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LCD反垄断罚单(对奇美、友达、韩国LG、华映、瀚宇彩晶及“三星”)

欧盟LCD反垄断罚单(对奇美、友达、韩国LG、华映、瀚宇彩晶及“三星”)
欧盟LCD反垄断罚单(对奇美、友达、韩国LG、华映、瀚宇彩晶及“三星”)

IP/10/1685

Brussels, 8 December 2010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six LCD panel producers €648 million for price fixing cartel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fined six LCD panel producers a total of

€648 925 000 for operating a cartel which harmed European buyers of television sets, computers and other products that use the key Liquid Crystal Display component. The six are Samsung Electronics and LG Display of Korea and Taiwanese firms AU Optronics, Chimei InnoLux Corporation, Chunghwa Picture Tubes and HannStar Display Corporation. Samsung Electronics received full immunity from fines under the Commission's leniency programme, as it was the first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artel. Article 101 of the EU Treaty prohibits price-fixing and other practices restrictive of competition.

"Foreign companies, like European ones, need to understand that if they want to do business in Europe they must play fair. The companies concerned knew they were breaking competition rules and took steps to conceal their illegal behaviour. The only understanding we will show is for those that come forward to denounce a cartel and help prove its existence," said Commission Vice President in charge of competition policy Joaquín Almunia.

Today the Commission fined six producers of 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 panels a total of €648 925 000 for operating a cartel between October 2001 and February 2006. LCD panels are the main component of thin, flat screens used in televisions, computer monitors and electronic notebooks. The companies are Samsung Electronics and LG Display of Korea and Taiwanese firms AU Optronics, Chimei InnoLux Corporation, Chunghwa Picture Tubes and HannStar Display Corporation. During the four years, the companies agreed prices, including price ranges and minimum prices, exchanged information on future production planning, capacity utilisation, pricing and other commercial conditions. The cartel members held monthly multilateral meetings and further bilateral meetings. In total they met around

60 times mainly in hotels in Taiwan for what they called "the Crystal meetings".

These agreements had a direct impact on customers i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 because the vast majority of televisions, computer monitors and notebooks incorporating those LCD panels and sold in the EEA comes from Asia.

The investigation gathered by the Commission shows that the companies were aware they were breaking competition rules and took steps to conceal the venue and results of the meetings. A document requested everybody "to take care of security/confidentiality matters and to limit written communication" reminding of the DRAM investigation started in 2002 (and concluded in May 2010, see IP/10/586).

The Commission faced the companies with a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on May 2009

on which they had the opportunity to comment and be heard and after which the Commission reduced the proven duration of the infringement by four months.

The fines

In setting the level of the fines, the Commission took into account the companies' sales of the products concerned in the EEA, the very serious nature of the infringement, its EEA-wide scope and its duration.

Samsung Electronics received full immunity under the Commission's 2002 Leniency Notice, as it brought the cartel to the Commission's attention and provided valuable information to prove the infringement. The fines of the following undertakings were also reduced for their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mission: LG Display (50%), AU Optronics (20%) and Chunghwa Picture Tubes (5%). Besides this reduction LG Display also received a full reduction of fine for its participation in the cartel in 2006, as it was the first company to bring forward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cartel continued after 2005 (so-called "partial immunity").

None of the companies met the conditions for a reduction of the fine under paragraph 35 of the Commission's 2006 Guidelines on Fines (inability-to-pay claims). Two had applied.

The individual fines are as follows:

Fine

(€)* Includes reduction (%) under the 2002 Leniency Notice

1. Samsung 0 100%

2. LG Display 215 000 000 50% and "partial immunity" for 2006

3. AU Optronics 116 800 000 20%

4. Chimei InnoLux

Corporation

300 000 000 0%

5. Chunghwa Picture

Tubes

9 025 000 5%

6. HannStar Display

Corporation

8 100 000 0%

(*) Legal entities within the undertaking may be held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fine imposed.

Action for damages

Any person or firm affected by anti-competitive behaviour as described in this case may bring the matter before the courts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seek damages. The case law of the Cour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1/2003 both confirm that in cases before national courts, a Commission decision is binding proof that the behaviour took place and was illegal. Even though the Commission has fined the companies concerned, damages may be awarded without these being reduced on account of the Commission fine.

The Commission considers that meritorious claims for damages should be aimed at compensating, in a fair way, the victims of an infringement for the harm done. More information on antitrust damages actions, including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and a citizens' summary, is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omm/competition/antitrust/actionsdamages/documents.html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Commission’s action against cartels, see MEMO/10/290

2

显示屏技术参数

LED显示屏技术参数 1.室内屏系列 室内屏面积一般在十几平米以下,点密度较高,在非阳光直射或灯光照明环境使用,观看距离在几米以外,屏体不具备密封防水能力。根据控制方式和显示颜色,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 室内全彩色视频屏 ★ 采用独立研发的逐点矫正技术,保证点与点之间均匀一致。 ★ 显示面板的发光点采用柱状平头的发光二极管,经测试, 纵向横向全视角均可达到150度。 ★ 构成灯板的反射罩经开模制作,与发光点无缝吻合,成品可 作到表面高度误差极小。 ★ 采用发光二极管,发光亮度为发光晶片亮度的6-8倍。 ★ 发光二极管的热量主要从金属管脚散失,决定了显示面板 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 ★ 不良发光二极管可逐个更换,不影响其他发光管的使用, 降低维护成本。 ★ 采用最新技术水平的视频控制系统,显示颜色艳丽清晰。 ★ 主要技术参数

● 室内双基色视频屏 ★整屏亮度和发光一致性好。 ★ 系统稳定成熟,安装简单无需调试,故障率极低。 ★ 采用最新技术水平的视频控制系统,显示颜色艳丽清晰。 ★ 主要技术参数

● 室内单色屏 ★整屏亮度和发光一致性好。 ★ 系统稳定成熟,安装简单无需调试,故障率极低。★ 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可采用同步或异步方式。 ★ 主要技术参数

2.半室外屏系列 半室外屏一般使用发光单灯组成发光点,适用于亮度较高又可以防水的环境,例如:房檐下、橱窗内、光线强烈的大厅等。点间距一般在7.62mm -10mm左右;发光颜色一般为单红色或红/绿双基色;控制方式根据使用要求,有异步、同步图文、视频等。 ★ 主要技术参数

3.室外屏系列 室外屏面积一般在十平米以上,亮度较高,可以在阳光直射环境使用,观看距离在一般在十几米以外,屏体具备密封防水能力。根据控制方式和显示颜色,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 室外全彩色视频屏 ★ 显示面板的发光点采用纯色超高亮度的发光二极管,显示 效果真实自然。 ★ 灯板为箱体结构,安装方便,外观平整。 ★ 采用最新技术水平的视频控制系统,显示颜色艳丽清晰。 ★ 主要技术参数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目次一、的提出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四、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 目次 一、的提出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 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因此,具有“准公法”性质的法一直被排斥在外。这是因为,经济法是一国意志和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国家干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而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双边冲突规则在这一领域显得无能为力。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总是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被拒之门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一国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国际经济循环中,由此,带有“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逐渐被他国承认并接受,这是各国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问题。对于这一“准公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与规则已很难适用,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调整经济冲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竞争法作为切入点,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的原因和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实践,随着加入WTO与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我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内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始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烟草公司案”时就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对一英国公司享有管辖权,并判定一家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划分市场的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之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发达国家推行的强权政治,这种域外适用一方面受到许多国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仿效美国的做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最新反垄断法律术语

反垄断法律术语

A Abuse of monopoly power 滥用垄断支配力 Abuse theory 滥用理论 Abusive conduct 滥用行为 Acquired firm 被收购的企业,被收购方 Acquiring firm 收购企业,收购方 Acquisition of asset 资产的收购 Act of state doctrine 国家行为理论 Actual damage 实际损失 Additional suit 附加诉讼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行政裁决 Administrative process 行政诉讼程序 Adverse competitive effect 反竞争影响,反竞争效果 Affirmative duty 积极的义务 Aftermarket 下游市场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 从重处罚情节 Aggressive pricing 超高定价 Agreement to divide market 分割市场的协议 Agreement with mixed competitive consequence 带有混合竞争后果的协议Allocate market geographically 从地域方面分割市场 Allocative efficiency 资源配置效率 Amicus brief 为协助法庭而对案情所提出的意见书,法庭之友意见概要

Ancillary restraint/ partial restraint 附属的/部分的限制 Annual sale 年销售额 Anti-competitive effect 反竞争效果 Anticompetitive stock acquisition 反竞争性的股份收购 Anticompetitive 限制竞争的,反竞争的 Anti-merger 合并控制 Antitrust 反垄断,反托拉斯 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国际经营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Antitrust felony 反垄断重罪 Antitrust immunity 反垄断法的除外 Antitrust litigation 反垄断诉讼 Antitrust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act of 1974 反垄断程序和处罚法 Antitrust scrutiny 反垄断审查 Assign customer 划分客户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助理 Assured source of supply 稳定的供货渠道 Attempt to monopolize 企图独占 Attempted monopolization 企图独占 Attenuating circumstance 从轻处罚情节 Attorney General 司法部部长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 自动调节机制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陈丽洁(法学博士、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志刚, 中国人民银行徐式媛 2011-12-20 21:09:19 来源:《人民司法》2011年第7期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对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和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的功能仅限于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起诉条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均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后,如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稳妥地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已决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共9件。[1]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考虑到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以行政执法为法律的主要执行方式,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年左右的时间里就有9件,并不为少,这一数字也远高于我国同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总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主体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 从这9个案件中的原告性质看,既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而以消费者身份起诉的原告,其本身还是律师。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多种原因:一是因为律师法律意识比较强,以民事诉讼方式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其维护自身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二是律师与法为伴,以法为业,如果普通消费者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愿意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投入时间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现行反垄断法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 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发布过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特别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方面。 ;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 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

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 例如,1998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中国目前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这即是说,生产企业如果划分销售市场,尽管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 除了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定外,中国还没有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普遍性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则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 此外,中国也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但这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 ;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内容导航】: 1.反垄断民事诉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效果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国际趋势。从1945 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级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国与国之间还展开了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作。美国和欧盟于1991年9月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可以说是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肯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3.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也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不断开展,其中也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积极的限制域外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消极的阻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的适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只有中国应该在法垄断法中对域外效力做出规定, 才能避免因法律无规定而无法对外国企业侵害我国经济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也可以对于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适用起到阻却和震慑作用。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1.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简单,设计不够周全。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之间的纠纷。 2.法律用语模糊,立法具有局限性。首先,"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之中的"限制"、"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各处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是不同的,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制会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常识:反垄断民事诉讼声明标准该如何构建.doc

民事诉讼法常识: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该如何构建 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其适用的基本标准无疑是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能仅因反垄断法所具有的公法性,而将其最低标准拔高至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最低证明标准。但反垄断法的内容及其特征,使其案件成为有别于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民事纠纷案件,并在证明标准上有其自身的要求。虽然构建适用于个案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证明标准因个案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变量因素的影响而的确难以实现,但可以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分析所依赖的事实与证据的性质及违反反垄断法的后果等不变因素,概括出类型化与抽象化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须与争议事项相对称。 反垄断民事诉讼因垄断行为而引发,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由此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争议事项。垄断行为通常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因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通常较高,因为此类垄断行为较之经营者非法集中引发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非法经营者集中的认定,需要对以后可能发生的事实

进行判定,其事实认定的难度特别大,所以,经营者非法集中案件所适用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反垄断法规则目的与涉及利益的多重性决定证明标准的多层性。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竞争,进而实现其公共政策目的,并使得普遍大众由此而受益。法官在部分反垄断案件中需要在保护经营者商业自由与保护消费者福利之间进行平衡。法官可以通过拔高认定垄断行为的证明标准,以达到促进竞争目的的实现,也可以通过降低证明标准以强化对消费者利益的司法保护。同样,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竞争的市场结构。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能出现两种利益的冲突,即经营者因被许可集中而获得的个人利益与维持竞争市场而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降低证明标准,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防止经营者的非法集中,从而在实现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保障竞争的市场结构,其实现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经营者因集中被许可而获得的私人利益。 再次,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实类别与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LED显示屏详细技术参数

本文从三个部分来对LED显示屏的技术参数做个详细的介绍,分别是:功能参数、室外显示屏参数、室内显示屏参数。 LED显示屏是用来显示文字、图形、图像、动画、行情、视频等的大屏幕,它的寿命长、色彩艳丽的特点让大屏幕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商家喜爱。 一、LED显示屏功能参数指标: 1,支持VGA显示,能显示各种计算机信息、图形、支持各种输入方式 2,实时显示真彩色视频图像,可即时播放(VCR、VCD、DVD、LD)等视频信号3,可实时转播广播电视、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的视频即时播放 4,支持PLL、NTSC等各种制式,DVI、SDI、HDSDI、S-VIDEO、COMPOSITE和VIDEO、YUV、RGB、TV、HDTV、CATV等各种视频信号 5,具有电视画面上叠加文字信息,全景、特写、慢镜头、特技等效果的实时编辑和播放(需另外配置非线性编辑设备)

6,具有同时播放左右不同比例的画面及文字的功能 7,有图文锁定功能,需要修改图文时,可先锁定,屏上无修改操作痕迹 8,可以满足现场转播的使用要求,播放现场摄像机的摄像信号,预留2路以上摄像机输入接口 9,可播放来自各种设备的视频信号,并能随时切换不同的视频源,8路视频源可通过音视频矩阵同时监控与切换,并可对视频画面进行缩小或放大操作 10,可播放广告信息(文字、视频广告、FLASH及电脑播放的图片、视频信号) 二、LED室外显示屏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如下: 三、LED室内显示屏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如下: 以上就是LED显示屏详细技术参数的全部介绍了。

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286933343.html,/是一家致力于提供专业商业显示解决方案,及产品、销售、销售、生产、服务于一体的高新科技企业,是KONKA和PANDA、BARCO等大型企业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和品牌供应商,并共享全国网络服务资源。公司自成立伊始一直研发和推广LCD液晶拼接、LED显示屏、DLP大屏幕、广告机、液晶监视、触摸一体机、图像处理器等产品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安装服务工作。酷彩(CoolColor)遵循以高品质回报市场的经营理念,依靠技术创新与过硬的产品质量,在业界成绩斐然,核心自主研发技术一直先进于市场,酷彩致力于提高服务能力,已经建成全国响应的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体系,经过多年的市场考验和行业经验,目前项目已广泛覆盖于公安安防、道路交通、广电、电信、电力、政府机关、厂矿企业、武警军队、车站码头、学校教育等多个行业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多个指挥中心、大型道路监控、南京青奥等一系列精品工程,并以精良的产品品质和优良的安装服务团队成为了国内商业显示解决方案的知名供应商。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 拉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作者:龚雯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 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确定是否合理的标准: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条件。欧洲法院认为,只有一项合并将对共同体市场产生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可以预见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效果原则。我国接受了美国等国立法纷纷采用

反垄断诉讼举证 “自认垄断”有效

反垄断诉讼举证“自认垄断”有效 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作者: 许浩发布: 周勇2012年05月12日15:25 来源: 中国经营报我要评论(0) 访问次数1531 本文分数 1 输入分数1- 加分理由(需要选择): 独家报道,很及时 知识性强,写得好 观点鲜明,受启发 趣味性强,我喜欢 输入分数1- 减分理由(需要选择): 似曾相识,是抄袭 自卖自夸,我讨厌 无理攻击,不支持 说不清楚,不爱读 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的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认为,正式公布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在表述上有较大的调整,但核心内容基本保留,只是表达方式、行文逻辑和顺序作了调整。 这是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最核心的内容是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举证难、胜诉率极低的现状,在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作了解释和细化,其中有很多重大突破。 尴尬的“观赏法”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法学界称其为“经济宪法”。 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实施四年以来,实际应用效果却不甚理想,甚至被舆论称之为是一部“观赏性法律”。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坦陈,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