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准则国际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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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国际比较与启示

作者:侯风亮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0期

摘要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较于旧的借款费用准则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资产范围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合理化,并且更加趋向于国际会计准则。当然借款费用处理方法的差异不仅仅只在于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基本区别上,在其他的细节问题上各会计准则也存在着不少的差异。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找出这些差异,从这些差异中探析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用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

关键词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一、借款费用准则国际比较

(一)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资

本化》,并将其名称更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IAS23),主张企业可以选择用基准处理方法将借款费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或者用备选处理方法,所以在信息披露时要披露借款费用采用的会计政策。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费用的定义、范围不同。(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IAS23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需要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另外还规定了哪些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以及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此外,IAS23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我国借款费用准则没有规定哪些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是需要继续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的。我国的借款费用会计准则在基本的处理原则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已达到一致。

(二)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的比较。

1、借款费用的定义不同。SFAS34中使用术语“利息费用”,并且不包括汇兑差额及安排借款产生的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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