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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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简答题: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1、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4、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的划分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由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禁止,表现人的意志和意识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言辞。

、刑法上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二、简答题: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或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言辞

2、危害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3、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件:危害行为使犯罪客观要件中最基本的内容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据

3、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基本相同情况

4、犯罪客观要件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4、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以单位名义实施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简答题: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观要件: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

5、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6、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到何种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二、简答题: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联系: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实现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区别:

1、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从作用侧重点上看: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

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件。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条件。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条件。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点:

1、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的危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进行。

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5、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政党防卫不仅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特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某些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3、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4、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图的流露。

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状态。

二、简答题: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特征:

客观特征

1、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主观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简答题:

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

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

5、法定的一罪: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

6、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

7、处断的一罪: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

8、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10、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

第十五章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权: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

3、刑罚的功能: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4、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简答题:

﹡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的权力

5、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罚的功能:

特殊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

2、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

3、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4、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的功能)

一般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1、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

2、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

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

﹡刑罚的目的:

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

1、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2、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一般预防:

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

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2、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

3、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

1、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刑法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3、间谍罪: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

3、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3、妨碍清算罪: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或对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6、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

、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8、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9、保险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

10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非法经营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杀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9、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1、重婚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12、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3、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4、遗弃罪: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5、拐骗儿童罪: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16、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财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名词解释:

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职责或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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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5、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6、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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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强迫他人吸毒罪: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12、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简答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通过非法所得,也可通过合法所得

3、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4、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归纳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归纳 一、化学基本概念和理论(判断正误,错误的请订正或说明原因) 1、具有相同质子数的粒子都属于同种元素。 2、向饱和氯化铁溶液中滴加适量的沸水,制取氢氧化铁胶体。 3、Cl2、SO2和氨气的水溶液都具有导电性,它们都属于电解质。 4、氢氧燃料电池中,当电路上有1mol电子通过时,则正极上消耗氧气的体积为5.6L 5、标准状况下,11.2LCl2溶于足量的冷水中,转移的电子数为0.5N A 6、在1L0.1mol/L碳酸钠溶液中,阴离子总数一定大于0.1N A 7、实验室用铅蓄电池作电源电解饱和食盐水制取0.050mol氯气,电池消耗的H2SO4的物质的量至少是0.10mol 8、在同温同压下,由CO、N2和O2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密度是H2的14.5倍,其中O2的质量分数为27.6%,混合气体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为29g/mol 9、含N A个钠离子的Na2O溶解于1L水中,Na+的物质的量约为1mol/L 10、配制0.2mol/LNaOH溶液500mL,需要使用的玻璃仪器有玻璃棒、烧杯、胶头滴管,还有容量瓶;用托盘天平称量NaOH的质量为4g 11、在溶液中可能发生反应:2KMnO4+HCOOK+KOH=2K2MnO4+CO2↑+H2O 12、在反应CaCO3+2HCN=CaCN2+CO↑+H2↑+CO2↑中,CaCO3是氧化剂,HCN是还原剂 13、在反应14CuSO4+5FeS2+12H2O=7Cu2S+5FeSO4+12H2SO4中,Cu2S 既是氧化产物,又是还原产物。(你能配平该反应吗?并得出该反应中电子转移个数吗?) 14、在反应KClO3+6HCl(浓)=KCl+3Cl2↑+3H2O中,转移电子数为5e-,氧化产物与还原产物的质量比为1:5 ★15、某厂废水中含5.00×10-3mol/l的Cr2O72-,欲使1L该废水中的Cr2O72-完全转化为Cr0.5Fe1.5FeO4,理论上需要加入0.05molFeSO4·7H2O 16、在3BrF3+5H2O=HBrO3+Br2+9HF+O2反应中,若有5mol水参加反应,则被水还原的BrF3的物质的量为10/3mol 17、向Na2S2O3溶液中通入足量氯气的离子方程式为:S2O32-+2Cl2+3H2O =2SO32-+4Cl-+6H+ 18、碱洗除去铝材表面的自然氧化膜时,常有气泡冒出:2Al+2OH- =2AlO2-+H2↑ 19、少量SO2通入到Ca(ClO)2溶液中:SO2+Ca2++2ClO-+H2O=CaSO3↓+2HClO 20、加入铝能放出H2的溶液中大量存在:Fe2+、Al3+、NO3-、Cl- 21、由水电离出的c(OH-) =10-12mol/L的溶液大量存在:Cl-、HCO3-、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元素化合物”知识模块 1.碱金属元素原子半径越大,熔点越高,单质的活泼性越大 错误,熔点随着原子半径增大而递减 2.硫与白磷皆易溶于二硫化碳、四氯化碳等有机溶剂,有机酸则较难溶于水 3.在硫酸铜饱和溶液中加入足量浓硫酸产生蓝色固体 正确,浓硫酸吸水后有胆矾析出 4.能与冷水反应放出气体单质的只有是活泼的金属单质或活泼的非金属单质 错误,比如2Na2O2+2H2O→O2↑+4NaOH 5.将空气液化,然后逐渐升温,先制得氧气,余下氮气 错误,N2的沸点低于O2,会先得到N2,留下液氧 6.把生铁冶炼成碳素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除去生铁中除Fe以外各种元素,把生铁提纯 错误,是降低生铁中C的百分比而不是提纯 错误,自然界钾元素含量不低,但以复杂硅酸盐形式存在难溶于水 8.制取漂白色粉末、配制波尔多液以及改良酸性土壤时,都要用到熟石灰

正确,制取漂白色粉末为熟石灰和Cl2反应,波尔多液为熟石灰和硫酸铜的混合物 9.二氧化硅是酸性氧化物,它不溶于酸溶液 错误,SiO2能溶于氢氟酸 10.铁屑溶于过量盐酸,再加入氯水或溴水或碘水或硝酸锌,皆 会产生Fe3+ 错误,加入碘水会得到FeI2,因为Fe3+的氧化性虽然不如 Cl2,Br2,但是强于I2,在溶液中FeI3是不存在的 11.常温下,浓硝酸可以用铝罐贮存,说明铝与浓硝酸不反应 错误,钝化是化学性质,实质上是生成了致密的Al2O3氧化膜保护着铝罐 12.NaAlO2、Na2SiO3、Na2CO3、Ca(ClO)2、NaOH、C17H35COONa、C6H5ONa等饱和溶液中通入CO2出现白色沉淀,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仍不消失 错误,Ca(ClO)2中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消失,最后得 到的是Ca(HCO3)2 13.大气中大量二氧化硫来源于煤和石油的燃烧以及金属矿石的 冶炼 正确 14.某澄清溶液由NH4Cl、AgNO3、NaOH三种物质混合而成,若加入足量硝酸必产生白色沉淀 正确,NH4Cl、AgNO3、NaOH混合后发生反应生成[Ag(NH3)2]+加 入足量硝酸后生成AgCl和NH4NO3 15.为了充分利用原料,硫酸工业中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回收处理 错误,是为了防止大气污染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3)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 点100条(3)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高考化学易错知识点归纳(绝对OK)

高考化学易错知识点归纳 柯桥中学高三化学备课组林春辉2012.5 一、化学基本概念和理论(判断正误,错误的请订正或说明原因) 1、具有相同质子数的粒子都属于同种元素 2、向饱和氯化铁溶液中滴加适量的沸水,制取氢氧化铁胶体 3、Cl2、SO2和氨气的水溶液都具有导电性,它们都属于电解质 4、氢氧燃料电池中,当电路上有1mol电子通过时,则正极上消耗氧气的体积为5.6L 5、标准状况下,11.2LCl2溶于足量的冷水中,转移的电子数为0.5N A 6、由于碳酸根离子水解,在0.1mol/L碳酸钠溶液中,阴离子总数一定大于0.1N A 7、实验室用铅蓄电池作电源电解饱和食盐水制取0.050mol氯气,电池消耗的H2SO4的物质的量至少是0.10mol 8、在同温同压下,由CO、N2和O2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密度是H2的14.5倍,其中O2的质量分数为27.6%,混合气体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为29g/mol 9、含N A个钠离子的Na2O溶解于1L水中,Na+的物质的量浓度约为1mol/L 10、配制0.2mol/LNaOH溶液500mL,需要使用的玻璃仪器有玻璃棒、烧杯、胶头滴管,还有容量瓶;用托盘天平称量NaOH的质量为4g 11、在溶液中可能发生反应:2KMnO4+HCOOK+KOH=2K2MnO4+CO2↑+H2O 12、在反应CaCO3+2HCN=CaCN2+CO↑+H2↑+CO2↑中,CaCO3是氧化剂,HCN是还原剂 13、在反应14CuSO4+5FeS2+12H2O=7Cu2S+5FeSO4+12H2SO4中,Cu2S既是氧化产物,又是还原产物(你能配平该反应吗?) 14、在反应KClO3+6HCl(浓)=KCl+3Cl2↑+3H2O中,转移电子数为5e-,氧化产物与还原产物的质量比为1:5 ★15、某厂废水中含 5.00×10-3mol/l的Cr2O72-,欲使1L该废水中的Cr2O72-完全转化为Cr0.5Fe1.5FeO4,理论上需要加入0.05molFeSO4·7H2O 16、在3BrF3+5H2O=HBrO3+Br2+9HF+O2反应中,若有5mol水参加反应,则被水还原的BrF3的物质的量为10/3mol 17、向Na2S2O3溶液中通入足量氯气的离子方程式为:S2O32-+2Cl2+3H2O =2SO32-+4Cl-+6H+ 18、碱洗除去铝材表面的自然氧化膜时,常有气泡冒出:2Al+2OH- =2AlO2-+H2↑ 19、少量SO2通入到Ca(ClO)2溶液中:SO2+Ca2++2ClO- +H2O=CaSO3↓+2HClO 20、加入铝能放出H2的溶液中大量存在:Fe2+、Al3+、NO3-、Cl- 21、常温下,由水电离出的c(OH-) =10-12mol/L的溶液大量存在:Cl-、NO3-、NH4+、F- 22、在高温下,2C+SiO2=2CO+Si,由此可以说明碳元素的非金属性强于硅元素 23、1L1mol/L的碳酸钠溶液吸收SO2的量小于1L1mol/L硫化钠溶液吸收SO2的量 24、已知中和热△H=-57.3kJ/mol,则稀硫酸与稀氢氧化钡溶液反应生成1mol水时,放出的热量是57.3kJ 25、MnO2的生产方法之一是以石墨为电极,电解酸化的MnSO4溶液,阴极的电极反应式是Mn2++2e-+2H2O =MnO2+4H+ 26、炒过菜的铁锅未及时洗净(残液中含NaCl),第二天便出现了红棕色的锈斑,负极反应式为Fe-3e-=Fe3+,正极反应式为:O2+4H++4e-=2H2O 27、镀铜可防止铁制品腐蚀,电镀时用铜不用石墨作阳极的原因是铜不活泼,覆盖在铁制品上保护了铁 28、以铝材为阳极,在硫酸溶液中电解,铝材表面形成氧化膜,阳极电极反应式为2Al+3H2O -6e-=Al2O3+6H+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1、羟基就是氢氧根 看上去都是OH组成的一个整体,其实,羟基是一个基团,它只是物质结构的一部分,不会电离出来。而氢氧根是一个原子团,是一个阴离子,它或强或弱都能电离出来。所以,羟基不等于氢氧根。 例如:C2H5OH中的OH是羟基,不会电离出来;硫酸中有两个OH也是羟基,众所周知,硫酸不可能电离出OH-的。而在NaOH、Mg(OH)2、Fe(OH)3、Cu2(OH)2CO3中的OH就是离子,能电离出来,因此这里叫氢氧根。 2、Fe3+离子是黄色的 众所周知,FeCl3溶液是黄色的,但是不是意味着Fe3+就是黄色的呢?不是。Fe3+对应的碱Fe(OH)3是弱碱,它和强酸根离子结合成的盐类将会水解产生红棕色的Fe(OH)3.因此浓的FeCl3 溶液是红棕色的,一般浓度就显黄色,归根结底就是水解生成的Fe (OH)3导致的。真正Fe3+离子是淡紫色的而不是黄色的。将Fe3+溶液加入过量的酸来抑制水解,黄色将褪去。 3、AgOH遇水分解 我发现不少人都这么说,其实看溶解性表中AgOH一格为“—”就认为是遇水分解,其实不是的。而是AgOH的热稳定性极差,室温就能分解,所以在复分解时得到AgOH后就马上分解,因而AgOH 常温下不存在。和水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在低温下进行这个操作,是可以得到AgOH这个白色沉淀的。 4、多元含氧酸具体是几元酸看酸中H的个数。 多元酸究竟能电离多少个H+,是要看它结构中有多少个羟基,非羟基的氢是不能电离出来的。如亚磷酸(H3PO3),看上去它有三个H,好像是三元酸,但是它的结构中,是有一个H和一个O分别和中心原子直接相连的,而不构成羟基。构成羟基的O和H只有两个。因此H3PO3是二元酸。当然,有的还要考虑别的因素,如路易斯酸H3BO3就不能由此来解释。 5、酸式盐溶液呈酸性 表面上看,“酸”式盐溶液当然呈酸性啦,其实不然。到底酸式盐呈什么性,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这是强酸的酸式盐,因为它电离出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七种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七种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七种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1、多元含氧酸具体是几元酸看酸中H的个数 多元酸究竟能电离多少个H+,是要看它结构中有多少个羟基, 非羟基的氢是不能电离出来的。如亚磷酸(H3PO3),看上去它有三个H,好像是三元酸,但是它的结构中,是有一个H和一个O分别和中 心原子直接相连的,而不构成羟基。构成羟基的O和H只有两个。 因此H3PO3是二元酸。当然,有的还要考虑别的因素,如路易斯酸 H3BO3就不能由此来解释。 2、酸式盐溶液呈酸性 3、H2SO4有强氧化性 就这么说就不对,只要在前边加一个“浓”字就对了。浓H2SO4 以分子形式存在,它的氧化性体现在整体的分子上,H2SO4中的S+6 易得到电子,所以它有强氧化性。而稀H2SO4(或SO42-)的氧化性几 乎没有(连H2S也氧化不了),比H2SO3(或SO32-)的`氧化性还弱得多。这也体现了低价态非金属的含氧酸根的氧化性比高价态的强, 和HClO与HClO4的酸性强弱比较一样。所以说H2SO4有强氧化性时 必须严谨,前面加上“浓”字。 4、书写离子方程式时不考虑产物之间的反应 从解题速度角度考虑,判断离子方程式的书写正误时,可以“四看”:一看产物是否正确;二看电荷是否守恒;三看拆分是否合理;四 看是否符合题目限制的条件。从解题思维的深度考虑,用联系氧化 还原反应、复分解反应等化学原理来综合判断产物的成分。中学典 型反应:低价态铁的化合物(氧化物、氢氧化物和盐)与硝酸反应;铁 单质与硝酸反应;+3铁的化合物与还原性酸如碘化氢溶液的反应等。

5、忽视混合物分离时对反应顺序的限制 混合物的分离和提纯对化学反应原理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反应要快、加入的过量试剂确保把杂质除尽、选择的试剂既不能能引入新 杂质又要易除去。 6、计算反应热时忽视晶体的结构 计算反应热时容易忽视晶体的结构,中学常计算共价键的原子晶体:1mol金刚石含2mol碳碳键,1mol二氧化硅含4mol硅氧键。分 子晶体:1mol分子所含共价键,如1mol乙烷分子含有6mol碳氢键 和1mol碳碳键。 7、对物质的溶解度规律把握不准 物质的溶解度变化规律分三类:第一类,温度升高,溶解度增大,如氯化钾、硝酸钾等;第二类,温度升高,溶解度增大,但是增加的 程度小,如氯化钠;第三类,温度升高,溶解度减小,如气体、氢氧 化钠等,有些学生对气体的溶解度与温度的关系理解不清。

刑法学知识点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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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9易混易错知识点汇总

易混易错知识点总结 一、人民当家作主 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8.我国公民有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 二、我国的经济成分 1.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 4.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有经济】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三、中国走向世界 1.改革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处开放】 2.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3.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 3.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力源泉、不竭动力。×【改革开放】 4.党和国家始终把民生问题、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首要工作、中心工作、工作中心、工作重心、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5.我国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原则,不是根本任务) 6.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共同富裕。×【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科技成就、人与自然 1.党和国家的各种措施有利于实现各族人民的同步富裕(同等富裕、同时富裕)。×【共同富裕】 2.党和国家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绝对公平与正义。×【“绝对”删去(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3.我国的科技实力不断增强,已经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部分(某些)领域已经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4.我们要战胜自然、改造自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六、法治的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方略(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公民)。×【广大人民群众】 3.最有效、最可靠最重要的规则是道德。×【法律】 4.依法治国和以德国(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法律)更重要,更有效。×【两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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