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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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标 签】同城通办,征管业务范围同城通办,征管业务范围,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3-09-29

【实施时间】2013-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办税的需求,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审批类涉税事

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区域范围

天津市国税系统各区、县局局办税服务厅(见附件表)。

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报税和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均实行“同城通办”。

逾期报税、注销防伪税控设备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发票验旧和发售

纳税人办理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验旧和发售,均实行“同城通办”。

涉及发票审批的事项,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双定户领购发票,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信息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通过介质办理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均实行“同城通

办”。

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自查补税以及纳税评估补税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注销申报,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正常缴纳业务。

使用现金缴纳税款业务,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纳税咨询、资料发放

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帮助、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向纳税人发放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需的表单和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国税系统 “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doc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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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天津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手册CA版

网上办税服务厅 CA版 使用说明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

目录 一、UKEY驱动安装及使用(正式版) (2) 二、系统登录 (4)

一、UKEY驱动安装及使用(正式版) 注意事项:安装前请关闭所有浏览器网页,再安装国税CA驱动。 1、将UKEY插入到电脑USB插口中。 2、点击驱动安装,进入页面如【图1.1】, 【图1.1】 点击按钮,开始安装,如【图1.2】, 【图1.2】 如电脑中安裝了360安全卫士等杀毒软件,安装过程中可能会有拦截提示,会显示下图【1.3】(如未有此提示,请直接继续后面步骤)

【1.3】 如弹出此拦截提示,请在下拉菜单里面选择“允许程序所有操作”即可。等待片刻,进入页面如【图1.4】, 【图1.4】 点击按钮,显示安装进度,如【图1.5】 【图1.5】

如果电脑中安裝了360安全卫士等杀毒软件,安装过程中会有拦截提示,会显示下图【1.6】(如未有此提示,请直接继续后面步骤) 【图1.6】 如弹出此拦截提示,请在下拉菜单里面选择“允许程序所有操作”即可。 稍等片刻,进入如【图1.7】, 【图1.7】 点击完成安装。 二、系统登录 在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CA版之前,用户应确保将UKEY正常插入到电脑的USB 口中并且已经正确安装了UKEY的驱动。

●网上办税服务厅CA版建议用户使用IE8版本浏览器。 ●网上办税服务厅CA版访问地址是: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c7169213.html,/wsbsfwt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页面,如【图2.1】, 【图2.1】 【系统登录】:在【图2.1】中,点击选择,进入CA登录页面,如【图2.2】, 【图2.2】 点击按钮,系统会自动检测当前用户使用的UKEY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则弹出UKEY密码输入页面,如【图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标签】税收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津国税计﹝2008﹞23号 【发文日期】2008-10-16 【实施时间】2008-10-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年来,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税收分析水平不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和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

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在税收分析中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的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市局、区县局(含市局所属分局,下同、税务所(科3级管理。市局负责对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要向市局报告税收分析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七条市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负责全市国税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控和预测,重点对全市国税税收总量和增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经济税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国税税收征收管理质量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二定期开展全市有关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产业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市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提出深化征管改革,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建议,提出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客户端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 使用说明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

目录 一、登陆进入系统 (3) 二、涉税事项申请 (5) 三、待提交事项查询 (14) 四、审批事项查询 (16) 五、修改密码 (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客户端是为企业用于进行网上办税业务开发的一套外网系统。 一、登陆进入系统 进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登陆页面,如【图1.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相应的“密码”,并上传密钥,输入“手机获取的验证码”, 说明:1、初始的用户密码为企业税号后六位,例如:企业税号是“120110732826959”, 那么初始默认的企业密码为“826959” 2、如果企业为网上报税用户,则登录时上传的密钥即为网上报税时使用的密钥; 如果该企业为非网上报税用户,那么在企业去税务大厅进行网上办税业务开通 的同时,会提供给企业一个临时密钥文件,企业在登陆时,用此密钥即可。 3、手机验证码为企业在去税务大厅进行网上办税业务开通的时候,留下注册的 手机号码接收到的手机验证码。 【图1.1】 确认无误后点击按钮,登陆进入系统主页面,企业以初始默认密码登陆进来后,为了保证您的系统安全,会给出相应的提示,需要您修改初始密码,如【图1.2】,

【图1.2】 在【图1.2】中,确定后,如果该企业有“已办结未领取事项”,则系统也会给出相应的提示,如【图1.3】,确定后,会弹出【已办结未领取事项】页面,供企业查看,如【图1.4】,如有 此事项,企业需要带着相关的资料到税务局大厅进行“领取销号”操作。 【图1.3】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第一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咨询电话: 82573419 邮编:100089 公交线路: 乘851、运通114、运通109、394、664、992路公交车至巴沟南路站下车。 第二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 A类企业名单 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4.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6.北京三星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7.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8.北京蓝岛大厦 9.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ABB贝利控制有限公司 14.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15.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16.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17.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18.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20.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21.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 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三星数据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 24.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6.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27.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8.北京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制造厂 29.北京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0.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 31.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32.北京国华电力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33.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 3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3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6.法制日报社 37.北京青年报社 38.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4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2.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津国税所[2007]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2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7〕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天津国税面试真题及解析

2013年3月19日黑龙江国税面试真题 【专家点睛】 今天国税面试真题,共计4道题目,两道考察计划组织能力,一道考察应变能力一道考察看图读图以及联系现实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四道题目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紧密结合生活工作实际,将考生臵身于现实的情境中考察考生办实事的能力,处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能力以及结合热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这就向广大考生释放一个信号,那就是考生应该关注涉及民生的话题,应该从生活的小处着眼,培养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说空话。 一、单位组织联谊活动,由你出三套新颖的组织方案,你怎么做?你可能遇到什么难点?你是怎么解决这些难点的? 【题型】组织计划 【考察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解答此题时首先要开门见山讲明采取哪三种活动形式,接着分别就每一种活动简要地谈一下活动的基本流程。最后就这些活动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归纳并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答题要点】 1.从核心目的出发说明组织好此次联谊会的积极意义:活跃单位的工作氛围。接着说明你要组织活动的具体形式,比如:茶话会,拔河比赛,歌唱比赛等等。 2.分别就选取的活动形式具体展开说说活动的基本流程。比如茶话会在包含时间地点这些共性要素的前提下应该重点突出茶话会的活动形式,一次来展现增进友谊的目的。如果是拔河比赛,那么就应该做到恰当的分组,

以便让不同部门的同事熟悉彼此增进友谊。合歌唱比赛比赛则可以重点突出采取不同人员对唱,结对子的演唱方式来让大家彼此熟悉。 3.既然是联谊活动,那么难点肯定就是如何使原本属于不同部门,彼此陌生的同事如何通过参与此次活动打破隔膜,建立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在组织每项活动时就应该做好人员的合理分组以及制定合理的规则,确保大家都能够积极参与。 二、你是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国税局准备开个餐厅,在方便员工就餐的同时也向周边群众提供就餐,餐厅开办的前期准备工作交由你来处理。你要怎么做? 【题型】计划组织 【考察能力】这是一道典型的结合现实情境考察考生计划组合能力的题目。考生在读题时首先要明确你要完成的是开办前期的准备工作,切不可多管闲事权力滥用答得过多,忽略重点。 【答题要点】 1.破题表态,结合题干说明开办这个餐厅的积极意义:方便单位员工就近就餐便于他们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来,同时方便周边有需要的群众践行政府机关服务人民的宗旨。 2.就题论题,结合实际重点说明前期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通过问卷调查或者是座谈会的形式征询大家的意见,了解在单位就餐人员的具体人数以及他们饮食的习惯。以便于确定餐厅的规模布局以及厨师的选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等、天津同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的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行业2008年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设立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精神,经年检,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等69个税务师事务所及389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格。现予以公告;天津同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7个税务师事务所2008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现一并公告。2007年度年检不达标的税务师事务所暂不公告,待整改合格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 一、2007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1、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侯杏倩电话:88238670 注册地址: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座19层 执业注册税务师: 侯杏倩、尹琳、郭宪明、沙雪梅、郑凯斌、邬显洁、 陈利诚、刘小凌、钱敏、周坚、张美怡、杨利生、王卉然、李建林 2、天津市瑞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力电话:23252081 注册地址:河西区广东路广东大厦三层 执业注册税务师: 刘力、穆怀军、孙家萍、郭宝季、姚长倩、柴寿功、熊德亮 3、天津市和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尹立文电话:23347766 注册地址:和平区沙市道40号506、508室 执业注册税务师: 陈大未、刘淑琴、崔志玲、常溥文、尹立文、何凤蕊、吴春景、崔喜贵、郝静珍 4、天津市北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克琪电话:24468114 注册地址:河北区建国道45号 执业注册税务师: 王克琪、张彩荣、王硕秀、陈佩玲、窦淑敏、李桂华 5、天津市财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于德贵电话:23259107 注册地址:河西区徽州道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范本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号:1124931

甲方:(税务机关)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海滨税务所 乙方:(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丙方:(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应纳税款的划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网上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电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税。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 3.为乙方的申请资料保密,并保证网上申报、电子缴库的信息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5.核实乙方入库税款信息后,据乙方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乙方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经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保证申报、缴税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保证指定账户可正常使用。乙方授权丙方对其账户进行划款,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应缴纳金额。若乙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缴税款成功后,到划缴税款承办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5.乙方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账户时应到税务机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终止本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方式实行划缴税款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乙方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自身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 2.按照结算规定为乙方开立划缴税款账户,并为乙方做好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接到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税款。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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