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第二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二○○六年第二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二○○六年第二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二○○六年第二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2006年第二季度由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监督所承办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如下: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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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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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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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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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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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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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 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 进行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红头文件模板范例

【密级】、【平急】江苏省卫生厅文件 苏卫疾控〔200※※〕※号签发人:※※※-----------------------------------------------------------------------------------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和相关配套文件的 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附件:

1、※※※※※※※ 2、※※※※※※※ 江苏省卫生厅(盖印) 二○※※年※※月※※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 --------------------------------------------------------------- 主题词:※※※※※※※※※※※※※※ --------------------------------------------------------------- 印发机关:厅办公室印发时间:制作份数:---------------------------------------------------------------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50号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院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医院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流程合理的建筑布局,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隔离防护工作,消除危险因素,实现院感防控的无缝衔接。 二、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要求》,结合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就消毒灭菌技术、隔离防护、手卫生、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全员培训,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规范化管理,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尤其是结合新颁布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排查,及时纠正解决发现的问题,务必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水平,避免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医院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试行) 1、感染管理工作有固定人员负责并相对稳定,接受过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能掌握医院感染相关基本知识。 2、医院建筑布局合理,洁污区分明确,配液区独立设置,物品摆放有序,洁污分开。 3、门诊及病区有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 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8]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卫医〔2008〕3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医院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坚持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落实于每一项工作。通过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促进医疗服务流程进一步合理,患者就医的往返

次数明显减少,等候时间进一步缩短,环境设施进一步改善,使医疗行业的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和百姓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院,重点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三、行动内容 (一)落实诊疗责任制 严格执行首诊、首问负责制,让病人在就诊过程中,遇事有人问,事事有人管,使医院人人都参与服务。建立新型的住院病人责任医师、责任护士制度,病人在住院期间所遇到的与诊疗、护理有关的问题,由责任医师、责任护士负责解释、落实。各三级医院要创造条件,试行住院医师24小时住院制度。 (二)改进服务流程 门诊坚持“一站式”服务、导医服务,导医人员言行、举止规范,主动靠前导医、导诊。实行分科、分层、分散候诊、挂号、缴费、取药。充实、完善“一站式”服务内容。全面开展电话、网上预约挂号服务,积极推行复诊病人预约诊疗服务,有效分流病人。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一医一患一诊室”、“一医一护一患一诊室”诊疗模式。开设简易门诊,为慢性病患者、诊断明确的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实行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工作制,合理调配门

徐州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徐州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到期后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

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单位 医疗机构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原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有效期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 1、徐州市医疗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 □ 2、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5、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含姓名、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范围等); □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等)、执业证书复印件(如诊疗科目中有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同时提交 职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8、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年检合格证; □ 9、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检查合格文件; □ 10、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 □ 11、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财务、业务报表; □ 1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承诺书(11个附件)2019年 新样版

XX省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旅馆、度假村。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汗蒸场所。 三、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美甲店。不包括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

池、馆,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七、商场(店)、超市、书店: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用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住宿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 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05-0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要求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有关职责调整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际情况,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一)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卫生监督中心”修改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试验的,由评审

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样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样封样。验证试验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承担验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封样产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彩色照片、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 (四)将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二条的“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删除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九条(五)、第十条(三)和第十一条(二)中的“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五)将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二条的“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删除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十条(五)、第十一条(三)、第十二条(二)中的“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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