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专业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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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探索

作者:郭磊

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第08期

摘要: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但目前的教学模式并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本文通过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期能为本门课程的教学提供更好的教学途径。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教学环节;障碍

“诊所式教学”思想源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而“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词,又叫“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教学”的含义与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

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课程还是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这门课程与财会类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息息相关,比如最实际的即为: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等资格的获取都要通过该课程的考试。但是,针对目前我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大家都认为迫切需要用教学改革来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

本文所指的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是,在教学的过程中由教师引导与辅助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探索与分析,来提升学生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在整个过程中,要突出和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

首先,任课教师做充分的课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收集与课程有关的真实案例,并总结和案例相关的知识点,以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来进行分析。这里必须是真实的案例,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隐藏着很多不可预测的复杂的信息。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下面是收集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

经济法西北政法教学经典案例

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 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 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 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 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 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 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 9 9 7年11月2 4日被逮 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 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1 9 9 7年8月中旬,被 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8 0 0 00元、10000 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 0 0 0 0元现 金成功交易。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陈艳峰 [摘要]经济法作为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应该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其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陈艳峰(1963- ),男,河北宁晋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部长,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河北邯郸056001)[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7)11-0136-02 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已经成为实用性强、涉及领域广泛、受益面广且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为了全面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紧密结合专业培养的需要,有效地把经济法知识融入学生未来工作实践之中,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一点看法,供交流与探讨。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培养目标要求、2~3年的学制、有限的学时数,都不可能使其在经济法理论上有过多的探讨和获得较深的造诣。经济法教材通常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篇,涉及诸多艰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这种纯法理的研究,实际意义有限,而且学习难度太大,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应该是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1.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对于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并且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工作的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性质上属于适用于我院财经类、金融类等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扰和损害,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即知法、懂法,并最终会运用经济法,这是本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专业能力,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2、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3、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4、每个项目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为载体设计,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 5、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方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表 二、课程内容、学时安排与进度 (一)课程内容内容与学时安排 根据会计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共包含三个知识模块,一是基本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发展演进,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二是专业模块,重点介绍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实务模块,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要求学生学完本课程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其能力。

经济法案例教学提纲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答: (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 因此不对。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 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根据规 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 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新公司不设监事。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 (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 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 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 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 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票据权利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发表时间:2020-01-09T15:46:52.0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作者:曾红 [导读]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武汉工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5) 摘要: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 一、引言 新时期,互联网经济的大力发展,商业经济领域的日趋复杂,金融环境的不断创新,都对这个时代的各行各业的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能够通过专业技能的提高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是迫在眉睫的,教学改革也应该顺应这种新趋势。当前,“互联网+”教学对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经贸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目的,以及独立学院培养对象的特点,使得“互联网+教学”为这类型的课程教学变革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二、经济法课程的特征 第一,实践性强。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条款会变更,随着商业环境的改变,法律要能够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往往会经常性地发生变更。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该引导学生通过理论更好地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然而,在传统模式下,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沟通,重理论、轻应用等一系列的弊端,不能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 第二,专业性强。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的科学,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课程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在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教学授课所采用的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熟悉有关经济争议解决的程序;建立诚信观念和遵守法律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处理经济纠纷的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灵活性强。经济法教育中将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思维,技巧作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经济法的法律执业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化思维的教育。它承担着培养学生职业能力重任,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满足了当下社会对经济法学专业技能培养的需求,可以肯定的说,它集合实用性强、灵活突出性为一体,具有涉及领域广泛的特征,是实现现代素质教育的必修课。 三、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向 第一,要以学习效果为导向。经济法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经济法课程的终极要求,就是能够让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只能对于其能力提升有一个通道。经济法的改革应该建立在经济法的职业进教育以及职业思维培养的基础之上,对学生进行对应的教学疑难的正确有效地引导,使学生对相关的教学资源和知识探索在自身独立思考、分析、探索、实践的过程中,能在自我意识主导的学习领域中,对相关的出现问题提出问题和创新问题解决方案。在学习理念和学习方式的效果展示以及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使相关的学习模式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第二,要结合实际。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决定了课程的授课模式和重点,经济法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必修课,自然应该要能够与经济领域挂钩。从表面的情况来看,应当需要对其进行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但是在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使其不同的专业对于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只有对于调研报告来讲,它既需要有着数量方面的要求,也有着质量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调研报告它是对人才的需求标准。 第三,要落实具体教学内容。具体来讲就是说经济法的教学绝不是照本宣科,而是应该要与真实案例想关联,让学生举一反三。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分析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改变传统教学过程中单纯依靠教材案例的弊端,引导学生思考。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融合。 四、改革探索 第一,实施案例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为了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符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要把握好案例分析难易程度,使学生能综合运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案例教学体现的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整堂课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在最大范围内激发学生的参与度。教师要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做出总结,增加教学经验,改善教学设计。 第二,利用互联网学习平台。例如,在课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并让学生写成新闻讲述自己参与完模拟法庭的感想,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在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当中,大部分学生反映,通过模拟法庭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加深了学生在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意识。再例如,在合同法章节的学习中,请学生分组写一份合法的借条并发到微信公众号,收集起来进行课堂点评或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借条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并且真正的借条具备法律效力,如若出错,可能为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影响,因此学生对该作业也较感兴趣,在公众号后台踊跃回复。最终,根据作业进行的课堂点评或公众号推文点评,由于是学生亲笔写的借条,因此也更能加深学生对合同法中相关知识点的印象。 第三,优化期末考核方式,强调课程思政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课堂教学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必须要转变观念,从单纯的灌输式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向多样性传授知识的方式转变,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在课堂不仅向学生传授经济法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在课堂学习中学会独立思考、善于表达观点,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治观,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第一篇一、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法在教学过程中受到老师和学生普遍欢迎,老师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点并长期记忆,学生也喜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掌握复杂的知识点,使教与学在娱乐寓教的过程中进行。因而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能更加易懂、易理解。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高专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相对差些,通过一个个案例,一个个情境,就会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知识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会用大部分时间来讲授理论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灌输知识,较少有时间和学生交流,运用案例分析法,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到激烈的讨论,就会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还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分析推理、语言表达、活动社交等能力。通过案例分析,着重提高学生的学习主体性,重点掌握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去解决,从而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二、经济法教学中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 (一)选择案例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针对性要强 案例是经济法在教学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引用案例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更好的去理解这个知识点,所以,案例的选择必须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存在牵强附会、若引若离的情况,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让学生产生更多的疑问。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需要引入案例时,必须选择和教学内容关联性强,针对性强的案例。例如,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岗位较多,接触票据机会非常多。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就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和现实生活为例,如你作为一名会计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票据后应该怎么办?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通过一个案例把以上问题都包含在内。这些内容和经济法中的《票据法》一章就有直接关系,就可以引用票据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清晰懂得票据的种类、签发程序、补救措施等。其次,我们也可以选择播放和教材内容相关视频,通过节目里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加形象的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

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容 经济法的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本文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2011622431.html, 摘要:进一步改革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应着眼于经济法学科定位和课程特征及普遍的教学规律,应从注重书本理论教学转向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转向课堂讨论和双向交流、双向互动相结合,使教学方法具有思索性、启发性和知识性。本文论述了经济法作为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基础课,只有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布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关键词: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 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布置、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新问题,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办法。 一、经济法课堂教学目前状况及其成因分析 在经济法系中学生有一种说法:“法律课枯燥,不好学”,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课枯燥,经济法学作为基础理论课,更枯燥,更单调,老师不好讲,学生也不是很愿意学。而且,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经济管理类学生,因为和自己的专业有关,经济法课程是放在基础课教学计划当中的。这样一来学生不仅要学,而且还是必修课,一旦选了,还不得不认真对待。 有的经济法授课教师认为,我国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的教学只能是以基础理论为内容进行讲授,案例分析法并不适合于我国的法学教学。甚至有人认为,在本科阶段,不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经济管理类的学生,经济法课程都是基础课。既然是开设基础课,那么课堂教学只能是讲授基础理论知识。这样一来,以教师一方为主的课堂讲解便成为目前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方法的主要方式。当然,也有经济法的任课教师认为,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变化和倾向越来越明显,其中有不少的法律院系的教学已把案例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方式,因此,给经济管理类学生讲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也应和法学其他课程的教学一致。这样一来,经济法在以课堂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之外,案例教学也有一定的市场。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习惯理论讲解的教师,有的先讲经济法总论,再讲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本教材,从头讲到尾,教师绝对是主导;一堂课,从头讲到尾,填鸭式,满堂灌。有的教师则在经济法教学中只重视具体法律制度的讲解,而忽视对总论内容的把握,越往后讲,学生越没喜好,学生越没喜好,教学效果也越不好。笔者认为,新问题出在了教学方法上,此其一。其二,习惯用案例教学的教师,因为他们注重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的单调,故从一开始就用案例吸引学生,以便能产生相当的教学效果。该方法在前一阶段的教学中,效果还的确不错,学生听着案例觉得新鲜,课堂上注重力集中,也有喜好。但是,久而久之,学生发现,他们一定程度

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济法论文教学改革论文: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方法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却总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为了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就需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应用技能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而运用案例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相结合,采用案例讨论法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更能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分析法教学改革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见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案例分析方法是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采用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将案例

分析方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是适应素质教育的一种较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特点和作用 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在教育理念上,尊重学生主体性和自觉性,注重课堂的民主性和互动性;在教学目的上,注重培养学生能力,而不仅是传授知识;在教学载体上,更加注重司法实践,而不仅仅是理论;在教学形式上,注重启发引导、多向互动,而不是一味讲授、单向灌输,因而能够使经济法学知识更加易懂、更加生动,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形象生动的作用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多样性、动态性、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在校学生并没有实践经验,因而很难理解所学的经济法知识。案例分析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学生为主体,以案例演绎法律知识,模拟法律实践。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模拟的环境调动学生各种感官,从多个角度为学生提供丰富的信息和切实的体验,使抽象难懂的经济法知识变得生动具体、形象易学。 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内容

1、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为变的前提下,双方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 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所以不合法。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减少30%注册资本,届时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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