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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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实现路径

作者:缪晓琛

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2期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功能定位

当前无论是在侦查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侦查实务部门,“侦查信息化”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关于侦查信息化的著述日渐丰富,各实务部门促进和保障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规章制度

也相继出台。通常认为,信息化是指依托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对信息应用模式的变

革,而侦查信息化正是众多信息化实践在侦查领域的体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武汉教授就将自然科学中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引入侦查领域,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侦查活动的成败,关键在于信息,“信息——反馈——再现”就是整个刑事侦查过程的实质。时至今日,该理论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活动中对于信息的利用方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那么当前同时被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推崇的“侦查信息化”,其核心含义究竟为何?

笔者认为,当前之所以将“信息化”摆在锻炼侦查队伍、完善侦查机制、提升侦查能力的突出位置,究其实质是为了应对刑事犯罪的发展态势,对侦查人员收集、管理、利用信息所需达到的深度、广度、灵活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需要重点解决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作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信息来源,为了能够长时间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从而获取有罪供述,往往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在未能通过外围调查掌握扎实材料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通过讯问突破来实现“中心开花”的目的,其结果就是嫌疑人供述多少就查证多少,落入饱受批评的“由供到证”的窠臼。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改变这一现象做出了多种努力,除了逐步将工作重心前移,强调初查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还鼓励和要求侦查人员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应当说,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推进信息化建设,绝不是凑热闹赶时髦之举,其对于侦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与“侦查中心主义”不同的是,“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的严格检验。以往侦查人员对于言词证据情有独钟,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了突破嫌疑人口供上,对于客观证据的发现、收集和运用能力相对薄弱,“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庭审中心主义下的严苛质询。” 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庭审的实质化程度和对抗性程度将逐步提高,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摈弃以往片面重视口供的做法,转而利用更多的客观证据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侦查信息化恰恰注重利用客观化的证据生成机制从多角度、多渠道搜集材料,在促进突破口供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印证口供,从而帮助形成更为牢固的证据锁链,满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对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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