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不缴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

指依中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也包括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下列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按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按分配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6.其他。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居民企业及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25%,非居民企业未设机构场所或设有但无实际联系的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一)收入总额

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合同已签订,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已对售出的商品即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可靠计算;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2)符合以上确认条件,采取下列销售方式,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托收承付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的,在发出商品时;

○3需安装和检验的在接受商品并安装、检验完毕时;

○4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3)售后回购的,按售价确认收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4)以旧换新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作为购进处理。

(5)商业折扣的,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的,但扣除后的金额,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的,按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劳务收入(采用完工进度法)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满足:

收入金额、交易完工进度、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按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按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劳务收入确认:

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软件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服务费,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活动发生时分别确认;会员费,得得会员费时;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劳务费,在活动发生时。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5.利息收入(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6.租金收入(应付租金的日期)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货币、非货币均是,收到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的,按约定收款日。委托加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进度和工作量确认。

分成方式的,按分的产品日期。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以福利等或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二)不征收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

管理费用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发生的费用。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指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扣除。4.损失

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企业为减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为10%。其他企业为收入金额的5%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2.5%)

3.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4.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

5.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的不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支出)

6.汇兑损失(纳税年度终了折算人民币时)

7.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

8.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财产保险)

12.租赁费(经营租赁,按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折旧费、摊销费)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有关的费用)

16.资产损失(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不得扣进项税)

17.其他(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准予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未设机构场所,或设机构场所所得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全额。

2.转让资产所得,为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计税基础减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能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五、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盘盈的,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

(6)改建的,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

3.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计提折旧的年限(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

2.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同固定资产。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1.按规定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同固定资产。自行开发的,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钱发生的支出。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按以下方式确定成本:

1.支付现金取得的,以购买价款;

2.其他方式取得的,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六)存货

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成本,准予扣除。按以下方式确定成本:支付现金、其他方式同投资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改。(七)资产损失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净损失,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实行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

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3.5个年度。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此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本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税。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所得税的: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得享受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

10%的税率。下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

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以抵免税款。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情形: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预缴申报的。(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独立交易原则指无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

3.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指按无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指按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指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指按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批准、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所得额时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

2.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地再销售价格或最终销售价格的资料;与业务往来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其他。

4.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面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计入其当前收入。

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6.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价款的,予以调整。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按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其他。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后,需补征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10年内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在境外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在地;未设机构场所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按纳税年度计算的,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应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停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照规定期限,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会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外币的,按月度或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指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2、非居民纳税人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工作不超过90日,或居住不超过183日,收入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免征,仅就境内支付的征收。采用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要征税。

(2)无住所,但超过90日,183日的,征税。

(三)扣缴义务人

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征收对象

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座落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地。

5.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3类,11个)

(一)工资、薪金

1.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单位一次性取得的收入,按办理内退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与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按当月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纳税。重新就业的,新工资老工资合并缴纳。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5.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征税。

6.出租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征税。

7.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按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样的人的个税才要汇算清缴的?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 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 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 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 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 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 填报。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题 1、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 2013年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如下: (1)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人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是否回国后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何时、何地申报,须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孙某在年初独立出版了一本绘画技巧教材,已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出版社年初从中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月出版社又进行加印,《绘画周刊》也对绘画技巧的内容进行了连载,加印和连载稿酬分别是1000元和3800元。加印和连载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3)接受一电影公司委托,对一部描写画家的电影剧本进行专业审核,约定审稿收入15000元。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4)接受邻省美术馆邀请为该馆的一个国际画展的开幕式担任即席翻译,该美术馆一次性支付孙某6000元税前报酬,孙某自负往来交通、住宿费用。孙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境外收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我国的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其实际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现场作画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2)加印和报刊连载的稿酬收入,由出版社和杂志社分别扣缴其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 )。 A.个体工商户 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C.有限责任公司 D.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2.以下所得中,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B.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C.个人对其任职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息 D.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某摄影师2009年10月将其精选的摄影作品交由某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付给其报酬8万元。该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A.劳务报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李经理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中,直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 A.本公司工资收入1.5万元 B.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万元 C.承包商场经营收入30万元 D.兼职单位工资和奖金收入2万元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其应纳税额,该扣除的数额是( )。 A.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B.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 C.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部分 D.可以全额扣除 6.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北京晚报上连载三个月,3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4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5月份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该作家三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1176 B.1344 C.1232 D.1760 7.中国公民刘某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属于派遣关系),2009年8月从甲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800元,从乙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3400元。则刘某8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15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导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公民的纳税义务,往往有些人以为自己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也不会有人发现,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法的,甚至可能会为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么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后果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关于少缴或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后果: 一、凡是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公民不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哪些收入需要交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 A、代扣代缴 B、委托代征 C、自行纳税申报 D、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是()。 A、税收滞纳金 B、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违约 C、金企业所得税税款 D、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3、A生产企业2010年至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该生产企业201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5.6 B、6 C、8.75 D、12.50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B、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投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以相关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 5、赵某2016年2月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9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50元、食宿费20元(均由赵某承担)。已知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赵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9000-50-20)×20%=1786元 B、9000×20%=1800元 C、(9000-50)×20%=1790元 D、0元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A、10% B、20% C、25% D、33%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的是()。 A、接受捐赠的收入 B、财政拨款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甲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2011年~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表所列示: 则该企业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是()。 A、3.2万元 B、1.6万元 C、2.4万元 D、4万元 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是()。 A、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个人所得税知识摘要

个人所得税知识摘要 为使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有更详尽的了解,我们特别摘录了几项和我们生活中有关的要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 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 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 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 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章节;考题中涉及本章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2010年的分值应在13分,预测2011年的分值应在15分左右。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特点是: 1.实行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 提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的模式。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例题·单选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 A.分类征收制 B.综合征收制 C.混合征收制 D.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 『正确答案』A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 4.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

提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不满1年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在美国留学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有两个标准:(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 年的个人。BD选项属于居民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例题·分析题】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企业个人所得税习题及答案

企业个人所得税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 B.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B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下列各项中,属于时刻性差异的是()。 A.业务招待费用产生的差异 B.职工福利费用产生的差异 C.职工工会费用产生的差异 D.职工教育费用产生的差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会差异。职工教育经费在以后年度能够结转,因此属于时刻性差异。 3. 下列各项中,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规定扣除的是()。 A.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用 B.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费用 c.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 D.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项目。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用不能够扣除,因此选项A不正确;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属于税后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选项C不正确;企业内机构之间的租金,不能够扣除。因此正确答案为B。 4. 某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觉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应纳所得税=2 58/(1-9%)×9%×25%=6.38(万元)。 5.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物资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解析】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地确定 6. 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经济林 B.防风固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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