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

河南证监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止2014年5月30日)

序号申

申请事项

审核期限

(工作日)

受理审查

决定备注

申请材料接

收日

通知补

正日

接收补

正材料

受理决定

或者不予

受理决定

第一

次反

馈意

见日

接受第

一次反

馈材料

第二

次反

馈意

见日

接受

第二

次反

馈材

料日

需说明

情况

1 民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王连生)

20 20214.5.5

受理

2014.05.0

8

核准

2014.0

5.26

2 广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王小亮)

20 2014.5.12

受理

2014.05.1

5

核准

2014.0

5.26

3 银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王清锋)

20

20214.05.1

2

受理

2014.05.1

5

核准

2014.0

5.26

- 1 -

4 长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吴增伟)

20 2014.05.15

受理

2014.05.2

1

5 中

变更公司章程

重要条款

20 2014.05.15

受理

2014.05.2

1

6 中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卢斌)

20 2014.05.16

受理

2014.05.2

1

7 中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王崇武)

20 2014.05.16

2014.05

.21

受理

2014.05.2

7

8 中

分支机构负责

人任职资格

(春启言)

20 2014.05.16

2014.05

.21

受理

2014.05.2

7

- 2 -

9 中

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

(袁志伟)

20 2014.05.16

受理

2014.05.2

2

核准

2014.0

5.26

- 3 -

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一、我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渠道的现状 (一) 增资扩股; 进行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格局也发生改变。 199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亿元人民币,这是第一家通过增资审批的证券公司。之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也相继通过增资扩股审批。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 同业拆措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融资, 其拆借期限为1—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未成为拆借中心成员得证券公司只能于银行办理隔夜拆借,拆借资金余额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100%。是目前较具有可行性的融资渠道。 (三)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内。经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结中心办理国债回购。但在拆借中心刻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中信、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广发、光大等7家证券公司和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首批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华泰、长城、兴业、中金、北京证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 (四)股票质押贷款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进行为期6个月的贷款,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五)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审批后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 以上几种融资渠道的比较如下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浅谈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6074105.html, 浅谈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作者:金峻波 来源:《商情》2011年第50期 自从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对中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融资融券业务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扩大注册资本金、设立子公司、紧跟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 一、引言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首先在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开始,这开启了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实施,对证券公司和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6月,第二批券商(5家)进入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11月,第三批券商(14家)加入融资融券试点公司;2011年12月,融资融券试点转为常规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它提升了证券公司在资金和股票上的流动性,放大了资金和股票的使用效率。但是对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融资额度受到限制;二是融资范围受到限定;三是融券范围和融券规模受到制约。 二、问题分析 1、券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受到限制,这是由融资融券规则限定的。规则表明,客户融资的金额由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承担,这使得客户融资期望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资本金大小不对等,必定造成融资融券规模偏小,也使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对其业绩影响较小,从而弱化了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贡献度。 2、融资范围受到制约,这也是由融资融券规则限定的。实际上由于融资融券门槛很高,真正能够参与的只有少数优质客户。面临投资门槛、资金门槛、征信门槛和交易风险四大难题,多数投资者不能参与这项融资融券业务。 ①资金资产限定。和股指期货一样,融资融券对客户的资金量也有要求。从海通、光大、广发、中信金通等多家证券公司调查得知:一般都将资金门槛设定在了50万元以上。此外,一些证券公司甚至要求客户资产必须在100万以上。海通证券绍兴劳动路路营业部工作人员接受问卷调查时表示,“50万应该是最低的限制,但并不是说有50万资金就一定能参与融资融券。但是资金或者持有股票市值越多,能申请到的授信额度就越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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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5﹞254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业纳税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对突破核定征收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地应确定适当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防止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加重企业的负担或者少征税款。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 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工业 1.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4.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1.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14.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 16.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 17.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 18.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9.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业牧渔 20.天津市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21.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22.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23.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4.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 25.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天津投资集团公司 28.津联集团有限公司 29.天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30.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1.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32.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34.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 35.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 36.天津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天津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8.天津开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9.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0.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 41.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2.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43.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4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45.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6.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47.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 48.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49.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50.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商贸物流 51.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52.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53.天津二商集团有限公司 54.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56.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57.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58.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59.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0.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 6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9.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监会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6074105.html,时间:2013-10-21 来源: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 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 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 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 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 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 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

监狱安全防范与应急指挥平台解决方案

监狱安全防范与应急指挥平台解决方案 一、系统概述 由武汉兴图新科电子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监狱安全防范与应急指挥平台集成了周界防范、视频监控、报警、电网、AB门、门禁、巡更、监舍对讲、公共广播、会见等各种系统,实现了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互控及信息融合与共享。 平台还集成了三维电子地图、智能视频分析、预案会商、指挥调度等系统,为实现规范执勤、文明执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同时也为领导分析决策和指挥调度提供了全面的信息支撑和灵活的技术手段。 平台可对监狱周界、监舍、禁闭室、习艺场所、监区医院等重要场所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行为分析、录音录像,并借助预案会商和可视化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对狱内暴力、越狱等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置,为整个监狱建立了有效的预警防范控制体系。 该平台已成功应用到全国各地多所监狱、管理局、看守所和劳教局。 二、警情处理业务流程 三、系统特点 1.功能完善 完全整合视频监控、周界防范、报警、门禁、巡更、监舍对讲等业务,实现一体化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2.高清显示 采用动态编码技术,实时传输高清晰视频图像,支持D1、720P、1080P高分辨率,支持多画面显示及图像多级放大到全屏显示。 3.警情预案管理

针对不同种类警情可事先设置报警预案,警情一旦发生,系统自动切换现场监控点图像同时进行抓拍、联动录像开启、 联动报警区域内门禁自动关闭、摄像机转向预置点,并通过对讲、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人员发送警情信息。 4.兼容能力强 兼容多厂家IPC/DVS/DVR和编码设备,如海康、大华、天地伟业、H3C、恒亿、朗驰等; 兼容协议,与Sony、Vicon等视频会议终端和桌面视频会议系统互连互通,实现图像信息共享。 5.周边设备接入 能接入AD、Pelco、英飞拓、红苹果视频矩阵,霍尼韦尔、安居宝报警主机,玺瑞、玺玛克门禁,脱颖、旭飞、瑞达电网, 蓝卡人员定位,无线寻呼等设备和系统。 6.多功能融合 融合指挥调度和预案管理功能,在紧急警情发生时,各级管理人员或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处置预案,并实现现场指挥调度。 7.系统稳定 专业级的硬件设备、大容量软件平台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8.深度扩展接口 提供多业务应用接口和SDK二次开发包,实现与监狱管理业务的深度整合。 四、系统构成 五、系统功能 1.周界(围墙)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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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融资融券业务会计科目设置 (一)设置"银行存款-客户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客户因融资融券业务存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以及客户卖券还款剩余资金等。 (二)设置"银行存款-自有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资融券业务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以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等。 (三)设置"结算备付金-信用备付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四)暂设置"融出资金"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 (五)暂设置"融出证券"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证券。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核算出借证券的成本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公司应于出借日在资产负债表内将出借的证券转入本科目,于归还日由本科目转回。出借证券在"融出证券"科目中的会计核算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相关证券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设置"可供融出证券"明细会计科目或备查账簿。 (六)设置"应收利息-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应向客户收取的利息。 (七)设置"存出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而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八)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客户未按期补足担保品,强制平仓合约终止后客户尚未归还的款项,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应收未收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设置"坏账准备-融资融券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融资融券"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对"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 (十)设置"资产减值损失-融出证券"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融出证券的减值损失。 (十一)设置"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存入信用担保资金等而形成的负债。客户卖出信用证券所得资金,在归还融资本金后的余款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十二)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证券收入" 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收取的交易佣金。 (十三)设置"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收取的融资融券利息以及逾期罚息等收入。 (十四)设置"其他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收取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其他收入。 (十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代理买卖证券支出"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支付的经手费和证管费等费用。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融资业务会计核算

河南省省直党政机构设置名单(更新)

河南省省直党政机构设置名单 一、省委机构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工作部门 1、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2、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3、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4、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5、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与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中共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 (二)派出机构 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三)部门管理机构 1、中共河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牌子,由省委办公厅管理 2、中共河南省委机要局,由省委办公厅管理 3、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4、中共河南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由省委宣传部管理 5、中共河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挂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由省委统战部管理 (四)直属事业单位 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与河南行政学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河南日报社 (五)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

1、河南省档案局,由省委办公厅领导 2、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由省委办公厅领导 3、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由省委统战部领导 二、省人民政府机构

(二)部门管理机构 1、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3、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4、河南省物价局,由省计划委员会管理

5、河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6、河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7、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管理 8、河南省电子工业局,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管理 9、河南省畜牧局,由省农业厅管理 10、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由省文化厅管理 (三)直属事业单位 1、河南省轻工总会 2、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河南省科学院 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5、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四)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 1、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2、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3、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教育委员会领导 5、河南省专利局,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 6、河南省测绘局,由省建设厅领导 7、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由省广播电视厅领导 8、河南电视台,由省广播电视厅领导 9、河南人民出版社,由省新闻出版局领导 10、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挂河南省盐业管理局的牌子,由省轻工总会领导

2012年2月前证券公司排名

2012年2月前证券公司排名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6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7 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9 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0 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91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92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宝安区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出具下列文件: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3、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各交一份备存) 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5、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三、维修设备按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配备的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60379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友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2021-02-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二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友钴业”、“发行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合规性出具如下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即2021年1月22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84.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71,642,857股,符合贵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号)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2,378,457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4.00元/股,发行股数71,642,857股,募集资金总额6,017,999,988.00元。

河南省豫中监狱

河南省豫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中减字第247号罪犯柴宁威,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7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柴宁威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柴宁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郑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3日至2025年4月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5月16日),罪犯柴宁威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

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5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5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6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6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7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柴宁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柴宁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公章)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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