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万国主观题预测班季宏行政法讲义

2011年行政法授课提纲

第一部分论述题

一、真题

【2003年行政法论述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2003年卷四第八题,30分)。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2006年行政法论述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2006年卷四第五题、35分)。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2007年行政法论述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2007年卷四第7题选作乙题,25分)。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

【2010年行政法论述题】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2010年卷四第七题,25分)。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预测题

【题1】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车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10月14日晚,到上海开车才两天的河南小伙儿孙中界,本打算做好事让人免费搭便车,没想到却陷入执法部门的“钓鱼”圈套,被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拉客。孙中界激愤之下断指以证清白。张晖及孙中界的遭遇引发网络及媒体广泛关注。10月20日,浦东新区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结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此结论引发全国普遍质疑。

请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题2】建昌县与河北某企业正式签约,计划投资10亿元,在建昌县工业园建设一个干红葡萄酒生产项目。为提供生产所需原料,该县7个乡镇将栽种3.5万亩酒葡萄,其中包括汤神庙镇。汤神庙镇政府发给村民告示称:“经请示县政府,镇政府决定,凡是各村规划区内,任何农户决不允许干扰、阻碍,更不得种地,必须栽植酒葡萄,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本户和参与者自负,并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政府甚至出动大型机械,在农民的田里犁出来一道道深沟,强行要求农民种葡萄。请运用法学知识分析此事件。

【题3】乌鲁木齐市西站王家沟六队有千余名村民,因自来水断水,7年来只能靠附近一处泉眼解决吃水问题。因“小水坑”太小太浅,村民挑回家的总是泥巴水,有时还会遭到洪水及溺水而死的小动物的污染。为了能喝上干净水,村民们曾四处找过政府相关部门,但无结果。请运用法学知识分析此事件。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题

一、真题

【2000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卷四第十题,8分)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附录: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2002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2002年卷四第九题,11分)

现问: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03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2003年卷四第七题,8分)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 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 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附录:《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2005年卷四第一题,10分)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2008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08年卷四第六题,20分)

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附录: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67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200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年卷四第六题,20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附录:《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预测题

【例题4】 2006年2月27日上午,孔某到刘某所在单位泸州市电信分公司与该公司部门经理黄某(刘某与黄某在同一办公室)联系业务,其间交谈中,刘某(已怀孕3月)因插话并出言不逊,致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刘某抓起自己办公桌上盛满水的茶杯欲向孔某泼去,被他人制止,随后刘某又走到孔某面前出手将孔某往门外推,双方发生推拉、抓扯,致孔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孔某“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孔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对此,泸州市江阳区分局某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1)项之规定,于2006年3月15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刘某作出治安拘留12日的处罚。刘某不服该处罚,向江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否向泸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为什么?

2.若江阳区政府决定撤销该处罚的,孔某不服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若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直接起诉的,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4.若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直接起诉的,受诉法院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审查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5.对刘某的拘留能否交付拘留所执行?为什么?

附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1日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

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例题5】 2008年9月初,某镇人民政府每天派人派车赶赴该镇的所有村庄宣传,要求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农户在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镇政府聘请人员在每村的田间地头巡逻,发现有人“无证收割”,就强行拉到镇政府处罚。村民高某砍了自家地里的几把玉米秆喂牲口,被镇政府所聘人员二话不说就抬到车上送到镇政府,镇政府先将其“拘留”,在高某交了300元罚款才放。一些村民急了只好筹钱去办“砍伐证’’。但等待村民的是一套复杂的办证程序(先要向村干部打报告,写清申请人姓名、收割目的等;然后,村干部签字盖章同意,再找到包村的镇领导签字批准,最后才能办证),往往跑一趟很难办成。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农户在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法?

2.镇政府聘请人员巡逻,发现有人“无证收割”,就强行拉到镇政府处罚。是否合适? 3.对高某的拘留、罚款的效力如何?对被拘留、罚款的行为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 4.对镇长,哪个机关有权给予什么样的处理?

附录:《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第1款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36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例题6】 2001年10月10日,商都公司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拆迁办在审核了商都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拆迁计划后,于2001年11月18日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长年定居于美国的丁某家的房产位于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并被强制拆除。2010年4月,丁某返回国内才知道房屋被

拆,故于5月8日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服起诉。在诉讼中,市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商都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申请拆迁许可时的有关材料,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郑州商城遗址公园一期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关于变更郑州商城遗址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通知”: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规划用地出具的“关于商城遗址公园项目办理拆迁手续的意见”;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转入专户的证明。

有关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为什么?

2.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依据2001年的还是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若法院认为商都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拆迁许可合法的,则本案如何处理?

4.若法院经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规划用地出具的“关于商城遗址公园项目办理拆迁手续的意见”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则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附录: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7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8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

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例题7】 2008年4月15日,黄某凭申请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省司法厅(位于甲市鼓楼区)申请律师执业。6月8日,省司法厅将黄某的申请材料移交给乙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乙市司法局对黄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了黄某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意见,并将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并通知黄某。2008年12月3日,省司法厅以黄某没有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为由,作出不准予黄某执业的决定,并当日送达给黄某。2009年1月15日,黄某因感染甲类传染病被乙市人民医院强制隔离治疗,一直到2009年12月4日才出院。2010年1月8日,黄某对不给其颁发律师证的行为起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若乙市司法局认为黄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乙市司法局应当如何处理?

2.黄某可否对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起诉?为什么?

3.黄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为什么?

4.黄某起诉的,乙市司法局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

5.黄某起诉的,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

6.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依据2008年的还是1997年的《律师法》?

7.若法院认为黄某符合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条件的,则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有关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6条第1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10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录:《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例题8】杨某、丁某涉嫌抢劫王某宝马车并致王某残疾一案,某县公安局于2008年11月7日决定对二人刑事拘留,后经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丁某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7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退回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其间,丁某患

重病,县公安局2010年10月17日对丁某取保就医。10月28日,丁某病死。2011年12月9日,县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知看守所释放杨某,同日看守所释放杨某。杨某被释放后,杨某之妻黄某发现其己丧失行为能力。另外,2009年1月7日,县公安局扣押王某的宝马车,并以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为由一直不予返还。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杨某被羁押,若就此项人身自由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对杨某被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3.对于杨某被羁押的损失,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若黄某主张杨某丧失行为能力是看守所造成的,其是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王某就宝马车被扣押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可否在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提出?可否在该扣押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提出赔偿请求?

6.王某就宝马车被扣押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7.对丁某被羁押的损失,谁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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