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师函[2012]8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

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2〕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关于备案发布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331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8月20日

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学习目的

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重点是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教学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通过学习,使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大的提升,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学习对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根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采用“统一性+灵活性”的课程设置模式,形成专业基础课与学科专业课相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结构。在执行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教师的需要合理安排差异化课程学习。新教师应初步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育教学技能、现代教育技术,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骨干教师应侧重总结教师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

青年教师的能力,形成个性化教学风格,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科目要求

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及内容以因地制宜、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开放灵活为原则,加强专业引领,强化技能学习和实践操作。

1.专业通识课

学前教育发展理论,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修养,幼儿教师心理健康与维护,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优秀幼儿教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教思[2003]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有效地缓解中小学生在课业负担、人际交往、考试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德育开拓途径、丰富内容和改善方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构建现代德育体系,提高德育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改革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东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教育行政主管与专家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3年前,各市、县(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一般应设在高校或科研、教研部门,尚未按此要求设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既要保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专家业务指导的作用。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终审稿)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排名依据:上一年度各大高校的获奖情况、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校园环境、高考录取分数线、重大事件等。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广东省重本院校排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师范大学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南方医科大学 7.汕头大学 8.广州中医药大学 9.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一本院校排名 1.深圳大学 2.广东商学院 3.广州大学 4.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二本院校排名 1.广东金融学院 2.广东药学院 3.星海音乐学院

4.广州美术学院 5.广州体育学院 6.广东警官学院 7.五邑大学 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9.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0.广东海洋大学 11.广东医学院 12.广州医学院 1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4.东莞理工学院 15.湛江师范学院 16.惠州学院 17.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8.嘉应学院 19.肇庆学院 20.韩山师范学院 21.韶关学院 广东省二B院校排名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5.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9.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10.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1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1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1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1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15.广东培正学院 16.广东白云学院 17.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1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9.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专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专A院校排名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广东省教育厅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 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教科[201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1月24日以粤教科〔2013〕1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面向广东省内普通本科院校,重点支持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研究和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第三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及实施。 (二)负责征集、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合同签订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 (六)组织并实施项目中后期管理,包括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随机抽查及结题验收等。 (七)其它需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上报项目符合申请条件。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各项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附件: 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高函[2012]20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2〕201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01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等19个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近期拟出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

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申报,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实行动态调整,本届任期从2013年起至2014年止。以前成立的各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自动取消。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组建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专业规范、教学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协助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召开研讨会议,开展师资培训、信息交流,为高职院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为了加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省教育厅决定设立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秘书处主要职责:及时向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传达、通报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情况;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了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广东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情况 2001年秋,在深圳市南山区进行实验(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  2002年秋,在30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  2003年秋,在76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实验区占全省124个县(市、区) 60%以上。  2004年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施新课程。    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进展情况 2003年3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普通高中15个学科的课程标准。  2004年秋,广东、海南、山东、宁夏四省(区)参加实验,参加实验起始年级学生占全国13%。  2005年,8-10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25-30%。  2006年,15-18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50-60%。  2007年,原则上全国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使用新课程标准。    新一轮课程改革的特点 1、政府行为力度大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直接提出改革课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  (2)中央领导亲自推动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3)教育部精心策划,大力推进。 (4)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以赴。    2、改革有广度有深度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六项具体目标新一轮课程改革六个大的突破: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  14

6-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拟立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附件2 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 申报书 学校名称(盖章)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举办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签章)李龙图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制 2016年

填写说明 1. 申报书的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文字表达要明确、简 洁。学校应严格审核,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表中空格不够时,可另附页,但页码要清楚。 3. 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数据和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一、学校基本情况 1指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以及体育、艺术类院校等。 2指学校独立设置并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 3按培训量计算,1人每参加1天的培训计为1人日。 4指普高、中职以外的在校生类型或来源。 5“专任教师人均企业实践时间”=校内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一线工作时间总数/专任教师数。 6“企业兼职教师专业课课时占比”=企业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课时总数/专业课课时总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中的课程分为“纯理论课”(A类)、“实践+理论课”(B类)和“纯实践课”(C类)三种,此处的专业课课时为“纯实践课”(C 类)课时与“实践+理论课”(B类)课时之和。 7指五年制高职中,前三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后两年在高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教育形式。 8以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为准。征集志愿和降分投档数,不包括在内。包括学校在各批次各类别的第一志愿投档人数。如广东省2014 年第三批专科A类文科普通类第一志愿投档情况,数据来源于 https://www.360docs.net/doc/266572698.html,/portal/bizdesk/ArticleAction.do?dispatch=view&ID=8a8048b34734567d0147ae54f14b001b&CHANNELNAME=考 试院公告。 9广东省新生普通高考分数指的是在广东实际录取的普通高考学生平均分数,不含通过3+证书考试、三二分段转段考核、五年一贯制、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招收的学生。统计范围是:实际录取学生。 10以省教育厅公布数据为准。 11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平均起薪线=所有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起薪之和/应届毕业生总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基[201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教基〔20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

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不断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自愿选择,健全工作机制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课后服务机构。 (三)坚持公益普惠,量力而行开展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广东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附件2: 广东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基于大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本科教学 模式改革实验 --以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班为例申请人:肖刚 申请学校:韩山师范学院(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访问路径: 广东省教育厅制 二O一二年五月

申请者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本人自愿申报广东省本科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认可所填写的《广东省本科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为《申请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承诺对所填写的《申请书》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课题申请如获准立项,在研究工作中,接受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委托)单位、以及本人所在单位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 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定。 2.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研究过程真 实,不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杜绝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成果真实,不重复发表研究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广东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的声誉和公信力,不以项目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3.遵守广东省本科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财务规 章制度。 4.凡因项目内容、成果或研究过程引起的法律、学术、产权或经费使用问 题引起的纠纷,责任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承担。 5.项目立项未获得资助项目或获得批准的资助经费低于申请的资助经费 时,同意承担项目并按申报预期完成研究任务。 6.同意广东省教育厅或其授权(委托)单位有权基于公益需要公布、使用、 宣传《项目申请·评审书》内容及相关成果。 项目主持人(签章):_____肖刚_____ 年月日 一、简表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中英文规范名称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中英文规范名称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The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863 Program)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原科技攻关计划): The National Key Technology R&D Program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The 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973 Program)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Cheung Kong Scholars Programme of China (Grant No. ). 国防预研究基金(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Defense Pre-Research Foundation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for Post-doctoral Scientists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超导技术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n Superconductivity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Funds for Creative Research Groups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高技术项目联合(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Grant No.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新材料领域(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for Advanced Materials of China (Grant No.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惯性约束聚变领域(批准号:)资助的课题.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for Inertial Confinement Fusion of China (Grant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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