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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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者以专有权或垄断权,来鼓励或刺激创新,同时也保障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私权性和专用性的本质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直在权衡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垄断与公众的合理需求这一矛盾。因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创新被生产,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创新信息被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合理、正当地使用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独占权非法限制竞争,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竞争是实现持续经济繁荣的有效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反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成为许多国家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初衷,而且会严重阻碍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尤其在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夺我国市场、利用市场地位谋取超额利润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的事实,让我们触目惊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样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意义是什么,应该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本课题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

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分支。知识产权法传统上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通过确认所有权,赋予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专有性、排他性的私权利,以鼓励革新、促进经济增长。而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其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专有权、排他权,消除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并不矛盾,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也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宗旨与目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两者在实践中就是要谋求权利和义务平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本质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最初并存的阶段,私法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和公法领域的反垄断法几乎处于互相敌视的状态。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妨害了权利人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权利的独占性,减少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并导致知识产权革新动力的不足。反垄断部门则认为,反垄断法试图维持竞争经济的生命力,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阻止了在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他人的创造发明状态下的竞争,因而阻碍了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

在理解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首先表现为私权和公权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这是符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性质和宗旨的。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矛盾落在对竞争的影响上。确实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首先,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纵观知识产权法几百年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则,就是由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是利益平衡原则在起作用。其次,由于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至少是加强了这种地位,因此如果有关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那么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本身也意识到知识权利垄断的弊端对知识进步的遏止作用,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任务是由反垄断法承担的。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一味地限制竞争。知识产权虽然在一些方面以一定的形式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能够积极地服务于促进现代工业社会中的竞争,因为它在限制竞争的同时会刺激人们在知识产品的创造领域从事有活力的竞争。从合法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关系看,知识产权垄断权的正当行使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限制竞争,但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实施激励竞争的知识产权法的必要代价。“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1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尽管在这种追求动态效率的过程中存在静态的低效率。

(二)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融合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私人利益,但知识产权法也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机制加以解决。但是,知识产权法囿于其私法自身调整手段和方式的局限性,对该领域的公共利益的确保还需要借助于公法的介入。任何没有规制的权利体系,都可能形成权利的滥用。反垄断法作为一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法,它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乃至垄断这类反竞争行为方面具有特别的功效和作用。

实际上,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上,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逐步融合到一起的,这也说明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拓展,两者最终在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和效率方面达成了一致。

美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历程可以非常好地说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由分离、对立到趋于统一的趋势。这个过程大概分为三个阶段:(1)知识产权优先考虑的早期。在1890年《谢尔曼法》颁布后20年里,反垄断法是无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匹敌的。当反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事实相冲突时,法庭倾向于通过优先考虑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特权来解决争议。这种优先考虑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知识产权由“私人财产权”构成,这种财产权的拥有者被赋予几近没有约束的特权,并作为一种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奉行的“契约自由”原则所衍生的一项权利的典型。(2)知识产权与垄断法矛盾对立的中期。从1912年到20世纪70年代。从1912年的洗澡管道案及1917年动画片专利案开始,美国最高法院明显地感受到知识产权与一般法律(包括起积极作用的《谢尔曼法》)时有冲突,此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叶的绝大部分时间,这两种法律之间一度关系紧张,呈现冲突和分立的态势。(3)逐步和谐统一的近现代。从20世纪80年代起,以1995年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确立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三个基本原则为特征,两项法律领域趋于和谐、统一。而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趋于和谐、统一的基础是什么呢?答案就是它们价值目标的同一,即促进和保护效率。正如沃德·褒曼教授所指出的:“这些法律(指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中非此即彼的对立消失了。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专利法都是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的经济目的,即以最低的成本,通过生产消费者所需要的东西来使社会财富最大化。”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主要表现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和调整角度所决定的。这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针对权利本

身进行的限制,也不同于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并不特别关注竞争所受到的限制。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进行的限制必然主要运用不同于民法的公法的方法,有专门机关的主动介入,即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有共同的目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与知识产权法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在根本上是不冲突和矛盾的。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在对特定的竞争限制与促进竞争秩序之间本质上存在良性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最终是平衡中的融合,在过去20年,美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出现了相当重要的新的平衡,这其中既有技术变革的影响,也有竞争政策对政治和经济进行相对权衡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介入,深刻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利益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不等于对知识产权法定范围内的垄断的否认和排除。另一方面,对超出了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范围从而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乃至垄断的行为,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从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目标出发,需要对知识产权滥用乃至垄断的行为加以禁止。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看,最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法定垄断权的正当行使、激励革新与创造同不正当行使专有权之间做出清晰的划分。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思考

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世界共识,但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保护,同时又是一种对市场垄断的保护,这其中的微妙,其实就是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权衡。在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均衡状态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它们之间的均衡都是依托一定的背景而达成的。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积极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合理、正当的知识产权使用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独占权非法限制竞争。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的条款中规定了某些应予以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阻碍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限制,这不仅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进行协调的一种结果和表现,而且也是两者进行协调的一个过程。其目的是使自由公平的竞争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正确的实施,使其内在机能得以实现。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积极的意义。

1、规范国内企业公平、有效地竞争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

的内在要素,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最基本的运行机制,而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因此,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以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和职能之一。现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都注重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以禁止非法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进而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仅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交叉许可、专利联营、多重许可、拒绝许可、搭售、垄断定价、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独占性交易、回授等多种情况,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公平、有效竞争,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以在反垄断框架下所规制的反垄断行为中对号入座,即可以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企业并购限制竞争。这种行为,更容易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通过把这些行为纳入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可以为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提供法律依据,使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行为得到有效制约。

2、有效制约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争夺和垄断世界市场、谋取超额利润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许多国外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都同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分不开。

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我国高科技企业技术相对落后,大部分中国企业采用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来得到授权,通过购买许可,获得更多创新的能力。然而,许多掌握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

建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入世”的背景下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当然,反垄断法不仅仅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同时,反垄断法也可以为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虽然能起到保护我国经济贸易利益的作用,但它又不是单纯的贸易保护法,而是一种“公平贸易促进法”。

3、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与世界法律接轨

经济全球化所表现出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非国家化,必然带来各国法律趋同化现象,必然对我国反垄断法制的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随着世贸组织的

建立,官方贸易壁垒在逐步消除,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加快,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以各国公认的法治手段规范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行为,起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进一步凸现出来。虽然目前的世贸规则并没有对各成员国内的竞争法律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或者规定类似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是其一些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国内立法来加以落实,特别是我国在入世时,关于开放市场、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待遇等承诺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反垄断法的执行得以实现。随着争夺市场和投资的国际竞争的加剧,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特征,正逐步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借鉴与移植。现在已无法找到法律概念、规则、制度和法律意识等全部法律要素都是由自己独创的国内法律体系。同时,在借鉴与移植的法律要素中所表现出的“法律技术化”趋势尤为明显,大量的法律规范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技术而跨越了国界。2

(二)美国和欧盟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问题是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欧盟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方面出台操作性规范的国家和地区有很多,除了美国和欧盟,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7月30日重新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这些规范有助于理解含糊的法律条文,使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更具可操作性;另外,指南在必要时可被随时修订,以反映执行政策中的重大变化或澄清现行的政策。美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性规范的形成,对我国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出台相关指南

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美国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是在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出台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指南的基础上不断修改而来的,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经验和实际情况,因而具有很大的适应性,基本上体现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该《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较好地总结了执法部门和判例中在这一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简明地阐释了两机关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方面反托拉斯法违法行为的追究原则,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对自己

在实践中可以预测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违反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美国的反垄断法中涉及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然而,法律条款本身含糊难懂,更不具操作性。而指南性的规范则以清晰的经济术语,描述反垄断当局可能禁止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及其相应的理由。指南可以明确执法当局在审查一起知识产权滥用案件是否严重损害竞争,当局可以根据每起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合理、灵活地运用指南的标准。我们知道,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其整体发展方向和经济目标会发生变化,因此某些规定会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某些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与60年代有很大不同。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司法部对知识产权授权行为的审查是以著名的“九不准”原则为基础,随后正式纳入1977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中,成为正式的审查标准。20世纪80年代开始,反垄断当局及法院的态度开始有所转变。总体上看,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之前应当对其经济效果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影响反垄断法解释的政策因素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司法部在1988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内容,便已放弃了“九不准”原则,显示了对知识产权在经济中所处地位的宽容和认可。司法部并不认为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的目的有所冲突,也同意专利权必然会赋予相关市场的垄断权,并主张即使由于授予专利权而导致赋予某一企业垄断力量,也并不必然属于违法,采用合理原则来解决专利权滥用问题。近年来西欧和日本的竞争法也都做出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均可以指南的方式出现,指导执法当局和知识产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

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实践同样给我们以这样

的启迪:操作性的指南是必要的。欧盟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存在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1996年出台的240/96条例是在前期条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随后在2004年进行的一系列反垄断方面的最新政策中,重新修订了这个条例,并同时公布了配套的具体实施指南,即《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和《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竞争规则》。新条例更注重经济分析、更注重运用合理原则来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问题,同时配套出台的指南中给出了判断知识产权滥用的分析框架,甚至像美国一样给出了极具操作性的安全港指标。

2、确立经济分析导向

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垄断,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所有情况。有些属于本身违法原则可以判定的,而多数需要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估来最终判断的,这也表明,即使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性条款在所涉及的市场中阻碍竞争,

也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限制是否是实现积极的竞争效果所必需的。如果这些限制产生的积极影响能够抵消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则认为该许可是可行的。实践上,分析评估的过程就是经济学理论参与分析的过程,通过经济分析,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反竞争效果,包括分析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许可安排导致的协调和排斥;分析许可当事人在横向或纵向竞争关系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市场的状况,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及潜在竞争的可能性等;分析知识产权许可所产生的效率以及对其正当性的考虑,反垄断主管部门分别把效率和正当性与许可的反竞争效果进行权衡。这些分析和评估,都有经济学理论在做支撑。

尤其当知识产权许可涉及企业并购的问题时,更是把经济分析置于重要地位。因为并购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使预期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并购非法化。并购非法还是合法的检验是看并购的结果是否可能大大削弱了竞争。该法律要求执法当局对每一个重大的并购进行影响检验。然而,该法律要求在事实产生之前确定其结果,要求对并购的结果进行推测。这样做的含义是:在对并购案的事实的解释中,经济分析将起着主要的作用。美国1968年的《横向并购指南》几乎包括了含哈佛学派在内的近百年的经济研究,此后又经过芝加哥学派、新产业组织理论等的影响,逐步把并购对竞争的潜在反竞争影响因素、市场进入和效率等因素考虑进去,经济推理和经济学分析技巧在企业并购规制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2004年欧盟关于竞争政策的一系列改革,同样体现了欧盟委员会在竞争中对经济分析的重视。经济学方法的更多应用,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的应用,使经济分析的严密性渗入这一条例之中,通过经济分析制定了安全港门槛;二是对于安全港之外的情形,采用合理原则、运用经济分析对许可协议进行全面把握。对于豁免条例范围之外的技术许可协议,指南提供了一般分析框架。在个别评估中,需要考虑下述因素:协议的性质、当事人的市场地位、竞争者的市场地位、许可产品的买方的市场地位、进入障碍、市场的成熟度以及其他因素。评估中,需要对协议的不利影响与协议可能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权衡。他们出台的《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给出了明确的分析框架,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区分竞争者和非竞争者以及集体豁免的相关技术经济分析所涉的问题。

经济分析方法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规制中已经居于主导地位。经济分析越来越多地被用来给竞争决策提供信息,各国竞争机构必须认真考虑如何接受这样的挑战,即把最高级的经济学分析整合进并购评估的中心。追求这种非常适宜的全球趋势是制度改革的一个完全积极的动机,从这个方面看,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的评价分析也应该采用经济分析,委任反垄断经济学专家协助分析判断,以合理原则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因为知识产权招致的阻碍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日益冲击着我国相关市场中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导致的阻碍、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已经成形,如何更有效地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制,这就涉及到对法律的执行。基于前面所进行的各种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不能简单抄袭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

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尽相同,尽管在反对知识产权滥用阻碍有效竞争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一国的产业政策导向等不尽相同,对这个问题所涉及的诸多因素的考虑侧重方面并不相同。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也存在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评价理念不同,导致两者平衡的结果不同。美国和欧盟当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体系,都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理论不断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认可的价值体系不断演化的结果,有着特定的客观现实做支撑。尽管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非国家化,会导致各国法律趋同化现象,但是,我们也要立足自身实际,制定与世界法律接轨又不失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

另外,很明确的一点是,应当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体系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当然,何谓适当平衡,这属于人们主观判断的问题,对此仁智各见。而且,这个判断因为受到特定社会环境及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会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在过于20年,美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出现了相当重要的新的平衡,这其中既有技术变革的影响,也有竞争政策对政治和经济进行相对权衡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刚刚施行两年时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更是两个领域的问题,相交较少,还谈不上两者的平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平衡机制就能够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大力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世界通行的成熟法律理念、制度和技术,同时具体法律制度的建立还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服从本国和本民族利益,既要推动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又要保障国内经济社会的稳步协调快速发展。可以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未来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我们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立法和实际操作方面还任重而道远。

2、建议出台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操作指南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只是反垄断法涉及的众多市场行为的一种,因此,在反垄断法中,无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何种程度的规

制,它都不可能完全解决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尤其是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问题,反垄断法也不可能包括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实施细则。在许多国家,这些具体细则往往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不可能把明确的技术指标和评价知识产权许可的分析框架列于其中,因此,应该出台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综合考虑知识产权许可对相关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竞争效果的市场进入、效率等因素, 最终通过合理原则判断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严重损害有效竞争,需要受到规制。

课题主持人:李建伟(平顶山市政府)

课题参加人:秦雷雷蔡海霞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键入文字]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年04月16日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TRIPS,保护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the ro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knowledge,production,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Not only the level of value-added of goods has becom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knowledge products themselves become the obje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n independent commodit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in the report of the 17th to impl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p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exist in China's foreign trade,and strengthening foreign trade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specific data and case analysis,drawing lessons from each other,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foreign trade,TRIPS,protection 2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如果没有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投资者将失去技术创新并将创新成果投放市场的激励,从而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损害公平的经济秩序,最终破坏到科技和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加强。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 约和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一个适当的体系, 促进了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的滥用限制了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贸易。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企业都在不断的拓展市场。

而拓展市场的常见选择就是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许可来谋求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世界上90%的技术贸易都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实现的。 相对于有形商品的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形成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是生产过程许多要素中重要的一种,其价值来源于和各种互补性要素的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人通过许可安排将知识产权同其他必要要素进行结合,创造出比提供这些互补性要素更大的商业价值,许可人便会在许可中附加领域、地域、以及其他限制,若该限制不合理,则不能促进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反而会有阻碍作用,甚至破坏了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序竞争。这样一来,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所以,必须对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相对的合法垄断权,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除外。但是权利人若滥用知识产权则会妨碍有效竞争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很少,本文欲从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来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完善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属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它是法律对于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激励。其貌似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相违背,但二者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如在价值目标上都是维护自由平等合法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致性等。当然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冲突,如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是以“垄断概念”起源于英国专利法。①而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中,是根据“专利权滥用”等相关概念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

理论体系,但至今为止,各国都未对此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在我国,王先林教授对知识产权滥用定义的概念被广大学者所认同,即:“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②另外,王先林教授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本身特点和违反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违反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等。③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滥用独立性回授条款 三、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上来体现: (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而知识产权产权滥用行为是利用知识产权做掩护,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某一产品市场设障碍或门槛,使本应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不正义的牵制和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条件过于苛刻,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都会严重影经济交易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降低社会经济效率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参考文献”著录书写顺序为: (1)文献是期刊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号(若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页码。 (2)文献是图书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一选题依据

简述该选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包括在我国应用的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面临了自改革开放确立以来最大的外来冲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世贸组织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我国以往按部就班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相对平稳、缺乏竞争的经济环境和缺少竞争的国内经济体均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随着我国的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参与到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些具有外国血统的经济体—特别是西方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经济竞争制度、垄断现象的法律保护没有经验,凭借其自身强大实力,以其先发展优势在我国取得大量的知识产权,并以各种方法扩大稳知识产权的影响,直至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知识霸权。影响我国的正常市场经济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攫取超额利润,迟滞中国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通过揭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及它们间的制度冲突,探讨应如何避免、规制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滥用现象、约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行为,以保护我国经济运行安全,社会不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周春慧(2006)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就是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异化程度愈来愈严重。从人之本性来讲,权利的滥用是必然,因此完善的限制权利滥用的制度设计与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样重要。 霍倩雅(2008)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认为要从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面共同保护与抑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 乔生和陶绪翔(2005)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权利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同时,应该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加以规制。 Tina Hart和Linda Fazzani介绍知识产权与竟争法的关系,详尽分析了英国竟争法及欧盟竟争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 罗伯特和托马斯从经济学角度考量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 Vol.10 No11 Feb. 2004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王为农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以“技术标准”为切入点,以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判例为素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针对美、日、欧对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评介,以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1201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不断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产品①的规格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正在我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化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生产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也给消费者使用相应产品、享用相应的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难想象,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没有了标准,消费者将会如何使用其手中的信息产品,彼此间将如何进行信息的交流,产品的使用者将如何形成必要的网络。例如,如果盒式录像带、CD没有实行规格的标准化,那么消费者在租用和使用这些商品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同样,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常的通讯联系就无法实现。 按着设定主体不同,我们一般可以把标准分为3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2 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它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的弊端———即产生了妨碍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在享用标准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来关注一下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标准化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在这里,笔者仅以“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为限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 “事实上的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 网络效应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 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利用者越多,则构成网络的每一个成员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1]。通常,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领域,在其创立的初期,一般都存在着企业为谋求自己所确立的网络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活动。这种竞争,最初都是在以各个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自不同的网络之间进行的。例如在电脑行业,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与苹果公司的MS-DOS系统之间存在竞争。随着其中某一系统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由于“追随消费效应”的存在而出现消费者急剧倒向该系统的现象,由此便使得这一系统的网络占据了垄断地位。 (二)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专有标准”策略 一般地,由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所确立的“事实上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依靠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确保其正常实施的。若没有知识产权的守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复制和仿冒等手段使用其标准,并进入到其“事实上的标准”所 收稿日期:2003-11-11 作者简介:王为农(1961-),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

垄断的含义

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垄断的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的形成: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追逐利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积聚,即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不断地扩大资本。在资本积聚的基础上,竞争又引起资本集中。这主要是通过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或建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的。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结果,使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个部门已被少数大企业所控制的阶段,必然会形成垄断。因为,一方面,在少数(几十个甚至几个大企业)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定,使垄断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企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造成中小企业同它们竞争的困难,从而使居于压倒优势的大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要问题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1 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2448626.html,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作者:夏海潮孙焱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摘要】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关键词】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 一、玛吉尔案件分析 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在爱尔兰可以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日节目或者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这三家电视台就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 玛吉尔案件影响,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软件业、数据库、电信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特别是不得凭借其知识产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 二、如何协调和避免矛盾 既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遵行民事权利的充分和一体保护的原则,但在社会个体行使民事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现实的冲突时,则要求这种个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这是符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因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的调整“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来说,一方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 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 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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