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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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及其演进过程。粗知我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以及罗马亲属法和欧洲中世纪婚姻家庭法的概况。粗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概况。了解近现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进程。从总体上掌握百年来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成果。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各种法律渊源。正确认识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了解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了解这些原则在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掌握保障原则实施的各种禁止性规定;正确认识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了解对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受害人的各种救助措施,了解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课程内容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对婚姻家庭的解释。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2.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在调节两性关系、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下一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

群婚制、对偶婚制和氏族制度。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三)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1.古罗马亲属法、

2.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3.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编制方法。民法典亲属编。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体系及其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编制方法。英美等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单行法。

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立法概况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1.商代婚姻家庭立法

宗法制度下的婚礼和家礼。礼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作用。

历代户婚律简介。

2.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国民党政府民法的亲属编。

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3.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1980年《婚姻法》及其修正。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五)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的不同立法例。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六)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七)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八)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和宪法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九)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概念。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干涉婚姻自由的危害性和法律对策。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概念。危害性和法律对策。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有关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

(十)一夫一妻原则

1.对一夫一妻原则的理解。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的概念和形式。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的问题。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十一)男女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的概念

2.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有关规定。

(十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宪法、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2.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对策。

虐待的概念和表现形式。遗弃的概念。

(十三)计划生育原则

1.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2.计糊生育的基本要求。

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十四)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1.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十五)对违法行为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十六)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遗弃家庭成员的民事责任。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追索。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参见第五章离婚制度)

离婚时妨害共同财产分割的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十七)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

(十八)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

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2.识记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3.领会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识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领会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识记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

6.识记罗马亲属法中若干重要的制度(以教材中涉及的为限)以及它对后世的影响。

7.识记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各种编制方法。

8.识记法、德、英、美等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况(以教材中涉及的为限)。

9.应用所学知识,评析晚近以来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10.识记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概况。

11.识记中国历代户婚律的沿革。

12.领会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礼与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所起的作用。

13.识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

14.识记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

15.领会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6.识记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

17.领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8.领会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9.识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各种法律渊源。

20.识记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1.领会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以及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

22.应用所学知识论述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23.领会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24.领会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5.领会婚姻家庭法和宪法的关系。

26.领会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

27.领会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8.识记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9.领会婚姻自由的概念。

30.识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概念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表现形式。

31.识记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概念。领会它与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区别。

32.领会有关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

33.识记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34.识记重婚的概念、重婚的法律后果。

35.识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36.应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述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的问题。

37.识记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38.应用所学知识,结合我国的现实生活论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坚持男女平等的一致性。

39.领会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40.识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概念,以及制裁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对策。

41.识记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42.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干涉婚姻自由、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例。

43.识记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44.识记对遗弃行为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45.识记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应依法制止和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46.识记有关依诉讼程序追索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规定。

47、识记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48.领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必要性。

49.领会有关适用《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司法解释。

50.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纠纷、侵占财产纠纷等案例。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二、课程内容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变迁

1.亲属的概念

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2.亲属制度的历史变迁

(二)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

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基本分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的血亲和半血缘的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三)亲系(附行辈)

1.亲系的概念

自然血亲的亲系。拟制血亲的亲系。姻亲的亲系。

2.亲系的分类

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3.行辈

长辈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

(四)亲等

1.亲等的概念

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

3.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

4.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依法成立而发生。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成立而发生。

2.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因死亡或依法解除而终止。

(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3.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4.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5.亲属关系在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亲属的概念。

2.领会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3.识记下列名词概念:宗亲、外亲、妻亲。

4.识记亲属分类的各种依据。

5.识记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亲属的基本分类。

6.识记配偶的概念。

7.识记下列概念: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

8.领会亲系的概念。

9.识记下列概念: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直系亲、旁系亲、行辈。

10.识记亲等的概念。

11.识记罗马法亲等的计算规则。

12.识记寺院法亲等的计算规则。

13.识记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14.领会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15.领会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16.领会姻亲关系发生的原因。

17.识记亲属关系在我国实体法上的法律效力(例示即可)。

18.识记亲属关系在我国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例示即可)。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婚姻成立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婚姻成立的要件及其种类;粗知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代和近现代各种不同的结婚方式。以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掌握和理解婚姻成立的各项实质要件;领会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基本要求,注意这些规定在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了解有关的外国立法例。正确认识形式要件对婚姻成立的意义;了解结婚程序的类型和有关立法例。熟悉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结婚登记的具体规定。认识我国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了解有关的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立法特色。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请求权人的范围,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规定;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实务。略知婚约的概念和有关立法例,了解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熟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的具体规定。

二、课程内容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1.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结婚)的概念

2.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1.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赠与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娶中的“六礼"程序。

2.近现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资本主义婚姻制度下的共诺婚。结婚的民事化和法律婚的普及。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

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2.须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法定婚龄的影响。

法定婚龄的沿革。贯彻执行现行的法定婚龄和提倡婚晚婚育的关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后果。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婚亲的概念。

近亲结婚的危害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禁婚亲的历史沿革。

我国两部《婚姻法》中禁婚亲范围的比较。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称谓。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的必要性和有关立法例。

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前健康检查。《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

(五)结婚程序的类型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结婚程序的类型

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程序的意义。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六)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1.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机关。

2.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不予登记的理由。《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七)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1.两者的异同。

2.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和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八)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

2.请求权人的范围

以重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以婚前患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有关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司法解释。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九)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因胁迫而结婚,有关胁迫的司法解释。

2.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请求权专属受胁迫的一方。是否行使该项请求权由本人自行决定。

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结婚登记时起算。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时起算。

3.婚姻撤销的程序

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撤销。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撤销。有关审理请求撤销婚姻案件的司法解释。

(十)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协议和判决。

2.对子女的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

女的规定。

(十一)婚约

婚约的概念和沿革。古代型的婚约和近现代型的婚约。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彩礼返还的条件。

(十二)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1.事实婚姻及其对策

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2.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应补办登记。

补办登记的溯及力。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婚姻成立的概念。

2.识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并举例加以说明。

3.识记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各种结婚方式。

4.领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的实质。

5.识记聘娶婚中的“六礼"程序。

6.识记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7.领会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8.识记法定婚龄的概念。

9.识记中国法定婚龄的历史沿革。

10.应用所学知识,论述执行法定婚龄和提倡晚婚晚育的关系。

11.识记禁婚亲的概念。

12.应用所学知识,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论述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理由。

13.识记我国《婚姻法》有关禁婚亲范围的规定。

14.识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各种亲属称谓。

15.领会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的必要性。识记我国《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

16.领会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意义。

17.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认当事人结合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18.识记结婚程序的不同类型。

19.识记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

20.识记我国城乡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21.识记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持的证件和证明。

22.识记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23.领会不予结婚登记的理由。

2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认当事人的结合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利序。

25.识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26.领会增设无效婚、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27.领会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28.识记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的范围。

29.识记婚姻撤销的原因和请求权人,以及撤销的程序。

30.识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1.领会无效婚、撤销婚的财产处理和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的区别。

32.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认当事人的结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33.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就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依法评析。

34.识记婚约的概念。

35.领会古代型的婚约和近现代型的婚约的区别。

36.领会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以及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37.领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

38.领会补办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和补办登记的追溯力。

第四章夫妻关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夫妻的概念,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粗知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夫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熟悉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夫妻扶养义务和继承权。掌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和针对性,了解这些规定在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略知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掌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这些规定在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略知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血法例。

二、课程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1.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的法律特征。

2.夫妻关系的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沿革

1.对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评析

古代法中的夫妻一体主义和近现代法中的夫妻别体主义。

2.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四)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1.《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参见本书第八章)

2.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规定。

法律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夫妻的姓名权

1.姓名权的性质和意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已婚妇女的姓名权、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男方的姓名权受法律的保护。

3.夫妻姓名权平等在子女称姓问题上的体现。

(六)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1.《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2.依法保障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3.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的本质区别。

(七)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1.《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双方的共同责任。

2.已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的保障

夫妻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关于侵害生育权的司法解释。

(八)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九)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按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按财产制的内容分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

(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有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及其范围。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关平等处理权的司法解释。

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2.约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

约定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的对内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对外效力。

3.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若干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等问题(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下列概念:夫妻、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2.领会《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

3.领会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4.识记《婚姻法》、《继承法》中关于配偶继承权的规定。

5.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夫妻扶养纠纷的案例。

6.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配偶继承权纠纷的案例。

7.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8.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称姓问题的规定。

9.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10.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规定的意义。

11.领会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的区别。

12.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13.识记法律有关保障妇女生育权的规定。

14.识记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

15.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侵害夫妻人身权的案例,根据案情提出处理意见。

16.识记下列概念: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

17.识记并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18.识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9.识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

20.领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21.识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

22.领会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

23.领会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若干司法解释。

2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例。

第五章离婚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的概念和离婚在法律上的分类,粗知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必要性。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性规定;了解有关离婚登记的法律实务。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性规定;了解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实务;认识在法定情形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必要性。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和例示性的具体规定,正确认识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了解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抚育费的负担、对子女的探望权等规定。了解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变化,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债务的清偿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规定。

二、课程内容

(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

1.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2.离婚在法律上的分类

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依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离婚立法主义的发展变化

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

当代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2.中国离婚制度的演变

古代礼与律中的离婚方式和离婚理由。出妻。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

新中国的离婚立法。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离婚立法的发展。

(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

从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看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依法实行离婚自由对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意义。

2.防止轻率离婚

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的一致性。坚持离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对防止轻率离婚的重要作用。

(四)登记离婚的条件

离婚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确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五)离婚登记的程序

登记机关。申请、审查和登记。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六)有关离婚登记效力的几个具体问题

离婚割记后,一方反悔问题。

虚假离婚问题。

(七)诉讼离婚的概念

(八)诉讼外的调解

调解的概念和原则。调解的不同结果:双方同意和好、双方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九)诉讼离婚程序

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调解的不同结果:原告撤诉、调解离婚、调解无效。

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十)离婚诉权限制

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

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司法解释。

2.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十一)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2.确定离婚法定理由的科学依据

3.适用离婚法定理由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作全面的分析。(十二)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符合准予离婚情形不应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司法解释。

(十三)离婚与子女抚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有关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

有关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

抚养关系的变更:依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变更。依父母一方的要求诉讼程序而变更。

3.抚育费用的负担

抚育费用的数额和负担的期限。依协议确定和依判决确定。

抚育费用的变更:增加、减少或免除。

有关抚育费用负担问题的司法解释。

4.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的协议和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十四)离婚与财产分割等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和判决。依法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

有关财产性质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司法解释(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

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补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3.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依双方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有关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司法解释。

4.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帮助的具体办法。

5.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因一方的法定过错(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

赔偿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下列概念:婚姻终止、离婚、协议离婚、裁判离婚、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出妻、和离、义绝。

2.领会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3.识记离婚在法律上的分类。

4.识记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和离婚理由。

5.领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

6.应用所学知识论述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必要性,以及两者的一致性。

7.识记《婚姻法》有关登记离婚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8.领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适用离婚登记的规定。

9.识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0.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应用所学知识分析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纠纷的处理。

12.识记离婚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后的不同结果。

13.领会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的区别。

14.识记《婚姻法》有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15.领会有关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以及何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司法解释。

16.应用所学知识论述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必要性。

17.应用所学知识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有关离婚纠纷的案例。

18.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

19.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各种例示性规定。

20.应情所学知识分析个案:依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并简述其理由。

21.识记有关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2.识记有关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负担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3.识记我国《婚姻法》有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规定,领会探望权中止和恢复

2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子女抚养纠纷和探望纠纷的案例。

25.领会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26.识记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27.领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28.识记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的司法解释。

29.领会离婚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规定。

30.领会司法解释关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若干规定。

31.识记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补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32.识记有关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3.识记有关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司法解释。

34.领会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35.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经济补偿纠纷、债务清偿纠纷、经济帮助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等

第六章亲子关系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亲子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亲子关系的历史沿革和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有关亲权的一般知识。了解婚生子女的概念,子女婚生性的确定和有关的外国立法例。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注意这些规定在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掌握《婚姻法》有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略知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与此有关的立法例(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见第七章,本节从略)。

二、课程内容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亲子关系的概念

2.亲子关系的分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1.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我国亲子法的发展

(三)亲权

1.亲权的概念与特征

2、亲权的主体

3.亲权的内容

人身照护:保护和教育权。姓氏决定权。住所指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财产照护: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4.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5.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人身关系方面的亲权和财产关系方面的亲权。有关亲权内容的外国立法例。我国《婚姻法》中的类似规定。

(四)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推定

1.婚生子女的概念

2.子女婚生性的推定

关于子女受胎期间和婚生推定、婚生否认的不同立法例。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抚养费的司法解释。

抚养纠纷及其处理。拒绝抚养、构成遗弃罪时的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父母的民事责任。

(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

1.赡养扶助的概念

2.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赡养纠纷及其处理。拒绝赡养、构成遗弃罪时的刑事责任。

3.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七)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

1.《婚姻法》有关亲子继承权的规定

2.《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

子女、父母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胎儿应继份的保留。

(八)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歧视非婚生子女的古代立法例。晚近以来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改善。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

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准正的概念。认领准正和结婚准正。

有关认领和准正的外国立法例。

3.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九)继父母与继子女

1.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2.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十)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1.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代孕母亲。

2.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有关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外国立法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的司法解释。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亲子关系的概念。

2.识记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领会不同种类的亲子关系的区别。

3.领会亲子法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变化。

4.识记有关亲权内容的外国立法例(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

5.应用所学知识,结合实际论述“保护子女利益"原则。

6.识记下列概念:婚生子女、婚生推定、受胎期间、抚养、赡养、保护(按《婚姻法》第23条中的特定含义解释)。

7.领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8.领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9.识记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10.识记《婚姻法》有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领会在保护和教育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1.领会《婚姐法》有关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自由的规定。

12.识记《婚姻法》、《继承法》有关亲子继承权的规定。

13.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的案例。

1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因未成年人致人以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

15.识记下列概念:非婚生子女、认领、自愿认领、强制认领、准正、继父母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16.识记歧视非婚生子女的古代和当代国家的立法例(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

17.领会我国《婚姻法》有关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

18.识记有关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的立法例(以教材中涉及容为限)。

19.识记我国《婚姻法》关于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规定。

20.领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区别。

21.识记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领会当代科学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的挑战。

第七章收养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粗知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认识收养制度的立法宗旨;了解我国收养法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则。了解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掌握《收养法》对此所作的一般规定,以及针对特殊情形所作的变通规定。全面了解收养的效力即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包括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掌握《收养法》中的相关规定。了解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掌握我国《收养法》有关解除收养关系韵规定;了解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问题应如何处理。

二、课程内容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收养的概念

2.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与国家收容、养育孤儿、弃婴和儿童的区别。与寄养的区别。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1.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中国古代的立嗣和其他收养形式。

2.近现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三)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1.我国的收养立法

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

1.被收养人的条件

2.送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须共同送养。单方送养的法定缘由。对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的限制性规定。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时,死亡一方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3.收养人的条件

夫妻共同收养和单方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符合法定年龄差距的规定。收养数额的限制。

4.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5.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和儿童的规定。关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五)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的机关。当事人须持的证件、证明。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不得以协议、公证代替收养登记。

(六)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1.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

2.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

3.开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4.收养秘密的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七)收养的拟制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规定。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3.养子女的称姓问题

(八)收养的解销效力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养子故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养子故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的解销效力不及于自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方的亲属,仍适用法律有关禁婚亲的规定。

(九)无效收养行为

1.无效收养的概念和原因

无效收养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

收养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而无效。因违反收养关系成立要件的具体规定而无效。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自始无效。不发生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效力。

因违法行为导致收养无效的法律责任。

(十)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在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须经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

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在养子女成年后解除须经养父母、养子女双方同意。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十一)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一方要求解除收养的程序

具有上述理由,当事人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要求解除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解除收养纠纷的调解和判决。

(十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养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3.与解除收养有关的经济问题及其处理

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条件。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下列概念:收养、寄养、立嗣。

2.领会收养的法律特征。

3.领会我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

4.识记下列概念: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孤儿、弃婴和儿童。共同送养、单方送养、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

5.识记哪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6.识记哪些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7.领会对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8.领会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9.识记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的各种条件。

10.识记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合意的要求。

11.识记放宽收养条件的各种法定情形和具体规定。

12.识记收养登记程序。

13.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依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14.识记下列概念: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无效收养行为。

15.领会我国《收养法》有关收养的拟制效力的规定。

16.领会我国《收养法》有关收养的解销效力的规定。

17.领会收养的解销效力不及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理由。

18.依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收养无效的原因。

19.识记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20.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收养效力纠纷的案例。

21.识记解除收养的概念

22.领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立法精神。

23.领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24.领会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

25.识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26.识记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引起的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27.识记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28.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收养解除和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的案例。

第八章扶养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扶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扶养的分类和分类标准。掌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扶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祖孙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的规定,理解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这些规定在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熟悉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

二、课程内容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在扶养问题上用语的区别。

扶养的特征。

扶养的分类和分类标准。

(二)夫妻间的扶养

《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扶养纠纷及其处理。

拒绝扶养构成遗弃罪时的刑事责任。

(三)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参见第六章第二节)

(四)祖孙间的扶养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祖辈对孙辈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孙辈对祖辈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五)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1.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2.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扶养的概念。

2.领会扶养的法律特征。

3.领会扶养的分类和分类标准。

4.领会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5.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夫妻扶养纠纷的案例。

6.识记我国《婚姻法》关于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

7.识记我国《婚姻法》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

8.应用所学知识分析祖孙间、兄弟姊妹间有关抚养、赡养、扶养纠纷的案例。

第九章附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掌握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有关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的各种具体规定。

二、课程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1.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2.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关于法定婚龄。关于民族通婚。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关于计划生育。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等。

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的规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

涉外结婚条件的准据法。涉外结婚手续的准据法。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涉外协议离婚的准据法。涉外诉讼离婚的准据法。涉外收养的准据法。涉外扶养的准据法。涉外监护的准据法。

2.中国法中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的具体规定

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涉外收养。

(三)涉港澳台、涉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2.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和收养

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

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

涉港澳台、涉侨的收养登记。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识记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2.领会有关涉外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监护等法律适用的规定。

3.识记关于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结婚、离婚和收养的具体规定。

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涉外婚姻纠纷、涉外收养纠纷的案例。

2014年04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 C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C ) 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B.收养公证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 B )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1页(共3页)

婚姻家庭法,自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自考 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夫妻个人的清偿? 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 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调解救助机制是指( D ) A.行政调解 B. 司法调解 C.专业调解 D.人民调解 2. 下列关于亲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亲系是亲属问的联络系统 B.亲系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C.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 D.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皿缘联系,因此在血缘上不具有同源关系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B )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方本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在继承上的顺位是( C ) A.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 B.随从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是( D ) A.夫妻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配偶继承权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一定时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该期间为(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 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或同时

1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B ) A.中止 B.消除 C.中断 D.延缓 15.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应承担的责任是( C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多涂或少涂均无分。 16. 甲经常醉酒后暴打妻子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乙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有( ABC ) A.请求居民委员会劝阻 B.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C.请求公安机关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D.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调解 17.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有( BC ) A.离婚 B.自然死亡 C.宣告死 亡 D.解除 18.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BD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 19.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AB ) A.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C. 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蚕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 1

最新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 1.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职能的是( C ) A.实现入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2.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3.按照亲系划分规则,妯娌属于旁系姻亲,她们是(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A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8.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A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 ) A.义绝 B.和离 C.七出 D.呈诉离婚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 D.收养公告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位于( B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D.婚姻缔结地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1月自考试卷(1)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2010年1月自考 试卷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湖北自考网3月21日整理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

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完整word版)2019年04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 A.纳采 B.问名 C.纳征 D.亲迎 2.关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从属于人身关系 B.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C.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 D.一般为等价、有偿 3.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 4.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 A.父母子女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旁系血亲关系 D.配偶关系 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 A.登记制 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备案制 6.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微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敏撒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 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B.涉外结婚条件 C.涉外收养 D.涉外监护 8.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其抚养。这种抚养子女的方式是() A.收养 B.寄养 C.送养 D.乞养 9.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 A.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B.出资较多方的个人财产 C.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D.共同共有财产 10.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又叫特有财产制 C.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 D.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 11.我国(婚姆法》规定,离娇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A.由母亲抚养 B.由收入较高一方抚养 C.由受教育程度较高一方抚养 D.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12.我国法律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无限责任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20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4.夫妻就扶养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错误的是() A.需要扶养的-方应该先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B.需要扶养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 D.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做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15.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 A.家父权 B.夫权 C.亲权 D.继承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含答案

2048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完整试卷)含答案第一大题:单项选择

1、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B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 2、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C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 4、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 6、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 )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 7、“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一论述出自(B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 8、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D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衍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9、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婚姻家庭法》自考 2017年10月 试卷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 ) 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 ) A.德国 B.瑞士 C.意大利 D.法国 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 ) A.呈诉离婚 B.两愿离婚 C.强制离婚 D.别居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 )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请期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 ) A.年满30周岁 B.年满35周岁 C.年满40周岁 D.年满45周岁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

2017年04月05680自考婚嫁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 1.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是( B ) A.丧服制计算法 B.世代计算法 C.罗马法计算法 D.寺院法计算法 2.甲乙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要解除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 D ) A.宣告婚姻无效 B.调解 C.撤销结婚登记 D.离婚 3.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B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一定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意义4.甲的丈夫的嫂子是甲的( 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5.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 C ) A.纳采 B.同名 C.纳征 D.亲迎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 C ) A.1年以上 B.3年以上 C.5年以上 D.10年以上 7.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 )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6个月内提出 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 D.在离婚后2.q内提出 8.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未达法定婚龄 D.重婚 9.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 A ) A.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B.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 C.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D.形式关系和实质关系 1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 C ) A.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B.出资较多方的个人财产 C.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D.共同共有财产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A ) A.由母亲抚养 B.由收入较高一方抚养 C.由受教育程度较高一方抚养 D.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1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 C ) A.家父权 B.夫权 C.亲权 D.继承权 13.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A )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D )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汇编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单选题 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 B.婚姻的社会属性 C.婚姻的一般概念 D.婚姻的法律概念 【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P51) 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 B.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伙婚制 【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P53) 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 【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P54) 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普那路亚家庭 C.杂婚 D.交换婚 【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P54) 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P54) 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P56) 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A.父母 B.家父 C.母亲 D.成年人 【答案解析】: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家庭成员可视为家父的财产,因此家父对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控制和管领权。(P56) 8 .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_____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且在其宪法中宣称:“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A.法国B.英国C.意大利D.德国

2013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 ) A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 B.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 C.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 D.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 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 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5.在我国古代,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 B ) A.七出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6.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C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7.小王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此时小王年仅3周岁。2000年小王的母亲与刘某再婚,此后小王一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08年小王的生父与继父先后因病去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C ) A.小王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小王无权继承其继父刘某的遗产 C.小王既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D.因为小王为未成年人,所以只有在征得其生母同意后才可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8.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C ) A.20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B.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 A ) 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B.涉外结婚条件 C.涉外收养 D.涉外监护 11.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 D ) A.父母子女关系 B.姻亲关系 C.旁系血亲关系 D.配偶关系 12.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1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原则是( C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 1 页共 3 页

2018年10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试卷及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称为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攻、缌麻 B.我国古代服制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到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影响 C.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的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 D.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 3.关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亲属关系不仅仅具有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B.亲属关系在其他民法上也有法律效力 C.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也有法律效力 D.亲属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 4.下列关于亲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B.亲系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C.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因此在血缘上不具有同源关系 5.关于婚姻无效,说法正确的是 A.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B.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必经步骤 C.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闻题,适用一审终审的司法解释 D.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应合并制作裁判文书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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