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②。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③。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④。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⑤。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⑥。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⑦。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①。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无锡《华氏传芳录》卷10《母舅贡士襄周华公传》。

④光绪《无锡金匮合志》卷30《风俗》。

⑤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⑥夏醴谷:《昏说》,见陆燿辑《切问斋文钞》卷4。

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②。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③,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④。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⑤。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⑥。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

①杜佑:《通典》卷59《礼典·嘉礼》。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

③《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

④《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

⑤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

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①。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②。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③。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④,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⑤。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⑥。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年的⑦。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⑧。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

①郑燮:《郑板桥集》,第99页-第100页。

②同治《上海县志》卷20《朱锦传》。

③道光《武阳合志》卷28《义行》。

④民国《崇明县志》卷4《风俗》。

⑤同治《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镇江《京江郭氏家乘·凡例》

⑦《清世宗实录》卷4,元年二月癸亥条;卷12,十二月甲寅条。

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①。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②。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③。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蹟,“一以阐幽,一以励俗”④。

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它们有一定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⑤,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⑥。有的地主给佃农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其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⑦。

(二)寡妇的悲惨生活

封建势力的压迫,封建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一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⑧。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⑨。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震泽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岁守寡,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⑩。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11。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12,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13,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

①邓琳:《虞乡志略》卷3《典祀》。

②光绪《吴江县续志》卷7《坊表》。

③同治《上海县志》卷24《列女传序》。

④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之5《贞节议》。

⑤苏州《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抄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⑥俞樾:《春在堂杂文四编》卷1《永康应氏义田记》。

⑦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4《赠中宪大夫乡大宾作菴先生墓志铭》。

⑧同治《休宁县志》卷5《风俗》。

⑨康熙《石埭县志》卷7《人物》。

⑩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

11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

12《清圣祖实录》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条。

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①,“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②。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二十九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空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③,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④。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⑤。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制度。

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⑥!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

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⑦。规定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

总之,统治者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上层社会家庭的女子比较多。还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⑧。

宝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⑨。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①。

①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

②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③常州《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2《节妇马氏传》。

④康熙《石埭县志》卷7《贤媛》。

⑤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

⑥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

⑦朱轼:《朱文端公集》卷2《书贺烈妇传后》。

⑧光绪《宝山县志》卷11《列女》。

奉贤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②。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③。

金坛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④。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持有女子守节观念的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死去男子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劳动人民敬老养幼的美德,是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过去封建统治者给它蒙上节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识别。应当看到同是一个守节,在不同身份及经济状况家庭的女子身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内容,甚至有着某种质的区别。

(三)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这个问题上,社会存在着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力;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⑤。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而在主张守节者的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社会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仓张祥麟对妻子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⑥。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康熙时吴县周文遂妻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贫,呼归,讽改节”⑦。有公婆劝寡妇出走的,南陵刘应赓遗孀任氏,“家酷贫,姑劝再适”⑧。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⑨。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贫困人,他(她)们是社会下层。所以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前一方面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生前沈氏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⑩。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上层社会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知识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11。钱泳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

①光绪《奉贤县志》卷14《列女》。

②光绪《奉贤县志》卷14《列女》。

③民国《金坛县志》卷10《列女》。

④民国《金坛县志》卷10《列女》。

⑤同治《上海县志》卷24《列女》。

⑥王祖畲》《太仓州志》卷23《列女》。

⑦乾隆《苏州府志》卷60《列女》。

⑧民国《南陵县志》卷35《列女》。

⑨民国《南陵县志》卷35《列女》。

⑩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0《书沈节妇事》;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书沈烈妇事》。

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①。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下层民众的思想相通。

(4)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②。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庭拥有丈夫遗留的较多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③。比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④。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⑤。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二十四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⑥。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县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到夜间抢人,进行嫁卖⑦。

(五)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

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

①钱泳:《履园丛话》卷23《改嫁》。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83《刑部·户律婚姻》。

③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6。

④乾隆《苏州府志》卷71《列女》。

⑤嘉庆《宁国府志》卷32《列女》。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二十年,第44包。

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①。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各地溺女情况表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②,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①《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28《刑律斗殴》。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①。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②。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③,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④。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⑤。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⑥。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⑦。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⑧。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⑨。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

①《吉安府志》卷36《义行》,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83页

②乾隆《泾县志》卷1下《风俗》。

③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3。

④刘景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

⑤乾隆《尤溪县志》卷5《吴宜燮传》。

⑥常州《武进西营刘氏宗谱》卷6《涧柟府君行述》。

⑦施闰章:《愚山先生别集》卷3《矩斋杂记·戒溺女》。

⑧湖南益阳《熊氏续修族谱》卷首《家训》。

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①。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②,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③。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④。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⑤。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钖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钖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⑥。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⑦。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三千七百两,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亩,岁收谷十一万八千斤,钱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产业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亩,山二百一十亩,地五十二亩⑧。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⑨。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广昌县育婴堂至同治间有田租七十二石,泸溪县堂有租四十二石⑩。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分,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11。各地育婴堂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对于众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

①光绪《嘉定县志》卷16《程侯本传》。

②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

③梅曾亮:《柏枧山房文集》卷14《光泽县育婴堂记》。

④民国《吴县志》卷30《记苏州育婴堂事略》。

⑤《清圣祖实录》卷224,四十五年三月丙戌条。

⑥道光《怀宁县志》卷10《公局》。

⑦光绪《常昭合志稿》卷17《善举》。

⑧光绪《奉化县志》卷3《建置》。

⑨同治《萍乡县志》卷2《育婴堂》。

⑩同治《建昌府志》卷2。

五、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

妇女不论是以明媒正娶的形式,童养的方式,再婚的过门,到了夫家,其地位如何呢?

(一)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

自从原始社会中父权制确立,男子成为家长,开始了奴役女子的历史。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更加强和巩固了男性家长的地位。在封建时代,人们把男女关系比作天地关系,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设若高下颠倒,尊卑易置,妻主夫从,则是反常的乱伦了。

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只在没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做家长。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给民户名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①。被统治者视为神圣之物的谱牒的记载,绝对以男性为中心,它记录男子的血缘关系,写明男性家长的简历,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妇女上宗谱,是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为了女子本人。有的宗谱写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况,对此有的宗谱认为“无关轻重”,不需要写,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达尊硕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阀阅,至女夫之子孙有爵秩者,亦详载之,以志我之所自出”②。即使这种情形的,有的宗谱仍不著录:“女所所适,虽贵不书”③。很明显,即使书写女子事迹,亦是为了显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五服关系中,妻为夫服斩衰服,而夫为妻则降一等,服齐衰服;妻对夫的父母亦服斩衰,而夫对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妻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④。妻子欧打、杀害丈夫,属于“恶逆”、“不睦”的“十恶”之条,罪大恶极,为常赦所不原⑤。丈夫殴打妻子,没有成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⑥。清朝司法机关完全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夫妻纠纷案件。嘉庆二年(1797年),山西介休县人任存禄打死妻子李氏,晋抚蒋兆奎依夫殴妻至死者绞律,判绞监候⑦。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⑧。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夫对妻犯罪,至重判绞决,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的肯定。

即使在女子做家长的情况下,她在名分上还是不合格的,如无锡李明华第二女有能力,而子李鎔身体虚弱不能理家,明华临终以家事托女,女承担下来,她三次为李鎔娶妇,待到李鎔死,遗有稚子文茂和一大笔债务,道光二年(1822年)她清理借贷,“召券主列坐,抱文茂出,极地谢,谓予弟累诸君子,薄田数亩,顾悉以偿子母,勿使泉壤有负心人。众皆诺”

⑨。值得注意的是她和债主商议事情,要抱着不懂事的侄儿,表明她虽然是事实上的家长,但是社会承认的还是李鎔的儿子,李氏要管理家政,还得承认男性权力,自认是不合格的家长。这种女性做家长,是权宜办法,是暂时的现象。丈夫权力的影子,在妇女为家长的家庭中也处处笼罩着。

①《清朝通志》卷85《户口丁中》。

②《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8《刑律斗殴》。

③《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名例律》。

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8《刑律斗殴》。

⑤《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名例律》。

⑥《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8《刑律斗殴》。

⑦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094号。

⑧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112号

(二)妇女在“别内外”、“勿听妇言’训条下,被排斥和限制参予家政

男子是家长,掌握着家政大权,不允许妇女分割。统治者极力提倡所谓“别内外”、“勿听妇言”,来实现他们的目的。“别内外”,是保守妇女“贞操”的手段和伦理,这一点随后将谈到。这里指出,它要求女子不与外人外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参予家政,尤其是家庭外部事务的可能。湖南湘阴士人王朗川《言行汇纂》宣称妇女有十三禁,第一条就是禁“干预外政”①。社会伦理蔑视女子,认为她们见识少,气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们引起的,因此妇言听不得,否则就是“牝鸡司晨”,必定出乱子。统治者及社会主流观念总是把这类谰言做为治家经验,写在家训中,如武进谢氏《宗规》说妇女若“不避内外,不事女红,长舌司晨”,“皆是女德不淑”②。

(三)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类似于“家庭女仆”

排斥和限制妇女参与家政,妇女的家长附从地位的实质是什么,就可想而知了。主流社会要求女子,出嫁之前从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从丈夫,做“贤妻”;生儿女之后精心养育子女,做“良母”。按照这个要求,妇女的任务就是所谓‘相夫教子”,即在丈夫指导下从事家务活计,若是上层家庭,主妇指导婢妾去工作,劳动者家庭主妇就亲自从事家中杂务。婚仪中“奉箕帚往婿家”,就充分反映了妇女在夫家进行洒扫炊厨的家庭劳动的内容。这种劳务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的,是一种“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不具备社会劳动性质③,因而这种劳动不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④、“家庭奴隶”⑤的地位。至于社会上层家庭的主妇,不过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头领罢了。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就是她们是家长属员的实质。还需指出,妇女的家务劳动,做饭,看孩子,是最原始、最繁重的劳动,付出的体力代价是艰巨的。而这种极其琐碎的劳动,束缚了女子智力的发展,使她们变得“愚钝卑贱”⑥。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了女子这种状态,反过来又把它做为诬蔑、统治妇女的一个藉口。

(四)女子成为“生孩子底简单工具”

妇女的可悲命运,还在于她们是实质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私有制的社会,生儿子是家庭重大的事情,在财产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儿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话,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认为女的犯了罪,列为七出之条,可以撵出家门。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让丈夫娶妾,“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它的理论,使一夫多妻成为正常的制度。

丈夫为了财产不致沦落他族,后继人确实是自己的儿子,即不仅是名义上的,而且是血统上的,绝对要求妻子保守贞操。贞操观念,社会意识把它看作妇女的气节问题,是女子的最高道德。为了妻子保持贞操,丈夫要求妇女过幽居的生活,避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触。前面提到“别内外”,包含禁止女子与外人接近的内容。康熙时即墨杨姓家族《家法》规定:“异姓卑幼,妇人不许辄见。小姑之夫不见,侄婿非大事不见,堂侄婿大事亦不见”。对比较近的亲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该《家法》又说:“妇人不得入庙焚香,不许游山玩景,不许与男子语”。这一条规则,目的就在后一句话上。对家中的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处理的,不能一概不联系,于是又有相应条规:“家人不许入中门,

①见陈宏谋:《五种遗规·教女遗规》卷下。

②常州《毗陵谢氏宗谱》卷1。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页。

⑤《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0页。

有所禀则扬声传语;有事呼入,则妇人避之,有所诏,则隔帘而命之”。该《家法》还规定:“妇人非至亲之家,不得住”;“妇人不许往疏亲家饮燕”①。如此这般,简直差点把女子捆绑在室。

对于女子贞节的要求,在各个阶层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为私有制所决定。但如上述多种多样的具体要求,各种类型家庭不全一样,在劳动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如过幽居的生活,社会上层家庭有可能实现,劳动者的妻子要下田,当然要走出家门,出现“壮丁健妇相杂于道”的景象,没有可能来藏“娇”。

(五)妻子时或被当作财产出卖

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属品,最严重的是被视作财产,以至被出典出卖。本来,丈夫用聘金娶妇,是变相的买老婆,自然形成处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卖的实际权利。清代,卖妻的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②。说明该地卖妻的事实和原因。究其缘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不睦,这是家长包办婚姻的必然恶果;一是为贫穷所迫,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所以兴国的卖妻及其原因带有普遍性,反映全国的情况。四川汉川人黄同兰,移居德阳县,替儿子黄秀元娶江子陇之女为妻,小夫妇合不来,黄同兰商得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钱十七千文,到曾宣迎娶的时候,黄又向他要酒水钱③。就是伉俪不和而卖妻。清初顾炎武在陕西户县、歧山之间,看到农民为了交纳钱粮,“相率卖其妻子”④。康雍间,绩溪县陈文成的家族中,“贫屦至欲鬻妻子者十三家”⑤,可见卖妻者之多。

鬻妻者受国赋、私租、债务、贫病、岁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卖妻子解决眼前的困难。这种买卖、当授受之际,原来的夫妻生离死别,男的伤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⑥,夫妇“相诀而哭”⑦。被卖的妻子对丈夫依依不舍,毫无怨恨,这是因为卖人者与被卖者都是被压迫的受苦人,妻子被卖的决定因素不在丈夫,而在封建社会制度。

还有一种典妻的现象,在浙江、甘肃等省流行着。男子无以度日,将妻子租典给人,受典者亦多系无力娶妻者,或有妻而不孕者,为了传宗接代,租人妻小,定有年限,到期归还⑧。这种婚制遗留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五十年代初期土地改革的时候,江西农村还有一种“租人利”的债务,即是典妻制存在的表现⑨。

卖妻典妻的事情中,尽管卖妻的丈夫也是受迫害者,然而妇女所遭受的痛苦更沉重。男子还可以将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转移妇女身上。因此卖妻现象也不失为男子视女子为财产的实质的表现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妇女在家庭内部,被排斥和限制参与家政,屈居附从地位,实质上是“家庭奴隶”及丈夫的“生育器具”,甚至还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权利,被当作财产出卖。家庭,并不是妇女的乐园,只能自寻其乐的栖留所。

六、妇女与生产资料、主要生产劳动相脱离

女子结婚之后,在家庭的地位如何.取决于她们同生产资料、同生产劳动的关系。

①山东《即墨杨氏家乘》。

②同治《兴国县志》卷37《请禁时弊详文》。

③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第73包。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29《钱粮论》。

⑤乾隆《绩溪县志》卷8《陈文成传》。

⑥嘉庆《芜湖县志》卷14《邓光远传》。

⑦雍正《浙江通志》卷188《闻人炳传》。

⑧赵翼《簷曝杂记》卷4《甘肃陋俗》。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民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具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那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的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谊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①。他所见的是八个省的部分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官僚李绂到云南去,在荆襄至常德的路上,见“妇女皆徒跣,治田畴”,“与男子杂作水田中”②。可见湖南、湖北妇女下田并不希罕。江南人方苞给他兄弟写信,说“余每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时雨降,脱履就功,形骸若鸟兽”③。他很不以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为然,但这却是事实。大体上讲,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部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北方女子也有置身农事的,如直隶蠡县的妇女“农时躬耨”④。妇女从事的农活,因各地区农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南方稻米生产中,女子从事插秧、除草、车水灌溉、收割打场等项活动。如松江府妇女“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⑤。在北方,女子主要参加收获,如河北玉田县妇女采棉摘豆,禾麦登场时在场上干活⑥。苏州人沈德潜有诗句:“磨镰霍霍割上场,妇女打晒田家忙”⑦,反映了南北各地妇人参加收割打场的事实。农业生产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定的技术性,它的主要劳动力是男子,如关键性的技术活——选种、育种,最笨重的体力活——犁田、耙田,都是男子的事情,女子的劳动是在男子指导下进行的,是辅助性的,是农忙时补充男子劳动的不足,因此她们不是农业主要生产者。

纺织业是封建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女子在农忙以外,“暇则纺织”⑧。蠡县农妇庞魏氏一天能织布一端⑨。在纺织业中心之一的苏松地区,“乡村纺织,尤尚精敏”⑩。吴江县“小家妇女多以纺织为业”11。农村家庭纺织业,大多是为自家消费,只在商品经济和纺织业同时发达的地区,产品才较多地投入市场,取得货币以补助家用,有的还可以养活自己,如官员尹会一所说:苏松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即能织布,

①徐珂辑:《清稗类钞·农商类》,第17册第5页。

②李绂:《穆堂别集》卷14《云南驿程记》。

③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卷17《甲辰示道希兄弟》。

④李塨:《恕谷后集》卷6。

⑤嘉庆《松江府志》卷5《风俗》。

⑥光绪《玉田县志》卷7《风俗》。

⑦沈德潜:《归愚诗钞》卷8《刈麦行》。

⑧乾隆单修《铜陵县志》卷6《风俗》。

⑨李塨:《恕谷后集》卷6。

⑩嘉庆《松江府志》卷5《风俗》。

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①。然而从全国看,从农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纺织,并未创造多大价值,一般也不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女子尽管是家庭纺织业的主力,但不能改变非主要社会劳动者的地位。

妇女还进行了其他的生产劳动,如南汇女子从事制盐业,健妇能负盐行百余里,“赖以给衣食”②。钱塘女子络丝、褙纸、缝纫③。刺绣、做针线的妇女又多些,如福建晋江人王命命岳的母亲“日刺女红”,“每日操作至鸡鸣,约以日得钱十余文”④,等等。大都是琐碎细小的服务性劳动。

看来,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农忙时务农,勉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农闲时日夜纺织;还有笨重的、琐细的家务劳动。她们的辛勤劳苦,已为当时人所指出:“村妇之劳,甚于男子”⑤。但妇女的家务劳动,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不是社会性生产劳动,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她们作为男子助手参加的一些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家庭经济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所以不掌握生产手段的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上必须依靠男子,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被支配地位。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对立。

《清稗类钞》的一则资料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说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的事实,她们没有包裹过足。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澐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⑥。乾隆时,袁枚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为人佣工,皆不缠足”⑦。光绪间修的《奉贤县志》说该县十家村地方,“务农者多,妇女不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致远⑧。独逸窝退士辑《笑笑录》卷6录有《余墨偶谈》一一则,说广西“乡村妇女率大足,肩挑负贩,与男子同”。女子天足的地方,恰是她们参加农业生产的省区。相反,北方妇女下田少,弓足则多,钱泳说:“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⑨。天足多参加生产劳动,裹足则多从事家务劳动,足的状况与劳动性质相关联,就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裹足与否,在汉族统治者中认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来,统治者把缠足作为妇德、妇容的内容,认为只有三寸金莲的女子才可能有教养,才美丽。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脚视作禽兽,极端鄙视,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所以裹足与否,就涉及到妇女的身份地位了。吴震芳在《岭南杂记》中说:“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⑩。钱泳则说:“两湖、两广、云贵诸省,虽大大家亦有不缠者”11。在两广裹足成为大家闺秀的事情,她们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社会上层最要求妇德、妇容,他们家庭的女子缠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妇女要干活,讲究不得“妇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时尚的缠足;婢女贱妇,供人使役,她们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贱,是以社会上不许缠足。裹足成了社会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力,天足是下层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了不同阶层家庭妇女的分界线。缠足本来是对妇女的迫害,却变成了一部分女子的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36《敬陈农桑四务疏》。

②光绪《南汇县志》卷20《风俗》。

③雍正《浙江通志》卷99《风俗》。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60王命岳:《家训》。

⑤同治《萍乡县志》卷1《风俗》。

⑥王沄:《漫游纪略》卷1《闽游》。

⑦袁枚:《随园诗话》卷10。

⑧光绪《奉贤县志》卷20《杂志》。

⑨钱泳:《履园丛话》卷23《裹足》。

⑩吴震芳:《岭南杂记》,转引自民国《陆川县志》卷4《风俗》。

“权力”,事情的颠倒竟至如此!封建制度的腐朽,上层社会道德的败坏,才产生这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和恶劣的情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为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年)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着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年)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年)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①。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年)松弛这项禁令②。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后日对王熙的讥讽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作起。《桐阴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③。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个现象④。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反对缠足,他呼出那个时代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流社会奴役、玩弄女性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七、清代妇女问题的特点

以上涉猎了清代妇女问题的几个方面,是作了横断面的解剖。而对清代不同时期妇女问题的变化,没有分析,比如育婴堂的设立,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不同历史阶段,原因方面有所不同,如在江南,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势力发展较快,它们企图利用“慈善”事业,达到侵略的目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苏松太道沈琛“以华人子女被洋人收养为虑”,下令所属各府、州、县举办育婴堂⑤。这就使得该地育婴堂的建设从单纯的保护女婴,进而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作斗争的性质。这样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笔者仅就交待过的事情作一点概括,意在说明清代对女子压迫的特点,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一)清代妇女所受封建压迫更加系统化、具体化。

清代女子,从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项项制度、风俗,一股股封建势力,随时向她们扑来,或则窒息她们的生命,或则使她们艰难竭蹶,经历惨澹的人生。女婴降世,立即就有被淹毙的危险。侥幸活了下来,还在幼年就莫名其妙地被定了婚,或者竟当了待年媳,先受一通恶婆、小姑的折磨。明媒正娶也好,童养也好,早婚制度使她们身心还在没有成熟的时期就被束缚在家庭中,没有选择伴侣的权力,只能“听天由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把命运交给原来陌生而后又为“所天”的丈夫。夫妻和睦的还好一些,侍奉公婆、

①钱泳:《履园丛话》卷23《裹足》。

②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25。

③《桐阴清话》,录自《笑笑录》卷6。

④钱泳:《履园丛话》卷23《裹足》。

丈夫,养儿育女,平安地了却一生。如果家业不济,或夫妻感情失和,还可能被出卖,尝一次另换主人的痛苦。更有不幸的,丈夫早亡,守寡吧,生活难过,并会因孤儿寡妇被人欺凌;再婚吧,要接受种种羞辱,死了也要遭到再嫁妇的谴责,而不见谅于宗党。婚姻中的不幸,她们可能做一辈子贞女,不过她们大多是短命的,婚姻制度的恶劣,使得部分女子反而羡慕贞女,甘愿与灵牌为伍,“槁木死灰”,也不足以形容她们的心情。妇女每走一步,都遇到传统社会制度设下的规条拴缚起来,难于有幸福的人生。

对女子的受压抑来说,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是最重要的。封建家长为子女选择配偶,从家庭的利益出发,即为传宗接代,光大门庭,保持或提高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为此着眼于对方的门第和财产,选择门户相当的结为姻戚。家长们很少以至不考虑婚姻当事人的愿望。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包办和对子女支配权,是封建主义的家长统治的一项内容和一种表现形式。包办的婚姻,自然不能使青年男女称心如意,于是造成一些青年人的极大苦恼和家庭的不和,以至出现许多的悲剧。那些被害的青年男女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女子由于是男子的附属物,婚姻的悲剧中她们多是主角,痛苦来得特别深沉。什么时候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女子的人生权力和人身就要受到无情的践踏。财产的男性继承制度,排斥女性的继承权,这就使得女子丧失谋生的条件和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仰赖于丈夫,从而丧失独立的人格,成为男子的附属和“家庭女仆”。包办婚姻和封建财产继承制是封建锁链上的两个大环套,使得女子寸步难行。

上述女子所受的压迫,宋元以来基本相同,但是清代使女子所受的压迫更加系统化和具体化。

清朝政权极力维护男子对女子的支配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已有的压迫女子的制度。这就是阻止妇女再婚的旌表“节孝”,清代规模大,制度完备,超出了前代只给个人树立牌坊的做法,放宽旌表条件,注意于穷乡僻壤搜集节孝典型,在更大范围内给寡妇立集体祠宇,使更多的“节烈”女子受到表彰,扩大守节思想的影响,腐蚀女子的心灵,起了极坏的作用。殉夫、守贞,虽然在法令上表示不赞成,但是实际上却在那里旌表。在清朝,丈夫对妻子的家长(尊长)地位得到法律的进一步承认。如“十恶”第八条“不睦”,《唐律》的内容是“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律文很明确,妻殴告夫属于这个范围。《唐律疏义》特地指出:“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宗夫”。夫妻实质为尊卑关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与尊长、尊属并列,强调夫的地位。妻子若谋杀丈夫,此条虽未明言,但“恶逆”条业已载明,此处无须重复。但是,丈夫若殴告、杀害妻子呢?这里没有明确交待,《疏义》讲解说,“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①。夫对妻属齐衰服,是缌麻以上亲属,这里不问“尊卑长幼”,就把丈夫包括在里边了,即可以判处丈夫对妻子的不睦之罪。到明代,“不睦”的律文没有变异,然而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是尊卑长幼,而是“专指尊长”②。即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并不入此条。这样,唐、明律就有了重大差别,丈夫杀卖妻子,不再是属于十恶中的不睦之罪了,夫权得到进一步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清律完全继承了明律。清人沈之奇等辑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释:“此条皆亲属相犯,为九族不相协合,故曰‘不睦’。卑幼犯长则重,尊长犯下则轻”

③。可见在“不睦”中,清朝和明朝一样,严格区别尊长与卑幼犯罪,给予不同的处分,这就在夫妻关系中,进一步巩固丈夫的优越地位。

清代的宗族势力和政权相结合,构成对人民的统治网,宗族的祠堂,无异于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祠堂支持男子,压迫女子。它的种种规约,不许女子参与家政,不许妇女自由行动。

①以上俱见《唐律疏义》卷1。

②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

在服制上,女子一入夫家,和公婆为斩衰服属关系,与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为大功服属关系,与夫之兄弟、姐妹、姑为小功服属关系,同夫之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不在室的祖姑、堂兄弟、堂姐妹都是缌麻服属关系,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规定。妻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不论已未成伤,均判斩立决,若已致死,不问故杀误杀,均凌迟处死。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来的亲属关系判罪,即斩决或凌迟。若平人之间,谋害人命已成者,不过判斩首监候,非有意而杀了人的,判绞立决或绞监候,故意谋杀而未伤的,处刑为杖一百、徒三年①。将这两种判刑一对照,不难发现,妻子对夫族犯罪的判刑较平人之间的重得多,可见政府保护宗族势力,并通过它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总起来说,清代政权、族权和夫权互相支持,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法律、旌表、赈济、舆论等手段,强化了对妇女的统治。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强化对妇女的统治,是历史前进的阻力。

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到清代,社会矛盾非常严重,资本主义萌芽及其缓慢发展,冲击着这个古老制度。这是封建制的衰落时代,是孕育着它的掘墓人的时代。

清代妇女参加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王聪儿是川楚陕白莲教起义的一个著名领袖,乌三娘是王伦起义军的核心成员之一,李文成的妻子和女儿在滑县坚持战斗到最后时刻,她们可歌可泣的斗争,充分表明妇女是反封建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女青年与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家庭包办婚事。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中,看到一些婚姻案件,有的青年女子原有意中人,但是父母作主将她们另嫁他人,她们仍与原来的意中人往来,终至发生刑事案件,究其犯罪缘起,仍是由于婚姻的不遂心,应该说,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始初,是包含反对包办婚姻因素的。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塑造林黛玉、尤三姐、司棋等小姐、平民、丫头的婚姻悲剧,她们以不同方式表现了对婚姻自主的追求,她们失败了,遭到了封建势力或明或暗的谴责,但她们是反抗者,以斗争表现了自己的愿望。可以说那个时代青年女子要求婚姻自主,追求幸福生活,她们的斗争被曹雪芹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寡妇再婚,也是一种很艰巨的斗争,即要冲破家庭的、宗族的、社会的种种阻力,追求生存的权力和生活的改善。劳动女子以她们的生产劳动,要求和扩大参与家政的权力。

(原载《清代研究集》第5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此文系在1964年写成的稿子基础上于1984年加工而成。)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患上了白血病,要想维持生命很难,医生给了父母一个建议,建议他们再生一个与她基因相配的孩子,新生儿的脐带血对白血病患者有很大的帮助。就这样,这个本来就有一儿一女的家庭,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婴儿的孕育方式生了妹妹,而这,似乎挽救姐姐就是她的使命。随着妹妹的长大,她不断向姐姐捐献者白细胞、血小板,甚至骨髓,然而,姐姐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了,已经恶化到了癌症,甚至导致了肾衰竭,这次将从妹妹身体里取出一个肾脏捐给姐姐,不料,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妹妹不想再过这样的生活,不愿意舍弃自己的健康,不愿意失去和同龄孩子一样玩耍运动的机会,她不想再给姐姐任何东西了,她拿出自己攒下的钱以及从哥哥那拿到的钱,去请了律师,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或得所谓的“身体器官支配权”。不知道你会怎样想妹妹的做法?当我看到这一幕时,真的觉得她太自私了。孩子的父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

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影片中另一个小故事是关于姐姐与另一个男孩的爱情故事,他是姐姐在医院无意看到的,他和她一样,当时已经因为化疗没有了头发,他患的是粒性白血病,是中很少见的白血病,男孩很开朗也很英俊,自从见到他第一面,姐姐就爱上了他。他们开始约会了,在麦当劳里他们会吃一大包土豆条和一大杯可乐,然后就这样聊着天,开着玩笑,那段时光多么美好,我知道每个女孩都在期待完美的爱情,而这样的日子对他们任何一个来说,都是短暂的,直到有一天,在两人晚上约会之后,她再也没联系到他,她伤心地问着妈妈男孩的消息,这时才知道了原来男孩已经去世了,她很难过,上天是这样不公平,一次又一次夺走她这些宝贵的东西——她的健康,她的爱情。母亲和律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然而在法庭上,当妹妹有意掩护不想救姐姐的原因,为什么不想捐给姐姐肾脏时的不安,却让妈妈产生了不解,她追问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可弟弟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女性社会地位论文

中国女性的地位问题,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它不

3.关于妇女家庭经济地位的研究内容较多。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因而,妇女走出家庭、跨入社会被看成是妇女解放的标志。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妇女获得经济收入途径增多的同时,“妇女重返家庭论”也作为一个重要的妇女问题被提了出来,而且一度成为妇女研究的热点问题。 (三)妇女的政治地位 作为妇女社会地位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妇女的政治地位研究多见于研究妇女社会地位的文章中,一般较少形成独立的研究内容。妇女政治地位的研究内容主要为:妇女政治地位的法律保障;中国妇女政治地位的现状(多以妇女参政情况来体现);妇女的权利意识、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 妇女参政的主要障碍与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所形成的历史积淀、妇女在不同环境下的角色冲突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最为重要的是妇女的自身的参政意识较为薄弱。妇女参政成为妇女整体的自觉意识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全面进步。 (四)妇女的教育地位 研究妇女教育地位的文章很多,研究内容包括妇女的教育状况、妇女教育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对于后者的研究更多,研究妇女受教育程度对妇女地位的影响主要研究了妇女受教育程度对妇女参政、职业选择、经济收入、婚姻、生育(包括计划生育)的影响。 建国以来,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改观,妇女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入学率不断提高,文盲率不断降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越来越多。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出现代的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也有不少现在的女强人。“女强人”的魔咒给现代独立女性带来了颇大的社会压力。这都促使了当代中国女性重新的、自主的思考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新一代的知识女性已经有了更加豁达的想法,无论是选择成为贤妻良母、专职太太,还是选择独当一面的职业女性,不卑不亢态度,独立个性的生活追求,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旁。这也似乎为我们提供了对未来女性形象更美好的遐想。 分析完女性地位,其实我觉得想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女性,是要学会寻找我们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赢得地位。如今在中国,女性应越来越多的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生产中担负重要的责任了。不说诸如护士之类的服务性行业和文艺领域是女性垄断的行业,现在女性也越来越多的从事技术研究,行政管理等职务,甚至在军队这种充满阳刚之气的行业中也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这样一种思想,必然在不断的传承中发展深入,中国女性将在祖国的繁荣发展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也必然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更多的动力。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任课老师: 上课班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论文评分标准:

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 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3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

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浅谈女性在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

从古至今,人类的历史也就是由男女两个性别组成。即便是这仅仅的两个分类,他们在千万年的共同生活中也是相互的对立的。这对立就具体体现在男女地位,尤其是男女社会地位的对比上。 远在人类还在旧石器时代,那时候的人们主要是采摘野生的植物种子、果实、叶子、根和茎来食用。不过,人类毕竟是主要需要吃肉的动物。于是,身体相对比较强壮的男人就要外出打猎。他们打猎可是有风险的行为,而且能不能打到也未必可以肯定。于是,尽管人们很喜欢吃肉,但是也不得不主要靠女性采摘来的植物的东西来维系自己的生命。于是,这个时代的女性也就很有权威,他们甚至可以主宰男人的去留生死。家族也是靠母亲的独门血缘进行维系的。 但是历史发展到距离今天五千年前左右,在女性当这个人类的主有足足一百万多年之后,男人发明了弓箭、发明了畜牧、发明了种植的农业,于是,女性的采摘也就显得不足和微薄了。在这个时候,女性开始一步步走下权力的颠峰,沦落为更低一点的部落中战争后男人抢夺的战利品了。也就是说女性开始被物化,成为男人的附庸。而这个情况到奴隶社会,就凸显得更加的厉害和明张。 社会进步到了封建社会,我在这里是以中国为论述的对方,不一定符合外国尤其是西方的历史。女性在社会分工主要是负担织补。每年七月七日的乞巧节就是妇女向织女姐姐乞讨女红、女工的技法和心得。以后又因为牛哥哥和织妹妹的爱情故事,才演化为中国的情人节的。在这个时代,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好不容易

得到了一点尊严的男性怎么可以那么轻易地失去自己的权柄呢?于是,各种用来限制女性心胸和志向的学说诞生,他们一个个信誓旦旦,说什么乾坤、阴阳的理论,硬生生把一个人类的一半说成是人类的垃圾和祸害。尤其是那些女性中佼佼者,更是被那些男性说成是祸水。 历史的车辆开到资本主义社会,这在我们中国虽然没有很明确地经历国际多资本主义,但是,在这个我们也是浸润过几十年的。在这个社会形态,女性开始了比较独立的生产和劳动,而且形态也不限于织补了。不过,由于这个社会的整个劳动阶级的地位都很低下,妇女就不可能单独地得到提高。而这个时候的社会的上层,女性却依然主要地扮演着花瓶和装饰的角色。所以,这个时代的女性依然是严重低于男性的一个性别。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我们毕竟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水平,各种分工和道德所形成的造成女性即成地位的因素没有完全消灭。

妇女地位变化.

妇女地位变化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女性地位一直饱受争议。历史是不平的历史,那么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将延续着这种不平等。经历了种种社会革命或变革,直至主张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地位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从整体上讲,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女性地位曾经历了一段巅峰阶段——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自然分工上占据优势,因此,女性在这一时期占有很高地位,倍受尊崇。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优势日益突出,女性地位极度下降,母权制被推翻。 在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地位完全沦落,成为男性任意支配的奴隶。在社会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主力,女性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和家务成为女性的责任,妇女完全丧失自由,成为财产,可任意交易与买卖。 到封建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 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 直至近现代社会,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从意识上开始觉醒,并且开始接受正规的社会教育,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和女权主义。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且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的长期不平等的根源,在短时期内是无法彻底根除

妇女地位调查问卷

样 本 编 码 制表机关:全 国 妇 联 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卷(教育与婚姻家庭情况部分) 您好!我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员,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妇女地位的社会调查依据随机抽样方法,选中了您的家庭进行调查。下面我要了解一些关于户内成员的情况,请给予支持。谢谢! 户内成员情况表(略) 将本户内18岁-64岁(含18岁和64岁)常住人口按先男后女,同性别按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开始排列,按顺序填入入户抽样表,找出最后一行与事先圈定的列相交处的数字,序号与此数字相同的人即为具体调查对象。 我们选中了您家的 作为调查对象,请问他/她现在在家吗?如果他/她现在不在,请问他/她什么时候在家,我是在您家等候好呢,还是在 月 日 点 分再来找他/她?

首先请告诉我您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 A1 您的性别:(请调查员直接填写)A1 □ 1 男 2 女 A2 您的出生年月:19 年月A2 □□A3 您的民族:族(用文字据情填写,编码见民族编码表)A3□□ A4 您18岁以前居住最久的地方是:A4 □ 1 农村 2 镇、县城 3 中小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下) 4 大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8不知道 A5 包括您在内,您有兄弟姐妹个,其中姐妹个。A5□□您的排行是第几。□ 下面的问题与您的受教育经历有关: B1 请问您是在几岁时上的学?周岁B1□ 97 未上过学(跳问B3)99 不回答(跳问B3) B2 不包括成人教育,您总共上了几年学?年B2□ 97 不适用 99不回答 B3 (问未上过学及上学年数少于4年者)您是否上过扫盲班? B3□ 0 否(跳问C1) 1 是 7 不适用 9不回答 B4 a 您目前的受教育程度是:B4a□ 0 小学 1 初中 2 高中 3 中专 4 大学专科 5 大学本科 6 研究生 7 不适用9不回答 b 是否是成人学历教育?B4b□ 0 不是 1 是

古代日本婚姻制度

日本古代婚姻制度 专业:专门史 学号:2011010432 姓名:牛秀普

摘要 婚俗作为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体现,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所谓婚俗,简言之就是男女双方在互相结合、组建家庭中的习俗。它不仅包括成亲阶段,而且包括完婚前的准备阶段和完婚后的表现阶段,是一种能够贯穿人生全过程的重要习俗,因而一直以来备受人们重视。 谈及古代日本社会的婚俗,主要流行访妻婚,从3世纪的大和时代开始,直到14世纪为止日本流行的是走婚,即妻访婚。这一婚姻形态是当时最普遍的婚姻形态,但并不是唯一的。在妻访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男方居住在女方家的婚姻—妻方居住婚。到了11世纪,妻方居住婚得到空前发展。 到11、12世纪,新处居住婚已流行于平安时代的贵族社会中。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古代日本的访妻婚以及之后出现的妻方居住婚、新处居住婚。 关键词:访妻婚;婚姻形态;妻方居住婚;新处居住婚

第一章访妻婚 综合摩尔根和恩格斯等关于人类婚姻发展经历了历史的研究成果,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原始杂婚、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这样几种顺序相承的婚姻形态1。而且,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婚姻形态反应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前四种婚制的。姻形态与前阶级社会相适应,而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婚姻形态则是专偶制的。 但是在某些地区、某种历史条件下有可能发生变异,变异的原因在于收到某种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中断了自身自然演进的历史过程。因此,原生形态的文明与外来文明杂合在一起,从而出现变异。 在亚洲先进文明的影响之下,日本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鉴于此特征,并使两者杂糅在一起,其婚姻形态也呈现出错综复杂、别具一格的色彩。 访妻婚男女双方只是暮和朝离的不稳定的两性关系,相互间不需要信守婚姻的誓约,也无需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在这种婚姻中女性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婚姻生活方面拥有与男性一样的婚姻选择权与自主权,这是古代日本女尊男卑的社会现实的一种反应。她们与娘家关系的密切程度甚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还没有形成支配与隶属关系,血缘关系重于婚姻关系。 访妻在日语中称“妻问”,“问”有访、问之意,即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并不同居,而是各居母家,过婚姻生活则是通过男到女方家造访来实现,或短期居住,或暮和朝离,因此称之为“访妻婚”。 访妻婚在民间以自由恋爱缔结婚姻,求婚时男性会在女家窗户大并唱求婚歌,女性会唱答歌,这种方式称为“歌垣”,若女子答允,则会留男子过夜,称为“夜这”。 在贵族阶层,由于政治婚姻盛行,当时贵族女性又绝少出门,很难与同龄男子有近距离接触,即使是自由恋爱,也是通过较为间接的形式建立关系,因此贵族访妻婚的缔结形式亦与民间有所差异。贵族男女的恋爱通常是男性听闻某女子才貌出众,或偶尔于窥得女子容颜。男子对一个女子有意时,会作和歌传情,女子收信后会由侍候她的女房代笔回信。如郎有情、妾有意的话,不久女子就会亲笔回信给追求者,然后双方赠答和歌维系感情。一段时间男性便到女性家拜访,近侍女房会引导男性与主子会面,但女子不会直接露面,而是要坐于御帘之中,置身几帐、屏风等的阴影之下,并以扇子将容貌隐藏起来只能。男子凭所听到衣襟摩挲的声音和所闻到的清幽香气来产生对女方的幻想,从而对女方有更诚挚的爱慕。等女方父兄调查过男方家庭背景,再代女方拒绝或同意结婚。 1摩尔根,古代社会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付春杨 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财产权利的客体 ——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付春杨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通过对大量清代婚姻案例的考察,解析当时妇女的婚姻地位,揭示其缺乏独立人格的事实,从实证的角度判读在婚姻伦理掩盖下妇女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本质。 关键词:妇女;婚姻;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付春杨(1969-),湖北武汉人,女,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及中国宪法文化 收稿日期:2007-03-22 美国人类文化学家理安·艾斯勒将社会人际关系分为伙伴关系和统治关系两种模式,其均源于或者复制于家庭中的性别关系[1],研究妇女的婚姻地位将有助于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结构方式。如果说近现代的“共诺婚”的本质为“设权的意思表示”[2],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身份契约,那么传统社会的聘娶婚则是男女双方家长(或其他有权人)缔结的以妇女的性能力与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在婚姻契约中,妇女只是权利的客体。尽管婚姻担负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在人伦大礼的背后,仍不过是二姓之间的买卖而已。关于聘娶婚的买卖本质陈顾远在其《中国古代婚姻史》中已有过论证,本文惟试图从清代有关聘娶婚的判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况并籍此研究父权、夫权、族权的财产化体现及其对妇女的支配实质。 一、在室女——父之财产 在室女是没有出嫁的女子,“在家从父”,依据清律“男女婚姻”条下附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可见在室女的婚姻例由直系尊亲属主婚,而最主要的则是父亲。母亲虽然名义上同为亲权人,但父亲的权力无疑是决定性的。正如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权,而家母只是一种敬称,家母同样是家父权的客体。若母亲与夫家断绝关系,女儿则与其母再无瓜葛,母亲更无权过问女儿婚姻。“判阮王氏等堂词”[3]315中,刘氏在丈夫死后与外人私通而被赶出婆家,县官判令其女归婆家,“母嫁子离,恩断义绝”,令刘氏此后对女儿不得丝毫过问。 从判例中可见,在室女婚姻绝大多数情况系由父亲做主,只有当父亲亡故时才由母亲做主,父母双亡则由收养之余亲做主。如“臬司奉监院一件为杀男拆媳事”[4]222中何梦良的两个女儿在父母双亡后由姑父主婚。而另一则案例“欺昧婚姻事”[5]中,父亲外出,父妾收了男家一头牛将女儿许嫁,此后父亲归家,不同意这门婚事,母亲的许婚就不作数了,如果说此案是因为妾非主母,不能行使亲权,尤有可说,而“斯玉泉控沈志渭悔婚改略由”[6]366中沈志渭之妻沈张氏将女儿香爱许给斯玉泉为妻,沈志渭将女儿改许许长远,地方官认为沈志渭不知其妻许婚之事将女儿另嫁,并无过错,即使明知其事也无妨,明确认定父亲才是女儿婚姻的最终决定者。至于兄之主婚权则不是绝对的,“批曹汉进恳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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