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蘖禅师诗

黄蘖禅师诗
黄蘖禅师诗

黄蘖禅师

一、生平简介及悟道因缘

希运,唐时福建福清僧人。幼年在本州黄檗山出家。身长七尺,相貌壮严,额间隆起如珠;声音朗润,意志街澹,聪慧利达,精通内学,广修夕阵,时人称之为黄檗希运。

黄檗在洪州高安县鸶峰山建寺弘法,并改其名为黄檗山,往来学众云集,会昌二年(842年)裴休在钟陵(今江西),迎请黄檗禅师上山,安置在龙兴寺,旦夕问道,并随录日常对话成集,为《钟陵绿》。大中二年(848年)裴休移镇宛陵(今安徽宣城县),又请黄檗至开元寺,随时间道,并记绿为《宛陵绿》,即是现行的《传心法要》大中四年(850)圆寂於宛陵开元寺,赐谧号“断际禅师”,塔号。“广业”。有《语录》、《传心法要》问世。他的法嗣有临济义玄,睦州陈道明等十二人,以义玄为最。

二、黄檗希运禅师的思想

唯说一心。千说万说只教人莫错用。“一心”,分别即魔,忘机即佛。今本州黄檗山上万福寺,有道朴初会长写的对联:“万劫婆心,原来佛法无多子;福田种智,重见圆珠七尺身。”这是对禅师弹风的高度概括。黄檗婆心切,以打、骂、喝交加,截断学人情解,独树洪州禅风,经久不衰,具有独特的魅力和吸引力,特别是在日本,黄檗宗多次在万福寺举行会议,并成立中日临济黄檗协会,为当今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架起了一座桥梁。黄檗禅师的功绩在佛教史上永远是熠熠生辉的。

三、《黄蘖禅师诗》

与《乾坤万年歌》、《马前课》、《梅花诗》、《藏头诗》、《烧饼歌》、《推背图》并称为“中国七大预言书”,堪称传统文化中最具独特魅力的一部奇书。

日月落时江海闭。青猿相遇判兴亡。八牛运向滇黔尽。二九丹成金谷藏。(明亡)黑虎当头运№康。四方戡定静乘裳。唐虞以後无斯盛。五五还兼六六长。(康熙)有一真人出雍州。鸽原上使人愁。须知深刻非常法。白虎嗟逢岁一周。(雍正)乾卦占来景运隆。一般六甲祖孙同。外攘初度筹边策。内禅无惭太古风。(乾隆)赤龙受庆事堪嘉。那怕莲池闻白花。二十五弦弹易尽。龙来龙去不逢蛇。(嘉庆)白蛇当道漫腾光。宵旰勤劳一世忙。不幸英雄来海上。望洋从此叹洋洋。(道光)亥豕无讹二卦开。三三两两总堪哀。东南万里红巾扰。西北千群白帽来。(咸丰)同心佐治运中兴。南北烽烟一扫平。一纪刚周阳一复。寒冰空自惕兢兢。(同治)光芒闪闪见灾星。统绪旁延信有凭。秦晋一家仍鼎足。黄猿运兀力难胜。(光绪宣统)

用武时当白虎年。四方各自起烽烟。九州又见三分定。七载仍留一线延。(八年抗战)

红鸡啼後鬼生愁。宝位纷争半壁休。幸有金鳌能戴主。旗分八面下秦州。(新中国成立)

中兴事业付麟儿。豕後牛前耀德丁。继统偏安三十六。坐看境外血如糜。

赤鼠时同运不同。中原好景不为功。西方再见南军至。刚到金蛇运已终。

日月推迁似转轮。嗟予出世本无因。老僧从此伏饶舌。後事还须问後人。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16/2011案例20/2011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 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文/郑昕(一审审判长) 【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2010年5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 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 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201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台。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军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军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军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 案例研究 068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 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成功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

成功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客户持王*一张存款*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行办理到期取现销户业务。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柜员输入销户金额后,系统提示“输入金额不能大于开户时存入金额”,经办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马上上报现场管理并认真查询该存单开户信息。经输入存单账号后核对,该存单户名为曹*,且开户金额仅为500元,通过一番仔细核对,确认该存单为假存单。客户声称该存单为其本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所得赔偿款,且为其夫曹*代为开立,户名应为本人。现场管理人员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行领导汇报,该上级行领导认为事情重大,迅速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将诈骗嫌疑人控制,成功堵截该起利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 经查,曹*确实以王*名义开立了万元定期存单,但早已销户,为避免王*盘问,遂以个人名义开立500元存单(凭证号与上述假存单相同)且伪造成上述假存单。该起存单诈骗事件手法并不高明,该存单与银行真存单存在明显差异,乍看上去像水洗过,打印字体为蓝黑色,并非银行黑色字体,且印章模糊,伪造手法十分拙劣,说明诈骗分子胆大包天,十分猖獗。 三、案例启示 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案件防控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强化现钞、存单、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的真假辨别能力。社会上屡屡出现假币制造团伙,给居民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增加了大量的风险,银行在假钞鉴别上相对比较重视,对银行票据等鉴别措施也较完善,如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以假存单蒙混过关。上述存单若伪造得跟真存单信息完全相同,则银行难免遭受损失。同时,银行对身份证仅通过交易核查身份信息,并无识别证件本身真伪的仪器,由于身份证件签发日期与使用日期相隔较久,容貌与证件照片已有差别,若是不法分子与受害人较为相像,则银行很难识别真假。 (二)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方法。目前,银行柜员印章一人一章,离柜上锁,基本杜绝了印章丢失及冒用印章的可能性。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依然能将印章模仿得几乎以假乱真,这就要求银行员工规范印章使用方法,不能在空白处盖印章,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造假难度增加,银行就难易辨别真伪,可能遭受损失。

典型案例分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构成犯罪的标准

典型案例分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构成犯罪的标准 一、要旨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于201X年间11月1日之前购买驾驶证并在201X年11月1日之后接受交警部门临检时使用的情形如何进行法律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予以打击。其使用行为是否一律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追究。 二、基本案情 201X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XX县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个伪造XX 市公安局下发的B2驾驶证,并一直沿用至今。201X年2月24日,曾某某驾驶赣F8Q361白色长城轿车途经XX县收费站接受临检时,使用了该本伪造的驾驶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三、关键问题 1、购买驾驶证中提供身份信息和照片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共犯。 2、购买一本驾驶证自用是否应当纳入刑事范畴予以规制。 3、在临检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如何判断情节严重。 四、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花费金钱购买假驾驶证并使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侦查机关即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假驾驶证至今,其未经国家机关考核过关的驾驶技术对社会公众、社会安全存在较高的危险程度,其行为横跨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时间较长,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201X年2月24日接受交警部门临检时具有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为,但被发现后予以坦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不构成犯罪。 五、辨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曾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观点认为,曾某某在购买伪造的驾驶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照片等资料,客观上为该本驾驶证的伪造提供了帮助,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论处。此种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曾某某的购买行为从性质上看,不属于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犯行为。曾某某是基于购买意图下提供个人信息和照片的,这是购买的附随行为,应该纳入购买行为予以整体评价,否则就是割裂主客观一致的纯客观判断。对此,201X年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

识别伪造证件的案例

识别伪造证件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客户持他人借记卡并出示本人及存款人身份证件到网点要求支取现金业务,柜员经过仔细甄别,发现存款人身份证件系伪造,当即拒绝办理并没收其伪造证件。经核实:该客户持其丈夫借记卡支取现金,其丈夫本人及其身份证件均在外地,女客户急需用钱,为了能够顺利取现,便伪造其丈夫身份证件,试图蒙混网点工作人员,网点柜员第一时间识别了假造证件,立即终止操作并没收伪造证件。 二、案例分析 (一)这是一起网点柜员成功堵截持被代理人假证件取款案例。客户持侥幸心理,伪造被代理人证件,试图蒙混过关达到大额支取现金的目的。办理业务过程中,该网点柜员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证件信息,有效识别客户证件的真伪,有效防范了一起持假身份证办理大额支取业务的风险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银行声誉。 (二)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各类假证件到银行申请办理业务,达到非法骗取资金的目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网点柜员对证件有效的真伪识别,是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外部欺诈的重要保证。如果柜员审核不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支付业务,将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亦会对柜员自身及银行带来声誉及诉讼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按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对客户证件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客户要多方巧妙询问,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讲求风险防范技巧,有效防范外部风险。避免因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形成欺诈,使银行声誉受损。 (二)加强案防教育。通过学习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了解不断翻新的风险特征,开展“如何识别有效证件”相关培训,学习掌握识别假证件、假凭证及各种外部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假证件、假身份的甄别能力,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抵御外部风险。

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

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客户王**持一张万元定期存单,来网点办理到期取现销户业务。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柜员输入销户金额后,系统提示“输入金额不能大于开户时存入金额”,经办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马上上报现场管理并认真查询该存单开户信息。经输入存单账号后核对,该存单户名为曹**,且开户金额仅为数百元,通过一番仔细核对,确认该存单为伪造存单。客户声称该存单为其本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所得赔偿款,且为其夫曹**代为开立,户名应为本人。现场管理人员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行领导汇报,该上级行领导认为事情重大,迅速向保卫部门报告,成功堵截该起利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 经查,曹**确实以王**名义开立了万元定期存单,但早已销户,为避免王**盘问,遂以个人名义开立数百元存单(凭证号与上述假存单相同)且伪造成上述假存单。该起存单诈骗事件手法并不高明,该存单与银行真存单存在明显差异,乍看上去像水洗过,打印字体为蓝黑色,并非银行黑色字体,且印章模糊,伪造手法十分拙劣。 三、案例启示 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案件防控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强化现钞、存单、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的真假辨别能力。社会上屡屡出现假币制造团伙,给居民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增加了大量的风险,银行在假钞鉴别上相对比较重视,对银行票据等鉴别措施也较完善,如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以假存单蒙混过关。上述存单若伪造得跟真存单信息完全相同,则银行难免遭受损失。同时,银行对身份证仅通过交易核查身份信息,并无识别证件本身真伪的仪器,由于身份证件签发日期与使用日期相隔较久,容貌与证件照片已有差别,若是不法分子与受害人较为相像,则银行很难识别真假。 (二)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方法。目前,银行柜员印章一人一章,离柜上锁,基本杜绝了印章丢失及冒用印章的可能性。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依然能将印章模仿得几乎以假乱真,这就要求银行员工规范印章使用方法,不能在空白处盖印章,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造假难度增加,银行就难易辨别真伪,可能遭受损失。

识破伪造证明办信用卡的案例

识破伪造证明办信用卡的案例 [案例经过] 银行卡业务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网点送交的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异样,且客户均供职于“**有限公司”,引起审核人员警惕。经详细比对分析,该产权证分别办理于不同年份,但发证机关所加盖公章的位置完全一致,并且复印件中的字体颜色、大小有别于其他产权证。银行卡部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查实客户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证实这是一起客户伪造、变造房屋产权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风险事件。 [案例处理]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掌握部分银行卡发卡政策,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妄图蒙混过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未能识别,应引起高度警惕。 [案例分析] 自银行全面收紧信贷政策,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相比,申请信用卡成本低廉、手续相对简单、操作较为容易,因此一些急需现金周转或怀有不良企图的客户,在本身资质达不到信用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后,采取转移住所、离开原单位、外地谋生等办法来逃避还款。甚至有非法中介或不法分子称可以代办信用卡,替客户伪造虚假资料、提供套现服务、代客户还款过账、利用分期付款套现等获取不法利益。 [案例启示] 针对目前信用卡发卡市场环境复杂的状况,网点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业务。申请表受理岗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信用卡欺诈申请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营销人员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工作责任心,不得受理来源渠道不明的申请表,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强信用卡业务培训工作力度,让营销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信用卡的产品功能、操作规定、用卡常识等业务知识,准确把握业务处理标准,规范处理各项信用卡业务,切实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于受理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验证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二、严格落实申请人本人签名制度。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集体办理信用卡的,要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的规定,营销人员要上门核对验证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郑昕(一审审判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 号 【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2010 年5 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2010年5 月20 日12 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

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 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 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 台。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军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军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军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成功识别伪造证件的案例

成功识别伪造证件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客户持他人借记卡并出示本人及存款人身份证件到网点要求支取现金业务,柜员经过仔细甄别,发现存款人身份证件系伪造,当即拒绝办理并没收其伪造证件。经核实:该客户持其丈夫借记卡支取现金,其丈夫本人及其身份证件均在外地,女客户急需用钱,为了能够顺利取现,便伪造其丈夫身份证件,试图蒙混网点工作人员,网点柜员第一时间识别了假造证件,立即终止操作并没收伪造证件。 二、案例分析 (一)这是一起网点柜员成功堵截持被代理人假证件取款案例。客户持侥幸心理,伪造被代理人证件,试图蒙混过关达到大额支取现金的目的。办理业务过程中,该网点柜员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证件信息,有效识别客户证件的真伪,有效防范了一起持假身份证办理大额支取业务的风险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银行声誉。 (二)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各类假证件到银行申请办理业务,达到非法骗取资金的目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网点柜员对证件有效的真伪识别,是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外部欺诈的重要保证。如果柜员审核不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支付业务,将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亦会对柜员自身及银行带来声誉及诉讼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按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对客户证件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客户要多方巧妙询问,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讲求风险防范技巧,有效防范外部风险。避免因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形成欺诈,使银行声誉受损。 (二)加强案防教育。通过学习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了解不断翻新的风险特征,开展“如何识别有效证件”相关培训,学习掌握识别假证件、假凭证及各种外部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假证件、假身份的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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