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第五批骨干教师

安阳市第五批骨干教师
安阳市第五批骨干教师

安阳市教育局文件

安教师…2012?128号

安阳市教育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骨干教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安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更新安阳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的通知》要求和《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安阳市教育局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名师名校长”工程中长期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市教育局认真开展了市级骨干教师评选认定工作。在基层学校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的基础上,市教育局经过复核,认定安阳一中王敏等6459名教师为市级骨干教师,现予以公布。

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因此,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和岗位教学实践,并充

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和辐射作用,以推动全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再上新台阶。

此次认定的市级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学习,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推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附件:安阳市第五批骨干教师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阳市第五批骨干教师名单

20页

70页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 中误差:±(0.02S +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样本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10月28日, 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 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经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 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除停车收费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 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

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能够上浮从10月开始, 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 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能够收取1.35—1.65( 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则为0.36—0.44( 无电梯) 元/月平方米。在实际的操作中, 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 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 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最高不超过15%) 。当然, 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 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 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另外, 《意见稿》规定, 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对此, 有市民提出, 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 级别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的物业服务费也高, 提供与之相应的高质 量的物业服务是其职责所在, 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上浮物业服务费, 会增加业主负担。分期建设小区同一物管实行统一标准”我们小区一期物业费是0.8元/月平方米, 二期是1.3元/月平方米。”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一、南宁市城市发展现状 (2) 二、房地产相关地方性政策 (4) 三、房地产市场发展基本情况 (8) 四、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设情况 (13) 五、商品房销售价格情况 (18) 六、南宁钢结构住宅 (22) 七、南宁房地产市场走势预测 (23) 八、调研结论 (24)

一、南宁市城市发展现状 南宁市辖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邕宁、良庆6个城区,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6个县。全市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市区面积655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5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290多万,城区人口130多万,是广西政治、经济、信息、文化中心。 南宁市地形是以邕江广大河谷为中心的盆地形态。这个盆地向东开口,南、北、西三面均为山地围绕,北为高峰岭低山,南有七坡高丘陵,西有凤凰山。形成了西起凤凰山,东至青秀山的长形河谷盆地。盆地中央成为各河流集中地点,右江从西北来,左江从西南来,良凤江从南来,心圩江从北来,组成向心水系。从地质结构上来说,根据国家地震局对重点地区的划分,南宁属于全国11个重点防御城市之一,从现在到今后十年属于地震活跃期,通俗地说,南宁容易发生5级左右的地震。 南宁地处广西南部偏西,北回归线以南,平均海拔80至100米,最高处为496米,属珠江水系的邕江贯穿市区,水资源非常丰富。南宁属亚热带季风区,阳光充足,雨量充沛,霜少无雪,气候温和,年均气温在21.7摄氏度左右,冬季最冷的1月平均12.8摄氏度,夏季最热的7、8月平均28.2摄氏度。年均降雨量1300毫米,即使在炎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

南宁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八年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规划、国土、房产、园林、市政、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条件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一)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 (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九条对于规划要求建设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最新南宁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合同(2)

南宁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样板)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签订时间:二"七年月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南宁市园湖北路37-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 进行 网上合同备案专项技术服务,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 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 乙方提供网上技术服务平台,用于甲方进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 2. 乙方提供进行网上备案相应的专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支持、上门服 务等,以便甲方进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通讯 地址: 电 话: 电子 信箱: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通讯 地址: 电 话: 电子 信箱:

3. 乙方对甲方备案端口进行日常维护,以确保网上备案平台系统畅通; 4. 在绿城人居网的指定频道——“楼房超市”栏目为甲方提供免费项目推荐等宣传推广服务,信息内容由甲方提供(内容详见附件); 5.定期向甲方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 第二条技术服务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每天8:30 —17:30技术响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上门服务; 3.电话咨询; 4.网上咨询。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具备下列工作条件: 1 .电脑(P4 2G/256M/60G,操作系统:Windows XP Windows2OO0 2.二维条码打印机 3.扫描仪 4. 1MB带宽以上的宽带网络 第四条甲方提供经双方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的下列技术文件: 1. 经批准的预售项目的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 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 2. 预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第五条根据桂价费[2007]36号、南价费[2007]7号文件及南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25313600)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网络信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为:

2014版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4版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 读 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 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10月28日,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通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确定。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可以上浮从2009年10月开始,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可以收取1.35—1.65(带电梯)元/月平方米,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则为0.36—0.44(无电梯)元/月平方米。在实际的操作中,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当然,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另外,《意见稿》规定,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 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对

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

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确认了筹备组成员,工作组不同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认为首次业主大会必须召集全体业主参加。工作组的这个意见,让筹备组成员感到十分不解。 新选出的筹备组成员名单提交到了房产局。如何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可否被选为业委会成员?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也就是说,筹备组业主代表可以被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但是他在筹备组的工作将终止,不能有双重身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宁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

房产公证委托书(广西南宁)

委托书 委托人:xx,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女,x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房, 身份证号码:xxx。 受托人:xx,xx,xx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人xxx和xxx是坐落于xxxx的产权所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xxxx,现委托人x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x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归xxx所有,因委托人xxxx无法亲自办理上述房产离婚析产的相关手续,现自愿委托xxx 为xxx的合法代理人,并以xxxx的名义办理属于xxxxx所有权益的如下事项: 1、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或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对上述房产产权进行查档。 2、到上述房产的贷款银行办理申请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手续,并领取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证件。 3、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资料及证件。 4、到xxxx办理领取房产证手续。 5、到南宁市地税局契税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契税申报及减免手续。 6、到南宁市地税局及所属分局办理上述房产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申报及减免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相关证件。 7、到南宁市房产局办理上述房产的离婚析产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相关证件。 8、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在委托期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相关法律文件,xxx、xxx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宁市物价局 文件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南价格〔2009〕200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 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 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 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

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 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 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 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 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 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

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10223

关于印发《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的通知 南房[2011]101号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相思湖新区建设房产局,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市各业主委员会,驻市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对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 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取得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建设单位已建成但尚未交付的房屋,建设单位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物业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第八条业主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