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6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涉毒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李军勇、黄来春贩卖毒品案等5起典型案例。

2016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647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1105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11人。开展禁毒宣传300余场次。2016年,湖南高院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21件938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366人。2017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372件,同比增长2.53%;判决毒品犯罪分子2651人,同比增长3.42%。湖南高院被省禁毒委评为2016年禁毒履职先进单位。

湖南法院突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以及因吸毒引发的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指使、教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同时,严把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质量关。在案件实体审查方面,坚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并重。在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着力落实庭审中心地位。认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抓好庭审的组织实施,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杜绝限制辩方发言现象,防止带着偏见进行庭审;努力做好证人、

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与庭外调查的关系,切实发挥好庭审功能作用。

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一年来,毒品犯罪被告人缓刑适用率仅为2.54%,低于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缓刑适用率约24个百分点。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以做到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据湖南高院邬文生副院长介绍,近年来,湖南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新型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再犯罪人员、累犯比例较高,容留吸毒犯罪持续高发等趋势和特点。“全省法院将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力度,确保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邬文生说。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

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李军勇、黄来春贩卖毒品案

——“尿毒症”患者长期大肆贩卖毒品,数量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军勇,男, 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5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来春,男,绰号“胡子”,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黄来春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以每克420元至52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军勇(“尿毒症”患者)购入海洛因共计7000余克,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毒款3412030元汇入李军勇的账户,其余购毒款以现金支付。黄来春将购入的海洛因贩卖给蒋华军、詹赣华、黄树菊等人。其间,2012年2月20日、12月29日和4月5日、25日,黄来春分别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觅香路租住房、冷水滩区水口头租住房、冷水滩区零陵路租住房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时,先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计当场查获海洛因39.81克。由于黄来春患有严重“尿毒症”等病症,暂不具备收押条件,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黄来春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贩卖毒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其中,被告人李军勇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来春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来春在患严重“尿毒症”等病症期间,利用暂未收押之机,大肆贩卖毒品,多次被当场抓获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贩毒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主观

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李军勇应依法终止审理。据此,依法对黄来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李军勇终止审理。

罪犯黄来春已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2:

罗光建、凌慧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涉毒数量巨大,毒品再犯或在因涉毒被监视居住期间仍贩毒(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光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8月被释放。

被告人凌慧,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2013年5月,被告人罗光建来到长沙与高涵(另案处理)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商议贩卖毒品。罗光建高薪雇请被告人童辉、沈成伍、魏勇将毒品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沈海高速青口服务区等地进行贩卖。童辉、沈成伍、魏勇及高涵贩卖后将收取的毒资交给罗光建。罗光建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182.35克(含量为78.5%)、甲基苯丙胺片剂4.24克、海

洛因0.95克。另外,2014年3月6日,罗光建在深圳市海宁公寓5栋22C房将其持有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仿六四式手枪及三发子弹交给被告人沈成伍。2014年3月6日晚,公安民警抓获沈成伍时查获该枪和三发子弹。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凌慧在租住的湖南省长沙市华天大酒店先后5次分别向杨成、彭洁、梅龙贩卖毒品。2014年1月21日,公安人员在美诺商务酒店将凌慧抓获,同月23日将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凌慧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向被告人罗光建、“李哥”购买大量毒品伙同被告人周海成进行贩卖。凌慧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3424.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30粒(146.7克)、大麻3.1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光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凌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光建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罗光建虽协助抓获其雇佣

的同案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凌慧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在因涉嫌毒品犯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仍然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判处罗光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凌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罗光建、凌慧的死刑判决。

罪犯罗光建、凌慧已于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3:

文兴华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毒品再犯,吸毒后产生幻觉,杀害同居女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兴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文兴华与朋友严光耀等人在湖南省永顺县天成酒店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产生幻觉,怀疑同居女友胡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2月18日3时许,文兴华将胡某带回租住房,让胡某跪在地上,对其吼骂。文兴华在卧室床上的枕头下取出一把杀猪刀,用刀背击打胡某的左手上臂和双手手指,并多次用脚蹬踹胡某,致胡某头部撞击到地

板、床沿和墙壁。当日5时许,文兴华让胡某躺床上后自己离开住处。之后,文兴华发现胡某伤势严重处于昏迷状态,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致胡某因颅脑损伤死亡。12月31日,文兴华电话联系胡某家人,告知胡某生病了。2015年1月1日,胡某亲属前来寻找胡某,发现胡某死亡后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文兴华抓获。

此外,文兴华在出租屋内曾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胡运广吸食由文兴华提供的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兴华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受伤,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文兴华以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文兴华已于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4:

许见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因猜忌及吸毒致幻作用,杀死一人,杀伤二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见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2004年5月19日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

被告人许见文与被害人刘长生均系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字村村民。2014年10月4日,许见文与刘长生长子刘金海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刘金海支付12 000元受让许见文家自留地和禾场使用权用于建房。后因许见文次子许句明反对,许见文反悔,但未退还刘金海支付的购地款。2015年3月28日17时许,许见文因之前曾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刘长生及其家人要谋害他,遂从自家携砍刀前往刘家杀人。许见文在本村白马塘组刘长生家附近的塘基旁与刘长生相遇,即持刀连续砍击刘长生的头面部20余刀,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许见文回家找来一根钢管,在村中继续寻找刘长生家人,后在白马塘组附近与刘长生次子刘文兵相遇,持钢管击打刘文兵背部,致其轻微伤。许见文随后来到本村村部,见村民周宇宜出门,认为周要找人打自己,即持钢管击打周的后脑,致其轻伤。公安人员接报案赶到现场,在村民的协助下将持械抗拒抓捕的许见文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见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许见文因猜忌及吸毒致幻作用,认为被害人刘长生及家人要谋害自己,遂持刀报复杀害刘长生,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周宇宜、刘文兵,致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许见文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判处并核准死刑。

犯许见文已于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5:

邹朵元、李林波犯贩卖、制造毒品案

——贩卖毒品被抓后趁机逃跑,又伙同他人制造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朵元,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林波,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邹朵云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于2013年参与销售由光新科、张翼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1日,公安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将邹朵云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但邹朵云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次日凌晨4时许,邹朵云趁看守人员不备逃跑。此后,邹朵云使用哥哥邹仲春的姓名在湖南省祁东县潜伏。

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李林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邹朵元,

二人商定制造毒品予以贩卖。同年11月中旬,李林波以3500元的价格购得50克甲基苯丙胺、1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作为制毒原材料提供给邹朵元。邹朵元在邹仲春购买的毛坯房里,采用在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粉末中加入底粉、香精等进行配比的方式,制造出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此后,李林波又购得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作为制毒原材料提供给邹朵元,邹朵元又制造出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两批甲基苯丙胺片剂因质量劣、口味差,除邹朵云、李林波等人自己吸食外,均未能销售出去。邹朵云从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下一辆别克车,于12月21日将制毒工具、原材料等,搬至别克车后备箱内,准备全部转移至祁阳县李林波家。次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祁阳县将邹朵元抓获。随后,公安人员根据邹朵元的交代,从别克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11.33克(含量为79%)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粉末状物1555.30克(其中1459.33克和95.9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6%、10.25%)、红色泥状物855.1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7%)、印有“WY”字样的红色药丸240.4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1.7%)以及制毒原材料、工具。同日,邹朵元协助公安机关在祁东县李林波家里将李林波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朵云、李林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用甲

基苯丙胺等加工、配制成甲基苯丙胺片剂,邹朵云还买卖甲基苯丙胺,邹朵云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大;李林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的数量大。在邹朵云、李林波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邹朵云提供制毒工具、原材料并负责制造毒品,李林波提供制毒资金、场地及原材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邹朵云与光新科、张翼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邹朵云主导毒品的交易并收取贩毒款,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李林波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邹朵元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林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朵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林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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