号MOE37GB2A20111127N)。项目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已招生三届。 项目采取“4+0”或“3+1”培养模式,由济南大学每年在山东省“二本”批次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招生,培养计划由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协商制定,互认学分。项目学生一、二、三年级在济南大学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四年级获得赴英学习签证并在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学习自选的机械工程专业课程。济南大学对完成全部培养计划的项目学生颁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这些学生也可向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1.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1.1培养目标 济南大学已成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作为支撑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的十个重点专业之一,其培养任务就是为企业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培养人才,旨在培养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其他物质形态的应用型工程师和精于管理的企业型工程师,能在生产一线独挡一面的工艺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从而顺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大学工科教育的潮流。因此,项目确立了应用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1.2培养方案 本项目的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能力需求为主线,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加强外语教学和综合能力培养。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突破口,压缩课程门数,减少总学时和课堂授课学时,增加实践、自学时间。多途径、多形式引进包括教学理念、师资、教材、访学交流等在内的国外教学资源,共同开设和引进工程力学、企业管理与价值工程、流体力学与热力学、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等34门课程,推行案例教学、双语教学、小班化教学等,改革学习评价和考核模式,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国际化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个性特长发展。培养方案融合国内与国外两种教育环境,体现了优质教育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

最新西南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自评报告公示

西南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2017年度自评报告公示 一、西南交通大学-利兹学院 1. 办学基本情况以及办学特色 西南交通大学-利兹学院(SWJTU-Leeds Joint School,以下简称利兹学院)于2015年10月揭牌成立,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由中国西南交通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合作创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开展“4+0”模式的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修业合格,将被授予西南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利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院设有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 with Transport)、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Mechanical Engineering)、电子信息工程(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计算机科学与技术(Computer Science)四个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未来行业领军式人才。 利兹学院于2016年首次招生,目前有2016级、2017级两级学生。2017年共招生286名,目前在籍学生总人数为480名。2017年生源佳,超过四川省一本线69分。通过自主招生录取方式招收的2017级新生60%获得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高。 2. 师资队伍配备及建设 坚持师资配备“四个三分之一”原则不动摇 我院自办学以来,坚持按照“四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师资完成教学任务。2017年,共有75名中方教师(其中中方聘请外籍教师1名)、33名英方教师,共同完成全年教学任务。 坚持师资队伍培训不放松 学院高度重视本土师资培养及继续学习,建立健全了师资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从师资选拔、CPD(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学习并认证,到教师试讲并说课,学院全年投入经费77.38万元,涉及教师30人次。 3. 教学组织及质量监控 我院教学架构的主要特点,是以利兹大学各学部在校学生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术事务及教学组织。其中,各专业委员会通过学生和教职工论坛、分数确认和审核委员会具体参与专业教学事务并作出相关决定。学生培养实施过程中,学院坚持联合培养方案为人才培养依据,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也请你认真审阅。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研究综述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形式。本文通过对国内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研究现状的梳理发现,学术界的研究集中于对办学模式内涵、现状、风险等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对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界定不清晰、对问题的研究偏重描述性、研究结论不准确、缺乏专项研究等問题。拓宽研究视野,加强比较研究,将是学术界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标签: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我国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格局。中外合作办学是现代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由于受到法律政策、办学条件等诸多原因的限制,中外合作办学仍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也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引起不少学者的研究兴趣,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一、研究现状梳理 本文通过对国内相关研究现状的梳理,发现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内涵的研究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办学目标、管理体制等基本内容和结构上去研究,认为办学模式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办学模式是与管理模式、投资模式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模式,而广义的办学模式则包括狭义的办学模式、投资模式和管理模式三个方面。潘懋元、邬大光指出:“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是有关办学体制、投资体制、管理体制与高等学校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权力结构和关系。”[1]第二类是从办学的具体形式上来研究的。如施余兵根据办学属性、办学主体、学生接受教育方式等的不同,将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单校园和双校园、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文凭和双文凭、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2]第三类是根据办学的外在特征不同,将办学模式分为融合型、嫁接型、松散型。第四类是缺乏明显分类标准而随意探讨的。 2、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研究 对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研究成果,涉及到办学的数量、专业、地域分布等方面,特别是对办学数量的研究最多。根据教育部2018年7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5日,全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数共有1964个,其中,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机构和项目有1124个,由地方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机构及项目有840个。”[3]另外,从地域分布来看,以往多集中于沿海城市,

项目自评报告

项目自评报告 一.办学基本情况介绍 1.1办学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1.1.1浙江工业大学简介 浙江工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的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占地面积3200余亩,学校现有70个本科专业,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门类,设有27个学院1个部。学校现有6个博士后流动站;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2个,涉及一级学科8个,其中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15个,涉及一级学科32个,其中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具有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药学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9种专业学位授予权;具有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学校对外交流活动日趋活跃,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时、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韩国、土耳其、瑞典、芬兰、奥地利、爱沙尼亚、马来西亚、泰国、加纳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近80所高校和机构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学生联合培养、教师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海外智力、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目前,学校具备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共有来自100余个国家、地区的留学生,学习汉语言、中国文化及本科、硕士、博士专业课程。 1.1.2利兹贝克特大学(原名:利兹都会大学)简介 利兹贝克特大学(Leeds Beckett University)(原名:利兹都会大学)始建于1824年,是英国规模较大的新型大学和最受欢迎的高等学府之一,现有三个校区,五个一级学院和23个系(二级学院)。在读学生将近4万人,教职员工3000多人。英国利兹都会大学几乎在各大洲都有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高水平国家也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办学。在英国本土以外学习该校课程的学生近万人。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大学(以下简称常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素质工程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二条常大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境内学习阶段采用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常大学制)。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学分互认、学制衔接。

第六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满足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合作院校进行跨境学习。 第七条合作办学学生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后,为常大境外学习学生(以下简称境外学生)。学校为境外学生保留学籍8年(自到常大报到注册之日算起)。境外学习结束后且在保留学籍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恢复常大学籍。 若境外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断境外学业,返回常大继续完成学业者,需首先向合作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合作学校同意后,填写《常州大学境外学习学生返校继续学业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际学院负责返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八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后,因故未能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则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按原专业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执行。 凡被合作院校录取因个人原因(签证原因除外)放弃赴合作院校学习者,需本人向国际学院和合作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进入我校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九条常大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入合作办学项目借读,借读学生的管理按学生转入国际学院借读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中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本科教育项目2018年度自评

中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本科教育项目2018年度自评报告 一、办学基本情况 中南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2007年评定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材料学、材料物理与化学和材料加工工程均为国家二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全球排名稳居世界前1‰,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拥有强大师资队伍与丰富教学科研资源。蒙纳士大学是澳大利亚五星级综合性顶尖大学代表,其工学院是澳洲最大的工学院之一,以其严谨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享誉全球,一直被《泰晤士高等教育增刊》评为世界上最好的工程院校之一。 项目运行过程中,中澳双方遵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条例办法,严格依法办学。 二、学生培养 基于中澳双方人才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双方多次交流讨论,构建课程体系,确定核心课程,协商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培养按2种模式方式进行:四年全部在中南大学完成学业且满足要求者可获得中方毕业证和学位证;前两年在中南大学完成学习且成绩达到澳方入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到蒙纳士大学完成后两年学习,完成学业后可获得澳方学位证和中方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 中南大学出版社引进了“International Materials Frontier Series”丛书原版影印版共10种,涉及金属、合金、陶瓷、聚合物、纳米材料等当前热门的研究方向,包含材料的研究进展、加工工艺、表征方法、发展趋势与工业应用等内容。我院订购了40套共480册图书资料,为提升中澳国际班课程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三、师资建设 蒙纳士大学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期派出老师对2门核心课程(占蒙纳士大学课程门数的50%)进行教学,其中2018年共派出8位老师对8门课程进行教学。中方每年选派教师赴澳进修培训、合作交流,学习和掌握相应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建立全英文课程助教制度,培养一批能承担合作项目和双语课程教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学院95%以上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超过50%教师具有海外学习或访学经历,师资力量雄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模式与方法研究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模式与方法研究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是一个项目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结合办学实际,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中探索出的一条特色和创新之路,才能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模式方法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国际化,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已经成立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由于其本身国际化的特点,克服了很多我国原有教育体系的弊端,为教学改革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同时,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如何把引进的国外课程很好进行本土化调整,并进行创新,真正提高项目的教学质量与效果,也是一个摆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者面前的课题。 在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与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中澳合作办学项目5年多的办学历程中,我们也在这方面不断探索和尝试,终于摸索出一套结合中外双方优势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 一、全英语教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教学语言上。目前,国内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的是双语教学(以英语为例),即在教学过程中,中英文两种语言同时使用。这种教学方式的好处是学生能够在熟悉专业英语的同时,更好的理解专业教学内容。这也是在项目运行初期我们采用的模式。 但是,在项目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双语教学环境很难真正培养学生用英语思考和理解专业内容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都是学生到国外学习要具备的基本技能。 为此,我们放弃了双语教学的模式,转而坚持使用全英语教学。这种模式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完全模拟国外的教学语言环境。学生在实践中很大幅度的提高了日常英语以及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更培养了他们真正用英语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效果证明,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即使到了国外,也能很好的适应专业课程的学习。 二、一年的全外教英语强化 全英语的专业课程教学对于学生的英语能力要求很高,特别是在我国的中学英语教学比较薄弱的听力、口语、写作等实际应用能力方面。为了能够让学生达到学习专业课程所要求的英语应用能力,我们特别在新生第一年安排了整整一年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英文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英文版) (Adopted at the 68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ebruary 19, 2003,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72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rch 1, 2003,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1, 2003)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on of Privately-Run Schools for the purposes of standardizing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cause. Article 2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foreig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Chines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in establish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ly-run school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to provide education service mainly to Chinese citizens. Article 3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is an undertaking beneficial to public interests and forms a component of China's educational cause. F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he State adopts the policies of opening wider to the outside world, standardization of running schools, exercising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promoting its development. The State encourage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o which high-quality foreign educational resources are introduced. The State encourage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in the field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encourages Chines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to cooperate with renowned foreig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n running schools.

共同治理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摘要我国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对旅游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际化旅游人才。旅游职业院校的国际合作办学是培养国际化人才的主要途径。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旅游职业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及其角色,提出建立“共同治理”的新的合作办学模式。 关键词共同治理中外办学利益相关 Research on the Mode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on Gov-ernance: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Li Jiaxin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tourism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alent cultivation in tourism voca-tional college—international tourism talent.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is the main way for tourism voca-tional colleges to cultivate international talents.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keholders and their roles in the cooperation,and proposes the new model of "common governance". Key words common governance;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related interest Author's address Yunnan College of Tourism Vocation, 650221,Kunming,Yunnan,China 1概念的提出 “利益相关者”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Ansoff提出,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在美、英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对传统主流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一种反思。该理论认为,为保持企业生存和发展,公司必须考虑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美国学者弗里曼潜心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并且给出了为人广为接受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上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 具体到我国的教育领域,我国的胡子祥博士在《高校利益相关者之力模式初探》一文中,提出了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的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学生、职业界、捐赠者、校友、中学生、银行界、媒体、社会等。 而在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方面,国内的李福华教授在研究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采用了一元的分类方法,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活动的密切程度分为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 我们认为,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学校目标的实现或者是能够被学校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所影响的人。根据与学校活动的亲疏远近的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关键利益相关者,包括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二层次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学校的合作单位;第三个层次是一般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学校的周边社区和社会大众。 2旅游职业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者”分析2.1旅游产业的发展急需国际化的旅游人才 旅游职业院校是我国高职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对专业旅游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这就对于旅游职业院校的教育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旅游院校的毕业生要掌握基本的旅游基础理论,另一方面,旅游院校的学生学习视野要开阔,以适应不断国际化的旅游产业。 我国的旅游产业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已经由原先的混乱无序的初始阶段发展到了现在的规范化、组织化,我国各个省份之间的旅游产业合作,以及跨出国门的多国旅游线路协作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例如地处中国西南的云南省与中南半岛的老挝、柬埔寨、泰国等国开展了湄公河旅游线路开发等工作,以及“昆明—— —曼谷”自驾游等项目,这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产业合作,必然要求旅游院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旅游人才,能够胜任跨国旅游协作的人才。由此,旅游院校的对外合作办学变成当务之急。2.2旅游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应遵循“利益相关者”理论旅游职业院校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难免重复其他院校在对外办学合作交流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简单的师资引进、合作双方缺乏协同、步调不一致、学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学习内容、国际合作流于形式、学校的各个层次的人员没有从中得到收益。究其原因,我国高校在对外合作办学中缺乏清醒的认识和良好的规划,没有从切实的项目相关者的角度出发,难以做出符合人心的办学项目。2.3旅游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旅游职业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利益相关者”较多,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关键利益相关者,包括对外合作办学中的学生、教师、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政府相关涉外教育部门;第二层次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学校合作办学的对等单位;第三个层次是一般利益相关者,主要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中图分类号:G52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2)34-0040-0240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一类项目”) 2、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除采取设立“机构”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还可以采取“项目”形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即指以上1、2所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3、符合《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即“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与海外院校开展的“双校园”或“X+X项目”属于“校际交流项目”,而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三类项目”) 从学院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上述一、二、三类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纳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实施学院国际化战略,引进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师资交流,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各层次学生提供接受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教育的机会和渠道。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 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无权代表学院或以系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目前,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设计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 (试行) 标准文档

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标准文档

目录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标准文档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1.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 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 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标准文档

4.评估方式 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指导改进办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办学质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办学典型,大力宣传、借鉴好的办学经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高。 标准文档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必须对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落实审查责任。 第五条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 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有关要求设立专业。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专业。 第二章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二条(定价形式)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价管理) 公办学校以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办学收入与支出,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含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3倍限额的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 第四条(信息报送)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含3倍)的项目,学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登录“上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283610363.html,/wjj/)”网站进行收费信息报送,学校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网上收费信息报送时需填写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影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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