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

李后龙

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民事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一、实例与疑问

[案例一] 所有权人调解处分被查封财产再审案。在甲诉乙案执行中,执行局对查封的乙房产准备组织拍卖。丙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法院根据乙、丙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乙返还丙诉争房产。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据此将诉争房产解封,并将房产过户到丙名下。甲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 对请求权基础认定不一致案件反复再审案。甲在新加坡将3万元新币汇入乙的国内账户,次年甲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乙辩称系赠与。一审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乙返还;二审认定甲主张借款关系无证据证实,改判驳回甲诉请。后该案历经两次再审,最终维持原二审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一审法官运用的均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但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原告请求权基础以致裁判错误被再审。实践中究竟应如何运用裁判方法,准确、高效地找到原告诉请与请求权基础的对应关系,继而公正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界在法律解释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的思路是先寻找事件发展源头,用证据再现事件过程,再定性和分析法律关系过程,最后解决争议点、得出结论,

这是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虽然也能达到实质公平,但其弊端在于容易干预当事人处分权,难以准确找到请求权基础,并要求法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不高,效果不佳。

二、探索裁判方法的基本思路

(一)以请求权分析法作为审理给付之诉案件的基本方法

请求权分析,是从给付之诉案件原告诉请出发,通过考察原告主张,检索可供支持其向被告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发现案件所应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要件,确定原告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在案件审理之初即找准抓住请求权基础,并紧扣要件构成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重点更突出,思路更规范,处理更有效。而且随着近年来《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的请求权体系日臻完备,明确了物权、合同债权、侵权之债等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最高院也已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合同等请求权分类编排,初步解决了法官寻找法律和请求权基础规范条文、确定责任内容等问题。

实际上,只要正确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前述两个案例似乎棘手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案例一虽然调解的是买卖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但在调解主文中表述的是返还房产以抵债,此时法官应考虑到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事后丙可以持调解书过户,取得物权,故应查明诉争房产产权是否明晰,有无查封、共有等限制处分的情形,而不能简单基于乙丙之间的合意就制作调解书。最高院也正是以乙丙房屋买卖存在疑点,丙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后,法官理应发现诉争房产被查封并即将执行给甲这一事实,并应认识到调解有可能损害甲的利益,进而应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以决定如何处理,而非完全根据乙丙之间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鉴于该调解书处分了已被查封的房产,调解书内容违法。故裁定提审该案,并明确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是因为对原告请求权基础认识不一,造成一二审、两次再审审理结果迥异,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甲主张借款,应当就其诉请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主张返还借款应不予支持。

(二)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

我国实践中对民事裁判方法的探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种是总结先进典型的工作方法,如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审案方法,陈燕萍“情法辉映,曲直可鉴”工作法;另一种是在分析请求权的基础上提炼法律适用方法,如五步裁判法:发现请求权→给请求权定性→确定

请求权行使要件和构成要件→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依法裁判。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判断原告请求权性质→考察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检索请求权消极因素→考察法律适用→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要件审判九步法:固定权利请求→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识别抗辩权基础→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概括而言,前一种探索在审判理念上有借鉴意义,但实用性不强,和请求权分析法关系不大;后一种探索学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强,对研究法律适用内在规律,探索请求权分析法具有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理论性稍强,需要与各个诉讼阶段(尤其是庭审)、诉讼法对办案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二是价值理念有待明确,需要研究其价值目标;三是内容不完整,有待进一步充实形成基本审判方法体系。

在比较法层面,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我国更有借鉴意义。以德国为例,该国民事法官普遍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又称归入法)裁判案件,其前提为找到准确的法律规范,确定其各个要件。步骤如下。第一步,总起句:需要审查什么问题/什么要件,即以原告诉请为基础,结合案件事实寻找请求权基础规范;第二步,定义:给出各个要件的定义,即确定相关法律规范的所有前提要件;第三步,比较/归入:将案件事实与定义比较,即明确法律规范中法律术语的定义;第四步,结论:说明比较的结果。即比较与归入。上述方法是德国法官历经审判实践发展成型并为法律职业群体所普遍运用的实践司法方法,不是立法确定的司法制度,且其基础是具有普适性特质的逻辑学原理,我国结合实际借鉴起来没有难以克服的制度性障碍。

(三)构建请求权分析法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

1、在司法功能定位上,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避免用形式公平取代实质公平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对其的要求和期望。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性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4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2、在认定事实上,追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

任何法律问题无不以事实为基础,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产生纠纷往往源于事实问题上的对

立,因而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回避的是,由于一度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距离客观事实甚远,被裁判驳回的当事人缠诉的多了,不服判的多了,社会的不满多了,法官的威信降低了。这样的事情和后果让法官不得不处在检讨中。为此,法官绝不能片面强调法律事实而忽略客观事实,不能单纯强调证据规则的作用而机械理解和适用其裁判案件,尤其不能象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一样,用死板的标准来衡量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官指挥推进诉讼的作用,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良知,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裁判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尽可能地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符合通常人的正义观念,以实现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也只有在努力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才能最终经受住公正检验。

3、在法律适用上,追求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避免机械执法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法官简单执法、机械判案的现象,如有的本来是一个简单案件,因为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释明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增加当事人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除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外,关键还是部分法官过分恪守文义解释,过于强调形式推理,机械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忽视了纠纷解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件办出了问题甚至搞错了。应当明确,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是简单地就法论法,需要立足于复杂的社会背景,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将普遍的法律规范恰当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依托法官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作出裁判,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请求权分析五定法的具体应用

针对前述实践中运用裁判方法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对国内外已有做法和探索的利弊分析,将请求权分析法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紧密结合,通过流程化的顺序安排,将其分解为5个有机联系的步骤:围绕关系定案由、围绕诉辩定争点、围绕证据定事实、围绕要件定法律、围绕诉请定结论,故命名为“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一)围绕关系定案由

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正确确定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案由,包括3层内涵:首先,固定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诉请不明确、不充分、

不正确的,应首先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其次,合理确定案由。除请求权竟合情形外,法官应依次依合同、无因管理、物权、不当得利、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次序确定案由。遵循上述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可以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遗漏,并且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后,规范特定情形的裁判方式。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应依原告选择的诉请确定案由和裁判;在原告诉请不明确或诉请、理由矛盾时,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原告拒不明确的,裁定驳回其起诉;在原告诉请与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时,应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请,原告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请。

(二)围绕诉辩定争点

争点又称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相互对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前者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主体、行为等内容,后者包括实体法律适用争点(如对法条的不同理解,法律关系性质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和程序法律适用争点(如案件管辖、当事人主体等)。争点与原告诉请相联系,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与裁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裁判主文产生的基础、准确归纳争点,是正确裁判案件的轴心和关键。

归纳争点的基本要求有三:一是客观,应明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当事人诉请和抗辩,符合案件事实和庭审过程,不偏离当事人真实意图;二是准确,根据原告诉请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和双方诉辩意见确定争点,依据逻辑和经验合理安排各争点顺序。在确定争点前听取当事人意见,注意释明、指导当事人揭示出争议的实质问题;三是具体,既不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又不太细,避免因争点过多导致重点不突出,要件事实不清。

(三)围绕证据定事实

法官应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法官指挥推进诉讼的作用,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原告请求权涉及的要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念。

认定事实,包括3层内涵。一是合理分配和转换举证责任。应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对原告请求权发生及消灭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产生的一方,应就权利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之,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围绕其对事实的判断和确信程度,合理、及时地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二是规范质证和辩论程序。组织质证仅要求当事人就证据能力和真实性发表意见,确定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要求出示原件并对证据来源等作出说明;辩论阶段围绕诉请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要求当事人依次就诉讼请求、权利依据,事实、证据4个层次的问题提出主张、反驳和辩论,在前一层次问题上没有异议则不必进入下一层次。当全部证明过程结束,法官根据是否就某要件事实形成心证,判断适用原告请求权的全部要件是否均已满

足,并据此判断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是否成立,三是加强释明和公开心证。指引当事人围绕法官确立的法律框架充分举证、质证和辩沦,用尽证明资源和证明方法,以避免法官作出突袭性裁判。

(四)围绕要件定法律

适用法律,是针对原告的诉请,以具体的请求权为核心。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查明要件事实,将原告诉请、被告抗辩与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比对,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

适用法律,包括4层内涵。首先,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法律条文有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之分,前者已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适用较为简单;后者则欠缺法律效果的规定,不能直接发挥规范功能,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漏洞补充,找出隐含的要件而获得完全法条。其次,正确解释法律。有明确实体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上直接适用;没有明确实体法规范,需经法律解释才能明确含义适用的,依次进行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或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应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等方法予以补充。应予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适用个案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重视运用目的解释或社会学解释方法消除各法条之间的“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解释法律,需要追溯到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后者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作出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再次,明确法律规范竞合的适用规则。在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最后,裁判说理宜遵循以下基本思路:规范说理,兼顾个案特性;繁简区分,兼顾效率;充分说理,兼顾针对性;逻辑严密,语言准确;公开说理,兼顾效果。

(五)围绕诉请定结论

裁判结论,是人民法院经过审埋,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对是否支持原告诉请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结论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最重要的核心内容。

确定结论,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以原告诉请为基础,对其所有诉请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既不遗漏,也不超出其请求范围;二是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三是内容简洁精炼,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便于执行;四是不超出法院管辖范围。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案情介绍】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LEGAL学理 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研习——以“玻璃娃娃案”中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作者:吴香香(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副教授,邮箱:wxxiang2009@https://www.360docs.net/doc/2b10644292.html,)*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本文原载于《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此次发布有调整。本文撰写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资助(项目批准号:12YJC820113),是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案情与问题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 [1]现甲父母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2] 二、请求权基础预选本案中,甲已经死亡,甲父母可能的侵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继

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7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可继承的请求权仅限于财产性请求权。就本案而言,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甲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至于甲在死亡前因遭受精神损害而生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原则上不得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甲之精神损害赔偿纵使成立也不得继承,况且甲曾多次表示不要对乙进行责罚,此可视作赔偿请求之放弃。既然甲无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又无可继承,自不必再考量甲父母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仅须检视甲父母自身的侵权请求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同学16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基本请求权基础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律未经解释

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法官们往往在庭前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庭审对抗,而将寻找请求权(抗辩权)基础的工作放置在判决书撰写阶段。而许多法官也正是在为撰写判决主文不得不去“找法”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偏差,或是应当释明的东西未对当事人释明,或是一些影响实体判决的事实未通过庭审查明,进而影响了庭审效率和案件审判质量。与此同时,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的迅速增长,以及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日益加剧,许多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在尚未经过足够的书记员岗位锻炼的情况下直接走上了审判岗位,审判经验的缺失难免会让他们有“手足无措”之感。因此,总结出一套科学、高效并具有可复制性的审判方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受到理论界重视的同时,也逐渐进入了司法实务界的视野,杨立新教授据此提出了五步裁判方法,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顺应形势地总结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根据笔者审判实践经验,运用上述裁判方法的核心是将“找法”的工作从撰写判决书阶段提前到庭审甚至庭前准备阶段。 一、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意义与方法 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只需提出请求便可,“找法”的义务应归于法官,故许多原告在诉状中并未直接列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事实上,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但影响到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对要件事实的判断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且,探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也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一些模糊的诉讼主张,帮助其确定正确的诉讼对象,故在庭审初始法官应协同当事人一起寻找出支持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也即对应的法律条文)。 比如原告基于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资格而主张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抗辩则称其购买的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商品房,如果不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该案的争议焦点很可能就会是诉争房屋是否系经济适用房。法官围绕该争议焦点走完了庭审程序,如果发现诉争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无疑,被告又不具备购房资格,法官是否就可以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下判了呢?通常情况下不是这样,因为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会遭遇如下问题: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为何会使双方的合同归于无效?是因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吗?显然违反该办法还不足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能宣告无效,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够。那么法官很可能就会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出现了,那就是法官的突袭裁判:法官据以形成判决的理由都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辩论,甚至都没有给原告针对该问题表明自己观点的机会,也没有了解原告是否还有其它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岂能信服?突袭裁判不但影响了裁判的可接受性,还会给当事人留下充分的“想象空间”,认为法官肯定是收受了对方的好处,产生信访隐患。 但如果首先便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该案的审理方向便会有实质性的改变。比如,在法官的要求下,原告可能会将其请求权基础明确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时法官便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进一步询问原告双方的合同违反的是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原告若指出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时,法官便可再询问该办法的效力等级。如此,原告便会发现该请求权基础是不成立的,便会自己寻找其他的请求权基础。法官也可引导原告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进行寻找,具体而言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明确了自己的请求权基础后,便有义务通过举证证明有法律上的事实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即存在满足该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具体到上述案例,原告很可能将其请求权基础固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案的争议焦点就会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 案例: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Anspruchs method)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

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容。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容。 请求权与诉权在罗马法上是完全统一的,而温德夏特第一次将之区分开,严格的讲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其原因在于:第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容存在,这些权利在没有受到侵害和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在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未必等于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

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 李后龙 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民事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本文尝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智力成果和实务经验,以请求权基础为给付之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审判基本元素,把抽象的审判思路分解成可兹操作的具体裁判方法,对如何确定案由、争点、事实、法律和结论提供可资借鉴的规范路径,以期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有所助益。 一、实例与疑问 [案例一] 所有权人调解处分被查封财产再审案。在甲诉乙案执行中,执行局对查封的乙房产准备组织拍卖。丙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法院根据乙、丙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乙返还丙诉争房产。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据此将诉争房产解封,并将房产过户到丙名下。甲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 [案例二] 对请求权基础认定不一致案件反复再审案。甲在新加坡将3万元新币汇入乙的国内账户,次年甲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乙辩称系赠与。一审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乙返还;二审认定甲主张借款关系无证据证实,改判驳回甲诉请。后该案历经两次再审,最终维持原二审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一审法官运用的均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但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原告请求权基础以致裁判错误被再审。实践中究竟应如何运用裁判方法,准确、高效地找到原告诉请与请求权基础的对应关系,继而公正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界在法律解释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的思路是先寻找事件发展源头,用证据再现事件过程,再定性和分析法律关系过程,最后解决争议点、得出结论,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以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公正、稳定及其可预期性,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本论文在前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案例分析法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从法律关系的静态构成要素与动态变化的影响因素谈起,详细论述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和适用步骤;对于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解题思路

請求權基礎解題思路 一、請求權基礎 (一)定義 (二)完全性與不完全性法條 1.完全性法條:具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2.不完全性法條 (1)定義性 (2)補充性 (三)請求權基礎與檢驗順序 1.契約請求權 (1)履行請求權 (2)次契約請求權(損賠請求權) 2.類似契約請求權 錯誤損賠、無權代理人損賠、 締約上過失、給付不能損賠 3.無因管理請求權 4.物權請求權 5.不當得利請求權 6.侵權損賠請求權 7.其他請求權 遺失物拾得人費用報酬請求權、鄰地所有人償金請求權、越界建築請求權等 (三)請求權競合 1.法條競合說 2.請求權競合說 (1)自由競合說 (採自由競合) 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A銀行除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因不法侵害A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甲說核無不當。 (2)相互影響說 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配合新訴標理論) 二、關鍵字

(一)人:關於年齡、身分→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效力 (二)時:關於時效、要約承諾期間、履行期、法律適用 (三)地:關於清償地、危險負擔 (四)事:個別判斷 第二章法例與權利之問題 一、法例 (一)民1:法律→習慣→法理 (二)習慣 1.心素:法之確信 2.體訴:長期慣行事實 (三)法理與類推適用 1.法理:法律精神推演所得之一般法律原則 Q:新制定之法律,得否作為法理適用於該法施行前之法律問題? A:1.肯定說(實):多採肯定見解 2.否定說(王):除定有溯及既往條款外,為保障人民信賴,應採否定見解 2.類推適用 (1)定義 (2)方法 a.確認該問題屬法律漏洞 b.尋找相類似法規 c.基於平等原則將類似法規效果適用至該問題 →法律漏洞類型 1.開放性漏洞:應規定而未規定,採類推適用解決 2.隱藏性漏洞:應為例外規定而未規定,採目的性限縮解決,例:106、110 (3)準用:法律明文規定之類推適用 (四)判例 二、權利之概念 (一)以權利內容區分 1.財產權 2.非財產權 (1)人格權 (2)身分權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

法学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法学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 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而是相互独立的, 同时又互有融合交叉, 因而不可偏废。 萨维尼曾谓: 解释法律, 系法律学的开端, 并为其基础, 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 但又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 在法学案例的分析中, 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 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 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 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 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 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 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 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 掌握法学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 保证法官依法裁判, 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法学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 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 它主要是指, 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 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 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 往往采用Case by case 的分析方法; 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尽管分析手段各异, 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 作为基础的思维方法, 法学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入门的必修功课, 它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学术思维和话语, 排除对话和交流的障碍, 不至于出现思路迥异、各说各话的现象。正如一些德国学者所说的, 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个制造合格的法律人的流水线。 二、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 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 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 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 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二)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第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着眼于案件事实的考察, 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把案件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作为两个步骤。第二, 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 即请求权的考察。第三,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学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 (三)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这又具体包括四个步骤: 1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2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 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3 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4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第二个部分是考察法律适用, 即: 要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 小前提) 的基础上, 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大前提) , 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 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 即事实, 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 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严格地说,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 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服务台收下了书桌。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甲表示不会接受。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 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 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 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购物过程同上。甲付款后,乙公司将该样品移至仓库保管,并于9月3日装车,后来发生了上述事故。问: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 4.案情同3,但增加案情:甲于9月4日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关于该沙发而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问: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 5.案情基本如题干(即:勿考虑上述3、4之新增案情),但新增案情如下:由于沙发原料涨价,乙公司的供货商提高了供货价格,因此乙公司于9月10日起在卖场中将该款沙发提价至18000元。9月15日,甲通知乙公司解除关于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货款16000元(=15000+1000)、返还全部送货费用370元(=300+70),并赔偿损失(因沙发涨价而发生的损失3000元)。乙公司不同意,遂一直将两物保管到现在(2014年12月31日)。问: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4年12月31日)。 6.案情同5,问: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乙公司对甲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4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3分)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案: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2、不存在。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3、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需申请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仲裁。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陈某在合同劳动期限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二、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请求权基础

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请求权基础: 时间:2014年11月3日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 演讲嘉宾:王泽鉴教授 文字整理篇幅所限,为节选。 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最后一件小事就是,我今年去德国访学,在柏林大学及慕尼黑大学,我每次去国外的时候都会邀请大陆和台湾的同学一起吃饭或者喝咖啡,他们都说在大陆的教学和德国的教学不是很联系得上,他说带《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这本书,能够让我们在德国学习法律有一个方法,也能够应付上课。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我就意识到方法论一定要在大陆得到普遍推广适用,所以今天我就选了这个题目:“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萨维尼说,一切的进步在于方法,不管你能力多高,不管你多么勤奋,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方法,因为方法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进步。我们都在学习法律,但是我们缺少方法上的自觉以及方法的体系化。伟大的法学家Gesetze说,真正的进步是方法的进步,进步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方法的更新。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很基本的方法,但是德国自耶林、萨维尼两百多年以来,教学研究一直采用这一方法。由案例研究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有法院判决,比如买卖一个东西本来是镀金的,他以为是金的,这个性质上有误解,整个事实都是围绕重大误解来设计。如果用实例研习,那就会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可否请求返还价金?是否会和物的瑕疵竞合?实例并不是解决判例上一个特殊的解释适用的问题,而是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架构上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我们希望大陆能够从案例研究发展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说一下,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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