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构成要件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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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构成要件顺序

作者:张缤予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

摘要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为切入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进行分析,指出各理论的实质区别,为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顺序的作用提供依据,以此提出本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排序的观点: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排序功能客观主导性

作者简介:张缤予,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0-02

一、理论纷争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的重要部分,“三阶层”、“四要件”等理论的争斗从未平息过。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坚持“四要件”学说,而持该理论的学者之间依然有分歧,即对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我国传统理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顺序,我国通说的观点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下文简写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其逻辑在于符合司法实践中发现犯罪的实际顺序。案件的发现往往是先发现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然后查明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否由于人的行为;若是由于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如他杀之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确定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只有确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

(二)行为发展论

与通说观点有较大差异的为赵秉志教授所持的行为发展论,以及陈忠林教授所持与行为发展论相似的观点(暂且将其纳入行为发展论的范畴)。行为发展论提倡以行为发展之内在逻辑为依据进行排序,即以犯罪行为的各个要素在现实行为中发生作用的先后顺序来决定犯罪构成的认定顺序,强调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所以其要件排序为:主体→主观→客观→客体。陈忠林教授所持的观点,主要内容与行为发展论相同,强调主观要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因为无罪过无犯罪、有罪过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罪过内容决定行为性质、罪过实现程度决定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首先要取决于行为人的属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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