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王茜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王茜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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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王茜

《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尤其是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对此考点的考察比重逐渐加大。今天华图老师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公务员法》当中的“任职回避”。

考点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妯娌之间,或者与儿媳之父母等。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真题:

下列亲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是:

A.小姨子

B.同学

C.老丈人

D.干兄弟

这道题当中,小姨子是妻子的姐姐或妹妹,因此是近姻亲。老丈人是妻子的爸爸,也是近姻亲,因此这一题选择A和C。

考点二:应回避的职务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2.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考点三: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任职。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的真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

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A选项李某与其姐夫是近姻亲关系,并且李某从事的是审计工作,其姐夫是领导。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选项属于地域回避。B、D两项中关系人之间并不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张某及其妻子可能分别隶属于档案局不同部门领导,而赵某之子则受乡税务所所长直接管理。故该题选A和C。

以上就是湖北华图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的相关考点,特别是第一个考点中的亲属关系容易混淆,因此需要广大考生注意咯~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2-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_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_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带大家具体来看看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关键词: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了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的轻重以及职位的难易程度,又反映了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除了其所任的职务以外,还会有级别之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说了这么多,希望这些内容对于大家能有所帮助,更多讯息尽在乔布简历哦~ 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_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2313371982.html,/knowledge/articles/569377d 40cf246bc320fde83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需提供的材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需提供的材料依据文件:xx人社发〔〕号 1、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公务员确定非领导职务任职呈报表(一式两份) 3、所在单位同意转正文件; 4、本人转正申请书; 5、试用期德、能、勤、廉工作总结; 6、民主测评情况; 7、党委审定会议记录。 8、xxx省、市(自治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一式两份) 便于登记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xxx 人社发〔〕号)】 登记备案报送的材料: 1、xxx省、市(自治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花名册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情况统计表 3、根据xx人发〔200 〕号文件的人员类别提供相关身份甄别材料(即与省级机关报送材料和审批程序相同)如:(2)试用期满的新录用人员需提供省人力社保局的录用文件、录用审批表和公务员初任培训证明材料;

公务员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片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 康 状 况 参加工作时间 现职务 层 次 身 份 证 号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登记后所任职务 登 记 后 所定级别 工 作 简 历

何时受过何种奖惩 所在机 关意见符合条件,同意登记。 年月日盖章 审核 机关意见符合条件,同意登记。 年月日盖章 审批 机关意见同意登记。 年月日盖章 备 注 xx公局人〔〕号批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片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 康 状 况 参加工作时间 现职务 层 次 身 份 证 号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登记后所任职务 登 记 后 所定级别 工 作 简 历

公务员任职自传

自传 本人xxx,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8x年xx月,湖北xx 人。200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获理学士学位。同年9月经教育厅选派到通山县xx中学资教至今。 我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亲是一名退伍军人,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母亲是一名通情达理、不甘人后的乡村女性。朴素本分的他们有着质朴的爱国情怀和爱乡情结。从小就对我和我妹妹充满希望,悉心教育,希望我们长大后能为家庭争光,为家乡奉献,为国家作贡献。从小我们就有一种责任感和荣辱感,促使我们不断努力,一步步前进。我成为了我们村的第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当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妹妹也成长为一名人民医生,现在在通山县人民医院上班。 1990年我就读于北岸小学,从此开始了我16年的求学生涯。小学六年期间聪明活泼的我深受老师和同学喜爱。1996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港路中学,并于初一时光荣地加入了共青团,我时刻提醒自己要做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争当先进。初中三年一晃而过,1999年中考时我以全乡第三名的成绩考上了通山县第一中学。那时的我是一个充满青春朝气奋发向上的我;是一个对事物有着无穷无尽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的我;是一个不知疲倦事事争先的我;是一个对未来充满希望的我。高中的竞争非常激烈,那时的我成绩并不突出,只是个中等。但是因为小时候读了很多课外书,语文成绩突出,深受语文老师樊老师的喜爱。在她的关爱和鼓励下各科成绩都稳步前进,逐渐成为班里的尖子生。高中三年既紧张又充实,但学业之余也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陶冶自己的情操,还获得过“校园十佳歌手”称号。2002 年我很幸运地考上了长江大学。开始了我的大学生活,大学四年是我成长最快的四年,也是求学生涯中最美好的四年。我非常珍惜这段时光。大学四年我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二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

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公务员任职回避措施(要打印)

二、现行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古代之所以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就是为了避开亲属间的舞弊嫌疑和地域上的乡情关系, 自实施以来一直行之有效。1993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保持清正廉洁,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中虽也有任职回避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践中, 官员贪污腐败、买官卖官等各种问题仍然屡见不鲜, 这说明现行公务员制度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尤其是在任职回避方面,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1. 近亲属和需要亲属回避的主要情形范围过窄, 需要进 一步扩大。 合理、可行的亲属范围, 应当是根据亲属间血缘和姻亲关系的远近程度以及联系是否紧密、来往是否密切来确定。我国《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任职回避亲属范围, 基本上把最重要、最紧密、最具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亲属包括了进去。但由于我国人口的主体在农村, 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务员在成人前是在农村长大的, 而在姓氏血缘关 系聚居的农村, 第四代甚至第五代旁系血亲都是非常亲近的。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中规定的亲属仅仅包括三代以内, 遗漏了一些重要亲属, 使回避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应将亲属回避的范围扩大至第四 代旁系血亲及相应的姻亲关系。 另外, 现行公务员任职回避中, 具有监管关系需要回避的公务

员只包括主要领导, 范围较为狭窄。机构、职务之间的监督关系, 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特定监督关系, 即监督者只负责监督一类或某一部分特定对象, 如检察机关对审判、公安机关的监督; 二是普遍监督关系, 即监督主体所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 如纪检机关监督所有党政机关; 三是特定监督关系与普遍监督关系并存, 也就是既重点监督一些特定对象, 又在较大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比如审计部门, 对财政部门是特定监督关系, 而所有机关的财务工作又是普遍监督关系。 实行亲属回避的重点应当是具有特定监督关系的职务。[1]在 这些部门, 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即使 不是担任主要领导的公务员, 也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因此, 应增加具有监管关系职务亲属的回避情形, 把回避对象范围 扩大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2. 任职回避中的地域范围限制过小, 需要适当增加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领导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之所以要这样规定, 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公务员来行使的, 而每个公务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 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公务之间存在着一定利害关系的情况, 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公务员。为了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 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地域回避制度。 现行公务员制度在地域回避方面, 仅仅规定公务员不能在其成长地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目录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正文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公务员回避报告

镇级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自查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镇对本单位机关干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实施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落实到位,镇党委政府结合新组发[2012]6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宣传 结合我镇实际,认知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镇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干部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认真排查,严格执行 我镇按照规定精神,认真进行了自查。我镇现有领导班子成员12人,行政编制干部23人,事业编制干部87人,离退休人员58人,经排查,在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实行了回避,不存在违规用人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继续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在公务回避方面,要严格根据规定,做好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在我镇得到更好的贯彻。 中共镇级委员会 2012年3月1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信息公布时刻: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治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布、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布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尤其是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对此考点的考察比重逐渐加大。今天华图老师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公务员法》当中的“任职回避”。 考点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1.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妯娌之间,或者与儿媳之父母等。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真题: 下列亲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是: A.小姨子 B.同学 C.老丈人 D.干兄弟 这道题当中,小姨子是妻子的姐姐或妹妹,因此是近姻亲。老丈人是妻子的爸爸,也是近姻亲,因此这一题选择A和C。 考点二:应回避的职务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2.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考点三: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任职。

新任职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新任职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不知不觉间,猴年已逝、鸡年降临,真是时不我待!XX年,是我走出大学校院、踏入社会的年,也是注定要在我人生中留下浓重一笔的一年;正是这一年,我从一个充满抱负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努力把抱负变为现实的国家公务员,正是这一年,我感受到了真真正正的成长。回首一年来的风风雨雨,内心感慨颇多,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努力改造思想,搞好角色转换 经过“十年寒窗”的洗礼,虽然付出了艰辛,但也增长了学识、炼就了坚毅的秉性,同时也为以后的人生种植了希望;然而,数十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象牙塔内生活,是以社会经验的巨大缺失为代价的,它造就了自己凡事过于理想化的书生气,形成了崇尚自由、不喜束缚的特立独行之个性。如今,我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国家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我再也不能像学生时代那样无忧无虑、养尊处优了,这是不利于自己以后的工作的,也是初入社会的我应该加以改造和克服的,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感受到:搞好角色转换,正是我参加工作后的要务。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提升思想境界 “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行动”,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行为,我更加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重新巩固学校书本上学习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又认真学习了重大时事政治理论,重点学习了xx“xxxx”重要思想;党的xx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出台后,在支部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又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及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与同志们交流,通过学习,丰富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提高了思想认识,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巩固自己、提高自己。 一直以来,我就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那就是有朝一日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时代,我就努力争取,但是限于学生党员名额有限,自己没能如愿以偿,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仍然在努力争取着;因此,上班不久,我就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实际行动中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由于表现较好,顺利被确定为党的培养对象,紧接着又被所在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离自己的愿望仅一步之遥,我一定会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夙愿得偿! 三、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为 了使自己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迅速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主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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