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5 ] 15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 )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 号;邮政编码:100812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8 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绿地率= ×100%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辅助工程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

综合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m3 )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1200;

Ⅱ类::500~1200;

Ⅲ类:200~500;

Ⅳ类:<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

Ⅰ类:≥1200;

Ⅱ类:500~1200 ;

Ⅲ类:200~500;

Ⅳ类:<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 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10m3垃圾。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 %~35 %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二+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 % ~10 % (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 / d )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1200~1200;

Ⅱ类:600~1200;

Ⅲ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 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5%~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确定。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口处理能力(单位:t / d )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300~600;

Ⅱ类:150~300;

Ⅲ类:50~150;

Ⅳ类:≤5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前处理系统、发酵及后处理系统、除尘脱臭、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 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 %~30%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8 %~10%。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确定。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三+九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转运能力(单位:t / d )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1000~3000;

Ⅱ类:450~1000;

Ⅲ类:150~450;

Ⅳ类:50~150;

Ⅴ类:≤5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四十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压缩转运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自控监控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为20 %~30 %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四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5 % ~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净(配)水厂用地和泵站用地。

第四+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 / d )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Ⅰ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第四+六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水厂

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

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

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二、泵站

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四+七条净(配)水厂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4 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泵站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5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给水工程净水厂一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环境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水厂总用地的5 %~12 写,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用地和泵站用地。

第五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 / 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注:Ⅰ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污水处理级别划分如下: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第五+二条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一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和处置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厂的生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可与一级处理厂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

污水深度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

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二、泵站

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五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6 的规定。

第五+四条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不应超过表7 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污水处理厂总用地控制面积的5 %~15%,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分:

徐金泉徐文龙董一新胡传海王敬民孟宝峰云松刘涛

城市给水污水处理部分:

李树苑刘海燕吴瑜红张怀宇杨文进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办标函[2003]372号《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于2005 年9 月9 日以建标[2005]157 号文批准发布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编制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现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时参考。

2005 年8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切实做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是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近年来建设和用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

第二条本条明确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本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用地在宏观上起控制作用,也为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确定用地规模、总平面设计和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提供科学依据,使项目建设有所遵循。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指标的适用范围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基本一致,适用于新建项口。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受原有条件限制,情况较复杂,且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规模和方式各异。有的可以在原厂(场、站)区内改建、扩建,不需或没有条件新征土地;有的在厂(场、站)区外规划的预留地扩建,有的需新增部分用地等等。因此,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故条文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必须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的基础上.要求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地做到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五条本条明确本建设用地指标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与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制定发布,故本条对用地指标的一致性作了明确规定,注意协调,以免发生矛盾。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按照经济合理的规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不仅能发挥项目各项设施的能力,发挥投资效益,而且能使项目占地更加科学合理。因此,本条按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强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应按经济合理的规模进行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以及转运站等)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应按照其国家现行的工程项日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是建设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对节省投资和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关系极大。本条强调选址首先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还要将土地优劣条件,节约用地作为选址的重要条件,应尽可能地选用荒地、劣地,尽量不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千方百计做到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八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若分期建设时,强调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征用的要求,以避免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浪费土地。对于近期建设用地要求合理集中,对于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预留在厂(场、站)外。

第九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有利于减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对于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可以做到节约用地。

第十条本条要求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避免搞“大而全”或“小而全”工程,减少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压缩建筑面积,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巨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做好多方案比较,反复论证选取合理和节约用地的最优方案。其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各项用房的规模都较小,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可以减少建筑物占地。对于场(厂)区建筑物的交通运输设施,要求按照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和充分利用地形地势进行合理布置,也是合理和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本条要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按照经济合理的规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规模是确定建设用地的主要方面。因此,确定符合实际又适应发展需要吃建设规模,对于项目建设、合理和节约用地是非常重要的。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选址时的用地要求。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按照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以利于控制总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分期实施、分期征用,以免浪费土地,同时考虑各期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与建设规模的关系不显著,而且规模增加,用地面积增加较少(或相同),考虑完整性和生产管理要求,一般可按照总规模一次建设,当项目近远期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分期建设,分期征用土地,但是应考虑各期之间的协调。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本原则,选取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最优方案。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生产管理、经济运行、环境需要等方面的要求,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分别集中布置,可以减少厂区的用地面积。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厂(站)区平面布置既要节约土地,又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危险品防护安全距离等要求。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所包含的范围。目前垃圾处理的方式较多,但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是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而垃圾转运又是垃圾处理前的必要手段,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以及转运站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本条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提出了绿地率指标和计算公式,并要求工程项目的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指标的要求。规定绿地率指标最大值是为了遏制建“花园式工厂”。同时,为美化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厂(场)区环境,提高绿化覆盖率,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口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采用不同处理工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分别按照其占总用

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内涵。

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条这两条规定,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综合处理工艺(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堆肥处理等)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处理规模确定综合处理中的主导工艺,但综合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一定小于各处理工艺单独建设的总用地面积之和。但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也不应超过本工程项目主导工艺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的25 %。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类和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级作出规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时间按365 天,每天工作时间按一班或两班制计。

第二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作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卫生填埋场场地,由于场址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难以统一计算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在10 年以上,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填埋8~10m3以上垃圾。上述两项指标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第五十二条下限指标作了调整。

第二+七条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统一规定,这是因为:( l )地形、地质的差异使得填埋场单位容量的占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填埋场场地,例如深坑、沟谷、平地,以及承载力低的滩涂等,其填埋堆体厚度可以有很大差别。(2 )填埋场污水(渗沥液)搜集和处理需要的占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对于降水量比较大的地区,其污水调节池和处理设施都需要占用较大面积;对于降水量少的地区(例如年降水量500mm )填埋场污水调节池可以很小,也不需要建污水处理厂;有些填埋场因可将污水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而不需建单独的渗沥液处理厂等。(3 )填埋场用地指标在部分发达国家有一些统计,但没有规定。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要求各地区及时上报填埋场剩余容量,以便尽早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目的是规划和指导一个地区和城市的填埋场用地,但一个城市的填埋场处理规模由于受这个地区或城市的其他垃圾处理方式选择条件的影响,因而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综合考虑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九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明确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的分类要求。工作制度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每年工作日为365 天,每条生产线运行时间在 8000h 以上,每天三班制。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按照其建设标准关于项目构成的规定,主要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具体分项工程设施与建设标准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有关,根据国内20 个已建、在建以及拟建的焚烧厂的统计数据,建设用地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焚烧厂考虑了今后的改扩建及灰渣填埋场的建设,用地较多,超出一般焚烧厂的用地标准。从国际上看,灰渣填埋场的建设,一般不在焚烧厂的用地范畴。所以,焚烧厂的用地变化范围不大。因此,结合国外一些焚烧厂的用地,并考虑到国内的技术进步,根据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提出该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包括绿地指标。

第三+二条、第三+三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等作出规定。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作出规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30 天,每天按两班制计。

第三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作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该用地指标是在调查分析国内现有典型堆肥厂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确定的,其中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并对项目绿地率作出规定;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取下限。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等作出规定。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转运能力分类作出规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65 天,每天工作按1~2 班制。

第四十条本条对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组成作了规定。

第四十一条该用地指标是在调查分析国内现有各类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而确定的。本用地指标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的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一般分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水工程和配水工程。净水工程主要包括净水厂和配水厂,取水工程与输配水工程的用地面积主要是泵站,泵站包括取水泵站和加压泵站。因此,本条规定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分为净(配)水厂、泵站。本指标中未包括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水池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四十五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用地指标主要根据建设规模和水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主要根据现行《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划分。处理深度按照水厂的水处理工艺划分。净水厂指水源水质需要净化或处理的水厂,一般有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水厂等。配水厂的水源水质一般较好(如地下水水源),只需设置消毒和清水池等设施,不需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等指标超过标准时,应包括相应的处理设施。

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用地构成。

一、水厂

净(配)水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两类,即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用地(包括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两类用地包括道路、绿化等相应的用地内容。规定了净(配)水厂两类用地包括的主要内容。

二、泵站

泵站用地与水厂相似,也包括两类用地,但是内容相对较少。

第四+七条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的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按照水厂的类型进行规定,以便于使用。水厂分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按照水厂的总用地面积控制。水厂单位水量用地面积列于附表1 中,表中主要列出单独的预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的用地控制面积指标,方便分项使用。

根据调查资料,水厂用地面积差异较大。水厂的生产构筑物的建设用地在规模相同或相近时,差距应较小,占地大的主要原因是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较大,水厂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过大造成,有些水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占地面积过大,没有将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用地的浪费。本标准的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根据调查资料的分析,以及对正常情况下水厂用地的技术分析后提出的用地控制面积。

本用地控制面积中,不包括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水池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

预处理的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按照生物预处理方式确定,采用预臭氧、预氧化等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时,应根据实际用地情况降低指标。深度处理用地指标主要根据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确定,采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时,应按照实际条件的变化调整用地。污泥处理用地包括了废水回收以及污泥的浓缩和脱水设施用地。

第四十八条本条列出泵站的用地控制面积,给水工程的泵站主要包括取水泵站、原水转输泵站、加压泵站等,用地控制面积按照正常情况下确定,未包括有水量调节池的面积。因此,规定对有水量调节池的加压泵站可根据水量调节池的容积,按照实际需要(计算)增加用地面积。

第四十九条本条规定水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整个水厂用地所占的比例。该用地面积主要指厂前区,包括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根据对已经建成投产水厂的调研,水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整个水厂用地面积的比例与建设规模关系不明显,一般在5%~22% ,总体上建设规模越大所占的比例越小,结合技术分析得出的结果,本标准提出了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为5%~12%。在确定水厂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时,应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的环境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其用地。本条规定的占地指标仅指水厂,不包括自来水公司的管理设施用地。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划分主要部分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泵站。未包括城市排水管道系统中的倒虹管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五+一条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按照工程建设规模(以城市污水处理量计)和污水处理级别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分五类,污水处理级别分两级,必要时可进行深度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条明确污水处理工程用地构成的主要内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包括的项目,主要是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污水处理生程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按照两个层次给出,一是生产设施用地,二是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中后者的用地面积按比例确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控制面积按照国家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对规模大于10 万m 3/ d ,含污泥厌氧消化处理系统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整,可以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 % ~ 12 % ,具体增加的幅度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建设规模小于1 万m 3/ d 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面积,国家正在编制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指南,因此,其用地面积可按照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方便使用,在附表2 中列出了污水厂单位水量的用地控制指标。

本条对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面积的限定条件进行了说明,水质超过该限定值时,在本着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第五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泵站的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按照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内容提出,未作调整。

第五+五条通过对国内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污水处理厂厂区总面积的比例分析,一般在13%~37% ,平均25%。而且,建设规模与比例的关系不明显,一般规模大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的比例小,反之则大。为合理控制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结合技术分析得出的结果,本标准规定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宜控制在5%~15% ,一般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组合综合处理

54建设科技| 2004?11 | Window on the Globe 环球视窗 技术组合 综合处理 马德里城市生活垃圾:分选 回收 生化处理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不久前组团赴西班牙和德国考察了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与管理情况。考察过程团主要参观了西班牙马德里市和巴塞罗那市垃圾综合处理场,调研了马德里和巴塞罗那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各个环节的技术特点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运作方式,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与讨论,同时拜会了位于德国科隆市的“绿点”公司总部,了解了“绿点”公司的运作状况及德国有关包装废物的立法与管理情况,探讨了“绿点”模式应用于中国的可能性。另外,还对沿途各城市的市容与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考察。 □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悦 清华大学 刘建国 马德里是西班牙首都,面积约600平方公里,市区居民人口约300万。另外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旅游业发达,还存在大量流动人口。马德里市区每日垃圾产生量约4000吨,其中90%为居民家庭、办公室及商业区产生,其余为道路清扫垃圾及大件垃圾等。尽管过去十多年来马德里市区人口不断减少,但由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习惯的改变及收集容器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持续增长势头。生活垃圾的主要组分为:有机物(干重的51.5%)、废纸及纸板(21.9%)、塑料(11%)、玻璃(6.4%)、金属 (3.5%)等,垃圾含水率约35%。 马德里市自1985年起实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密闭式混合收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逐步过渡到选择性源头分类收集:居民将可回收塑料及金属容器类废物(称为黄袋垃圾)投放到黄色垃圾箱,其余废物(称为剩余垃圾)投放到灰色垃圾箱,但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则需要投放到设立于公共场所的专用垃圾箱。各类垃圾每日由专用车辆分别密闭运送到垃圾处理中心。垃圾的清运由马德里市政厅负责。 除分类收集的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其余所有垃圾均运 送至Valdemingómez 环境公司(联 合体)进行处理。该公司由三个大型综合处理中心组成:Paloma, Lomas和Dehesas,垃圾处理的基本流程为:分选→堆肥→焚烧→填埋。首先进行分选,将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组分如塑料、金属、纸类等拣出作为原料出售;易降解有机物进行堆肥发酵,制成堆肥产品出售;剩余可燃物质进行焚烧,回收热量发电;剩余少量无机残渣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上述处理流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三个综合处理中心各具特色,但 均以人工辅助机械分选、回收利用 和生化处理(高温堆肥)为基础。 上述三个垃圾处理中心均与马德里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特许经营,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垃圾入场量,并支付相应的处理费。垃圾类型不同,支付的费用也不同。政府付费是垃圾处理中心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进行补贴(电价为燃煤电厂电价的2倍)。另外,回收的塑料、金属和纸类等以及堆肥产品出售也可获得一定收益。由于马德里周边葡萄种植较为广泛,堆肥产品销路较好。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

某市15万吨每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说明

某市15万吨每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初步设计

前言 水的缺乏已成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据专家预测,到2030年前后,中国用水总量将达到每年7000亿至8000亿立方米,而中国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亿至9500亿立方米,需水量已接近可利用水量的极限。由于水资源供给的稳定性和需求的不断增长,使水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外的一些专家指出,估计到21世纪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将象20世纪石油对人类的重要性一样,成为一种决定国家富裕程度的珍贵商品。一些世界著名的科学家提醒人们: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水资源将决定这个国家是继续发展还是衰落。那些将治理水系作为紧迫任务的国家将占有竞争优势。如果水资源消耗殆尽,人类的健康、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将受到威胁。对水资源控制权的争夺,将可能在下个世纪引发许多种族和国家间的敌对。如何解决水资源供应问题,保持水资源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对平衡,世界各缺水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都做了大量的探索一是水土流失,区域性、局部性的治理成效较大,但面上的水土流失治理进程缓慢,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很严重,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急剧增加。全国平均每年因开发建设活动等人为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达1万平方公里,每年堆积的废弃土石约30亿吨,其中20%流入江河,直接影响防洪保安。二是水体污染严重,由于工业废污水排放量的急剧增长,并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道里,导致了以淮河、太湖污染为代表的水环境恶化。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环境报告测算,中国仅水和大气造成的污染,年损失为540亿美元,占中国年GDP的8%。这就表明,水环境质量在继续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对环境保护、促进工农业生产和保障人民健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并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将垃圾减容、减量、资源化、能源化及无害化处理。目前,通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焚烧、填埋、堆肥,另外RDF技术、厌氧生物制沼技术以及其他处理技术也在国外出现并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际上这些技术大多为焚烧、填埋、堆肥技术的延伸、配套和发展。 一、卫生填埋法 1)简介 卫生填埋法是指采用底层防渗,垃圾分层填埋,压实后顶层覆盖土层,使垃圾在厌氧条件下发酵,以达到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法。因其方法简单、省投资,可以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所以世界各国广泛沿用这一方法。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包括滤沥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破碎垃圾填埋等。 采用卫生填埋法,首先要防止从废物中挤压出的液体滤沥及雨水径流对地下水的污染。一般规范要求回填地最低处的标高要高出地下水位以上,并且回填地的下部应有不透水的岩石或粘土层。否则需另设粘土、沥青、塑料薄膜等不透水层。其次,填埋场应设置排气口,使厌氧微生物分解过程中释放出的甲烷等气体能及时逸出,避免发生爆炸。回填后的场地,一般在20年内不宜在其上修建房屋,避免由于回填场不均匀下沉造成的结构破坏。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卫生填埋法主要有技术成熟、运行管理简单、处理量大、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的主要方式。 缺点 卫生填埋法的劣势主要在于占地面积大,减容效果差,且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

行无害化处理,仍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垃圾渗漏液也有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可能。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对防止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渗沥水、沼气及恶臭对水体、土壤、大气可能造成的污染要求越来越高,以致造成填埋场场址难选,建场投资增大,运行费用提高。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规定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场处理。 二、堆肥法 1)简介 堆肥是使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最后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可用作肥料或改良土壤。堆肥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使微生物活跃生长的环境,以加速其致菌分解过程,使之达到稳定。堆肥主要受废物中的养分、温度、湿度、 pH值等因素的控制。根据堆肥原理,可分为厌氧分解与好氧分解两种。厌氧分解需在严格缺氧条件下进行,厌氧微生物分解生长较慢,故不多用。好氧分解过程可同时产生高温,从而杀灭病虫卵、细菌等,我国主要采用好氧分解法。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可对垃圾中的部分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垃圾的投资比单纯的焚烧处理低很多。堆肥技术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达到工业化应用的水平。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堆肥法是一种非常环保的垃圾处理方法。投资较低,技术简单、可消除有害病菌的传播,有机物分解后可作为肥料再利用从而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垃圾减量明显。 缺点

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 自2014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300元/吨。按容积计量收费的,执行以下规定标准:?(1)按垃圾桶计量收费:120L桶为元/桶;240L桶为元/桶;660L桶为元/桶;1100L桶为元/桶。? (2)按垃圾袋计量收费:60 L袋为元/袋;120 L袋为元/袋。?二、如何设立专用账户? 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专用账户可设在各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各区县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账号等情况。? 三、如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费金额,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区县专用账户,持银行收据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如何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对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全程实行记录单管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及三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通过专用账户结算相应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 五、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 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 一、餐厨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 自2014年1月1日起,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100元/吨。按容积计量收费的,120L专用餐厨垃圾桶为11元/桶。? 二、如何设立专用账户? 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专用账户可设在各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各区县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账号等情况。? 三、如何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

几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介及选择

几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介及选择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化学处理法三类。物理法和化学法已被实践证明不能使城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已广泛地应用生物化学处理法于工业废水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 一、污水生物处理方法简单分类 全球的污水净化以生物处理法为主,简单分类图如下: 二、氧化沟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迄今为止,生物处理工艺是去除污水中有机污染物最为经济,最具环境效益,应用最为广泛的污水处理方法,而传统的活性污泥法是生物处理方法中最为主要的处理方法。氧化沟,实际上是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型,它是把污水和活性污泥的混合液在环状的曝气渠道中不断循环流动。氧化沟法属于好氧处理法,它是将空气连续鼓入含有大量溶解性有机物的污水中,它的主要设备是曝气装置,其作用是1、向混合液供氧;2、使有机物、微生物与氧三者充分混合接触;3、防止活性污泥在氧化沟内沉淀;4、推动水流作水平方向不停的循环流动。从上述可以看出,氧化沟法是通过向污水中注入大量的氧气,利用好氧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使污水中的有机物被降解并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这种处理法的优点:工艺流程简单,构筑物少,运行管理方便,基建好氧处理 厌氧处理 自然条件下 人工条件下 自然条件下 人工条件下——化粪池、厌氧消化池及污泥床 水体自净——好氧稳定塘 土壤自净——污水灌溉及渗滤 活性污泥法——曝气池、氧化沟 生物膜法——生物滤池及生物转盘 堆肥 生物处理法 厌氧稳定塘

费用低。 缺点: 1、由于工艺特点决定了在污水处理全过程中,要不断地鼓入大量空气,要消耗大量能源,要使好氧微生物处理汽水比达10-15:1,处理每吨废水耗电0.6-1Kwh。这直接导致运行费高,据多个工程实例获悉,氧化沟法处理生活污水,每吨运行费在0.36-0.50元/吨这一范围。 2、由于好氧微生物新陈代谢周期短,处理过程中要产生大量剩余污泥,导致二次污染,因此,污泥的收集,浓缩及处理一直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3、因为处理手段仅是好氧微生物质为主,对于进水的水质有一定要求,我们调查了各种氧化沟工程实例及资料,其进水BOD5这一关键指标绝大多数都在100-200mg/L这一范畴内,而实际情况是: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排出待处理的生活污水中,BOD5这一主要污染物大多在200-300mg/L 这一范围内。处理后出水标准已经不是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而执行一级排放的A标或B标准,即CODcr、BOD5、NH3-N,P等排放指标已经大幅度提高,作为氧化沟工艺已经不能使出水稳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一级A标或B 标要求。作为前几年推广的新都污水处理厂这一氧化沟示范工程,生活污水出水达一B标准要求都很勉强。因而氧化沟只适合于处理低浓度的生活污水。 4、脱氮效果差:虽然氧化沟工艺使用了好氧/缺氧工艺结合,但好氧和缺氧作为一个整体,彼此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加上硝化菌和反硝化菌的新陈代谢周期较长,因而整个工艺的脱氮效果很差。无法达到一级A标或B 标要求。 5、氧化沟建于地面,水循环中水面产生气泡,有异味溢出。 综上所述,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广为推广使用的氧化沟工艺因其出水不能稳定达标,运行费高这两大致命缺陷,使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难以满足负荷运行,有的甚至成为了摆设。 三、废水土地处理技术 1、污水快渗处理技术 污水快渗土地处理系统(简称RI系统)是有控制地将污水投放于渗透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案

引言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它孕育和滋养了地球上的一切生物,并从各个方面为人类服务。但是,水环境中的淡水资源却很少,仅占总量的2.53%,而目前能供人类直接取用的淡水资源仅占0.22%。加之自然水源的季节变化和地区差异,以及自然水体遭到的普遍污染,致使可能直接取用的优质水量日益短缺,难以满足人们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保护和珍惜水资源,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职责。所以说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战略性经济资源,水资源安全属于资源和经济安全。 80年代以来,废水生物处理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的进展,并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废水生物处理技术。这些新工艺有的已在国内外实际工程中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有的已显示出其良好的应用发展前景、得到广大的研究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关注并正在得到不断深入的研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高效、稳定、节能,并具有对污染物去除的多功能性,大多具有脱氮除磷等深度处理的良好效能,并正朝自动化控制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葫芦岛市新城区的不断扩大,人口和工业产值也随之增加,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需求也急剧扩大,如此必然引起污水量的增加,一系列水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如不及时对新城区的污水进行治理,那么新城区的水环境污染将严重下去,整个城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都将受到更为严重的破坏,而这一切的恢复将是十分缓慢的,要为之付出的代价也十分昂贵。因此,必须在该区建立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城区污水通过治理可以缓解和减轻水环境污染,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为城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工程的兴建,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优质的生活污水,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另一方面是工业用水水质得到保障。本设计是针对葫芦岛市新城区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由于该城区生活用水的流量较大、SS含量高、氮磷等也都需要有一定的去除。A2/O 工艺在同时脱氮除磷去除有机物的的工艺中,该工艺流程最为简单,总水力停留时间也少于同类其他工艺,在厌氧—缺氧—好氧交替运行下,丝菌不会大量繁殖,SVI一般小于100,不会发生污泥膨胀等优点。 一概述 1.1 设计任务和依据 1.1.1 设计任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调试方案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调 试 方 案 2009年8月

一工程概况 1.1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及进、出水水质 1.1.1 设计规模 广东省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40000m3/d,一次建成。 设计平均流量(一期)Q=40000m3/d=1667m3/h。 设计最高日最大时流量Qmax=56000m3/d =2334m3/h(K总=1.4)。 1.1.2 设计进、出水质 1.1. 2.1 进水水质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水质资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为:BOD5: 150mg/l CODcr: 250mg/l SS: 200mg/l NH3-N: 30mg/l TP: 4~5mg/l PH: 6.5~7.8 1.1. 2.2 处理后的水质要求 按照招标书要求,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具体指标如下: BOD5≤20mg/l CODcr≤60mg/l SS≤20mg/l NH3-N≤8(15)mg/l TN≤20mg/l TP≤1.5mg/lPH=6~9

1.2 工艺流程及流程简介 1.2.1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注:因工程设计变更,本工程已取消污泥浓缩机): 1.2.2 工艺流程简述 市政污水由城区排水管(渠)收集后经排水总管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于排放污水中含有大量粒径较大的颗粒物,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泵及后续处理工段的正常运行,在污水进入处理设施前设置机械粗格栅,栅渣外运。 经机械粗格栅处理后的污水自流进入进水泵房的集水池,进水泵房按日处理污水4×104m3/d设计。集水池为地下钢筋混凝土结构,污水由潜污泵提升至旋流沉砂池进水渠,经过中格栅和细格栅后,进入旋流沉砂池。格栅拦截下的栅渣经栅渣打包机打包后送至厂外处置。旋流沉砂池池底的砂由气力提砂装置提升至砂水分离器,进 行污水和砂的分离。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

2007.No.2?月刊日本新能源发展动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石油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日本加强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先后实施了日光计划、月光计划,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本新能源产业开发机构(以下简称NEDO)创立于1980年,隶属于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意图和决策。1988年又将工业技术研发包括进来,更名为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拥有工作人员1300人,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为2290亿日元(折合154亿元人民币)。NEDO的核心工作包括:一是支持能够实用化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各领域的节能技术开发;二是支持新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前的技术验证和国际合作;三是采取综合措施促进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日本特别重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到2005年底,累计安装使用量达到142万千瓦,占世界市场的44%。持续的市场应用推动了光伏电池技术进步和生产成本的降低,目前光伏电池的市场价格下降为每千瓦40元左右。NEDO支持薄膜硅电池、超薄硅电池和有机薄膜电池的技术研发,以及便于应用的可随意弯曲的薄膜电池等。日本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太阳能光伏电池总容量达到480万千瓦。 日本非常重视和支持燃料电池的技术开 发和推广应用,一些知名的大型机电企业几乎都在研制燃料电池,并准备在2008年实现燃料电池的商业化。现在日本的燃料电池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单机100千瓦左右的固定式燃料电池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天然气在机组中转换为氢,再由燃料电池发电,反应过程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这种机组的典型应用是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二是作为汽车动力,由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成本很高,还不具备商业化应用条件,现在主要是进行技术验证。在日本已经建成了11座加氢站,共有30多辆燃料电池在做行驶试验。但是,燃料电池汽车环保性能好,随着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规模扩大,燃料电池汽车在未来10年左右将进入商业化应用,并有一个大的发展。■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总结

城市生活污水目前的核心处理方法是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方法。两者都是利用微生物来去除废水中有机物的方法 生物膜法就是利用微生物附着在滤料表面形成生物膜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氧化和厌氧处理。 活性污泥法是利用悬浮在反应器中的污泥中的微生物对污水中的有机物和其他物质进行有氧和无氧处理,使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活性污泥法经改进有:氧化沟工艺,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A/O工艺,AA/O工艺,AB 法,水解好氧工艺等。 总体而言: 1、生物膜法处理低浓度的生活污水能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而活性污泥法较适合 处理污水浓度较高的生活污水。 2、活性污泥法的常见问题是污泥膨胀,生物膜法常见问题是曝气装置堵塞。 3、活性污泥法是污泥回流到反应器,生物膜法是污水回流到反应器。单位体积内 生物膜法所含微生物量较活性污泥法高,处理效率高。 4、活性污泥法对进水水质的适应性较生物膜法弱。 5、活性污泥法中的微生物在曝气池内以活性污泥的形式呈悬浮状态,属于悬浮生 长系统; 生物膜法中的微生物附着生长在填料或载体上,形成膜状的活性污泥,属于附 着生长系统或固定膜工艺。 按《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推荐, 1、20万t/d规模大型污水厂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工艺, 2、10-20万t/d 污水厂可以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SBR、AB法等工艺, 3、小型污水厂还可以采用生物滤池、水解好氧法工艺等。 4、对脱磷或脱氮有要求的城市,应采用二级强化处理,如A2/O工艺,A/O工艺,SBR 及其改良工艺,具有脱氮除磷效果的氧化沟工艺,以及水解好氧工艺,生物滤池工艺等。 常规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废水生物处理系统的传统方式,是由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回流系统和剩余污泥排除系统组成。 工艺难题与控制难题是: 1、常规活性污泥法对进水水质敏感,易发生污泥膨胀和污泥上浮。 2、曝气池入口处的需氧量较曝气池尾处大,反应的初始阶段有机污染物负荷高,较后续阶 段需氧量大,因此曝气装置的供氧均匀是不合理的。应将曝气装置的供氧改为渐进供氧3、有机物与微生物之比称污泥负荷率(F:M)。它影响过程的代谢深度和污泥的沉降性能,也 影响运行的稳定性和基建费用。 (一)、污泥负荷率低,曝气时间长,代谢深入,剩余污泥量少,无需频繁排泥,工作稳定,管理简便。 (二)、污泥负荷率高,回流污泥量和空气量可以大大减少,节省费用,但是BOD去除率降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Micro.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佚名 简介:本文回顾了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预测、探讨了其发展。提出了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中应重点优化、提高的内容要求。明确了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 关键字: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1.题解 1.1 本文主要研究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设备的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2 本文主要研究已经建成投产并具有发展里程碑意义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3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对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进行研究。 (1)焚烧装备 (2)余热锅炉(主要是蒸汽参数) (3)烟气净化 (4)飞灰处理与处置 (5)建厂规模(日处理能力) 2.发展历程 2.1 四川省乐山市凌云垃圾焚烧厂:中国国产化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该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设计,于1988年2月于乐山市建成投产。每日进入机械分选工段的垃圾为50吨,每日平均人炉垃圾为30吨(即单台处理能力)。皮带输送机将分选后的垃圾送至炉顶,由入口加料。“乐山1号炉”为炉顶双孔(加料)、双炉排矩形燃烧室;“乐山2号炉”为炉顶四孔(加料),单炉排矩形燃烧室。1989年4月为完成建设部“七五”科技攻关项目:“乐山市垃圾焚烧炉改造”,建设了“乐山3号试验炉”,为圆筒型直立燃烧室;燃烧室内壁采用耐火砖砌筑,耐火泥抹面。采用固定炉排,铸铁炉条,其断面尺寸为6×5cm,炉条间隙6-l0cm。炉排温度达60—100℃,高温燃烧区温度达600—80℃。垃圾在炉内依次完成干燥、预热和燃烧,不加辅助燃料。垃圾燃烧产生的热量主要用于入炉垃圾的干燥和预热。 单位处理量投资为2.10万元/吨日,单位处理量能耗为3度/吨,单位处理量运行费为6.16元/吨。 用历史的眼光审视,这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开发国产化垃圾焚烧技术装备与设施的大胆(积极)尝试,是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2.2 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 深圳市于1985年与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成套引进两套日处理能力为150吨/台的垃圾焚烧装备。该厂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设计。于1985年11月破土动工,1988年6月试产成功,同年11月正式投产。成为当时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垃圾焚烧厂。 2.2.1 三菱重工焚烧装备采用的是西德马丁式炉排——倾斜逆推往复炉排。 炉排与水平面成26度夹角,炉宽约3来,炉床长约6.5米。炉床从上而下分为干燥区、燃烧区和燃尽区。垃圾在炉排上呈层状燃烧,燃烧空气从炉排下方送人。通过炉排的逆向间歇运动,使垃圾自上而下均匀移动,并对垃圾进行搅动和破碎(烧成团状表面固化的垃圾团),增加透气性,便于空气与垃圾的充分混合,改善了燃烧条件,有利于垃圾燃尽。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 文号:冀价经费[2008] 26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原则和管理办法。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浅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发展,逐年增多的城市居民数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同时,水污染事件不断出现;导致我国水资源的需求缺口正在不断扩大,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概述了常见处理生活污水的技术。 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city construction, city residents increasing quantit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timulating the demand for sewage treatment; at the same time,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continue to occur; cause of china’s water resources demand gap is widening, attracted great attention of government and society. city sewage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mmon treatment technology for domestic sewage. key words: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u992.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也成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而生活污水的处理

(完整版)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表2-1为三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表2-1)。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机械化程度较高,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有以下趋势:(1)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焚烧处理比例逐渐增多;(2)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较大比例;(3)农业型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以堆肥为主;(4)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 焚烧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型的配备有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的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由于顺应了回收能源的要求,正逐渐上升为焚烧处理的主流。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和西欧,普遍致力于推进垃圾焚烧技术的应用。国外焚烧技术的广泛应用,除得益于经济发达、投资力强、垃圾热值高外,主要在于焚烧工艺和设备的成熟、先进。世界上许多著名公司投入力量开发焚烧技术与设备,且主要设备与附属装置定型配套。目前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主要致力于改进原有的各种焚烧装置及开发新型焚烧炉,使之朝着高效、节能、低造价、低污染的方向发展,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较晚,截止1992年底,全国垃圾、粪便清运量已达11264万t,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仅有371座,处理总能力71501t/d。近几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从对策和规划着手,对城市垃圾处理技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常州、天津、绵阳、北京、武汉等城市在学习国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机械化堆肥处理生产线;深圳、乐山等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成功,也为各城市应用焚烧技术提供了经验;沈阳、鞍山等城市对医院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焚烧,也走出了特种垃圾处理的新路。 表2-1三种垃圾处理方式比较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连云区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市区其它区域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自管单位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2元/户.月,向环卫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第六条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代收单位 2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分析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发展,逐年增多的城市居民数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同时,水污染事件不断出现;导致我国水资源的需求缺口正在不断扩大,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概述了常见处理生活污水的技术。 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特点 1.城市生活污水 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家庭、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主要由洗涤污水构成。生活污水通过下水道管网系统被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水量和水质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 有机物是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例如:淀粉、蛋白质、糖类和矿物油等,城市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总氮量和总磷量都相对较高。生活污水经过普通污水处理厂的物理处理和生化处理后,大大降低了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但总氮量和总磷量仍然较高。当含氮量和含磷量较高的水质排入自然界,容易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造成藻类大量生长繁殖,严重时会造成赤潮和水华。氮和磷促使藻类植物大量生长和繁殖,但是当藻类大量死亡时,就会造成水体腐败发臭,以致水质恶化,污染环境。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法 2.1普通曝气法 普通曝气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早,该方法不但处理生活污水效果好,而且生活污水的处理量较大,在污水处理厂中可以建设污泥消化池,反应所产生的沼气可以作为能源加以利用。传统普通曝气法的缺点是,该工艺只能进行常规的二级处理,并不可以脱氮除磷;但是通过近几年对普通曝气法的改进,使普通曝气法克服了这个缺点,为了达到脱氮的目的,可以通过降低曝气池的容积负荷来解决;为了达到除磷的目的,可以在曝气池前增设厌氧区来解决。 2.2活性污泥法 简单来说,活性污泥法就是利用活性污泥去除废水中有机物。首先是回流的活性污泥和污水同时进入曝气池,并将空气打入曝气池,充分混合污水和活性污泥,曝气池中的微生物吸附、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起到净化污水的作用。然后为了使活性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水分离,混合液进入二次沉淀池进行分离操作。最后就可以向外排放净化后的水,分离出一部分活性污泥通过回流系统回流至曝气池,另一部分污泥将从系统中排出。活性污泥法的主要设备为曝气池和二次沉淀池。 2.2.1 AB法 AB法是在活性污泥法和两段法的基础上产生的,AB法是吸附-生物降解方法的简称,一种新型的污水处理技术。A段与B段之间是相互隔离的,且拥有独立的回流系统,这样可以保证A段与B段具有不同的微生物系统和各自的反应过程。 A段,污泥负荷较高,只有一些原核细菌适于生存并得以生长和繁殖下来,污泥中不会掺在真核生物,因此对水质、pH值的冲击负荷起到很好的缓冲作用。A段工艺会产生大量的污泥,而且在剩余的污泥中,有机物的含量较高。 B段在较低的负荷下运行,B段的曝气池中不但含常用的微生物,还有很多世代期比较长的高级真核微生物,这些真核微生物可以在有机物含量较低的情况下生长繁殖。 2.2.2SBR法 SBR法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反应池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主体构筑物。反应和排水等工序都是在污水的反应池中完成的,该方法大大简化了处理过程。近年来序批式活性污泥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污水处理工艺。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工艺在空间上是混合的,推流式的时间模式,其生化反应速度较高。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形式下,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也在不断改进,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曝气生物滤池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简介:曝气生物滤池,就是在生物滤池处理装置中设置填料,通过人为供氧,使填料上生长大量的微生物。这种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装置由滤床、布气装置、布水装置、排水装置等组成。曝气装置采用配套专用曝气头,产生的中小气泡经填料反复切割,达到接近微控曝气的效果。由于反应池内污泥浓度高,处理设施紧凑,可大大节省占地面积,减少反应时间。 城市污水SPR除磷工艺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简介:水体富营养化主要原因是人类向水体排放了大量的氨氮和磷,磷更是水体富营养化的最主要因素。纵观国内污水处理流程工艺,除磷技术一直是困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难题。传统的物化除磷技术需要大量的药剂,具有运行成本高,污泥产量大的缺点;前置厌氧的生物除磷工艺具有运行费用低的优点,但是由于完全依赖于微生物的摄磷、释磷作用,难以达到国家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当考虑中水回用时,则更难以达到要求。

实物流程图 图一:格栅间。 初次沉淀池。 图三:曝气池。

二次沉淀池。 消化池

微波化学污水处理工艺不同于传统的污水处理工艺,其优点是工艺流程大大简化,且减少大量的管网工程,对进水的pH,浓度、温度等无特殊要求,工艺流程图见图。 流程说明: 1格栅:(对水中有较大颗粒物的水质,如城市生活污水),清除砂石、木块、塑料等大块杂物; 2调节池:调节水量和水质,降低对后续处理构筑物的冲击负荷; 3混合器:将污水与投加的1#、2#添加剂进行充分混合与振荡; 4微波反应器:污染物与添加剂进行物理化学反应以及微波低温催化的物化反应; 5沉降过滤一体化设备:实现固液分离,达到排放或回用目的,污泥则脱水外运或用作其他用途。 水中污染物是在添加剂与微波的共同作用下,发生剧烈的催化、物理化学反应,转化成不可溶物质或气体从水中分离,水中的大分子、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微波及添加剂的共同作用下,被分解为小分子,与添加剂结合生成速沉絮体物去除;金属离子可直接与添加剂结合生成速沉絮体物沉淀;氨氮转化为氨气逸出;水中磷转化为不可溶解磷酸盐沉淀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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