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越来越成为热门的话题。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自由在有所制约的条件下才能有所保障,同样,言论自由在法律的框架下也要有一定的限度,这种限度来自法学理论本身的要求,也同样来自其他权利对其之约束。既然言论自由必然是法律下的自由,故对其之规范也即非常重要。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 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本文从论述言论自由的含义,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价值出发揭示出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和无限魅力。然而,任何自由和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度,本文的第二章论证了对言论自由划分界限的必要性。最后,在对已有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划分言论自由的原则和几点对元论自由界限划定的建议。其背后所追求的目的是唯一的,那就是使言论自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利; 界限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every citizen, freedom of speech as an important righ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hot topic. The exercise is also an important symbol of social democracy, but the exercise of rights is not boundless. Freedom is freedom under the law, to be free in the constraint conditions is guaranteed, the same, the freedom of speech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law also should have certain limit, the limit from the legal theory itself, but also from other rights restriction on them. Si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 so the standard is very importan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efine the boundaries of the right of free speech, which fully explains the scope of freedom of speech. The scope and limits of freedom of speech instructive research and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freedom of speech, the state, society and individual value of the important role of revealing speak on freedom and the infinite charm. However, to exercise any rights and freedoms have limit,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free speech partition boundaries.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existing theory and practice, propose to delineate division principles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freedom of element on the boundaries of several suggestions. The aim is only, that is to protect the freedom of speech can be better.

Keywords: Freedom of speech; the right ; boundary;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第一章言论自由概括 (4)

1.1 言论自由的含义 (4)

1.2 言论自由的价值 (4)

1.2.1言论自由是发现真理的重要手 (5)

1.2.2 言论自由有利于自我实现 (5)

1.2.3 言论自由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 (6)

第二章言论自由划定界限的必要性 (7)

2.1 自由需被课以责任:言论自由界限的逻辑起点 (7)

2.2 解决权利冲突的需要:言论自由界限的直接原因 (8)

2.3言论自由的流弊:言论自由界限的现实需要 (9)

第三章言论自由界限的原则 (10)

3.1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10)

3.2公共利益原则 (11)

3.3条件界限原则 (12)

第四章言论自由界限的规范 (12)

4.1法律规制言论自由界限的基本原则 (12)

4.1.1禁止事先界限原则 (12)

4.2.2 最小界限手段原则 (12)

4.3.3明确性和准确性原则 (13)

4.2完善我国言论自由界限立法的几点建议 (13)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言论自由概括

1.1 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①“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②因此,言论自由从一开始并且始终是受到宪法学家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时至今日,言论自由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已然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然而,对此词的含义的理解却莫衷一是。我国学者甄树青曾对言论自由的含义作过归纳,认为学界对言论自由大致有以下10 种解释:(1)狭义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语言论思想、意见的自由。(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说话、聆听自由说。(4)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③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 条第 2 款中, 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言论自由, 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综上所述所谓言论自由, 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 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 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1.2言论自由的价值

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为什么在欧美各国得到如此的尊重?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学者们深思。因而,有必要对言论自由的价值进行讨论。言论自由的价值分析旨在证明言论自由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品质存在的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573 页。

②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555 页。

③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35-40 页

当性基础,也即探讨言论自由对于个人存在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所在。这是主张言论自由和研究这一问题的一个前提和重心。①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托马斯·埃默森教授曾把言论自由的价值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第二,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第三,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包括政治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第四,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言论自由的价值归结为四个方面:保障个人自我实现,提高知识和发现真理,提高公民素质和参政水平,为社会的“安全阀”。结合上述理论,本文认为,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言论自由是发现真理的重要手段

言论自由最为核心的价值便是能够发现真理。这一命题成立的前提条件即是发现真理的主题----人民具有发现真理的能力。历史上,汉密尔顿曾指出“民众的声音被说成是上帝的声音,可是,这种格言是在一般的意义上被引证和信奉的,实际上它并不真实。民众好骚动而反复多变,他们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在这里,汉密尔顿基本上取消了抽象的“人民”的合法性。然而,即使在美国,历史的发展也最终确定了第一修正案的无可撼动的法律地位。汉密尔顿对这一问题也有过精彩的论述,“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取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即使是正确的、接近真理的言论,也不能完全排斥明显错误的言论,否则此言论便会失去其鲜活性而成为教条,何况一般的言论呢?一个谋求知识和真理的人必须听取各方面的问题,考虑各种可以采取的方法,使自己的判断与不同的或相反的东西比较和碰撞,以此来接受检验,充分利用不同的思想。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对发现真理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

1.2.2 言论自由有利于自我实现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是保障人的本能的权利,人类之所以能够成为万物之主是因为人有思维能力。人对周围的环境进行观察之后通过大脑的思考,产生一种主观反映,这种主观反映一旦形成,人就会有一种强烈的欲望,这便是通过语言功能将其表述出来,和其他的人进行交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李炳烁:《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2004 年硕士论文,第12 页。

人的言论欲望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假如在人大脑中形成的主观反映不通过语言表述出来,进行交流,得到他人的认可或反驳的话就有可能思维僵化,无法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思考,因此基于人类本身发展需求的一种本能语言言论欲望是不应该得到抑制的。

言论自由是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维护基本人权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说过:思想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权利,人可以放弃一切,唯独思想自由这一权利不能放弃。人类特有的目的是实现自己作为人的品质和个性。为了这个自我实现,思想必须是自由的。所以,压制人的信仰,观点或言论是侮辱人的尊严,否定人的本性。如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密尔所说:人从根本上是形成和交流思想的动物,压制一个人言论其思想等于对他进行致命的打击。而且,每个人都会由于别人的思想言论受到界限而蒙受侵害,因为使一个人处于除了官方标准的观点外一无所知的状态,就是侵犯了他作为理性动物的自治权。界限言论自由还会削弱人——有理智的思想者和决定者的能力,损害他的尊严,弱化人的德性和智慧。

1.2.3 言论自由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

在当代,人们同样重视言论自由的政治功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哈伦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自由言论的宪法权利旨在把政府的干预从公众讨论的领域排除出去,把什么观点应当言论出去的决定权交给我们每一个人,期望这种自由权的行使最终将产生更有能力的公民和更完善的政体,相信只有这种方法才能同我们的政治制度所依赖的个人尊严和选择这一前提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只有享有言论自由,才能真正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发表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并为之献计献策。保证国家和社会能够集思广益,正确的处理各种事务。可见,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和民主决策的实现方式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都需要以言论自由为保障。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471-474 页。

第二章言论自由划定界限的必要性

在上一章的分析论述中我们了解到言论自由的各种价值以及它给我们带来的美好。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个人和社会所追求的唯一美好的事物。承认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给予其保障,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无所界限的。权利与义务相伴随且人具有社会性,生活在社会中,利益之间是有重叠和冲突的。因此,界限言论自由成为一种必要。一个人有权把自己的思想以一定的方式言论出来,实现自己的某种欲望、目的或心理上的要求,与此同时这种“自由的言论”很肯能会妨碍甚至侵害了其他正当、合理的利益。言论自由无疑是一种有限的自由,是在宪法尺度内的自由,而不是一种恣意妄为的自由。“自由”与“界限”在形式上是对立的,实质上却是自由的一体两面。每种“自由”都是有限的。在自由和界限的关系中,自由的价值是第一性的。没有为“界限”的“界限”,只有为“自由”的“界限”。界限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法律对言论自由划分界限亦成为一种必要。

2.1自由需被课以责任:言论自由界限的逻辑起点

哈耶克认为:“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崇尚个人责任的时代。”①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专章讨论了责任与自由的关系。哈耶克指出:“自由并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②洛克认为,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人的原始性权利都是建立在人的基本需求之上。因此,个人的原始权利的实质在于课以他人(特别是国家和政府)义务,以保障基本自由的充分实现。如果不能保障个人排他地行使自由权利的话,那自由将无从谈起,国家也将永无安宁与稳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向认为,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与责任并存,权利与义务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由美国学者和新闻出版界人士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也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主张享有言论自由必须相应地履行一定的责任。“……..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控制报刊是法律的任务。”为何自由和责任不可分?自由必须被课以责任?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如下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生活.读书.新知识三联书店,1997.7

②[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生活.读书.新知识三联书店,1997.83

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如下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①

2.2 解决权利冲突的需要:言论自由界限的直接原因

尽管人们对权利有着多种定义和理解,但大多数的定义都肯定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冲突。②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在社会中的每个人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对社会共有利益的分享才能实现。

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是相同的和互益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人的利益追求同他人的利益会发生碰撞和冲突,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对立和紧张的关系。每个人享有不同的需求,都在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利益多元化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是导致利益冲突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每个人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每个人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出现了利益追求的多元化。所谓利益多元化是指:“社会主体为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多元的社会结构中所呈现出来的多元的利益需求和表现形式,即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客体多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多样性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及利益整合。”③

多元的利益需要包容和忍让,人自私的天性没有为包容和忍让创造足够大的存在空间,于是各种利益冲突变应运而生。

合法利益的冲突带来的必然后果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国家应该建立一套理性的规制来化解权利冲突和社会纠纷,使得每个人的各种利益需求得到不同程度的合理实现。解决权利冲突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权利进行界限。德沃金认为对权利进行界限的最正当的理由是: “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界限权利,而且, 在否定的观点之前,我们应该清楚,这些理由是否可以适用。这种界限不是对的权利不会受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这种界限不是对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剥夺,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使得每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 (上)生活.读书.新知识三联书店,1997.103-105

②张明楷.法益出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

③尹奎杰.利益平衡论[J].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科学出版社,2003.95

权利得到正当的行使并不干涉到他人。

2.3言论自由的流弊:言论自由界限的现实需要

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流弊。由于受商业主义的影响,有些人置公共利益与道德风俗于不顾,屈从于素质低下者对金钱、性和犯罪的低级、盲目追求,大量出版、报道、发行、销售、表演以及播放低级趣味、伤风败俗的图书和电影。新闻、出版界煽情主义思潮严重。美国报界将这种现象在新闻界的表现归结为:“新闻即是女人、金钱和犯罪。”一些新闻媒体进行虚假报导报道,歪曲真相;无论是个人或是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泄露机密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审判领域,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言论有时会严重影响审判,造成司法不公;一些人假借言论自之名,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对人的尊严造成极大的伤害;在特定的时代和环境中,一些煽动性的言语会带给社会混乱甚至是战争。

侯键教授对于言论自由流弊的总结是:1、混乱思想、混淆视听;2、瓦解政治共识,泄露国家秘密,降低国家机关权威;3、损害个人之名誉、隐私、威信等利益;4、扰乱社会安定,削弱道德凝聚力。5、导致产生低俗下流的文化等等。①基于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各种负面效应,对其进行界限即成为对法治的一种要求。基于道德的界限。在保护道德与保护其他的权利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对社会道德的腐蚀,如裸体游行、淫秽出版物等对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标准和道德信仰构成了挑战,可能导致道德水平的下降,伤风败俗。

自由从来就不是没有边界的,界限,是自由的属性之一。没有界限的自由不能被称为自由。自由必须被课以责任。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滥用,会带来众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对其进行界限不失为一种必要。而法律是界限自由的唯一形式,除法律之外,任何形式的界限都是不合法,不被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行使,不以伤害他人为前提,即使造成伤害,当这种伤害无伤大雅时,也不能成为划分言论自由界限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侯键.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三联书店,2008.152

第三章言论自由界限的原则

和任何人权问题一样,我们可以把言论自由的保障想象为公民的“盾”,而把宪法允许的必要界限设想为政府的“矛”。言论自由的界限原则就是要探讨言论自由之盾”究竟有多大范围且有多么坚固来抵御政府出于实际需要而控制或惩罚言论的“矛”。显然,世界上既没有“物无不陷”的矛,也不存在“物莫能陷”的盾。言论自由及其权利界限也是如此。因此,研究言论自由界限的原则成为一种必然更是必要。

3.1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Homles)在Schenck V.United States 一案判决书提出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告社会党书记申克(Schenck)及其友人为抵制战争和征兵制度向应征男丁寄发传单,煽动他们依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所宣称的权利反抗在军队中服役,抨击征兵制度为违反宪法的暴政。传单并举例说明可用和平手段例如以请愿方式要求国会废除征兵法。申克等人被控违反了1917 年联邦《侦察法》(EspionageAct of 1917)。申克以《侦察法》在本案之适用抵触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出版自由条款为由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全体一致确认其有罪。霍姆斯主笔的法院判决意见称: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能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平时可容忍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旨在根据一定环境下言论言论活动给现实秩序造成危险的性质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它把言论自由看作是一种根据果来衡量的可克减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次在司法实践领域为解释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提供了一个权威性标准。但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在本质上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条件的界限,容易产生法律上的“外溢效应”,进而有被滥用的危险。为防止“外溢效应”的出现,应尽量把这种界限压缩到最小。美国的宪政实践于1964 年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如果原告的举证不能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的故意,就必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2公共利益原则

此原则又称公共福祉原则。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的概念,按照日本有斐阁出版的《宪法》的定义是:“共同拥有社会生活的众人共有的生存发展的利益。”日本学者认为,公共福祉应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人类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有机的整体,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个人不可能孤立地存在,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这是人类社会的特性。人们生活在一起,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总与他人的利益相关,并进而形成一些共同的利益。这些共同利益代表了群体中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每一个群体成员都有责任维护它,如果不维护它,成员的个人利益也要受到损害。这一原则要求公众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与公共利益相悖。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日本宪法第12 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并规定国民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责任。另外日本宪法第13 条规定:“关于国民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必须在立法以及其他的国家政策上给予最大的尊重。”明确提到权利受公共福祉的制约。

3.3条件界限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不涉及言论自由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某些界限。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又一个关于界限言论自由的原则。1972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德诉洛克福德案中,法庭认为在一所正在上课的学校附近高声示威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法庭指出:“场所的性质及其正常活动的形态表明了这种…时间—地点—方式?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共图书馆里沉默静坐并不会产生过多干扰,但在阅览室内发表演讲则肯定会带来不良后果,而同样的言论如果放在公园里发表却将非常的恰当。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言论的方式是否与特定场所特定时间的正常活动相适宜。”①在其后的“希福龙诉国际克利须那觉悟社案”(1981)中,怀特大法官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它有 4 项特征:(1)这种界限不得基于言论的内容或者主题而做出;(2)一项有效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则必须为所服务的某项重大的政府利益所需;(3)如果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更为柔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需要,那么这种规则就是无效的;(4)如果争议中的规则所界限的言论可以选择其他的论坛(地点)进行,那么这项规则也属正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美]杰罗姆:《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42

第四章言论自由界限的规范

4.1法律规制言论自由界限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在其基本意义上不仅包含授权性规范,而且还包含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这是自由主义思想思想家们的共识,但在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规定过于原则,又没有针对言论自由的专门法律。法学研究者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等的界限原则和标准问题研究甚少,也没有从理论上建立起可指导实践的原则与标准。西方大众传播研究者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建立起了一些公认为可行的界限标准和原则。借鉴西方理论和实践中建立的标准,结合我国言论自由的实际情况,对言论自由的规范应遵循以下标准与原则。

4.1.1禁止事先界限原则

禁止事先界限原则,又称禁止事先约束原则,是指在演讲稿、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等言论活动在发表、出版、发行、播放之前,不允许公权力对其加以界限。在人类争取言论自由权利的初期,禁止对言论活动的事先界限,被视为等同于言论自由。随着人类对言论自由认识的不断深入,这一原则虽然不再具有当初那般显赫的地位,但依然是各国宪法学界和人权诉讼实践所普遍认可的保障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事先界限原则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大都有明确体现,如日本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但由于这些法律文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往往要求法院在面临关于言论自由的诉讼中对这一原则予以具体的适用和解释,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事先界限原则在民主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界限公权力侵犯言论自由的原则,对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原则并非是绝对的,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对言论进行的事先界限不应被视为违宪:第一,在军事基地进行的言论需经军事管理机关事先批准;第二,政府有权对情报人员或者前情报人员的言论进行事先界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情况仅仅是对禁止事先界限原则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2.2 最小界限手段原则

最小界限手段原则要求对言论自由进行立法界限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在适用界限性法律时,应当在各种界限手段中选择界限最小、最轻或者最少的手段来完成目的。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会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了防止公权力

对言论自由的过度约束,必须对其界限手段加以界限,使其保持在一个合理、必要且最小的限度内。按照这一思路,对言论自由的界限,如果可以选择较为温和的手段来达到一个正当的界限目的,政府却使用了较为严厉并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那么这种界限就是违反宪法的。

最小界限手段原则上强调对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建立在必要的基础上,并采取尽可能小的界限手段来完成,因而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在界限言论自由时的滥用,并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4.3.3明确性和准确性原则

在这一原则中,所谓的明确性和准确性是指,法律对言论自由的界限,其目的、程序、手段、范围和标准都应当是清晰而准确的,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或者过于宽泛的规定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嫌疑,因此一般被认为是有违宪法的。其中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具备使大多数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能理解的清晰度,即何种言论是受法律保护的,何种言论是受法律界限的,如何才能使自己的言论行为免收法律的制裁,等等。正如前文所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界限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应当较一般法律更为谨慎,如若此类法律语义模糊,将会使执法者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威胁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界限言论自由的法律不仅应当是明确的,还应当是准确的,其界限规定不得过于宽泛,以致于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言论都纳入禁止之列。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如果界限的范围和标准过于宽泛,将应受界限的言论和不受界限的言论等同视之、一概禁止,不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信。毕竟过于宽泛的法律规定,既不可取,亦不可行。

4.2完善我国言论自由界限立法的几点建议

前文已经提到,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并在规制的目的、程序、界限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我国宪法尽管在其第35 条中对言论自由作出了规定即已经将言论自由权上升为法定权利,但由于其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这是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害或自觉不自觉地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作为被归属于基本自由项目下的一项自由,并没有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不像民事权利那样明确;相反,那些被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内涵和外延在民法里面都有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是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但是基本自由则不能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

发现有关侵害言论自由权的民事赔偿案件。因此,完善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立法是权利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第一步,进一步完善对言论自由的立法,就是对言论自由的范围、行使方式、界限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界定权利界限是遏制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清晰的权利界限可以划定权利制度,使权利尽量各按其分,从而降低冲突的强度,减少冲突的发生几率。

1、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均是公民应具有的与其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利,虽然言论自由已经在宪法第35 条中作出了规定,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缺乏明确性。西方著名法学理论家德沃金反对宪法中“模糊”标准的形式。他认为:“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某些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这些宪法性界限的一部分是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如在联邦刑事程序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规则,或者禁止国家议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则。但是,其他的界限则是以常说的…模糊?标准的形式。”①因此,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对剥夺言论自由的立法加以界限。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又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通过授权法的方式予以界定,有悖法治精神,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缺憾。

2、在基本法中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尽管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由与大多数基本自由一样,可能不易在具体法律中再行做出具体规定。譬如,很难在刑法或民法中规定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的有关的条文,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刑法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原刑法第100 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为了更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修正后的第100 条规定如下:“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新刑法条文增加了“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之要件。这样,只要是未涉及煽惑他人以暴力或武装暴动的方法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2 页。

为达成变革之手段,均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此外,在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也应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以扭转言论自由在与其他私权相冲突的不利地位

3、应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更有力的保障可能会来自《新闻法》。1881 年法国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新闻法——《出版自由法》。也许正是因为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出自资本主义国家,使得一些人对其心存芥蒂。事实上,新闻自由的提出,应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是某一个阶级的专利品。在中国,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可以大谈新闻自由而不必有什么忌讳。如前所述,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界限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提出“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有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1931 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也提出每一个自由的人都拥有在公众而前言论他想要言论的思想感情的权利,禁止这样做就是破坏自由,但是,如果他发表了不适当、有害或非法的言论,就必须为自己的轻率行为承担后果”。历史上,各国新闻法对保障其公民的言论自由均产生了重要作用。①

《新闻法》所保障的新闻权本身就是简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的深化,保障新闻权就等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工作者通过文字的形式或以语言的形式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充分地言论出来,与公民单纯地通过言语将思想、感情言论出来没有质的区别,只有形的区别。新闻权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是言论自由的体现,对于阅读者和收听新闻的人来说也是他们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因为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也是指其他人有“听”的权利。所以新闻权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新闻的发布的言论自由权也是一切人的言论自由权。此外,由于言论自由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又需要得到一定的界限。作为言论自由的深化,新闻权也应有一定的界限否则会对言论自由的实施带来负面的影响。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可能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由此可见,《新闻法》是对实现言论自由的一种保障。言论自由要更好的实现,需要《新闻法》的尽早出台并施行,但是,《新闻法》的制定应有一个过程,匆忙立往往会欲速则不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宋鸽:《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权的互动研究》,载《行政与法》,第83 页

结语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公众民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公众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言论个人观点和利益诉求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如何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出较为完善并具操作性的划分原则,是摆在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和法学界面前的难题。言论自由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有的活动方式,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壮大有利于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化。通过言论自由的实现可以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准。所以应为言论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但是,言论自由向来都应该是而且实际上是相对的。因此,有必要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文章已经详细阐述了言论自由的本体和价值,论证了对言论自由划分界限的必要,并且对言论自由界限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建议。言论自由机制的建立需要有坚实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作支撑,而我国理论界对言论自由的研究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言论自由的正确划分对人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M].宋桂煌译、余星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2]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

[3]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4] [美]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

[5]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著,侯健译: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

版。

[6] 侯键. 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7]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8]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 北京:北大出版社,2000.

[9]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0] 王世杰、钱瑞生.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1]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 [英]阿伦·布洛克著,草乐山译:《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刊1997

年版。

[13]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刘朋君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1 年版。

[14]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15] 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2004 年版。

[16] 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17]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