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省、市网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招投标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采用网上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保障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第五条网上招投标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六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网上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报名、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

第九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提交和撤回资格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合理安排资格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第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查看资格预审文件与资格申请文件,进行资格申请文件的评审、比较、表决和提

出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有关资格审查电子文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签名确认。

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回复。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提交和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补充、修改文件。

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交招标人。并将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于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包装密封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开启所有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十四条采用远程评标的,招标人在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表决和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有关评标电子文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回复。

第十六条网上招投标系统自动记载汇总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资格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查阅、考核。

第十七条因网络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到交易中心完成上传提交。

第十八条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后,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网上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继续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开标结束后,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评标活动,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标。也可以选择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评标系统继续进行评标活动,评标前验证网上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作废标处理。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网上招投标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排除系统故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网上招投标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负责网上招标投标档案的监管工作。网上招标投标档案保管至合同备案后规定时间,然后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保存。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后,应当及时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并刻录在电子光盘中,提交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网上招投标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网上签发的招标投标备案书是项目完成招标投标程序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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