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3破17号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鲁03破17号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鲁03破17号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鲁03破17号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1)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内,即截至2018年10月16日共有2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21笔债权,申报总额22442536.94元,均为普通债权。

(2)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的债权

截止2019年12月12日,有3家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申报总额为224243.58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经审查,管理人确认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帝伯公司”)普通债权人19家,债权金额共计21614098.11元。

上述债权中17家债权,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6日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确认债权金额为21426684.53元,均为普通债权。

其中2家债权,债权金额为187413.58元,性质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将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权人对债权表无异议,管理将提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并进行分配。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直接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该债权受偿金额予以提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职工债权

截至2018年6月29日,管理人共计确认森帝伯公司职工债权 30人,职工债权数额497663.83元,管理人已根据上述确认情况编制《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清单》并已于2018年10月18日于森帝伯公司厂区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间无职工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截止2018年6月29日,山东富思特管业有限公司代破产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43430.62元。上述职工债权共计541094.45元,因职工黄兆祥同意从其工资中扣除其欠破产人的借款40000元,故职工债权调整为501094.45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19年10月21日,森帝伯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827242.3元,为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拍卖、变卖款。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21日,森帝伯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445572.73元。详见下表:

森帝伯公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明细表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森帝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管理人自分配方案裁定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分配步骤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本次为最终分配。若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的,则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顺序进行追加分配。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不再重新表决。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一)管理人报酬

森帝伯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依法开展并完成了各项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案森帝伯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1827242.3元,经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202724元。

(二)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对于预留的无需支出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直接将相关金额后续性支付给债权人。

(三)其它事项

1、本次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为此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主要为后期程序的公告费,该后续发生的费用从预留的破产费用中支出。

2、本分配方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次未通过,管理人将提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六、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山东森帝伯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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