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指南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二)登记程序:

1.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到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索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由男女双方单位填写各自的婚育证明情况并签字盖章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查验已婚育龄妇女微机信息系统情况,并做出决定;

3.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并已录入微机信息系统纳入当地计生管理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未录入已婚育龄妇女微机信息系统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建档并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该夫妻情况录入微机信息系统后,给予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4.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5.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需具备的条件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均为郑州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郑州市户籍的,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如下资料(证明):(一)到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

(二)在双方单位、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登记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事业局审核;(四)社会事业局应在接到申请表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签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理由;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应于审核结束后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条件:(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夭折只留一个子女的;(三)独生子女夭折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申报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明;(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五)5张近期2寸夫妻合影照。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在镇党委、政府及县计生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坚持"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来开展工作,为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了技术保障。现将我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阵地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2009年以来,计划生育服务所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根据满足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我所服务阵地及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 计划生育服务所根据群众需求,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重视下,经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专业注册问题,为加强充实计生技术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我所办公设备落后的问题,投资30万元装修完善了人口与计生服务所办公楼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2009年全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连续九年被评为**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要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必须有过硬的理论业务知识。我所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要求,我所接收1名"三支一扶"人员,并积极培训,认真进行科技大练兵,组织进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有效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二、发挥服务功能,保障育龄群众利益 我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为群众提供优质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服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把宣传教育作为计生服务所的一项职能表现,我所坚持把宣传工作与日常的服务工作结合起来,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法,加大对群众进行计生有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对来我所施行手术及陪同者进行国策宣传、下乡服务宣传、上街开展咨询宣传服务活动等。一年来,共出版宣传专栏4期,张贴宣传墙报12期,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受教育群众达1.5万人次。在宣传活动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二)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我所人员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遵守《节育技术常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做好术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解读 一、修正背景 在我国人口发展均衡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而在单独二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兑现了 1980年党中央提出30年后采取不同人口政策的承诺。 作为我国人口计生领域惟一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孩政策与群众的要求已经发生了矛盾,国家也通过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已经具备放开二孩政策的条件,而放开二孩,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修法就成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必经的过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主要内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新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党支部下,协助村委会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适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团体,接受乡计生协会、乡计生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对村计划生育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他们结合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村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的是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一)协助村委会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部署;(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活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行男女平等;(三)向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活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起带头作用;(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三)协调协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和福利事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村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达总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一) 内容 1.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2. 介绍常用的避孕方法知识; 3. 胜任的技术能力; 4. 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周密的随访服务; 6.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 主要任务 1.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的服务,在育妇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各种节育措施)。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 3.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4. 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药物(避孕药物)、工具(避孕套) 、仪器(B超)、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具体内容及围绕“三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内容 1. 生育:是指从怀孕到分娩阶段,这一阶段应搞好孕期保健及产后随访。因为搞好孕期保健是预防孕期并发症、降低难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护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和咨询指导两方面。 ①从确定妊娠之日起开始进行孕期检查。一般于妊娠早期和妊娠20周时检查1次;妊娠 28周以前,每4周检查1次;妊娠28周以后,每2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对妊娠过程中往来不便者,检查次数可酌减。如有异常发现,应随时进行检查。 ②向孕妇提供的咨询与指导包括:孕妇的饮食与营养、谨防病毒感染,孕妇用药知识、保持良好情绪、衣着与卫生活动和休息、睡眠及姿势、性生活卫生、避免接触放射线及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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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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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抚养费 B.生育费 C.扶养费 D.罚款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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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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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育手术 B.有关项目 C.终止妊娠 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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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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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福利 B.休假 C.补助 D.保障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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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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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避孕 B.自觉 C.节育措施 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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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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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宣传部门 B.社会有关团体 C.大众传媒 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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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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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限制 B.三个 C.一个 D.两个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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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D
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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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扶助 B.资助 C.帮助 D.捐助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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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D
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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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利 B.义务 C.权力 D.责任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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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9、(单选题)我国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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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性别 B.缺陷

2018年计划生育指导站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实施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指导站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试点实施方案 疏附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开展免费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掌握各项工作要点,为全面开展免优项目工作积累经验,按照《疏附县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就前期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疏附县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熟练掌握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各项工作要求、规范操作规程,理顺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职责,以及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职能组之间的协调配合,为18年全面开展该项目奠定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对该项目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宣传品、培训讲座、公益性技术服务等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使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生殖健康的重要性的认识,知晓优生科学知识,建立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2、加强培训指导。成立疏附县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选派骨干到自治区计划生育科研所进修学习。短期培养1名男性科医生,根据后期工作量,再培养2—3名检验人员作为技术储备。聘请以开展国家级免优项目县资深技术人员来我县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3、规范服务标准。县、乡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工作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优生检查制度、职责、标准规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宣传培训,统一统计报表,统一建立数据库。要履行告知程序,签订夫妇同意书。做好与签订、检查、咨询、随访各环节的衔接。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简化工作程序,提高优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在居委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上级协会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四条本协会由育龄夫妇中的积极分子和热心公务事业的计生志愿者组成。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协会建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任务是:一、组织人员带头学习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 二、经常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积极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为育龄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倾听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积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培训,交流经验,搞好协会自身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居委会居民和居住在本居内的外来建设者,承认本协会章程,拥护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愿意和支持

实行计划生育,自愿参加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可申请加入本组织。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三、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工作任务的义务。二、有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或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县计划生育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协会名称:**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该协会的性质:行业性,由社会五老及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及育龄夫妇和积极分子组成。 第三条该协会的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该协会接受地区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该协会住址:**县计划生育局办公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该协会的任务: 1、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避孕节育、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帮助育龄群众提高科技水平和致富技能。 2、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3、为育龄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帮助独生子女户、二女结 扎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4、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5、协助政府搞好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

以及要求罢免或撤职、违法的协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6、有介绍新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章程,执行决议、承担工作任务的义务; 2、有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义务; 3、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的义务; 5、有帮助群众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的义务;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由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计划生育协会表彰,以及对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执行计划生育协会决议,承担计划生育协会有关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反该协会章程,由理事会提出批评、劝其退会或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使计划生育走出一条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统一的新路子,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在村(居)党支部直接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由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起草,提交村(居)委会审议,经全体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村(居)民代表大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监督执行。《章程》是全体村(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村(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计生办设一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左右,能胜

任计划生育工作的女性专职计生员;每20户—30户,设一个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配备一名小组长。 第五条村(居)委会组织起草《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经全体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全体村(居)民认真遵守执行。 第六条村(居)委会组织起草《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书》,在与全体村(居)民充分协商通过后,由村(居)委会与全村(居)育龄群众签订,相互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好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配备好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服务室及其它办公设施,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一)协调青年、妇女、公安、民政、治保、调解等有关部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每两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听取计生办、计生协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研究部署工作。 (三)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及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待、优惠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3)

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Reform plan of family planning service station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效调动全体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服务资源的综合作用,增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活力,最大限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决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为指针,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在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龙头作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向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改革内容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分别对市技术指导 站的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达到更新服务观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 (一)用人机制改革 全面推行以竞聘上岗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改革,有 效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素质。 1、定岗定员 按照科室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竞聘岗位及人数。具体确 定为:门诊室:医生3人;住院处:医生3人、护士4人;B超室:医生1人;化验室(优生试验室):化验员1人;药局:药剂员1人;男性保健门诊:医生1人。 2、竞聘上岗 竞聘条件: 在市技术指导站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 医师资格方可参加竞聘。 竞聘程序: ①申请: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对拟竞聘岗位提 出书面申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计生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HFPA。 第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不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残疾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厂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七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指导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51号,邮编150001。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贪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服务的实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

计划生育特色工作方案

计划生育特色工作方案 篇一:创建特色计划生育服务所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范集工业园区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水平,全面加强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组为纽带”的技术服务网路,充分发挥服务阵地职能。根据蒙人口委XX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园区开展特色服务所和村级服务室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把满足广大育龄群众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体现特色,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重点,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园区服务站和各村各单位服务室创建符合本地实际的多形式的服务模式。 (二)总体目标。 以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

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阵地的建设和完善来承担计生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到XX年底全面完成园区技术服务阵地标准化建设,按照“八统一”的要求完善内外装置;按照“六个一”标准,制定村室统一标准,建设好6个村级服务室,统一外观形象、标识标牌和内部有关设备,并尽快配齐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必须的设备,加强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逐步把技术服务阵地建设成为育龄妇女服务之家、温馨之家,成为农村人口文化大院。 (三)基本原则 1、以点带面发挥特色。坚持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全面发展,园区服务所在完善宣传教育等八项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机制,结合本园区工作实际,突出服务特色,发挥服务优势,打造品牌服务。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推进优质服务过程中要做到服务全面、重点突出和特色发挥,工作中要注意“五个注重”: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新城办事处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简称印染厂计生协会。 第二条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陕西省安康市地方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在新城办党委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职业、地域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是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会的地方组织,承认《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围绕新城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维护全社区居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五)落实好奖励扶助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计生惠民工程。(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七条印染厂计生协会发挥会员参与、协调、监督、配合、服务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八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办事指引及流程图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冀司通〔2009〕1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到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要符合: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品行良好;③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品行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6、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 7、无其他职业证明(包括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政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 8、申报前一个月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9、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2张。

计划生育指导

计划生育指导 1、什么是计划生育? 答:计划生育是指人们根据国家确定的生育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样才能控制人口增长,符合国家和家庭的根本利益。 2、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二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何谓提高人口素质? 答:运用科学手段,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发展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 4、计划生育工作为什么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答:江泽民总书记在1991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贯彻落实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全党各族人民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度相当大的工作。因此必须全党动手,全党动员,使全国上下形成一个人人重视计划生育,人人为控制人口增长做贡献的新局面。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他还继续强调,党政一把手不仅坚持亲自抓、负总责,而且要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由于党中央的反复强调,“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5、什么是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答: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晚婚晚育者给予各种奖励、照顾和优惠,以启动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引导人们主动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 6、计划生育工作“三不变”原则指的是什么? 答: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 7、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答: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无论哪个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有未完成人口控制计划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不管其他条件何等优越,都将被取消其评先、晋级、提干、升工资的资格,以示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8、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9、什么是晚婚? 答:在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为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可享受奖励婚假十五天。 10、什么是晚育? 答: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11、哪些人不能结婚? 答:(1)近亲,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男女双方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或狂躁抑郁性精神病的;(3)双方家族中三代内患有相同隐性遗传病(如白化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物业管理办事制度及流程图(上墙资料)

物业服务办事制度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8:30—20:30 二、服务内容 负责项目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绿化维护及其他约定服务。 三、办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办事时限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能够当时解决的问题,立即落实处理解决; (三)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给予答复限时解决 五、办事方式 (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二)上门服务,约定服务 六、办事纪律 (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工作效率高; (二)遵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事;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 (四)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不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物业公共服务费价目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主要服务内容 多层住宅 元/月·㎡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公共环境维护服务 ·公共绿化维护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代收代缴项目参照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电梯住宅 元/月·㎡ 商业 元/月·㎡ 地下车场机动车停车费 元/月·辆 露面车场机动车停车费 元/月·辆 非机动车 停车费 自行车 元/月·辆 电瓶车 元/月·辆 代收代缴项目 收费标准 投诉电话 袋装垃圾清运费 元/月 项目投诉电话 光纤收视费 元/月 公司投诉电话 网络使用费 元/月 区房管局投诉电话 水 元/吨 市房管局投诉电话 电 元/度 项目值班电话 气 元/方

水浸应急处理流程 确定浸水原因 因暴雨而引发水浸 利用沙包、条木等物阻止水势蔓延 发生水浸事件 向业主解释 将电梯升到浸水层以上并关闭电源 关闭地下室设备电源 疏通地漏或采用水泵排水 关闭进水阀 因设备故障而引发水浸 组织力量抢修 监视现场,并上报项目经理 排水 清理现场并做好记录 待雨停,水浸态势缓解并逐步消除 水浸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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