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研究综述

婚姻法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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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综述

摘要:全文包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关系,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婚姻家庭道德的现状。内容以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学/ 事实婚姻/ 婚姻家庭法学/ 研究综述/ 婚姻无效/ 法学研究

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繁荣。80年代最初几年,婚姻家庭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注释和宣传普及婚姻法,同时也发动了诸如“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基础”和“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合理性”这样的理论争鸣,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80年代中期以来,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领域逐步拓宽,几乎涉及了学科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深入到一些具体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进入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学者们日益强烈地感受到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出了修改婚姻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呼声。

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对于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婚姻法明令“禁止童婚、纳妾和童养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使深受包办婚姻之苦的青年男子和千百万受虐待的妇女冲破封建婚姻的束缚,使得一夫一妻制度在我国得到巩固,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恋观得到广泛认同。婚姻法在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条款、推迟结婚年龄;对离婚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补充规定;增补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女方利益的条款;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内容和家庭人际关系方面的规定等等。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

婚姻的现状往往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化与价值观念。而作为婚姻关系的约束和保障的《婚姻法》,则又从制度的角度折射出社会的婚姻问题上的主流文化与价值。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一方面贯穿和体现了个人自主与自由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的注重了法律对社会文化价值的导向与整合的作用。《婚姻法》的变迁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演变。

婚姻自由是个人自主与自由的具体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也是在这种主流发展趋势中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婚姻自由一方面趋同了整个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原来婚姻问题上的旧观念、旧陋习而实施的,其宗旨在于废除原有压制人性的和不平等的旧婚姻制度,建立以自由为基础的提倡个人自主与自由的新型婚姻制度。如: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就明言“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封建的旧婚姻制度就像封建制度一样,存在着压制人性与扭曲人性,因此,颁布与实施新的婚姻法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为了使婚姻法的

贯彻与执行落实,普遍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但晚近以来,随着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和男女平权思想的发展,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逐渐淡化,如妻随夫姓的规定,同居义务、贞操义务的违反责任等内容都较原来有所缓和,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而与此想对应,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却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夫妻财产制的多样化和市场交易的繁荣,如何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成为婚姻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婚姻法的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制定的,同时还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有些同时也不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这类“婚姻”在我国数量多且分布广。由于1980年婚姻法未设婚姻无效或撤销制度,因而对事实婚姻纠纷的处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法律效力也成为婚姻家庭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1.事实婚姻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他人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另一种意见认为,有配偶的男女形成上述关系也构成事实婚姻。主张前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把事实婚姻主体限定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可以将其与事实重婚相区别。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那就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事实重婚了。主张后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如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何以形成事实重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形成事实婚姻有了事实上的配偶后,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那么后者不以事实婚姻对待,前者则视为事实婚姻,岂不矛盾?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三种观点:一主张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男女未经法定程序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双方或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二主张承认主义,即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为婚生子女,解除双方关系时,按离婚处理;三主张有限制的承认主义,认为这类“婚姻”形成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一意见已被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采纳,该司法解释中说,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同时,该文件又为认定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政策界限。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婚姻家庭道德的现状

其一,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不断受到挑战,逐步变化,新的伦理观念影响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趋势的加强,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个人的自我意识增强。这一切使得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以家庭利益为主,以“孝”为核心的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不断受到挑战、弱化,尤其是在广大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随着个性的解散、自我意识的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不仅普及于城镇,而且在广大农村也迅速流行

开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成为婚姻的条件。第二,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家庭管理不再是父权制、夫权制,更能体现出平等和民主精神。第三,注重爱情在婚姻中的应用位置,将原来负载于婚姻之上的不合理因素删除了出去,将追求个人和家庭和谐美满作为婚姻的目标。第四,正确对待离婚问题,友好分手的风气正在形成。第五,家庭成员间不分长幼,互相尊重,家庭内隐私权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而且个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度逐渐增高。第六,生育观发生重要变化。从多子多福到独生子女,从重男轻女到生男生女一个样,甚至不愿生育,我国大中城市和部分农村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第七,家庭分工发生重大变化,在大中城市及发展较快的农村,妇女从单纯的家庭主妇向职业女性转变。妇女由于经济上获得了独立,从而摆脱了以往那种人身依附地位,这为实现夫妻间的平等。自由和独立自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结论: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女老幼、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它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实际适用性最强的法律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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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云杉,李彦. 我国婚姻家庭道德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 兰州学刊,1999,01:44-46.

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报告 > 在同伴间性话题沟通方面,普通中学的学生在总体沟通上的平均分均要高于职业中学的学生,但是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差异(3. 359>3. 259,f=2.069)。在各个维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同,都表现为普通中学的学生在具体维度上的沟通水平均高于职业中学的学生,并且在沟通内容和沟通状况维度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2.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学生在沟通内容维度与沟通状况维度上的差异 统计结果显示,中学生在沟通内容维度与沟通状况维度上表现出极显著的学校差异,因此采用多重比较法进行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普通中学的中学生在同伴间性话题沟通内容维度(f=5. 741)与沟通状况维度(f=6.440)上均显著好于职业中学的中学生。 (四)父母的受教育水平在中学生同伴间性话题沟通上的存在的差异分析 由于父母的受教育水平的主效应及与性别和学校两个变量之间的交互作用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而把父母的受教育水平分开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

父亲的受教育水平在同伴间性话题沟通总体上及在沟通内容、沟通状况和沟通态度维度上存在的显著差异,事后多重比较为:在沟通内容、沟通状况及总体沟通上,父亲学历为大学及以上的中学生沟通要好于学历为高中、初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而父亲受教育水平为高中、初中、小学及以下的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在沟通态度维度上也存在的差异为:父亲受教育水平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中学生在沟通态度上明显好于父亲受教育水平为初中学历的中学生,而与另外2个受教育水平差异不显著。 母亲的受教育水平在同伴间性话题沟通总体上及在沟通内容、沟通状况上存在的显著差异,事后多重比较为:在沟通状况及总体沟通上,母亲受教育水平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中学生在沟通上明显好于母亲受教育水平为初中学历和小学及以下的中学生,而与母亲受教育水平为高中之间的差异不显著。在沟通内容维度上也存在的差异为:母亲学历为大学及以上和高中的中学生沟通均要好于学历为初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而母亲受教育水平为大学及以上与高中水平之间没有显著差异。 三、讨论 总体上,中学生同伴性话题沟通水平居于中等偏上,中学生同伴性话题沟通在各维度上得分依次为“沟通状况>沟通态度>沟通内容>沟通动机”,其中沟通状况维度均数最

2014年04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 C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C ) 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B.收养公证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 B )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1页(共3页)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及具体要求 一、参考选题(范围) 大众文化的特征大众文化的社会作用 大众媒介与大众文化的关系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关系电影的大众文化特征当代中国电影现状分析 张艺谋电影的文化阐析冯小刚电影与电影商业美学 运用文本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运用作者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 运用类型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运用文化研究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 运用精神分析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 评论。 电视文化的特征 中国电视剧与当代大众文化网络文化的审美特色 近期有关“革命”(“谍战”、家 庭伦理等)题材的电视剧分析 对某档电视栏目的分析 流行音乐的审美特征流行音乐媒介浅析 新媒介时代中的流行音乐通俗文学的特征 通俗文学的文化意义大众文化笼罩下的通俗文学 俗文学与雅文学关系辩《动物凶猛》与《阳光灿烂的日子》 比较 从小说到电视剧——《贫嘴张大民 的幸福生活》不同文类之比较 图像文化的审美特征 图像时代的文学图像时代的电影和文学 论大众图像文化的“视觉凸现性”论大众图像文化的“情感消费性”浅析现代广告的视觉表现广告中的女性形象 广告与艺术消费文化中的时尚浅谈 时尚与大众传媒广告与时尚(广告如何利用时尚文 化达成商业目的) 论时尚的基本特征时尚杂志与大众文化 大众文化中的青春偶像崇拜青春亚文化与当代都市文化论 二、具体要求 1.一人一题,相互选题尽量避免重复。 2.立意新颖独特,论述正确深入,举例具体恰当,文字流畅,逻辑清楚。论文要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不得抄袭资料。 3.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5种,做一篇2000字以上文献综述。 4.小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用学校统一方格稿纸、黑色或蓝色水笔誊写。书写工整,格式规范。要有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5.班级、姓名、学号置于题目下方。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大众文化概况

第一章大众文化概述 一、大众文化的定义:大众文化是以大众媒介为手段、按商品规律运作、旨在使普通市民获得日常感性愉悦的体验过程,包括通俗诗、通俗报刊、畅销书、流行音乐、电视剧、电影和广告等形态。 二、大众文化与大众媒介 大众媒介与大众传播紧相关,实际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使用大众媒介、在广泛的传播对象中大量、迅速和连续地传播信息、以便施加影响的过程。相应地,大众媒介是指大众传播得以进行的专业机构和技术。大众媒介通常包括两类:机械印刷媒介(如报刊、书籍和杂志等)和电子媒介(如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等)。(1)大众媒介的应用推动了大众文化的发展。(2)大众媒介对于大众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大众文化的特征] 大众文化有如下特征: 第一,大众媒介性。这是指大众文化以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媒介,具有这种媒介所规定的特点。 第二,商品性。这是指大众文化具有由文化产业制作的供公众消费的商品的属性。第三,流行性。一种大众文化文本在开初总是善于吸收高雅文化文本和民间文化文本等的某些特点,创出原创性新模式,随即迅速地通过批量化生产而流行,在一定时段的一定公众群体中风行开来,形成时尚潮流。流行,真是大众文化的必然特征之一。 第四,类型性。 第五,娱乐性。大众文化文本无论其结局是悲是喜,总是追求广义上的愉悦效果,使公众的消费、休闲或娱乐渴望获得轻松的满足。 第六,日常性。与欣赏高雅文化带有更多的个体精神性不同,公众对于街头广告、电视剧、流行音乐、时装、畅销书等大众文化的接受,是在日常生活的世俗环境中进行的。 四、大众文化中的多元互渗景观 在大众文化文本中,常常可见出主导文化、高雅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因子,从而出现大众文化的多元互渗景观。大众文化的多元互渗有着丰富复杂的表现,简要的说有以下三种形态。 第一,大众文化的主导。大众文化要真正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合法性作用,就需要遵循或不违反主导文化的规范。 第二,大众文化的高雅化。大众文化常常把以往的高雅文化经典的某些因子巧妙的渗透进自身躯体内,以便获得来自高雅文化的经典权威。 第三,大众文化的民间性。大众文化有时竭力借用民间文化因子,投合普通民众的通俗趣味。 第二章电影 一、电影是身边么 电影是一种以活动照相术结合幻灯放映发展起来的综合艺术,主要流程是用电影摄影机以每秒摄取若干格画幅运动的速度,将运动过程拍摄在条状胶片上,成为许多格的动作逐渐变化的画面;然后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制成可以反映的影片;当影片通过放映机以同样的运转速度被灯光连续地投影于银幕时,由于人类视觉具有暂留印象的特性,观众便从银幕上看到像是实在活动的、放大了的活动影像。

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分析研究会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2018年11月13日至15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厦门隆重召开。来自全国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福建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谢美琴、厦门大学副校长赖虹凯等领导到会并致贺辞。 本次年会的议程分为:开幕式、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论坛、小组专题讨论以及闭幕式。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作“2018年度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并主持召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讨论通过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担任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担任常务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担任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此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论文76篇。在会议研讨阶段,与会者围绕以下四个议题进行主题发言及小组讨论:<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2)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3)老年人权益的家庭法保护;<4)家庭暴力立法研究。现根据本次年会

的交流发言和分组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2018年8月13日实施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与会者对其中广受普通民众与学界关注的夫妻财产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离婚时夫妻不动产之归属问题、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归属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之归属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问题等。另外,对夫妻的生育权、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婚姻期间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以及婚姻瑕疵登记等问题也进行了研讨。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不动产之归属问题 1.父母购买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问题 对于《解释三》第7条有关父母购买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问题的规定,学者们的争议比较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学者认为,既然父母以自己的行为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表明该不动产仅仅赠与自己的子女,此规定尊重了财产赠与人的意愿,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自由价值取向;但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有悖于现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有制的精神,与身份财产制的本质属性不相融,同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 A.90天 B.6个月 C.1年 D.2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 ) A.16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c10970411.html, 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研究综述 作者:王小燕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11期 摘要:媒介素养是个舶来品,从1997年卜卫引进中国开始已发展了十几个年头,中国的媒介素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借鉴西方的成果,然后进行本土化的建构,在发展中慢慢寻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媒介素养发展的健康的,可持续的道路,并加强实践性研究与系统性研究。 关键词: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教育;演变;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55-01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演变 素养一词有平素所供养的意思,是形容一个人的道德的词汇。往往与其他词汇相连组成军事素养,公民素养,文化素养等,“媒介素养”一词是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英文为“Media Literacy”,literacy愿意是“读与写的能力”,汉语中的素养也有“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的意思,因此,翻译过来就是“媒介素养”。英国是媒介素养的发源地,1933年,英国利维斯和汤普森所著《文化与环境:培养批评意识》一书的出版,成为英国媒介素养教育的开端,他们以保存传统文化价值观念,训练青年人抗拒大众传媒中提供的“最低水平的满足”这种观点在30年代至60年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赞同。媒介素养的含义各种各样,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下定义为:“媒介素养,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 而媒介素养一词首次在中国出现则是在1997年卜卫发表的《论媒介教育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一文中,“早期的屏幕教育、媒介素养、图像素养、电视素养,以及后来的视觉传播、视觉意识与批判性观看技能等均与媒介教育的概念密切相关,或者说是媒介教育的内容。” 从素养演变为媒介素养的核心就是对媒介的认知和使用。素养的培养就是为了使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建立起一个共同的世界,也可称之为经验世界。而媒介素养则需要在新技术及精神方面加强在经验世界中两者的交流。现代社会信息繁杂,人们在面对信息时除了会选择,更重要的是学会交流,也就是传播,也就是说“从素养到媒介素养的建构目标就是为了独立主体的交流”。杜威在《艺术即经验》中也强调交流的重要性,他告诉我们技术和产业征服交流的尺度后,面对面的交流社区随之消亡;直接的社区经验的纽带松散之后,真空随之出现。因此,对于真空的出现,需要我们自己去填充,用信息填充,达到交流的目的。在此,媒介素养演变成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交流,也就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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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篇一: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 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 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 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

婚姻法论述题

1.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2分)具有以下特征: ①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2分) ②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分) 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2分)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1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①工资、奖金;(1分)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1分)③知识产权的收益;(1分)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1分)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分) 2. 简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①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②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③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第一,受助方年龄较轻且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第二,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第三,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 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4.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教学文案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日益得到完善,人们对于自身安全的保障要求不断增高,新中国时期,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根本权益,不仅仅在其他领域不断地对法规进行完善,针对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争相出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我国自70年代开始,对于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和完善工作逐步地得到重视,进入21世纪后,研究队伍也在不断地扩大,并积极的组织学术活动,建立学科体系,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所得研究成果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作出贡献,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对新中国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学进行一些简要的概述和研究,并对现阶段发展要求应该思考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中国时期;婚姻家庭法学;概述;发展;思考 引言:婚姻家庭法学属于民法学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并在民法学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从历史发展来看,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设。因此,婚姻家庭法制法规的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在学科的研究的深度上均有所加强,出现繁荣的现象。所以,对于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我们要进行深度思考,更进一步的进行分析和研究,致力于新中国

婚姻家庭法规完善工作,适应国家的发展要求。 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状况 首先,根据新中国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要求,目前社会上组织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正逐渐增多,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不断扩增,以反应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展此方面的学术交流工作。现阶段,全国性的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社会上,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其次,全国在各省、市、自治区也存在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学的学术团体,促进其当地发展的整体完善。同时,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也在不断的增多和更新,满足研究工作记录和借鉴需要[1]。另外,由于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婚姻家庭法学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通过国际交流,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另外,自婚姻家庭法学的兴起,我国将其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了出来,成为国家各法律院校和科系的独立学科,国内不少高等院校也逐渐重视此方面的教育规划工作,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专题研究,为非本门专业的学生开设选修课程,促进其更好的发展。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很多教材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同时,一批质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

浅析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的热播现象 B中文111 11111101115 袁慧 摘要:在过去几年中,国内相亲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出,但屹立到现在并且仍为观众们津津乐道的相亲节目没有几个,《非诚勿扰》就是其中之一。它不仅经常在国内占据收视率榜首,还在广泛争议的同时又反映和制造了一些社会问题和话题,同时赢得了国外许多国家的关注,甚至还非常荣幸的作为案例进入了哈佛大学的教材。它究竟为何这么火,甚至还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它的出现和热播又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它存在的价值又是什么?本文就它的热播现象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非诚勿扰话题性剩男剩女娱乐性消极影响文化价值 《非诚勿扰》是中国江苏卫视制作的一档生活服务类节目,该节目是江苏卫视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为广大单身男女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得到观众和网友广泛关注。节目的互动形式完全突破过去传统的交友方式,完全体现新时代男女的婚恋观。节目中有24

位单身女生以亮灯和灭灯方式来决定报名男嘉宾的去留,经过“爱之初体验”、“爱之再判断”、“爱之终决选”、“男生权利”等规则来决定男女嘉宾的速配成功。节目有时会为特定的群体举办专场,包括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男嘉宾返场专场以及海外专场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2010年开播至今为中国大陆收视率最高的综艺节目,节目中的话题时常会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并对流行文化产生影响。该节目的成功使得其入选哈佛商学院的教材,成为中国电视界首个进入哈佛课程的案例。到如今播出三年之久,仍然霸据着各新闻首页,也是人们口中的“茶余饭后“,其社会影响几乎是中国其他各类相亲节目不能比拟的。在江苏卫视2013 年跨年演唱会上,主持人孟非宣布,《非诚勿扰》节目在2012 年全国卫视所有栏目中获得收视率第一。而《非诚勿扰》仅仅是一个地方台的相亲交友节目,可是却从全国众多娱乐节目中崭露头角,甚至产生了国际影响,久播不衰,连续创下收视率冠军,它的热播原因到底为何,它的出现又给社会造成了何种影响,以及它的进步性何在,这是我们需要深思和探索的。 一、热播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以下由问之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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