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野外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发〔2006〕58号),现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遵循“抓建设、促事业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见附件),有序推进野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野外基地的重要性

加强野外科技工作是提升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需要。建设野外基地,持续开展野外地学数据、现象的观测、监测,试验新技术,不断提升对地球的科学认识,是保障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野外基地是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人才培养的需要。野外基地是科研基础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年科技人才锻炼成长的摇篮。同时,

野外科研和野外基地建设对全球变化、资源生态环境和地球系统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强野外基地建设

地质矿产、土地领域现有野外基地众多,以野外观测台、站、点、网、示范区等形式运行。有关科研、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野外基地的建设,充实观测、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加强观测台站基础实施和保障条件建设;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室内研究和野外观测的有机衔接;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获取积累地学科学数据;通过联合研究、考察、实习和培训等方式,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给与指导和支持,加强野外科研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有关科研、事业、企业等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地、科研、人才培养的统筹,要将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护与管理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有关科研专项、人才培养专项将优先资助野外基地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野外科技创新人才。

三、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新机制

要以野外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几个创新能力强的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与野外基地相关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攻关合作机制,解决本地区重大科技问题。国土资源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要根据学科优势和野外研究基础,加强与地方科技力量、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联合,共同开展野外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加强野外基地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和管

理工作,符合《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有关单位均可申报。

2011年度申报,各省(区、市)推荐的野外基地不超过5个。请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一式40份(同时报电子版)、图片和视频一式2份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马梅何凯涛

电话:010-******** 6655842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编:100812

附件: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doc

https://www.360docs.net/doc/225266152.html,/zwgk/zytz/201101/P020110128389588316258.doc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机制,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

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是指,在土地、地质、矿产、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能够长期独立开展对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的监测和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科研与教学实习等活动的野外场所。海洋、测绘领域的野外基地管理由海洋、测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土地类包括土地调查监测、土地评价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等方面。

(二)地质类包括基础地质(地层学、地史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古生物学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方面。

(三)矿产类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

(四)勘查技术类包括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遥感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

(五)资源综合利用类包括金属矿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土资源科研基础平台。野外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科学需求,积极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二)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

(三)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

(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

(五)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六)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七)为野外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培训的场所。

第四条野外基地是长期野外工作积累和形成的成果,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地质特色和优势资源,在野外观测台、站、点、网及示范区等基础上有序推进,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二)以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为依托,以加强野外科技工作为重点,引导科技人才重视野外实践和研究,部省共建,规范管理;

(三)以国土资源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加强野外观测仪器、设施的建设,注重野外地学现象和遗迹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开放服务。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野外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开展野外基地布局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组织制定野外基地规划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

(三)负责野外基地审查与命名;

(四)指导野外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成立野外基地评审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设立野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野外基地申报审查及评估制度;

(二)负责组织野外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基地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四)为野外基地建设提供咨询。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建设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野外基地的统一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野外基地建设及野外科研设施保护;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野外基地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科学数据的采集、研究,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

(三)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建设;

(五)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第三章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工作。野外基地由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拟申报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共同组成野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相关事项。

申报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充分发挥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野外基地的管理主体,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协调工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主要开展科学观测研究,提出创新成果、培养科技人才;企业主要负责基础条件保障,推广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须按《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和野外基地的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野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考察,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达到标准的提出野外基地命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予以命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2.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

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提纲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建设及命名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有关单位、机构在建设野外基地时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国土资源部命名野外基地的依据。

一、任务和目的

通过建立野外基地,加强对国土资源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科学观测和综合研究从而达到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的目的。

二、申报条件

野外基地应符合基础条件、科研和人才条件,并同时满足针对所属类型的分类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对野外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够满足其长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2.野外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后勤基础,具备稳定的电力、信息传输等条件和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科研和人才条件

1.申报单位在基地开展研究的方向应符合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需要,且为本单位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

2.应具有野外观测、室内研究的基本科学仪器和设备条件。

3.申报单位应以相关高水平的科研院所、高校为科研支撑,并以攻关研究和解决野外基地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4.应针对野外基地的学科特点,吸纳一批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普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建立一支野外实践能力强、以45岁中青年野外科技人员为主的科技创新队伍。

(三)分类条件

土地类

1.选区具有区域代表性,能够反应典型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情况。

2.已开展多项科学观测、研究,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有开展观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土地面积能够满足经常性野外观测、采样、试验等科研活动的需要。

地质类

1.选区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地学意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2.已开展多项科学研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备长期持续开展观测、实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地质现象保存较系统、完整,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并得到有效保护。

5.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矿产类

1.选区位于重要成矿(藏)区带,具有地理区位优势,矿产资源丰富且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2.已开展科学研究,掌握基本地质背景和矿产资源情况。

3.对其发现史、勘查史、开发史等进行系统的总结,并能提出重要科学问题。

4.具有典型的矿床分带、地质剖面和找矿标志等标志性地质露头、地质现象,控矿要素类型及内容较系统、完整,并得到有效保护。

5.具备进行现场观察与研究的外部条件。

6.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勘查技术类

1.研究内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符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对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示范的需要,具有长期开展试验示范的意义和科学价值。

3.仪器设备和场地能满足进行野外试验示范的要求,并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资源综合利用类

1.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设施场地能满足进行试验示范的要求。

4.在复杂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废热得到合理处置,环境保护成效显著。

6.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