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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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作者:徐径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虽然罪犯触犯了我国的刑罚,但是他们作为我国的特殊公民,也具有人权。因此,依法保障监狱罪犯的人权,不仅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实践贯彻。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罪犯人群保障的道路上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工作的肯定和分析,分析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希望能够提高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水准。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取得的成果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从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其次《监狱法》这一规定也明确了保障罪犯上述权利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狱管理不可回避的责任。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的保障上做出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得成绩。就我国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罪犯的人权应该是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监狱在把罪犯改造成一个有道德、遵纪守法、适应新社会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履职十分到位,基本上到达了预定的目标。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的罪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我国在成立初期,经济不发达,监狱各方面的保障严重,从而造成了认为管理的弊端;四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五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改造理论上的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并且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由于对劳动改造的认识不够全面,视劳动为罪犯的唯一义务

对于劳动的强度,作业的危险性没有进行合理安排,未采取因人而异的人性化措施。部分监狱直接将改造的好坏与劳动成果的多少直接挂钩,迫使罪犯加班加点,甚至忽略基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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