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联合社由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经相关部门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 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单个成员社出资的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

(四)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九)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

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独立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及方式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每个成员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合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合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合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联合社的债务用本联合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联合社成员数少于5个(成员中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的,成员数少于3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联合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联合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全体成员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联合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联合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理事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一致通过,全体成员盖章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盖章:年月日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 章程 (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 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社住所:。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

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 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 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 则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大唐电信集团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大唐高鸿青联工作实际,制定《大唐高鸿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大唐高鸿青联),是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大唐高鸿党总支领导和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大唐高鸿青联,英文译名为:DaTang GoHigh Youth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DTGHYF。 第四条大唐高鸿青联是以大唐高鸿公司中有较高威信、影响和知名度的青年优秀人才为核心力量的青年联合组织,是大唐高鸿青年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是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增强青年团队凝聚力、创造力和活力,并共同投身于公司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大唐高鸿青联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和带动大唐高鸿青年,鼓励青年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研究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业务素质,服务于大唐高鸿改革发展和青年健康成长; (二)构建企业文化落地的载体,推动企业文化的传播;

(三)在“一个大唐”理念指引下,搭建公司内青年干部和科技骨干交流平台、科研与产业协同交流平台以及个人健康成长平台,推动各专业、各领域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为公司提供人才储备; (四)代表和维护大唐高鸿青年权益,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 (五)积极促进行业内外、各条战线青年的联系和团结,为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而奋斗。 第六条大唐高鸿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委员 第七条大唐高鸿青联委员,由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推荐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优秀青年代表(以下简称特邀委员)出任;邀请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大唐高鸿公司领导为特邀委员。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大唐高鸿团总支委员,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 第八条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在青年队伍中能够起到模范作用; (三)在公司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的青年代表或优秀青年人才; (四)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1997年11月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各级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合作联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2003年11月28日第三次会员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简称四川省科青联。英文名 Sichuan Yout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SYAST。 第二条四川省科青联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四川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业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四川省科青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所开展的公益性社会活动,团结、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为我国和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四川省科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四川省科青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四川省科青联的办公地点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四川省科协902室,电话: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八条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宣传科学精神,举办学术、科普和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在青少年中开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终身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愿望,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提供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积极宣传、举荐青年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成长,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三章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四川省科青联实行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均可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108企业联盟章程

108企业联盟章程 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是108企业联盟,英文名称是Hefei Wine Masters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WMCC。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经济合作的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第四条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住所: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

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本联盟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联盟、行业协会、异地联盟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知识交流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 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 (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 (10)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doc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以下称本联社 )、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 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 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 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 (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 (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青年联合会界别组活动补充规定

市青年联合会界别组活动补充规定 为了密切青联委员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青联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参照全国青联《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青年联合会的实际情况,特对市青联界别组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界别组活动在市青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市青联实行主席联系界别组制度,青联副主席分别联系不同界别组,并积极支持、帮助和参与界别组的活动。 第二条每个界别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召集和组织本组的活动,青联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条界别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制定出活动方案报市青联秘书处;以界别组名义形成的任何决议、事项须经市青联秘书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界别组必须积极参加市青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各界别组活动应从实际需要和效果出发,做到经常化、多样化。活动可在组内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各界别组之间的横向联谊。或者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委员也可应邀参加其它界别活动,加强联系、促进沟通、扩大影响。要求每个界别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活动,每次活动参加的委员数至少达到本界别组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界别组开展工作时,应发扬发主,充分协商,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界别组活动应围绕市青联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界别和委员的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力求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各界别组要积极组织本界别组委员参与青联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市青联秘书处的联系,积极为委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第七条每个界别组在本届青联任期内,至少承办一项由全市青联委员参与的大型活动,界别组要负责整个活动的方案制定、经费筹集和活动的具体实施。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生动活泼,既能

反映时代特征,又适应青联组织和青年的特点。活动的形式既可以是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是论坛、讲座等形式的活动。每次活动由各界别组提交活动策画方案,报市青联秘书处审定。市青联秘书处接到策画方案后,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汇报,并和界别组一同完善方案,交付界别组落实。界别组在方案审定后,应积极着手方案的落实,力争为全市青联委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和活动机会。 第八条青联委员要正确处理参加青联活动、参与青联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青联会议和各项活动,并树立青联委员良好的形象,增强青联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青联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青联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凡接到书面通知的,如不能参加必须按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的范围书面向市青联秘书处各自界别组组长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缺席累计达两次的委员,由市青联秘书处负责给予提示;如再有一次此类情况,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委员长期出国学习,工作向青联秘书处说明情况者除外)。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民营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民营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上海市新经济组织高级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民营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学员与基地之间的联系,团结、服务广大新经济组织高管,弘扬光彩精神,推动企业发展,坚定发展信心,共同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沟通学员与基地、学员之间的联系,发挥学员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人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情感交流以及精神寄托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为基地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性质是:联谊会是由基地新经济组织高管学员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非正式组织。 第五条联谊会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并报告工作;联谊会同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上海市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其指导。第二章活动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联谊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会员自助体系: 1、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2、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3、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的服务平台; 4、举行各类茶话会,交流与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 5、在会员所在的企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6、与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7、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8、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会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每年举行5-6次较大型的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经常依照会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组活动。第八条出版会刊、建立网站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有享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权对联谊会的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4、优先获得各会员所在单位发布的有关业务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Word版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出资 第七条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300万。 第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成员 第十一条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联合社成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Shaanx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MSC)是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有志于推进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管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联合组成。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MCC)陕西地区的唯一代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陕西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陕西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陕西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市青联青企协会议材料(50)

铜陵市青年联合会六届五次常委会 青年企业家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会 议 材 料 市青联秘书处 市青企协秘书处 2012年6月

铜陵市青年联合会六届五次常委会 议程 青年企业家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时间:6月2日上午 地点:万佛湖 主持人:王书春 一、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省委张宝顺书记、市委姚玉舟书记在纪念建团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通报相关工作 1、市青联秘书长调整名单 2、市青联委员增补、卸职名单 3、市青联常委增补名单 4、市青企协秘书长卸职名单 5、市青企协秘书长调整、副秘书长增补名单 6、市青企协会员增补、卸职名单 7、市青企协理事增补名单 三、秘书处汇报市青联、市青企协2012年工作计划及近期 工作安排 四、讨论2012年工作 五、各位主席(会长)讲话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秘书长调整名单 根据青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经市青联六届委员会主席提名,建议调整李霏菲同志为铜陵市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秘书长,现予以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附: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秘书长调整名单 李霏菲共青团铜陵市委联络部部长

关于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增补的通报 为充实壮大青联力量,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市青联六届六次主席会研究决定,增补释果严等11位同志为我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现予以通报。 附件: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增补名单

附: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拟增补委员名单 (共11人) 释果严,男,1981年11月出生,群众,专科学历,铜陵市九华山头天门大士阁主持(三胞〃少数民族〃宗教党派界别组)於永,男,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铜陵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师(科技卫生界别组) 郑玉明,男,198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铜陵边防检查站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政法〃金融界别) 李海棠,女,197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市人民医院宣传科科长(科技卫生界别) 张莉,女,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科长(公共管理界别) 周晓飞,男,1983年6月出生,团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科技卫生界别) 吴婷婷,女,1987年12月出生,团员,本科学历,铜陵市广播电视台播音主持(新闻文体界别组) 李全棉,男,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共管理界别) 钱志雄,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章程 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为CEC。 第三条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五条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第六条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3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大队××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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