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所百案讲堂】拆违、禁养、关停对企业拆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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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所百案讲堂】拆违、禁养、关停对企业拆迁的影响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导读】

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实务中了解到,大批中小企业主都遇到了环保关停、禁养区禁养、拆除违章建筑等相关干扰企业经营甚至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事情。今天,本文就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维权实务当中向广大中小企业主解读一下上述几种形式,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上述几个事件在现在的来龙去脉。

【现状分析】

一、拆违现状。拆违本身就是一个确认违章建筑的过程。以往,我们碰到的拆违情形,通常都是在企业拆迁当中作为一个手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拆违促拆迁,这种拆违的目的最终还是要进行拆迁,只不过以认定被拆迁方的厂房、地面附着物是违章建筑来给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想尽一些办法来压低补偿,迫使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补偿协议。因此说此种情况下的拆违建通常就是以手段来促目的。

然而从2013年开始,我们发现从全国所出现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轰轰烈烈持续的单纯拆违建,而并非仅以具体的征收拆迁项目落地实施为目的来进行拆违。由此,我所根据多年代理企业拆迁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此种情况属于政策性运用式拆违,且范围巨大,通常是在某一个省、某一个直辖市开展大范围的直接性的且有针对性的拆违建。实务中我所也接到了大量这类案件,据我们观察,从2013年浙江省开始搞的“三改一拆”开始,全国范围内就开始了大范围的拆违运动,在此之后浙江又实施了“五水共治”的项目,同样也是一个拆违建的方式、手段、或者说名目。又如,上海市从2015年倡导的“五违四必”,也称“五违共治”。其中涉及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违法居住等。再比如,2016年济南市实施了一项五年的“拆违拆临”的拆违运动等等。纵观全国局面,像天津、长沙、厦门、福州等也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本地范围内的拆违运动。

综上诉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分析得出,上文提到的各地拆违运动,所针对的就是那些没有房产证或者说是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企业厂房或者居民用房。但从中我们也发现一个特点,那就是在实际拆除时,地方政府

拆迁方不区分2008年之前和2008年之后的问题。甚至造成有的地方将2008年之前的建筑也认定为违建。显然这种判定与法律的适用是相违背的。

二、禁养现状。举例来讲,2012年实施的《畜牧业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于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规定。由此,从2012年之后,就开始了关于养殖行业禁养关停的工作,只是前几年还是小范围的禁养关停,但从2016年至2017年间,几乎在全国范围内都在进行一次性、政策性、全面的养殖行业的禁养关停,而范围之大,力度之强,作为我们专业拆迁律师都是始料未及的。甚至出现一些颇具规模的养殖场,环评手续非常齐全的养殖场,也遭遇了禁养关停的事实。诚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常见,我们通过实际的代理案件也发现一些并非靠近自然风景区、居民生活区、科研区、或者水源保护地等的养殖企业同样关停,这些与环境影响没有直接关联关系的相关养殖行业也面临关停困境。此种政策性、运动式关停,拆迁方往往不讲任何条件,只是进行实际关停,甚至往往不谈补偿,或者补偿相对较低,更有甚者只关停不拆迁,最终导致被拆迁企业得不到补偿。

三、环保关停现状。众所周知,所谓环保关停,是指在国家新的环保法颁布之后,特别是随着近两年大气污染,雾霾天气的增多,促使相关部门加大实施环保监察力度。直接导致各地的涉及环保污染的行业,也遭遇大范围的关停。例如化工厂、家具装修装饰厂、煤炭相关行业,由于会对大气污染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都被纳入到环保关停的范畴。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更是一个重点敏感的区域,关停力度更是非常之大。近几年来,对中小企业不动产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养殖场的禁养关停,在实践中拆迁方对这种养殖场,往往不区分养殖的行业。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一开始都是家禽类的养殖,例如养鹅、养鸭、养鸡、养猪、养牛、养羊等。但通过接触到的类似案件越来越多,我们发现,往往实务当中,存在“一边赶”“一刀切”的现象。我们甚至看到一些养水貂的、养孔雀的等等类似养殖企业,也被纳入到了关停序列当中。总而言之,不论养什么,都要被关停。结合上述提到的几方面因素,恰恰就导致了一些以往经营非常好的中小企业无辜被纳入到一种可能濒临倒闭,甚至无法持续经营的状态。

【专业评析】

综合分析养殖场的禁养问题,环保关停问题、违建拆除问题,结合我所多年代理类似案件,总结实务经验,得出以下几项共同特点。本文在此提出,希望能与广大中小企业主共同分享。第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所谓政策性,就是不区分用地范围,或者经营行业,甚至不区分

企业对所处地块的区域环境以及对当地正常的土地利用,是否构成了危害影响,以致危害到了何种程度。拆迁方都以大的政策背景为由,进行“一刀切”的拆违、禁养、关停。

第二个特点是运动式。所谓运动式,往往体现的就是关停行为非常紧迫、关停程度非常激烈。例如拆迁方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之下。通常都是上级给下级只规定时间,任务都是有具体时间要求的。诸如上级政府要求下级相关部门到了哪个时间点必须完成90%,到了最后的时间点必须完成100%。现实中我们从各种的新闻中也能看到,例如最近沈阳的一则新闻,就报道称300多家养殖场必须在8月25号之前全部关停。

第三个特点就是手段重。由于相关部门在执行拆违、禁养、关停时承受着“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因此执行手段非常重。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到期不关停,相关部门轻则断水断电断路,重则强拆、强制关停。拆迁方因具有一个有恃无恐的身份,往往执行手段比较重。

整体评价这种政策性运动式的拆违、禁养、关停行为,与之对应的通常是举报式行为。对于此类情形,相关职能部门,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常只要企业主能把相关举报人稳定住,对方也许就不再查相关环保、违建问题了。否则,职能部门才会持续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主进行施压,迫使关停。举报式行为通常都有缓冲的空间,但相对于当前的这种政策性运动式的关停、禁养、拆违,缓冲空间就非常之小了。但是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企业主,在遭遇政府拆违、禁养、关停,必须要清楚一点,不管对方采取哪种手段,

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为,否则将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我们在维权实务中遇到许多养殖企业,都被归结到‘小散乱污’行列,通常其都带有一定的家庭式或者作坊式的特点。在当时情况之下某个地域范围内可能还会进行鼓励,对企业的环评、土地性质以及合法性,都没有要求。甚至依据相关鼓励式政策,企业还拿到了养殖补贴等等。同样的,我们也遇到过很多企业发展成了当地的纳税大户,成为当地的标杆性企业,甚至得到了政府某方面的奖励。但一旦面临政策性关停,可能最终的结果往往必然是禁养、关停或者拆违。

由此可见,企业一旦遭遇这种政策性的运动式的关停,最终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对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此类事件进行评判之外,更多的是要进行关注分析,找出政府职能部门会从哪些角度给企业主施加压力,进而来达到关停、禁养、拆违的目的。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维权实务经验总结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不动产的合法性。(1)土地的角度。首先,从被拆迁土地的使用、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权属等方面,判断土地是不是合法的状态。例如,企业的性质不能做养殖,因为是工业用地。或者,企业明明划在养殖区范围之内,是养殖用地,却用做了工业生产,这就是违背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其次,土地性质,企业明明是集体土地、耕地,但却用于了工业生产,况且又是租赁性质,这样就改变了土地性质。最后,则是土地权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养殖企业的占地只具备租赁权,但这种租赁权在我们国家是不被认可的。因为现行法律不认可租赁权成为一种物权,既然不是物权,那么当企业遇到这种不动产转移的情况,就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2)房屋的角度。企业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是否取得了相关的建设工程许可或者房产手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等等。以上因素都足以撼动企业主所依赖的土地和房屋作为不动产可进行持续生产经营的想法。

再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从民事角度讲,企业主和土地出租方形成的租赁关系上,拆迁方可以要求出租方解除与企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换言之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假如企业主没有取得相关的土地或房产手续,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对企业主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甚至,对方也可能将其引导到刑事法律关系上,例如涉及到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等问题,以及变更土地性质的问题,最终都有可能被引导到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以上种种,都是对方打压企业主心理压力以期达到拆违、禁养、关停目的的部分手段。

第二,企业环保的不达标。拆迁方可以直接从环保作为切入点。例如,企业没有环评备案,亦或环保设施和实地排污不合格。结合这些角度,对方可以直接关停企业,造成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后果。

第三个,企业的相应合法手续的取得漏洞。例如工商许可未进行延期注册,税务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消防设施预案不达标等等。以上这些也足以对企业主形成巨大的心理冲击。

综合上述特点总结,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从维权实务角度向广大中小企业主指导分析了如何密地围绕拆迁方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介绍方案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介绍 一、关于保和 保和特色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新三板领域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历经多年积累和开拓,业务已并不断拓展至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劳动法等专业领域。 “保和律师,放心选择”,保和律师愿和新老客户一道发展、成长,为理想和梦想护航,共同铸就新的辉煌! 保和解读 “保和”,出自《易经》,意为“志不外驰,恬神守志”,也就是神志得专一,以保持宇宙间万物和谐。在为人方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低调做人,谨慎行事;在业务层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专一、专业,行为合乎法律,保持社会和谐,并通过律师执业,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这也是保和人一贯的思想追求和行为风格。 执业理念 保和律师秉承“至诚至信、优质卓越”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务实创新,团队合作,关注细节,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二、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是保和核心业务领域。保和律师曾为众多房地产和建筑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投融资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项目并购 ■物业运营与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建设施工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是保和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贯穿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项目管理和退出四个方面: ■ 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 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 私募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包括整体出售、转让和赎回等 ■ 募资公司在不同阶段吸收各类私募基金的投资 ■ 募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内上市 ■ 私募基金的清算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是保和另一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范围包括: ■上市前的改制、重组、私募融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再融资计划 ■ 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 法人治理结构 ■ 员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 ■ 新三板上市 ■ 各类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公司并购与股权转让 保和对于各类公司并购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产业准入政策咨询 ■设计和优化交易结构 ■审慎性调查 ■法律咨询 ■参与谈判 ■起草收购法律文件 银行与金融 保和律师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的银行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合规性审查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Lawyer's letter (delete bad credit)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xx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xx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xx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投标书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投 标 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致: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张凌杰律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书 2、服务报价 3、承诺函 4、授权委托书 5、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简介; 6、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拟委派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人)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1、对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2、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们的工作人员已在我们领取招标文件时详细解释了投标文件中加粗部分的内容,我们完全理解及同意,并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4、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员:张德荣张凌杰 -7666 电子邮箱: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名称:?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投标方印章: 服务报价 依据贵公司要求的法律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在与贵公司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及根据我所对于工作量的初步预测,我所建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年。

承诺函 本所于此郑重承诺,将按照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如下: 1.向招标人提供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2.草拟、修改、审查招标人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应招标人要求参加与经营、业务拓展、相互合作、内部管理有关的重要谈判和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4. 应招标人要求对外签发律师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 协助招标人规范内部劳动关系; 6. 为招标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招标人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一次,内容由招标人决定; 7. 应招标人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中标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 服务要求如下: 1.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招标人的顾问律师(熟练英文),招标人有以上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可及时联络到顾问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 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 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

浅谈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中的作用

浅谈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中的作用 在区域经济竞争日益加剧的大背景下,推动企业实施资本经营,更多更好地利用证券市场,愈来愈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提升区域竞争实力的重要战略目标。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证券市场仍是一个处于培育、发展中的欠成熟市场。在此前提下,谁能高人一筹,重视上市资源的开发,加大企业上市的推动力度,谁就可能获取证券市场更大的份额,谁也就更有条件突破体制和资本的瓶颈的制约,在更高层次上引领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结合本地实际和周边城市的成功实践,试就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中的作用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设立至今,经历了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体制变迁,市场体系由单一的主板市场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并存的格局。至2005年9月底,深、沪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数已达1382家;2004年发行、配售股票共募集社会资本1511亿,占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1%。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地方政府始终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集中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上市谋求跨越发展,与地方政府的决策目标高度一致。 区域内企业和政府构成的共生共荣关系,其追求发展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江苏省南通市不仅在审批制条件下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而且在核准制条件下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上市的决策力度,先后成功推动了纵横国际、综艺股份、江山农化、中天科技、三友集团的上市。除纵横国际因历史原因处于重组调整期外,其他上市企业已成为南通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与南通一江之隔的江阴市把企业上市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优先战略,1997年以来成功推动了15家企业上市运作,其中境内上市12家,境外3家。近年来,江阴市上市公司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20%以上。体制创新和募集大额资金支撑了江阴经济的强势发展,使江阴市多年保持全国十强县(市)的位臵名列前茅,并在证券市场形成了一道独特的江阴板块风景线。 (二)企业上市重在唤醒企业的主体意识,客观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 没有地方政府对区域改革的谋划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难以自发建立,而缺乏体制创新动力的企业是无法走进证券市场的。南通是全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先行地区。九十年代初即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54295.doc

【】律师事务所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投 标 书 【】律师事务所 2016年 8月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2)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2) 二、法律服务内容 (2)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2) ( 二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提供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 (3) ( 三 )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3) 三、工作计划 (4) 四、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4) 五、服务报价 (5) 六、附件 (5) ( 一 )营业执照 (5) ( 二 )机构资质证书. (5) ( 三 )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二、法律服务内容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1.协助贵公司草拟、审查、修改日常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 2.在贵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协助贵公司处理一般纠纷,代表贵公司出 具律师函、催款函、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3.必要时,应邀列席贵公司的重要决策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为 贵公司提供法律帮助; 4.为贵公司下属各控股公司之间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如公司 合并、分拆、撤销、资产重组、股权重组、财务调整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 可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5.为贵公司对其他公司采取的并购、兼并、合并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如进 行律师尽职调查,参与洽商和谈判,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6.参与贵公司公司内部机构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可起 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668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不同上市地点选择的利与弊分析

不同上市地点选择的利与弊分析——以A股和H股为例 梁剑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企业必须积极面对国际舞台,必须适应国际化的市场。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上市,例如中国人保,2003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也有很多的企业选择在不止一个的交易所上市,例如中国平安,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但经过几次洗礼后正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高速发展。而香港的证券市场具有中国内地无法比拟的吸纳吞吐庞大国际资本的优势和能力。下面将对上市地点选择的利与弊问题(以A股和H股为例)进行研究。 一、两地上市的一般分析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从国内企业对境内外市场上市的选择分析中不难发现,更多的企业选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首先,从A股市场和H股市场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法律监管体制尚在完善中,政府参与力度较强,加之中国特有的文化底蕴深深地体现在了股市中,国内的证券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过中国经济的正高速发展,加之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政策的引导,我国证券市场呈现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香港是我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的资本市场更是一个全方位的融资市场,规模优势非常明显,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水平的平台,拥有强大的优势。 二、两地上市利与弊比较分析 1.A股市场上市的利与弊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选择在A股市场上市是业务发展及扩张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可以筹集巨额资金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有了巨额资金,就可以扩大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尤其是提高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迅速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上市后的发展是裂变,是质的飞跃。大多数企业就是上市后,和非上市企业拉开了距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不是一次性的,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再融资,企业可以从容地规划使用。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诊断企业在公司设立、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重组和改制,明确企业发展战略和募集资金投向。 发行上市后,作为公众公司,企业需要对公众股东负责,更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规范运作。因此,发行上市过程实质就是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过程。 (3)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社会知名度,更容易获得技术、人才和信贷。 中国有超过一亿股民,每日股票行情、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研究,实际成为面向亿万股民的免费广告,产生巨大的广告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4)提高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 提高企业安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例如财务报表要经过审计,不能偷税漏税等,要接受监管,这些本身就有利于企业安全经营;其次,企业有了充裕的现金,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萧条情况下更容易度过困难时期。这一点,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很多上市公司感受颇深。 当然,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A股市场上市也有一定的弊端: (1)上市门槛高,维护成本提升。 中国大陆实行核准制后,民营企业可以平等上市;但许多政策仍向国营企业倾斜,例如作为主板上市重要条件之一的三年业绩问题,国有企业可以对改制前

陆勇案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

公司上市的要求及流程

公司上市的要求及流程 一、公司上市的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上市大致要经历以下步骤: 1、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 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 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6、审批。 7、上市。 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三、公司上市所需要的时间 从拟写可行性报告准备上市时起,到通过审核上市,大约需18个月。 四、企业上市所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1.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构成) 2.公司管理层介绍(副总以上人员介绍) 3.产品介绍 4.市场分析 5.技术分析(在行业内技术所处地位) 6.行业分析(市场份额、经营状况等方面) 7.近三年公司财务状况 8.公司三年经营发展计划

企业上市地点的选择

企业上市地点、方式和时机的选择 当一个企业已经决定上市,在那里上市,什么时候上市,采取什么方式上市,就已是摆在企业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几大证券交易所的特点 交易所多样化的特点,为不同融资需求、不同行业的企业提供了个性化的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大的证券交易所基本上分布在北美、欧洲和亚洲。 美国有三大证券交易所。一是市值最高的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有220年左右的历史,股票加债券约28万亿美元(2008年资料,下同),其中股票约21万亿左右,大的银行、保险、石油等企业在此上市,其风险介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之间,总体上是属于求稳类型的交易所。二是上市公司最多的纳斯达克(NASDAQ)证券交易所,1971年建市,2006年正式成为交易所,上市公司有3000多家,最多时候达5000家,市值约4万亿美元。喜欢创新型高速成长和持续高速成长的企业,投资者偏重股票升值,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多在此上市。如微软上市时市值仅300万美元,到2008年市值上升到3000亿美元,最高时曾达到5000亿美元,增长了10多万倍。几年的时间就有上千家企业在此停牌或退市,属高风险高收益市场。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与其颇为相似。三是比较中庸的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既不求大,也不专注高速成长,相当

于我国深圳交易所的中小板,但它是一个独立的交易所,有800余家企业在此上市。我国企业在纽约上市的有40多家,在纳斯达克的有近80家。

欧洲主要是伦敦证券交易所,历史最为悠久,约300年的历史,有1400家左右的企业在此上市。其特点是稳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大蓝筹股多在此交易,该交易所为了突破“过稳”的局限,也创立了类似美国纳斯达克概念的AIM板块。另外还有发展势头较猛的四国联合的泛欧证券交易所与德国和法国的交易所。 亚太地区主要有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联交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和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比较自闭的资本市场,在该所上市的外国公司不到30家。香港股票联交所发展迅猛,生机勃勃,资金比较混杂,特点属混合型的证交所,在此上市的公司有1300—1400家,市值已经跨入业界前十位。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中西合璧的特点,最大的问题是市值较低,在该地上市的中国公司有140余家,市盈率多在8—12倍之间。我国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有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最高时达到过34万亿元人民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是大中型公司和超大型公司,在深圳上市的多为中小企业和即将挂牌交易的“两高、六新”的创业型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市场,培育蓝筹股;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创业板市场,创新、创业的“发动机”;柜台市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的“孵化器”与“蓄水池”,该市场发展比较活跃。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传真:(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或“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甘肃农垦2012年公司债券事项(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经[2004]1134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次发行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企业上市完整流程

企业上市完整流程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比如一个靠建筑业 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职业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书(00001)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BEIJING B&D LAW FIRM 中化河北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 投 标 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2)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二) 本所执业律师及其知识结构 (3) (三) 本所的奖励情况 (4) (四) 本所特长 (4) 二、本案纠纷的简要法律分析 (6) 三、本项目法律服务方案及报价 (12) (一) 工作方式 (12) (二) 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2) (三) 法律服务的律师费用与支付方式 (13) 四、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14) 五、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承诺 (17) 六、本所联系方式 (17)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一)本所沿革与发展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由原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和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原北斗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3年,律师主要来自于北京市法院系统;原鼎铭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律师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两所均是北京市较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的最高追求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深受客户好评,为自己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北斗鼎铭以高素质的律师人才为基础,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凭借优良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在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及发展,依赖于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和严格、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其所实行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以首席合伙人为主导的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管理层,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即“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学习、培训、指导及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评定,客户回访、投诉及奖惩;“财务委员会”,负责律师的收费监督及财务预决算;“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及后勤保障工作。另外事务所还设立了监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党支部,一支由三十多名中共党员组成的执业骨干,也为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 现在,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已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与国际上的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并赢得了国外客户的信赖。本所成立的“韩国业务部”,聘请了韩国优秀的专业人士及韩语秘书,这为在京的韩国企业及公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及优质的法律服务。国内业务已经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 作为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北斗鼎铭在发挥其以民商诉讼及仲裁案件代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enterprise s and law firm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 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 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第二条:服务目标 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三条:工作职责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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