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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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如下: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第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第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A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B无记名有价证券。C指示有价证券。

3、信有价证券的指琮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作的分类。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付证券、委托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1、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3、股票;4、提单。

四、智力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2、发明3、实用新型4、外观设计5、科学发现6、商标

五,其他客体

1、行为2、权利3、非物质利益。

民事权利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寡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意义:①对行为性质的认定。②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③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无偿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无偿行为,行为人承担的义务较轻,相应地,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轻。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区分仅对财产行为具有意义,身份行为不存在对价问题。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

(1)、诺成性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设立。

(2)、实践性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诺成性行为或实践性行为依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5、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现代民法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需采取法定方式。

6、以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7、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1)独立行为:指行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2)辅助行为: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区分的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8、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它主要有下列几种:

1、口头形式.

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书面形式又公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它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在书面形式主义作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的上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不但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一般要件,而且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特殊要件,即符合约定或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用权民事行为成立或生效。

(2)、特殊书面形式:

它通常包括:

A公证形式: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公证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便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采用这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圾生效效力。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B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这种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特殊书面形式。而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鉴证才能成立或生效的,鉴证形式就不仅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具有成立或生效效力。

3、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行为分为:

(1)、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表示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

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先有目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意思,但效果意思与目的意思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交易意向书或未经确认书确认的商业协议均不构成意思表示。

(3)、表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要素。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假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2)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其不一致。(3)当事人内心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

关于虚假表示的行为,通说认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也称通谋行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皆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进一步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关于伪装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其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确定。

4、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构成要件:(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关于错误的种类,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中主要有:(1)表示内容的错误;(2)表示行为中的错误;(3)动机错误。关于错误意思表示的效力,表示主义认为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主义认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无效。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在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需要由传递机关将意思表示传达于相对人,在传送过程中可能发生错误。误传是传送人或传递机关无意识的错误传递。如果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有故意,则不为误传。传送人或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民法通则》未规定误传,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它归入重大误解,适用重大误解的有关规定。但在归责上,误传人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四)、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种情况。

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合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情形有三: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其含义有二: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二是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2、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入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其情形有三:一是目的违法,手段也违法;二是目的合法,手段违法;三是手段合法,目的违法。(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

4、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有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十分完整,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1)、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这种理论来源于18世纪的理性主义法学,并为19世纪到20世纪的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这种理论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必然产物。其优点是反映了具体表意人的个性化要求,有利于保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和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的静态利益;缺点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预期,不利于保护财产的动态利益,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2)、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表示主义理论是商品流通日趋高度频繁化和大宗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这种理论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可能放纵胁迫、欺诈等行为。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也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表示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它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与相对方利益。现在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均采折衷主义。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或者各有侧重。《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合同法》第125条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说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它的解释方法与合同的解释方法大体一致。

{历年试题附加版}

民法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列为一星知识点}

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列为一星知识点}

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列为二星知识点}

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列为一星知识点}

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绝对平民}

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绝对平民}

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绝对平民}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民法的概念◎p4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

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

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其次,确定每部分内部的层次关系。

再次,注意开头与结语的精彩性。

○本题答题思路大致如下:

(1)人身关系发展的历史发展特点(从人身依附走向人身独立与自由)

(2)人身关系的概念(答上法条来源就更好了)

(3)人身关系的内容(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4)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

(5)综上可总结出人身关系的特点(无财产内容、具人身属性、是社会关系、与财产关系联系尤为紧密)

(6)人身关系对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意义(对公民、对社会)

□可以上述步骤验证答题方法。

2)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1993年/30分)

答:首先,要根据自己对民法的相关理解答出何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及其标准(基本性、规则性、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先确定基调,以便下一步与自己的论述相衔接。

其次,寻找突破口。规则性无异议,基本性体现在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解决矛盾的特定性。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也是在调整对象上下手,它的调整对象本身就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

最后,总而言之,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3,民法的特点◎p10

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p14

1)一、试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1999年/25分)

答:

首先,先答何谓商法。

其次,答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的历来观点及民商分立与合并的原因。

再次,我国现行规定、民商合一观点的提出及其理由。

最后,如何在现实立法中实现民商合一。

2)五、名词解释:(一)民商合一(1992年/5分)

答:对于概念题,自有其答题方法。

首先,答民商合一的外部表现(主要是是否要独立的商法典的问题)以对其作概念性总结。其次,是民商合一的简要理由及其相对概念——民商分立。(何谓简要,一句话就能搞定)再次,表明态度——我国需要民商合一。

5,民法的体系◎p17《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王利明?复印资料{03?4}6,民法的渊源◎p21

7,民法的适用范围◎p23

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p25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1) 论述:从具体制度着手,论述民法着重保护交易安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01/p41)

2)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05/p81)

2,清华

简答: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05/p121)

3,华政

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00/p254)

4,西政

1)概念比较: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02/p276)

2)论述:试论民法的私法性质(02/p276)

3)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05/p302)

5,西北

1)试述大陆法系民商关系的立法体制(05/p347)

6, 中南

1)试述民法之本位(01/p350)

2) 试论民法的体系化(02/p350)

3)试论民法与商法关系及其立法选择(03/p351)

4)试论证民商合一的合理性(04/p366)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假如恢复概念比较的题型,相信“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会成为候选题目;

2,简述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联系。

3,试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5,论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的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6,试论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总则研究》对答题很有帮助〗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了解即可;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重头戏,其中,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守法原则不太易出题,因此从未得到过人大老师们的青睐,但不排除**的考法。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非常重要哦,其中诚信原则曾经以大题形式在94年出现过,况且诚信问题一直是令社会法学家们很头痛的一个问题,因此地位非同一般;公序良俗原则虽未出过题,但是其优秀的外表足以成为出题素材。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平等原则◎p31

2,自愿原则◎p32〖新民法中又改成了“私法自治原则”,见37页;在《总则研究》中又以“意思自治原则”出现,包含“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p33

4,诚实信用原则◎p34/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王利明?复印资料03?2

二、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1994年/20分)

答:首先,答出诚信原则的概念。

然后是其内容的阐述,应将其与市场伦理道德联系起来阐述。

其次,简述一下这一原则在历史上的流变。

再次,谈这一原则的地位与作用。

最后,简单谈一下这一原则的延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守法原则◎p35

5,公序良俗原则◎p36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05/p81)

2,清华:

3,政法:

4,武大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亦可换成“论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2.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3. 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4. 论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总则研究》p117〗。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只作了解知识点即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中,较重要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事实”之中,主要是其分类——事件与行为,及行为的内部分类。

4,“民事权利”之中,最重要的是其分类,出题点也在于此。尤其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分类,以及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分类,非常重要。此外,要明确三种诉讼请求。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关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朱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在《总则研究》210-234页上有具体分析〗

1)一、名词解释1. 形成权(2003年/ 30分)

答:首先,先答上划分的标准(可顺便答上同种划分的其他权利)。再答上其概念。然后是举例。(见p46)

2)四、简述下列各题:(一)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1993年/6分)

答:首先,答上二者的区分标准。其次是二者各自的概念。然后答二者的区别(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不同)。第四,从区别之中寻找其意义(如明确哪些权利的性质可以划清权限边界,防止侵权事件发生;同时,也使权利的行使更加有效)。最后,还要答二者区分不是绝对的(新民法133页)。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

1)名词解释:相对权(05/p121)

2)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05/p122)

3,政法

4,武大

5,华政:期待权与既得权(00/254)

6,西政: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03/p276){同理:民事责任与债务的区别要注意(《总则研究》268页)}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本章重点主要落在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权利的分类这两点内容上,其中民事权利的分类出题可能性很大。

2,试述我国民法中请求权体系的构建。

3,简述抗辩权及其在我国民法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4,简述区分既得权与期待权的意义。

5,自助行为{《总则研究》248页}。

6,社员权(新民法128页)

(四)自然人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这一章的基础知识,需要记住,但出题可能性不大。

2,“监护”一节最重要的是监护人的设定问题,因为毕竟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3,“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了解即可。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键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5,“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知道概念即可。

6,“个人合伙”一节最为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连带责任上。另外,需注意的是,在复习本节时,要注意将其与合伙企业法联系起来复习。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4,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1)二、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1993年/20分)

答:首先要答出合伙的概念。然后,答出合伙人强烈的人合性质。其次,再答出合伙债务与债务的承担主体。接着,是连带责任的概念。

最后,答上合伙人连带责任制度设计的意义。

2)五、名词解释:5、合伙财产(1997年/6分)

答:见教材68页。

3)二、简答题:1、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2001年/10分)

答:参见《合伙企业法》(97年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加深对合伙的理解具有一定意义,希望大家在复习合伙部分时要将《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这几部分看一下,做到胸中有数。

4)一、名词解释:1、隐名合伙(2005年/6分)

答:本题实属商法内容,请大家参见指定教材范健《商法》或赵中孚《商法总论》93页的商事主体部分。〖在《总则研究》454页尤其与显名合伙的比较〗

〖二〗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00/p41)

2,清华:试述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后果(05/p124)

3,政法

4,武大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三〗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简述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监护人设定方式上的区别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构成条件、法律效果的区别

3,本章重点仍在合伙,供参考: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4,合伙与法人的区别(《总则研究》444页)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总则研究》453页)

6,合伙财产的概念和特点(《总则研究》461页)

(五)法人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法人制度概述”虽为概述,实则内容丰富。其理论知识无论在答概念或简答或论述中均可用到。法人的概念、沿革、特征;法人的本质(是答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的分类亦曾出题,只不过是比较特殊罢了(基金会法人)。

2,“法人的成立”中较重要的是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的民事能力”一节中主要问题在于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4,“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作一般了解。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法人制度概述

1)二、法人和合伙的区别(1991年/30分)

答:首先答法人和合伙各自的概念(※切记:一切答题均从基本概念开始),然后列出法人的典型特征,并与合伙逐一比较(社会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己名义),最重要之处,答上二者不同的制度设计的社会功用不同。

2)二、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1995年/20分)

答:首先答法人的概念,然后答上法人本质中的法人实在说(组织体说),这样才能为法人的几个特征比较奠定基础。逐一解释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和有限责任制,其次再以法人的独立人格为基点逐一与后两者进行比较,最后,将独立财产制和有限责任制之间进行比较。

3)一、试论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996年/30分)

答:首先答法人概念,其次是有限责任制,然后答一下法人制度在历史上的沿革变化,即随经济体制变革而变革(见教材75页),最后答下它的作用(筹资便利、降低投资者风险、有助于实现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划清风险责任承担)。

4)六、名词解释:(一)基金会法人(1999年/5分)

答:此题在王利明《民法》中无答案,但在魏振瀛《民法》中第77页有答案。

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特征是:(1)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2)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基金会的设立人将财产转移给基金会后,并不成为基金会的成员,基金会成立后,为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人,也不是基金会的会员,无权组成会员大会对基金会进行控制。

2,法人的成立

四、简述下列各题:(二)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1993年/6分)

答:本题比较简单,将两种原则概念罗列出来,再找区别即可。(81页)

3,法人的民事能力

4,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5,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

3,政法

4,武大: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01/p133)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本章所出试题时代均为法人制度不甚成熟时代,基本上大题均是96年以前所出。近几年少有涉及,可能是公司法所设比重加大的缘故。

2. 但是,作为法人的基本理论部分,还是要好好理解的。

3. 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4. 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总则研究》386页)。

6. 法人人格否认(新民法111页)。

7. 基金会法人与基金法人的概念(《总则研究》435页)

(六)物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物”这一节,其概念、特征及种类都很重要,是物权法学习的基础知识。尤其是物的分类有几种绝对是出名词解释题的材料,而且近

几年还没有出过题。

2,“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节,比较有价值的是有价证券部分,且93年和04年曾出过题。需要记住的是有价证券的理论分类(不记名、指定人的、记名的)及种类(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物

2,货币和有价证券

1)四、简述下列各题:(四)股票和债券的区别(1993年/6分)

答:先答股票和债券的概念,然后,通过二者在概念上的区别分析其具体区别。就本题来说: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债券,又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由上可见,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发行主体不尽相同,股票发行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2)发行对象不同,一为股东,一位债权人;(3)二者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一为行使股东权,一为到期时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4)是否可以收回本金不同。一为不可收回本金,一为可以收回本金。

2)一、名词解释:5、有价证券(2004年/6分)

答:大家可以先答有价证券的概念,然后是简要介绍其理论分类(不记名、指定人的、记名的)及内容(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

3,政法: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何在(05/p235)〖《总则研究》193页〗

4,武大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试述物的特征。

2. 动产与不动产。

3. 特定物和种类物。

4. 原物和孳息。

5.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6. 公司债券。

(七)民事法律行为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概说”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基本知识,了解即可。

2,“民事行为的成立”篇幅较小,不具理论深度,不适于出题。

3,“意思表示”一节,只有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有些意义,建议作一般了解。

4,“民事行为的效力”一节,重点大大地,无论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以及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都是出简答题的好材料。其中各部分的内容,也可以出名词解释。确是宝藏。

5,“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只能出名词解释,没有贵人相。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概念、特征、分类、形式〖《总则研究》520页,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

3,意思表示

4,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四、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一)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1994年/6分)

答:首先答出重大误解和欺诈各自的概念(106页、109页),然后进行比较:(1)联系:效果相同,均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区别:引起认识错误的原因不同,是否有他人的误导性介入。

2)一、名词解释:3. 重大误解(2003年/6分)

答:首先,概念,然后是其构成条件,再答上其法律后果。(详见109页)

5,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你如何认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00/s43)/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05/p122)

3,政法: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00/p185)/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05/p227)/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05/p235)

4,武大: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00/p13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00/p132)/论有瑕疵意思表示及其法律效果(03/p136)/不合意与重大误解(05/p174)

5,华政

6,西政: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00/p273)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简述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要与成立要件弄混了)

2.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3.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4.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及其行使

5.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及其效力的确定

6. 上述民事行为中的内容亦有价值,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关系、错误与误传的关系、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

(八)代理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概述”内容有代理的概念、特征、性质和种类以及代理证书。其中,代理的概念与其种类应予重视。有关代理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见新民法195页,并参见《总则研究》608页;显名代理与隐明代理,见《总则研究》622页。

2,“代理权的行使”中主要是其行使的限制。

3,“无权代理”中主要是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问题(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表见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代理关系的消灭”中,最为重要且一直未受关注的问题是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代理的概念、特征、性质和种类,代理证书

1)三、比较下列概念:1、代理与居间(2001年/6分)

答:首先,答概念,然后对概念进行比较。(117页、483页)切记:单纯考比较题的时候,别忘了联系和区别都要答。联系:都为他人处理事务。区别:主体是否具有特殊性,有无报酬,适用范围(代理要更为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合同,还包括诉讼行为等)

2)二、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1992年/25分)

答:简单的考法条,那些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民法通则》第65-67条)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行使

3,无权代理[概念、类型、法律后果]

1)二、试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997/20分)

答:先答概念(123页),再答其发生原因,然后是构成要件,最后是法律效果。没什么多说的。

2)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000年/15分)

同上题。概念,要件。

3)一、论述题: 2,论述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2002年/20分)

答:首先,答狭义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概念。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谓的代理。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只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联系:均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区别:(1)表见代理在表面上有足够理由使人认为其为有权代理,后者则否;(2)法律后果不同。表见代理后果与有权代理相同,后者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详见魏《民法》185-188页)

4,代理关系的消灭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简述间接代理的特征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上的运用(03/p48)

2,清华:代理权的滥用有什么法律后果(05/p122)

3,政法

4,武大:简述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00/p132)

5,华政

6,西政: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01/p27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02/p276)/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具备哪些条件?(03/p277)/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04/p28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05/p299)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代理的种类(复代理),复任权,解任权;

2.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未出过题;

3.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4. 关于表见代理,《总则研究》662页最全面;

5. 关于狭义无权代理,详见《总则研究》682页;

6. 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及其效果(教材125页)。

(九)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概说”包括时效的概念、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诉讼时效的客体,其中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与除斥其间的区别很重要;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见新民法216页。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主要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及其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及其法定事由,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3,“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内容太单薄,简单看看即可。

4,“期限”无可出题点。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

1)五、名词解释:(二)除斥期间(1992年/5分)

答:见教材130页。可将其与诉讼时效区别捡重要的答出来以丰满内容。

2)二、简答:1、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2004年/15分)

答:先答概念,再答区别,详见教材130页,不再赘述。

〖诉讼时效期间与相关期间的比较、异议期间,见新民法219页;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总则研究》702页;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总则研究》756-762页;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物权法论》239-243页〗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3,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概念、种类、意义、确定和计算]

4,期限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

3,政法

4,武大

5,华政

6,西政: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04/p287)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取得时效”是个被忽视的概念(王利明《物权法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229页),大家要记一下——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2,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及其法定事由。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及其法定事由。

5,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在我国民法学中的类型区分(新民法217页)

二、物权

(十)物权概述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极其重要的一节,只有掌握本节内容,才能明确其与债权之根本差别。

2,“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了解即可。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很重要,问题很严重。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从头到脚都渗透着分数。00、02年曾大举出现。〖新民法规定的较为详细,295-300页〗

4,“物权的民法保护”了解即可。

5,新民法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很重要。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一、试论我国物权体系。(1997年/25分)

答:首先,答上物权的概念。然后概述一下物权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其次,分开答。

1)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

3)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特别法上的物权(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

5)占有制度

然后,简答一下立法建议建立空间利用权、地役权、占有等制度的意义。

〖※强烈大家详细看下王利明《物权法研究》或《物权法论》的相关部分〗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一、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95年/25分)

答:首先,答物权与债权的概念。既然是相互关系,主要答二者之间的联系(请大家翻到142页),然后答物权的特征,在每个特征之中对其与债权进行区别比较。

2)二、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99年/15分)

答:首先,答上物权的概念。再答物权效力的概念及其内容(追及效力、优先效力)。之后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内容(请大家翻到144页下)。最后,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对物权本身的作用与意义。

2,物权的种类

五、比较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四)地役权与地上权(98年/6分)

答:(请大家翻到147页上)首先是地役权与地上权的概念,之后便可以进行比较了,角度如下:制度设立的目的(直接作用于别人的或自己的土地),客体的不同(是否为自己之土地),权利的内容不同(利用人家的来建筑或种植,而地役权则方式相当广泛,比如为了望风景)。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论述题:1、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0年/25分)

答:(请大家翻到149页下)

首先,答上物权的概念。

然后简要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之后具体介绍:

1)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内容

2)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内容(书中有些乱,大家可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79页)

3)公示公信原则及其内容

2)三、论述题:1. 论物权法的公信原则(02年/20分)

答:(请大家翻到150页)〖建议大家参考王利明《物权法研究》88页〗

首先是公信原则的概念。然后,公信原则的内容(两方面: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三,公信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最后,答一下公信制度的例外(不适用于恶意的第三人)。{提示:课本上不充分但王利明专著上清晰详细之处值得注意}

4,物权的法律保护

〖补充:(1)租赁权物权化(新民法291页);(2)物权的效力(《物权法论》22页);(3)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论》31页);(4)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论》53页);(5)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物权法论》60页);(6)简单看下“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论》66页;(7)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据(《物权法论》80页)〗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1)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体系?(00/p41)

2)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05/p80)

2,清华

3,政法:试述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公示的理由(02)

4,武大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本章重点之处在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要特别熟悉它们的内容;

2. 试述物权的概念及其与债权的区别;

3. 试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含义;

4. 论述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5. 论一物一权原则;

6. 论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意义(新民法295页);

7. 简述物权请求权制度(新民法301页)。

(十一)财产所有权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中的重点之处在于财产与所有权概念的区别、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中的重点之处在于无权占有的类别、区分善意占有同恶意占有的意义(94年出过题)、孳息的概念及其分类。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中的重点之处在于添附{添附与孳息的区别(《物权法论》193页)}及其方式{三种方式的详细介绍,(《物权法论》194页)}、继受取得及其种类。〖添附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物权法论》199-201页)〗4,“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简单看看即可。

5,“善意取得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其中的重点之处在于善意取得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6,“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中,交付{交付的特殊规则,即几种特殊交付方式,见(《物权法论》151-152页)}及其法律后果与例外(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实值注意。

7,“财产所有权的消灭”简单看看。

8,“财产所有权的种类”简单看看,人大坚持的老传统,但还算很有现实意义。

9,“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简单看看,了解即可。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92年/25分)

答:首先,所有权与债权的概念。(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所有权权能的实际行使与债权制度的关系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围绕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具体展开谈。接着,论述二者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然后,叙述二者的区别(具体目的不同、义务人范围不同、权利人可主张权利的范围亦不同)。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三、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94年/20分)

答:详见书中157、158页。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4,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5,善意取得制度〖详见新民法314页〗

三、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92年/20分)

答:概念、要件,再简单答下法律后果。详见书中163、164页。{更详细的请参见王新民法315页,其构成要件为六点,更为详细一些}

6,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三、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93年/20分)

答:首先答交付的概念,然后叙述交付引起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转移和不转移或者说是已经转移了)。详见书中165、166页。7,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9,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孳息的概念及其分类。

2. 简述添附的概念、种类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

3.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4. 简述交付及其法律后果与例外。

5. 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第三人(《物权法论》219页)。

6. 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的区别(《物权法论》236页)。

7. 准共有(《物权法论》326页,杨立新提出)。

(十二)财产共有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记住共有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要注意共有与公有的区分;

2,“按份共有”掌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要掌握其概念及形式,了解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意义;

4,“共有财产的分割”要简单了解分割原则、方式和效力即可。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四、试比较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二)共有与公有(96年/5分)

答:详见184页。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4,共有财产的分割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十三)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具体内容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314页〗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特征较重要,详见新民法341页;

2,“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中重要的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3,“基地的使用权”中重点是基地使用权的确定与共有关系;

4,“团体关系”中重点是团体关系中的成员权问题。{详见王新民法346页}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一、论述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02年/20分)

答:详见新民法341页。首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然后是其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2,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基地的使用权

4,团体关系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2. 论述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3.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

(十四)相邻关系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要知道其实相邻关系还叫相邻权,别被名称搞迷糊。涉及到相邻权时常与地役权联系起来考。

2,“相邻关系的种类”简单看看即可;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了解即可。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四、试比较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一)相邻权与地役权(96年/5分)

答:相邻权的概念请详见教材203页,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通常,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成为供役低,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成为需役地。不相连甚至相距较远亦可成立地役权。二者区别如下:(1)是否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立权利;(2)是否需要通过登记方可解决{相邻权不需登记};(3)在提供便利的内容上存在区别(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二是为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得到行使);(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5)相邻关系实施后发生作用,即发生纠纷以后才适用,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规范,而地役权通常是事先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加以约定,从而能够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事先做出安排;(6)相邻权的取得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详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493页、501页}

2)一、名词解释:3、地役权(04年/6分)

答:除答上地役权的概念外,还要答下其特征与法律后果方可保分数尽得。其特征如下:(1)【对象】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2)【行使】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目的】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或者是说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利用;(4)【性质】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就是说,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于需异地相分离单独转让。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三〗旁敲侧击(其它院校历年试题的启示)

1,北大

2,清华

3,政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与联系(04/p214)

4,武大

5,华政

6,西政

7,中南

〖四〗预测与展望(相关试题预测)

1.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十五)用益物权

〖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

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因用益物权理论上的发展变化,本部分采用王新民法第352页的体例设置,以跟紧人大出书狂们的观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了解即可;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概念记忆;

3,“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概念记忆;

4,“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均需记忆;〖新民法360页〗

5,“典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需要重点记忆;

6,“居住权”做概念记忆。{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之上设定的物权,先有房屋所有权才能产生居住权。此种权利主要是公民为了赡养、抚养等的需要而设立的,其期限通常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或根据遗嘱、遗赠来确定}〖新民法365页〗

7,“采矿权”了解即可。

〖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

三、论述:2、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05年/25分)〖教材、专著精华集合版〗

答:首先是用益物权的概念。

其次是我国现有用益物权的体系: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采矿权”

再次是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制度完善:有几项制度需要考虑

1,“地役权”{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在价值上获得增值}

2,“确认空间利用权”{是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确认空间利用权有利于加强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地表上面的利用,如利用楼顶上空设置广告塔;另一方面是对地表下面的空间的利用,如建造地下停车场。《物权法研究》477页}

3,“典权”〖新民法362页〗

4,“居住权”{概念已如上述}〖新民法365页〗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典权

1)六、名词解释(四)典权(91年/1.25分)

答:详见王新民法第362页,要答典权的概念和特征。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典权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2)典权要移转占有;(3)典权人对典物有权使用收益而不付租金,典权人有权将不动产出租,但租期必须在原典期以内。〖性质,权利行使(对于出典人、对于典权人)〗

2)五、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一)典权与抵押权(95年/6分)

答:首先是典权与抵押权的概念。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比较区别,先从大处、根本之处着手,然后从主体,之后是内容,最后是客体◎}:(1)功能不尽相同,一为使用收益,一为债务担保;(2)抵押权可能有三方当事人;(3)典权需支付典价,设定抵押权无需支付费用;(4)典权人须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抵押权中债权人是不占有抵押物的;(5)典权的客体很单一,其实就是房屋,而抵押权的客体则不限于房屋,还可以是机器和交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类考研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华南师范大学考研历年真题解析 ——法学综合基础 【民法学试题】 主编:弘毅考研 编者:若若若艾 弘毅教育出品 https://www.360docs.net/doc/2e8779000.html,

【资料说明】 《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专业课)》系华南师范大学优秀法学考研辅导团队集体编撰的“历年考研系列资料”之一。 历年真题是除了参考教材之外的最重要的一份资料,其实,这也是我们聚团队之力,编撰此资料的原因所在。历年真题除了能直接告诉我们历年考研试题中考了哪些内容、哪一年考试难、哪一年考试容易之外,还能告诉我们很多东西。 1.命题风格与试题难易 第一眼看到华南师大历年试题的同学,都觉得试题“简单”。华南师大的试题不偏、不怪,很基础。但其实,“试题很基础”----“试题很简单”----“能得高分”根本不是一回事。试题很基础,所以每个学生都能答上一二,但是想得高分,就要比其他学生强,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这容易吗?大家不要被试题表象所迷惑。很多学生考完,感觉超好,可成绩出来却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原因:把考的基础当成考的简单。我们只能说命题的风格是侧重考察基础的知识,但是,我们要答出亮点,让老师给你高分,这并不容易。 2.考试题型与分值 大家要了解有哪些题型,每个题型的分值。从最近五年看,华南师大的题目基本都是主观题,部分年份有选择题,但所占分值偏少。对于选择题,我们将以知识点的形式作出列举,在此就不在给出选项。每个题型的分值是不一样的,一个名词解释一般也就是5分,可一个论述就是30分。这要求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表达能力的练习。 3.各章节的出题比重 华南师大的专业课没有考试大纲,因此没有重、难点的告知,但大家可以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掌握各个章节在整个考研中的重要地位。 4.重要的已考知识点 考研专业课试卷中,很多考点会反复出现,一方面告诉大家这是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大家记忆重要知识点,灵活的掌握各种答题方法。比如民法学历年真题中经常出现的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等。对于反复考查的知识点,一定不要局限于答案,而要对答案进行变化,考研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考试,老师不会对一个问题反复让大家背书,因此对于灵活性的要求更高,需要大家养成良好的发散思维。 5.联系热点的出题方式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 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 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 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 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 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 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 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 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 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 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 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 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 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 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 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 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 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 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 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 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 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引言: 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 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 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 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考研综合笔记整理

民法学考研综合笔记整理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来看下这份凯程教育老师整理的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近代民事立法中,《法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二是德国式,即潘德克吞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典分为总论、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同时民法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从而恢复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 2.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主要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的内容,如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性与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考研魏振瀛第7版复习讲义与考研笔记

《民法》考研魏振瀛第7版讲义与考研笔记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二编物权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 第十二章所有权 第十三章共有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占有 第三编债权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继承权 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六章身份权 第六编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 内容简介 本书是魏振瀛《民法》(第7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北大、中国政法、中财、清华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大、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6编43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供强化练习。 本书提供电子书及纸质书,方便对照复习。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 Page 1----------------------- 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 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 、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 、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 、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 、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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