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公共营养师考试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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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4?75号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

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省统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考范围

(一)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一、二级)、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13个。

(二)全省统考职业:秘书(三、四、五级)、网络编辑员(三、四级)、营销师(三、四、五级)、公关员、收银员、信用管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营养配餐员、营业员、公共营养师、景观设计师、会展策划师、采购师、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智能楼

宇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计算机操作员、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维修电工、车工、工具钳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服装设计定制工、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等35个职业(工种)。

(三)需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考和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工具钳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9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省统考的市、省直管县,应于3月10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交申请和组织实施条件材料,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统考时间

全国统考为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2、3、4),全省统考为5月17、18、19日,9月13、14、15日和11月22、23、24日(具体安排见附件5、6、7)。

各市、省直管县要按照我厅统一安排,在规定日期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统考,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等级的鉴定工作。各市、省直管县选择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等级以外的职业(工种)、等级组织本地区统考,应集中安排在部规定的“统考日”进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统

考日”举行统考的,应报省中心同意并备案。各地今年计划举行本地区统考的情况于3月10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9),报省中心备案。

三、考务要求

(一)全国、全省统考的组织办法、考务工作、收费事项等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市、省直管县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并按省中心《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的要求,规范设置试卷存放场所,做好统考资料保管、流转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要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确保统考资料安全。

(三)进一步规范考点管理。各市、省直管县要按照《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点要求》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统筹规划、严格选点,并根据每次统考工作需要和考点工作情况,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考点的数量、位置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对考点监考人员进行考务规则和业务的培训,对监考岗位实行上岗管理。在统考实施前30天,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10)报省中心。

(四)严谨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确保统考数据报送及时、规

范、准确。数据报送后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报送统考数据的考区,省中心将不予配发试卷。

(五)做好统考有关社会服务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鉴定信息,解答考生咨询。按规定做好考生信访工作。考生有转异地补考、出据成绩证明等需求,由建立报名关系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办理。

(六)进一步加强考场督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省直管县应成立督导组,对统考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保证统考规范、有序实施。要广泛布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督导力度,同时运用手机信号屏蔽技术、无线电监测技术等措施杜绝舞弊行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考平稳进行。

全国、全省统考期间,我厅将派督导组赴各考区督导,请各考区做好配合工作。省中心设立监督举报和统考当日值班电话(0551)62636631,各市、省直管县也要设立监督举报和值班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咨询事宜。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全省统考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统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2014年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有关事项

4.2014年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有关事项

5.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

时间安排

6.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7.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模块化考核方案

8.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

9.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10.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 2014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2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附件3

2014年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有关事项

一、考核内容

随着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教材的老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工作的需求,现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一是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阅),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约占试卷总分数10%。

二是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约占试卷总分数15%。

二、论文题目

(一)职业指导师(任选一题)

1.试论如何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

2.试论职业指导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中的作用和重要

性;

3.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4.试论职业指导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5.试论如何开展精细化职业指导;

6.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7.职业指导典型案例撰写;

8.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二)高级职业指导师(任选一题)

1.试论如何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

2.试论职业指导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3.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4.试论职业指导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5.试论如何提升职业指导效果和效率;

6.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7.试论高校职业指导开展与实践;

8.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附件4

2014年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有关事项

一、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二、鉴定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鉴定: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

以上。

四、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四级理论知识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判断题两种,四级专业能力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三级理论知识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三级专业能力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鉴定时间安排

2014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鉴定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第二批鉴定日期为2014年11月22日。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0:00;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为上午10:30—12:00。

请按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有关工作要求和规范,做好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附件5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

职业(工种)时间安排

备注:一级、二级综合评审由市中心在统考日后二日内完成。

附件6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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