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相关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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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相关知识宣传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申报登记表(200年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匚1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 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报要求 1. 区县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 表中年度情况以申报时间段实际情况填报。 3. 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询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 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 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口(□□)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二“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按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相关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燃料消耗单复印件; (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5)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6)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7)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8)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排污申报登记表范本.doc

附件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业主姓名(签章)身份证号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报要求 1.小型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简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章。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以下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下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个体工商户填写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 2 -

【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排污申报登记 1、地位和作用 ⑴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 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⑵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 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 ⑶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⑷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⑸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⑹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 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2、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发〔1992〕第10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16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全省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申报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我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量的核定工作。 三、排污申报的范围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四、排污申报的内容 排污者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原材料、生产工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工艺、能力,正常生产和实际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地点和方式,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试生产排污申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二)用水、废水排放状况; (三)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 (四)噪声源状况; (五)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与排放等状况; (六)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填报说明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填报说明 1,本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具有核定权限的环境 监察机构. 2,排污者应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实事求是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4,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5,环境监察机构可要求排污者在报送《排污申报登记表》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 表封〈申报登记代码〉由12位数字码表示.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区和县)的汇总码、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即按GB 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填写.第七至第八位是本单位所属行业的代码、第九至第十二们是由各县(市,旗,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给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编的顺序码、该代码必须由各县环保行政管理 部门填写成12位、不能简化. 〈地区代码〉由6位数字码表示.具体填写参照申报登记代码.〈单位名称〉以申报年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为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简称.最多15个汉字,超过15个汉字则应简化.如一个单位有数 个名称,则填写其中排污量较大的. 〈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申报单位法人代码〉由八们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字符)检验码组成,是全国每一企事业单

位所获得的唯一、不变的法定代码.请参照国标GB和国家统计局下发的 临时代码、由填报单位自己填写. 〈复核人〉由环境监察部门填写. 一、基本情况表〈单位类别代码〉按1,县以上工业企业;2,县以上非工业企业;3,事业单位;4,乡镇街道工业企业;5,乡镇街道非工业企业;6,部队;7,其它等七种类别选择一填写,其顺序号填方框内. 〈行业代码〉按G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大类与小 类名称,代码填小类代码(四位) 〈隶属关系码〉1,中央;2,省;3,市(地);4县(市,区)5,街道(镇,乡)9,其它等八种选 填、相应代码填入方框内. 〈经济类型代码〉按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有限责任公司5,联营企业;6,股份有限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9,其它企业等九种类型选填、相应的代码填入方框内.事业单位有不填此项. 〈环保机构名称〉填企业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投产日期〉填企业 最早投产日期. 二、主要产品年产量及主要原辅材料年耗量表〈产品名称〉指在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量较大的或排 放毒性大的污染物的产品. 〈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有毒有害物品和生产过程中转变成有害物质排出的 原辅材料应作为填报重点. 三、主要产品生产装置按设计能力年排污量表〈污染物代码〉水污染物代

【工程表格】排污申报填报表格(doc 10页)

排污申报填报表格(doc 10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排污申报填报指南 封面表: 1、申报年度:2004 2、行政区代码: 1)前6位为宜兴市行政区代码:320282 4、单位法人代码: 1)填写技监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上的代码前8-后1 2)有不同分类或跨区域的按二级法人填写,前8-1填独立核算法人代码,后面的括号内为二级法人码。 5、排污类型:按企业排污种类选择(可多选) 表1-1 1、地址:主要出入口位置;二级法人填所在地 13、年末职工数:劳资注册在职职工

31-32、达标数:指达标率达80%以上多次监测达标的。 37-38、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及运行费用:按实际处理的填写。 44、上年缴纳排污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 表1-2 2、污染类别: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3、处理方法: 废水处理方法代码 表1-3 1、主要生产产品: 1)产品占利润绝大部分; 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 3)有毒性大的排放的产品。 5、原辅材料: 1)用量较大的材料; 2)有毒有害的物品。 7、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能耗量计算: 注意:所有产品单位用水量×年产量必须小于年生产用水(废水情况表1) 所有产品单位能耗量×年产量必须小于年用煤量(废气情况表1)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煤)为生产单位产品所有能源折算成吨标煤之和(如:原煤、蒸汽、电力、液化气等)。城市煤气1米3=0.5kg 液化气1米3=2.35kg 1吨煤生成0.25万标城市煤气

8、单位产品能耗量:吨标煤 与表1-3对应 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产品量 包含厂区内生活、生产用煤 表1-6 用水量计算:机泵 Wp=Q*T*η 用水量=吨/时×时间×效率(≥75%) 重复用水:包括内部循环、一水多用 Wi=Ws-Wc 重复用水量=未循环前用水-循环后用水 表1-7 1、排污口数量: 1)漫流、渗坑作为排放口。 2)、混有污水的排污口、雨水口。 3)重金属排污口:车间排污口、治理设施出口为排放口。 2、污水排放量=新鲜用水×(0.6~0.9)(一般情况) 注意:清污分流的冷却水必须单独说明。(在排污口中单独列出说明。)浓度计算: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表.doc

申报登记代码□□□□□□□□□□□□□□□□□□ 污水处理厂(场)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报要求 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排污申报说明

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三、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及申领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及申领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 2、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审表》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份; 2、申请报告; 3、出具近一年内的排污监测报告;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证明书; 8、用水发票; 9、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0、公示资料。 (二)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 2、规范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具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名录的,要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7、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8、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9、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0、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临时许可证》的材料;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属省、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6、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 7、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编号: 4 4 2 0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年度)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2、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申报(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两份。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中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4、需在特殊时段(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7时以及12时至14时)连续施工作业的,另填写《建筑施工场所(特殊时段)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到建设部门加注意见。 5、建设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工地类型]:选择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其他工地填写。 [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打桩机、搅拌机、浇筑设备、塔吊(卷扬机)、振动设备、木工机械、金属建材加工机械等。 [施工起始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时间确定。

编号: 4 4 2 0 建筑施工场所(特殊时段)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200 年度)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2、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申报(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两份。 3、建设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4、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范围内施工的到市建设局加注意见,在其他镇区施工的到当地建设所加注意见。 填表说明 [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工地类型]:选择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其他工地填写。 [特殊时段施工工艺名称]:地下室浇灌、钻孔桩成型等。 [施工原因]:抢修、抢险、夜间连续施工等。 [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打桩机、搅拌机、浇筑设备、塔吊(卷扬机)、振动设备、木工机械、金属建材加工机械等。 [施工起始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时间确定。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 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1、在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许可条件:报排污变更情况; 3、新、扩、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许可费用: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不收费 1、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2、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3、排污者用水情况单复印件,燃料检测单复印件等生产经营状况,施工情况的有关资料;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台帐、运行记录。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告知申报人办理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 b、查验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c、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d、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许可程序。e、负责衔接申请人与审查岗位负责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a、审核申报材料; b、必要时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c、对是否符合申报登记标准,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区监察大队负责人。(3)时限:1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 b、符合条件的,在《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c、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3)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

排污申报填报指南(1)

排污申报填报指南 封面表: 1、申报年度:2004 2、行政区代码: 1)前6位为宜兴市行政区代码:320282 4、单位法人代码: 1)填写技监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上的代码前8-后1 2)有不同分类或跨区域的按二级法人填写,前8-1填独立核算法人代码,后面的括号内为二级法人码。 5、排污类型:按企业排污种类选择(可多选) 表1-1 1、地址:主要出入口位置;二级法人填所在地 13、年末职工数:劳资注册在职职工

31-32、达标数:指达标率达80%以上多次监测达标的。 37-38、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及运行费用:按实际处理的填写。 44、上年缴纳排污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 表1-2 2、污染类别: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3、处理方法: 废水处理方法代码 表1-3 1、主要生产产品: 1)产品占利润绝大部分; 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 3)有毒性大的排放的产品。 5、原辅材料: 1)用量较大的材料; 2)有毒有害的物品。 7、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能耗量计算: 注意:所有产品单位用水量×年产量必须小于年生产用水(废水情况表1)所有产品单位能耗量×年产量必须小于年用煤量(废气情况表1)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煤)为生产单位产品所有能源折算成吨标煤之和(如:原煤、蒸汽、电力、液化气等)。城市煤气1米3=0.5kg 液化气1米3=2.35kg 1吨煤生成0.25万标城市煤气 8、单位产品能耗量:吨标煤 与表1-3对应 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产品量 包含厂区内生活、生产用煤 表1-6 用水量计算:机泵 Wp=Q*T*η 用水量=吨/时×时间×效率(≥75%) 重复用水:包括内部循环、一水多用 Wi=Ws-Wc 重复用水量=未循环前用水-循环后用水 表1-7 1、排污口数量: 1)漫流、渗坑作为排放口。 2)、混有污水的排污口、雨水口。

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三县(区)环保部门初步审核意见;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平台填报后打印),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4、自行监测方案(企业自行编写); 5、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平台首页有模板); 6、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企业自行编写);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环评报告原件); 8、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平台首页有模板、简化管理可不公示); 9、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10、申请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计算过程(也可在申请表中填)、厂区平面设置图、工艺流程图、废水和废气排放流程图; 1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标注;上述的材料须在平台同步上传。 污泥委托处置的请附处置协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1、排污单位申报与变更申报。 (1)申报 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1个月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2)变更申报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环保部门审定 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环境保护部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定,给予注册登记。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 / 19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 / 19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3 / 1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十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放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填报要求

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2.中心经度3.中心纬度]: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 -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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