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钟世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钟世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钟世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钟世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钟世鑫同志,男,1962年8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二级警督。1980年11月入伍,1994年4月从部队转业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曾11次受到嘉奖,荣立三等功一次;转业到法院工作后,先后18次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在他的带领下,遵义市中级法院法警支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出色完成值庭、提押、协助执行、安全保卫等工作任务,为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卫机关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9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10月14日,钟世鑫同志为保护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的生命安全,与持刀闯入法院行凶的歹徒英勇搏斗,壮烈牺牲,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谱写了一曲人民法院忠诚卫士的英雄赞歌,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无私无畏的献身精神和崇高形象。

钟世鑫同志是全省法院干警的杰出代表,是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是全省法院干警的楷模。为表彰钟世鑫同志的先进事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钟世鑫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并号召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向钟世鑫同志学习。

一、向钟世鑫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恪尽职守、勇于献身的崇高精神

当歹徒闯入法院疯狂行凶的危急时刻,当人民群众和同事们的生命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紧要关头,他置个人生死于不顾,挺身而出,与持刀歹徒展开殊死搏斗,虽身中数刀,仍英勇顽强地打掉了歹徒手中的匕首,穷凶极恶的歹徒拔出藏在身上的第二把尖刀朝他一阵乱刺,身负重伤的他却不忘同志们的安危,以无比坚强的毅力,拼尽最后一丝力气,艰难地将法官通道的大门紧紧关闭,奋力阻止企图窜到办公楼上继续行凶的歹徒,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保护了同志们的生命安全。正如他在入党志愿书中写道的:“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他用舍生忘死不怕牺牲的英雄壮举实践了入党时的庄严誓言,以对党和人民的赤胆忠诚,铸就了高尚的法魂,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和赞颂。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像钟世鑫同志那样,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无私无畏,不怕流血牺牲,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向钟世鑫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品格

钟世鑫同志在法院工作的15年里,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先后在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法警支队等部门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负责法院审判大楼基建工作的三年多时间里,他不分节假日、休息天,经常加班加点,忘我工作,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倾注了大量心血和汗水。在从事接待工作的五年间,他热情服务、礼仪周到、节俭务实,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赞扬。担任法警支队支队长后,他迎难而上,勇挑重担,狠抓警队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严格训练,苦练过硬本领,着力提高警队战斗力。近年来,全队值庭500余次,提押人犯1400余人次,动用警力2100余人次,从未出现任何事故和差错,出色完成了许多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押解、值庭任务。他时刻把法院机关的安全和法官的安危放在心上。每天不管是不是他值班,他总要在办公区、审判法庭、接待大厅来回巡视。他上班来得最早,下班走得最晚,“你们没有走,我就不能离开,我们要保护你们的安全。”这是他常对法官们说的一句话。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像钟世鑫同志那样,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一流工作业绩。

三、向钟世鑫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优秀品质

钟世鑫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人民群众他总是满腔热忱充满感情,只要有来访的当事人,他都不忘倒上一杯热水,送上一句温暖的话语--“您请坐,先喝杯水,我马上给你联系。”他尽心竭力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生活困难的来访群众,经常掏钱给他们买车票、买盒饭。在他任支队长的几年里,从未发生过一起因法警工作作风不好或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矛盾。钟世鑫同志牺牲后,成百上千人自发地前往悼念,他曾经接待过两位当事人还送来写有“人民的好法警”挽联的花圈表示哀悼。钟

世鑫同志用竭诚为民的真挚情怀和行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和敬重。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像钟世鑫同志那样,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心系群众,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永远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忠实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忧救难。

四、向钟世鑫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淡泊名利、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

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他始终继承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从不追求物质享受,从不为名利患得患失,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任何私利,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秉公执法,清廉如水。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像钟世鑫同志那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无私奉献,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全省各级法院要把开展向钟世鑫同志学习的活动,纳入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之中,把学习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务求实效。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钟世鑫同志的先进事迹,迅速在全省法院掀起向钟世鑫同志学习的热潮,弘扬正气,树立典型,用英雄的事迹教育和激励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和更加饱满的热情,全面推进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2413467608.html,/fg/detail366827.html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条则 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 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二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六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七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九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1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

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 __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__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 __ 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 __》,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 __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 __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 __ 申请人: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目录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1)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1)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1)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1)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司法警察健康成长,促进法警事业发展的需要 (2)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2) (一)爱岗敬业,保障审判大局 (2) (二)文明执法,倡树良好形象 (3) (三)警界方正,铸就司法“铁军” (3) (四)加强修养,塑造高尚人格 (4) (五)注重学习,增强综合素质 (4)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解决的方法、途径 (4) (一)自我修养 (5) (二)学习 (5) (三)作风养成 (6) (四)与时俱进,坚持实践 (6)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军,加强法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的司法力量。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 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约束机制自我修养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因素。司法警察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司法警察应该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倡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去,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带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是公正廉洁的楷模,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保护神”,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司法工作者。如果司法警察没有良好、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会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音,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培养和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能使司法警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信念,在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履行法律监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文明用语、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

法官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0-12-30 09:27:00 一、法官文明用语 1、您好! 2、让您久等了!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坐、请喝茶。 6、请协助。 7、谢谢合作! 8、请您不要着急。 9、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10、请您慢慢说! 11、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12、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13、请您先看一下须知。 14、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15、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16、有什么问题您尽管问。 17、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l8、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19、请您签名。 20、希望你们双方互相理解。 21、请不要用过激言词。 22、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23、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24、请正确行使您的权利,自觉履行您的义务。 25、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26、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27、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8、请依法配合检查! 29、请回答问题! 30、请您准时出庭。 31、请您提供证据。 32、请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陈述。 33、请您作最后陈述。 34、请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35、请您出示证件。 36、请放心,我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37、请放心,我们会按法定程序通知您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法官禁忌用语 1、少哕嗦! 2、不知道! 3、我现在没空!没看见我忙着吗? 4、你有完没完!

5、你怎么又来了? 6、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7、把材料放下,回去等着! 8、你连规定都不懂,告什么告! 9、等你想明白了再来! 10、这话是你能说的吗? 11、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12、我就这态度! 13、这里是法院,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14、你懂不懂法? 15、是你办案还是我办案? 16、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 17、这个案子我管不了,去找领导好了。 18、你问我,我问谁。 19、甭废话,没有钱打什么官司。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

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X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X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当事人就以非正常越级上访行为来达到得诉求。如傅明阳、吕茶花、周茂林、徐圣平、黄庆华、罗全、程子道、章加财、余禾花等,这些人员的非正常越级上访不但给我县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在稳控、接访上访人当中也使当地政府花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我县四十八镇一老非正常进京上访户叶玉仙,其丈夫程先标因在201X年8月30日晚上在茶亭镇下裴村被当地群众疑为小偷而抓获,后将其捆绑在村后毛竹山上进行群体殴打,致程当场重伤身亡。公安刑侦立案侦查,抓获殴打程的其中七名涉嫌人,刑拘后经反复细查,最终侦查结果无法认定致使死者身亡的致命凶手,导致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仅对涉嫌人不予批捕,就连对死者补偿也难以确认,只能将涉嫌人取保候审。为此,死者家属对侦查结果及不理解,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要确认谁是殴打其丈夫身亡的致命凶手,拒绝火化遗体,加之本人多病、孩子小,生活极度困难,其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列入了中央联席会交督办案件。06年6月,刚调任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肖万松高度重视该涉法上访件,亲自调阅案卷,反复、耐心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协调县民政局将上访人及子女列入城镇居民低保,调度资金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 见》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素质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开放型、创新型、科技型“四型”法院,推进全市法院工作整体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法院40岁以下的年轻干警有237人,占全市法院干警总数的33.5%,比五年前上升了15%。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市法院通过招录、选调、遴选等方式补充了203名公务员,在全市法院干警平均年龄大幅下降的同时,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82%提升到93%,研究生学历由原来的5%提升到12%。新进入法院的年轻干警改善了法院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已走上部门领导岗位,在法院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年轻法官学历较高、法学理论知识较为全面,对新生事物接受较快,但年轻法官还存在着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成长经历相对简单,抵抗和挑战压力的能力较弱;理想信念较为糊模,职业认同感低,社会责任感较弱等问题。因此,培养好、使用好40岁以下年轻法官和全市法院新招录的200余名年轻干警,是全市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年轻法官的培养,要把年轻法官素质的培养提升作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年轻干部成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施“人才兴院”战略、事关法院发展、树立司法公信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使年轻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承担起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重任,成为全市法院整体工作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的主力军。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年轻法官培养提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着眼长远、年轻有为、德才兼备的原则,把“人才兴院”作为推动队伍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通过营造一个氛围(有为才有位),借助三种载体(挂职锻炼、外派培训、网络学习),强化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六种能力(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宣传调研能力),培养一批政治忠诚、业务精通、人格清廉的年轻人才,让年轻法官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勇挑重担,成为审判事业的中坚力量,为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培养内容与责任分工 要针对年轻法官队伍的特点,探索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途径,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借助载体,任务牵引,建立教育、培养、使用一条龙的育才机制,激发年轻法官干事创业的热情,快速实现年轻法官素质由理论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转变、由知识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的转变。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

司法救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413467608.html, 司法救助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xx年7月15日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2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xx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 身份证: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xx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针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和内容,本文中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本文试就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进一步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是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

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 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 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体会:周卫东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周卫东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周卫东,一个多么普通的名字,然而,却用自己的一生书写了一位人民法官的不平凡。扎根基层28年,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从民事审判、执行、刑事审判庭,法院的多个岗位都有他工作过的身影。在地域偏远、条件艰苦的派出法庭工作时,他的足迹遍及辖区的山山水水。在他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31年里,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和职业使命感,依法公正审执各类案件4000余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无一出现信访投诉。然而,这样一位好法官却在____年3月18日,他在前往会见当事人途中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永远的离开了他最爱的法官事业。 周卫东同志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一名党员法官崇法尚德的优秀品质和优良作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价值追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代表和时代楷模,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杰出楷模和践行“三严三实”的生动典范。学习周卫东的先进事迹,是学习他捍卫公平正义,把司法工作当作自己毕生追求的事业去做。学习他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为民情怀,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学习他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用,学习他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高尚情操,不追求享乐,不讲究华丽风光。 学习先进事迹后,作为一名青年公务员,我感触很深。他生前没有骄人的业绩和显赫的荣誉,但却以对老百姓的热爱和司法工作的忠诚,以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勤劳、忠诚、朴实的人格魅力,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以优良

作风和一流业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赖。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是年轻一辈的榜样,更是学习的楷模。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对党和人民无比坚定的政治信念。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共产党员,周卫东用自己一生的行动来诠释了对党忠诚的信念。在法院工作的31个年头,他牢记自己是共产党的一员,要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党员。他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将“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坚定不移的跟着党的脚步向前迈进,同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群众观,展示了共产党员的飒爽英姿。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司法为民的操守和情怀,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法官手中的权力来之于民,因此要运用手中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不法犯罪行为,把公平正义带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强化学习效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解决人民关心的问题,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带来一方安宁。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崇高的职业理想、公正司法的信仰和追求。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遵守。忠于法律、公正办案,与一个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他用4000多个“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案件,彰显了一名基层法官拥有的责任与担当。三十余年的审判工作,让他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完美结合,在工作中学习提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宗案件经得检验,才做到无一发回重审改判,无一出现信访投诉的完美业绩。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 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申请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