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

例分析(1)

自然人行为能力

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

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

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一、法硕考试科目,题型和分值比例 (1)专业基础课 刑法75分 民法75分 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分值备注 单选题20分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考察 多选题10分 简答题12分相对简单,答案在书本上。 辨析题8分会有对一些俗语的辨析,从民法的角度辨析 法条分析题10分对给定的法条进行分析,制度、罪名等 案例题15分给定案例,有具体的情节需要对各种案例的答题方法有一个总结。 (2)专业综合课 法理学6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7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论述题15分 宪法学5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3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分析题10分 中国法制史4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二、法硕复习时间规划与导学 (1)3-6月基础阶段根据基础班的课程,完成第一轮的复习,看书《法硕考试指南》2-3遍,熟悉60%的知识点,熟悉知识体系、知识框架。 (3)9-11月强化阶段II跟随课程进行第三轮复习,配合辅助用书,配套练习,总结答题技巧,掌握90%以上的知识点,强化理解法条,案例分析笔记成型,开始强化记忆。 三、专业课各科特点,复习方法

1、刑法学:刑法学逻辑性强,结构清晰,首先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 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是刑法学考试的最大原则,也 就是说刑法学部分的中带你是不变的,相来讲,总则无疑是最大的 重点,总则中的犯罪论又是重点的重点。 对于刑法学分复习,总则部分由于含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在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了解理论背景对分则的重点罪名则 是要在掌握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注意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 系对于修正案部分,其实可以将之并入重点罪名中来学习。 由于民法是一个理论知识的还有,掌握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非常重要: 其次,建议考生在一开始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在 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 实际上,法理也是来源于生活之理,用生活之理来阐释法学之理,理清思路,把握知识线索,法理学的理解和学习就会势如破竹。法 理学的知识线索:概念——被指和特征——来源与演进——作用及 局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 释与推理——法与社会。 4、法制史与宪法:法制史和宪法在复习备考中一直被广大考生 所忽视,认为到最后背一背就可以。这中想法大错特错。 宪法和法制史的知识虽然是以记忆为主,但是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首先法硕的复习一定要结合真题与大纲,其次要多注意归纳和总结。第三,要多做题。 四、法硕复习参考资料 (1)必备的用书: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民法学1试卷号2097)

法学专业民法学(1)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按份共有 2.房屋典权 3.民事法律事实 4.监护 5.法定代理 6.法人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停止的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委托代理和三类。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或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和。1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和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5.公民死亡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遗嘱发生效力 B.财产开始继承 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6.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7.自阿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8.《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6) “黑吃黑”的案件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7)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7) 防卫过当 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期犯罪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7)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27)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 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 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 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 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 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问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 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3)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13) 共同犯罪故意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 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 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 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 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 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15) 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0 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 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 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 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 、法律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性法规都是法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律推理 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 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法律推理的种类 1 .演绎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 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 法律关系这部分重要知识点包括:1、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3、权利;4、事实构成;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6、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7、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8、法律事实的分类;9、权利、义务的 内容、概念、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及三大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重要)★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题概念; 2、权利能力; 3、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2、条件; 3、种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力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义务是法律要求的一种责任,它意味要付出 某种利益。 权利的最大限度就是义务,义务的最大限度就是权利。 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以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的权利和义务。 (2)以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权利义务与特殊的权利 义务。 (3)以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义务、集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人类的权利义务等。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重点),六大关系 从宏观上讲,权利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 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等。 法律事实(小题:简答、分析)★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简答、分析)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是随意的,应符合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案例分析 1. 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因为甲说过“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 (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2) 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乙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2. 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 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谴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 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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