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专题一:行政法

(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掌握:(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是否可反复适用及具有普遍约束力。(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二)委托行政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将权力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都可以委托实施。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6个月)。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 1

三、行政许可

(一)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有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略)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①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④内部行政行为。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2)

五、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犯罪事实或没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重要提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第三人致害;(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5)精损害不赔偿;(6)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

六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海

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证券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重要提示: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的案件。

举证责任:指法律预先设定的,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重要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七、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以下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臵。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臵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四)惩戒: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公务员处分效果表(表4)

(五)交流与回避

1.交流: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在本机关内转任。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回避

(1)职务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应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业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

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不适用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辞职、辞退

1.辞职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辞退

(1)应予以辞退的情形: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的情形: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诉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八)退休制度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题二宪法

一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为人民民主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四级,省、市、县、乡。重要提示:没有村。

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变更权

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变更权(表5)

二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资格、具有公民资格、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有选民资格。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不设区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的保障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对违法选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二)人大代表的选举

1. 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组织:全国、省级、地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2.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

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确定正式候选人应遵循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不限于务该级人大代表。

4.人大代表当选条件:①选举本身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票数无效;直接选举,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②候选人获得一定的票数。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③得票相对较多,票数相等时,再次选举。

(三)人大代表的罢免

谁选出来的谁罢免。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常务委员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组织其他国家机关,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具体包括选举主席和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批准国家计划和方案;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各项重大问题,例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6)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犯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样,都由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五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不是必要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任期5年,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五)全国人大代表权利

提出议案的权利;2.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言论免责权;4.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刑事豁免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刑事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罪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六)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等级

重要提示:

(一)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除外。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七立法监督(表6)

八法律冲突的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应地方性法规的,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席(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两届。

(二)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机

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自治乡乡长分别由本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专题三民法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和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

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需要实施民事行为,一般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

(二)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单位担任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免除责任。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法律行为

重点掌握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不当得利人的义务是要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由此而遭受的损害。

重点掌握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行为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才有效的民事行为。

①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②无权处分行为③无权代理行为④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

⑤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民事行为;②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行为;

③内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

对上述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列情况下撤销权丧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谱专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由集体所有。

《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臵权三种。

1.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

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又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关于质押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留臵权: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留臵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关于留臵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臵财产为可分物的,留臵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五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放弃受遗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

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重要提示:下列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财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有一个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该原则主要适用于: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

缮安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物件至人损害责任,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②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③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

致人损害的。④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才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

危险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谁造成的侵权行为。

专题四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

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法定的回避的情形包括: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适用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二)公开审判制度: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

及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有两类:一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一是离婚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

(三)两审终审制度: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专利、海事、涉港澳台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doc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主要是考量大家的数学推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近两年的难度越来越大,分数越来越高,因此,行测的每个版块都很重要,各位同学在备考的时候要认真把握。通过培训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这些板块都是可以快速提升的。但是常识提升起来很慢,而且,大部分同学的准确率都不高,这就导致了常识的分越来越高,如果说常识部分我们不能提升上去,那么对我们整个行测将会有很大的影响。常识,近几年考查的题目,难度有所增加,所以,我们需要,加大平时的积累。常识备考很有必要提前准备。近年考试中,法律常识是必考内容,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学常识,各位同学可以花时间进行加强记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笔者系列文章。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

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弃犯罪。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目的正确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客观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 [解析]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 [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 [解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 [解析]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15.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是()。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法院、检察院招录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10) 满分:100 分时限:120 分钟 题号一二三四五总分核分人 得分 第一部分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在机读答题卡上将你认为 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共30 题,每题1 分,共30 分。) 1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责任。 A .有限 B .无限 C .无限连带 D .按份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的,为不正当销 售行为。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将每年( )定 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 .3 月6 日 B .3 月12 日 C .3 月20 日 D .4 月12 日 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 .14 B .15 C .16 D .18 5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自( )起计算。 A .发明创造完成之日 B .申请之日 C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 D .专利管理机关核准申请之日 6 .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将导致( )终止。 A .委托代理 B .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D .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 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为( )。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8 .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是( )。 A .合伙企业 B .国有独资公司 C .有限责任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9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B .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C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在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 A .季节性降价 B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C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 D .为与对手竞争、扩大销售、占领市场而降价销售 11 .由我国《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是( )。 A .合伙企业 B .外国公司 C .个人独资企业 D .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 [解析]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 [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 [解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 [解析]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的是()。 a.土地 b.毒品 c.军事设施 d.粮食 9.d.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试题汇总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试题汇总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试题汇总(一) 一、判断题 1.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2.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法治是我们的目标"。╳ 3.我们的民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4.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5.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 7.民主法制代替个人专断行政是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界碑。√ 8.人民政协是国家立法组织。╳ 9.邓小平提出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举的战略。√ 10.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立法工作要坚持把调整政治活动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 12.改革最终能否成功决定于经济体制改革。╳ 13.遏制腐败,监督是关键。√ 14.坚持依法治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15.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农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 16.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原则是发展。╳ 17.法律是具有内在联系、协调统一的有机体。╳ 18.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发展生产力。╳ 19.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0.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是中共中央。╳

21.配套法律是指有一个法律颁布以后,还需要一个或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才能具体实施。√ 22.实施细则是指一个法律颁布以后,为了便于实施和具体操作,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3.我国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是法律。╳ 24.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立法权统一。╳ 25.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 26.党的政策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27.法治的特征植根于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 28.法治的核心部分是针对国家权力本身,要求权利监督与制约。╳ 29.程序公正是指法院正确地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次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案件。√ 30.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 31.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也要求市场国际化。√ 3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精髓。╳ 33.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统一。√ 34.精神文明分为思想道德方面和教育科学文化方面。√ 35.精神文明是指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在精神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文明成果。√ 36.社会主义法制的唯一要求是:违法必究。╳ 1.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2. 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3.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公务员考试专区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公务员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C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2(含解析)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 (一) 1.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规被立案侦查,该案检察人员李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甲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李某应该自行回避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李某必须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李某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D.如果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2.>>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A.申请回避权 B.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 D.抗诉权 3.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______。体 >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A.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B.有利于保障公民实现基本政治权利 C. 体现了既惩治罪犯又保护人权的法治精神 D.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新增内容的是( )。

A.尊重和保障人权 B.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D.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5.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诉讼>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根据如上定义,以下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的是()。 A.甲监狱为张某报请减刑二年 B.乙监狱为李某越狱犯罪提起起诉 C.丙监狱接受A市法院判处的一批刑事犯入监并对其进行入监教育 D.丁县法院收缴对罪犯王某的五万元罚金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以李某应该自行回避。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公务员考试专区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公务员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C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答案A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范文 2020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1/ 8

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0 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共 100 题)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

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 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 -1- 3/ 8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含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含答案 法律常识是常识判断的重点,备考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需要勤加练习法律常识。接下来,本人为你分享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一) 1.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C.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 2.(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E.拘役 3. 关于行政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B.受他人胁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C.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D.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4.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最终裁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 A.对国家发改委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B.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决定征用南宁市郊区的土地 C.青海省政府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区划决定而确认某块土地由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D.湖北省政府调整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决定 5. 下列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方式有( )。 A.国务院决定 B.行政法规 C.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D.部门规章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答案 1.答案: AC 解析: A项,根据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含答案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含答案 法律常识试题练习能够帮助备考公务员的考生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成绩,以下就由本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一)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未得逞”是指( )。 A、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B、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C、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每年3月,我国都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汇集北京,共商国事。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代表的任务是参政议政,委员的任务是政治协商 B、代表参与制定国家法律,委员参与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 C、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最高国家监督机关 D、人大直接创建国家管理制度,政协间接创建国家管理制度 3、根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并得到了报酬 B、李某因某事被判处拘役十四个月

C、王某被判处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D、黄某在拘役期间可以每月回家一天 4、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中,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是( )。 A、司法建议 B、查封 C、扣押 D、划拨 5、某市劳动部门发现某玩具厂使用一批不满15周岁的学徒工。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 A、责令雇主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B、责令雇主,遣返这批学徒工 C、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D、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答案 1、答案: D 解析: 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指的是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参照模板

分类专项突破-法律常识(常识部分)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公务员考试必背法律常识

2009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50题助你记忆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

公务员简明法律知识

公务员简明法律知识(第五章) 1-8 DADBCABD 9-19 ABCD AB BCD ABC ABCE CD ABC BCD ABC BCD AB 20-27 XXX√X √√X 28-33 CABBCB 34-35 AB ABC 36-46 √X√√√X√XXX√ 47-51 CBAAC 52-53 ABC ABCD 54-59 CDACAB 60-63 ABCD BC ABD ABCD 64-70 √√√√√√√ 71-81 DACACD ACCBB 82-88 AB ABC ACD AC BD ABCD BCD 89-92 X√XX 93-96 BCBB 97-103 BD AC ABC ABCD ABCD ABCD ABCDE 104-109√√√X√ 110-114ACDBA 115-125 ABCDE ABC ABCD AC ABCD AB ABCD ABCD ABC ABD ACD 126-132 √√X√X X√ 133-139 CDABACD 140-145 ABCD ABC ABC ABCD AB ACD 146-151 √X√√√X 152-154 CDA 155-160 ABCD ABCD ABCDE ABCD ABCD ABCDE 161-167√XXX√ X√ 168-175 ADBADABD 176-179 ABCD ABC CD BCD 180-186 √√XXXX√X 187-192 CACBCB 193-198 ABCD ABCD ABCD ABCDE ABCD ABCD 199-201 X√√ 202-206 DCBBB 207-212 CDE BD ABC ABCD ABC ABCD 213-217√√√√√ 218-224 CDDCBBC 225-227 ABCDE ACDE ABCD 228-232 √X√√√ 233-243 ACBAADDCABA 244-248 ABCD ABCD ABC ABC ACD 249-X√√√X 254-256 ACD 257-258 ABCD ABCD 259-260 √√261-269 CAACDCBBC 270-273 ABCDE BCDE ABD ABCDE 274-278 X√√√√279-283 BBCAA 284-287 BD ABD BD ABCD 288-294 XX√√X√√ 295-298 CCCC 299-306 ACD BCD ABC ABCD ABD CD BC ABD 307-315 √√√√√X√√√ 316-329 BADCADBDABC CCC 330-338 AB ABC ABC ABCD ABC ABC AB ABCD ABC 339-346 √√XX√√√√ 347-356 DACCBACBCC 357-363 ABD ABCDE AD ABC ABCD ABCD ABCD 364-372 √√√X√√√√√ 373 -375 AAC 376-384 AB ABD AB ABC ABCD ABC ABC AB AB 385-417 √√√√√√X√√XX√√√√√√√X√√√√X√√√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