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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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作者:祝加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要我国97年《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该制度在促进侦查机关破案上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最终很难被认定为立功。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都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立功制度效能的发挥。

关键词立功功利主义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祝加超,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32-02

我国97年《刑法》中对立功制度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的实施。立功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从内部瓦解犯罪分子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诸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经历了几年的司法实践操作,发现立功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如下问题: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由于实务操作中的原因,最终很少会被认定为立功;二、司法实践中买功、卖功的现象时有发生;三、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即重大立功较少。本文主要针对立功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第一种问题进行探讨。

一、立功制度的设立基础

(一)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是指立功制度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与道德有显著差别,但法律与道德又彼此联系。作为国家颁布的行为准则的法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法与道德的价值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失去了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偏离正义轨道。刑法的适用不能完全偏离伦理的因素,而应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理与法融为一体,凡违法者也悖理,凡合理者也合法。立功制度的道义基础在“善恶有报”的道义观念。报应一词蕴含者人类朴素的正义观念,表达出人类对公正的渴求与向往。“报应观念体现了社会公正观念,报应的本质就是公正。”豍

犯罪人到案后实施的立功行为是国家和社会所欢迎并鼓励的善行。既然是善行,那就应当有善报。而犯罪人本身又是有恶行的,因此其善报与非罪之人的善报应当是有区别的的,如果认为只要立功就可不问案情而减轻甚至豁免立功者的刑事责任,就是有罪不罚,公正全无。反之如果认为立功与否不影响量刑,那也是缺乏公正的。犯罪人的立功折射出其人身危险性减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变小,因此遏制其再次犯罪的需刑量就变小了,所以应对其从宽处罚,使得刑需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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