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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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作者:张志宸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2期

一、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专项性的财务审计,它受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关经济案件的查证,对有关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确凿的证据和数额并出具审计鉴证、鉴定报告,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佐证。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错误、缺失,或者因被审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导致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司法会计经一般审查能够发现,但没有审查或因自身水平的不高审查也没有发现,据以发表不恰当结论,给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司法会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社会审计不尽相同,它是按照特定目的、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收支或者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其结果会对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而产生的不当结论,将会对被鉴定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将影响到鉴定人员所在单位的形象,同时对其执业前程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防范并减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鉴定依据取得的渠道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往往有缺漏,且由于原、被告在提供证据时,往往对己方有利的就提供,不利的就不提供,有的甚至提供伪证,如果鉴定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取证,极易造成失误,加大了鉴定风险。

(二)鉴定程序不完善。在做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之前,鉴定人员应制定详尽的鉴定计划,这样才能确保鉴定过程的完整、鉴定结论的正确,但目前在做司法鉴定时鉴定计划的缺失或者计划制定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鉴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审计的区别,鉴定人员应在充分掌握了相关知识后,按专业要求,撰写鉴定报告,而不应简单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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