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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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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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作者:梁鹤年, Hok-lin Leung

作者单位:加拿大女王大学

刊名:

城市规划

英文刊名:CITY PLANNING REVIEW

年,卷(期):2008(5)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原则下的创意"应是城市规划专业技能训练的焦点

2.加拿大有"仇恨言论法",是以禁止对种族、性取向等歧视的名义去限制煽动性的言论.这反映了多元社会底下有多少暗礁,多么不和.非但是不和,而且是仇恨.但他们的解决办法并不是培植和谐,而是压制发泄.这种堵而不导的办法在物质丰富、道德松弛、人心涣散的社会或可有一时之效.一旦经济退缩,这些民族、文化的不和谐就很容易引发暴乱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梁鹤年"孟子见梁惠王"与城市规划[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2,26(12)

2.梁鹤年.Hok Lin LEUNG规划工作者与城市的未来[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0(7)

3.梁鹤年人本思想与公共利益[期刊论文]-国际城市规划2008,23(1)

4.梁鹤年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城市[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2,26(1)

5.梁鹤年学习不是抄袭:发展的比较研究[期刊论文]-中国园林2004,20(4)

6.梁鹤年.Hok Lin LEUNG规划战略:来自生态学的启发[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0,24(5)

7.梁鹤年开发管理和表性规划[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0,24(3)

8.梁鹤年.Hok Lin LEUNG内与外、大与小、凹与凸--一些城市与规划随想[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0,24(9)

9.梁鹤年经济与几何[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2,26(5)

10.梁鹤年比较研究:论方法[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3,27(11)

引证文献(2条)

1.陈锦富.于澄基于权利救济制度缺陷的城乡规划申诉机制构建初探[期刊论文]-规划师 2009(9)

2.梁鹤年中国城市规划理论的开发:一些随想[期刊论文]-城市规划学刊 2009(1)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599397.html,/Periodical_csgh200805010.aspx

2017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二单元 公共利益 第五课 公私之间《相互依存,和谐共生》训练习题

《相互依存,和谐共生》训练习题 一、基础题 1、“没有脱离个人的抽象社会,也不存在超越个人利益的抽象的公共利益。”这表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A.相互作用,相互斗争 B.相互矛盾,无法共存 C.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D.相互矛盾,冲突不断 2、正因为人们有了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才会有图书馆、音乐厅、展览会;正因为有了出行和交往的需要,才会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正因为人们有了对通讯快速、便捷的需求,才会有覆盖全球的通讯网络……这说明() ①任何一个人的利益需求,公共利益都会给予满足 ②公共利益是为满足大多数人或所有人的利益需求而产生的 ③现代社会,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合作范围越来越广 ④公共利益的产生,与人们生活范围扩大、个体需求相似性的增多关系密切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3、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句话反映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就是() ①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②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③公共利益能将每一人特殊的个人利益全部涵盖其中 ④公共利益实现得越多,内容越丰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越充分 A.③④ B.②③ C.①③ D.①④ 4、为方便乘客候车,济南市有关部门安装了部分新式公交站牌,增加了便民示意图等服务内容,给乘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个别市民对这些设施不但不爱护,还故意损坏。对此,下列认识错误的是() 市民应该提高社会公德意识 个人利益远远高于公共利益 C.维护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D.建设公共设施的主要目的是直接造福于人民

二、综合题 5、在课堂学习中,李明说:“公共利益就是所有人的利益之和。”同学们对此产生了质疑。下列观点有助于同学们解决困惑的是() ①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整合,并不等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包含 ③“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就是指能够满足组成这个“公共”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利益的“利益” ④公共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必在意少数人的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包含的关系表现为() ①公共利益是由个人的利益组成的②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③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7、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句话反映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就是() ①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②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③公共利益能将每一个人特殊的个人利益全部涵盖其中 ④公共利益实现得越多,内容越丰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越充分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①④ 8、就餐后索要发票时你可能会遇到漫画《偷税有方》中的情景。 对此你的认识是() ①老板的行为是一种敢于开拓创新的表现②国以税为本,依法纳 税,人人有责③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必将受到法律 制裁④老板的偷税行为仅仅违背道德的要求,不是违法行为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 D.①③④ 9、部分游客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大声喧哗,吸烟酗酒等,对这种行为的评价正确的是()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X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XX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

花卉租摆合同

合同编号: 花卉租摆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花卉租摆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 二、花卉租摆的数量及位置: 甲方承租摆乙方的花卉共计_____盆(见附表),摆放的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见附表)。 三、结算方式: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按附表一规定的位置和花 卉为甲方摆放好。以花卉摆放齐全起计算租金,每月租金为 ______________元,全年花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元整。每年分_____预付清,租金每_______月预付一次,金额为__________元。 四、甲方责任:

1、负责看护从乙方租用的全部花卉,承担因丢失和人为损伤花卉(包括花盆、托盘、支架等)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持花卉摆放位置相对不变,教育己方人员不向花盆中倾倒废水、废弃物,不损伤花卉。 2、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花卉租金。 3、协助乙方人员搞好花卉护理工作,提供花卉护理所必须的水源、光源、温度等所需条件。 4、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花卉或服务时要另行付费。 5、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合作时,协助乙方完整、及时、安全地将承租乙方的花卉全部撤回。 五、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地摆放和养护甲方承租的全部花卉。 2、将花卉养护计划和时间提前告知甲方。 3、及时更换失去观赏价值的花卉,对甲方承租的花卉种类在同档次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调整,以使摆花效果富于变化。 4、为甲方摆放和养护花卉时要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保持甲方摆花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违约责任: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本店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篇1 ()购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1.交货期限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副次品率及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数量超差幅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违约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另附件________张,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买卖合同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上)(一)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上)(一)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类型化/排除方式/程序控制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更为了落实公益性和建设性建设用地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看,类型化存在着不周延、不完全的固有缺陷,除了正面列举之外,法律还可以通过采反面排除的方式,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予以直接排除,从而降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着重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解决公共利益的争议。 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应当“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不仅明确了公共利益在征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指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根据《宪法》第10条的精神,1]我国《物权法》在第42条、44条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据此规定,公共利益是启动征收征用程序的实质性要件,也是政府从事征收征用活动的最终目的之所在。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中,如何正确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类型、标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和公民财产的权益保护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征收制度为分析的基础对象,对公共利益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bonumcommune,interetpublic,ffentlichesInteresse),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另外一种利益类型,就是否可以对其作一个严谨的定义,或者如何作出定义等问题,学理上存有较大争议。按照美国学者亨廷顿的看法,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做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2]。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3],其强调利益享有者的“公共性”,也是对政府援引公共利益从事征收征用等活动的一种限制。边沁曾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4]。严格地说,公共利益是包括私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的追求目标,其是整个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除了物权法之外,此概念在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等领域也有较大的适用余地。即使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除了作为征收征用的基本条件之外,也是对一些私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正当性来源。虽然公共利益是和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但它们都是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且在保护上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反而应当是相互促进和发展的。一方面,私人利益的有效维护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公共社会环境,只有在公共利益得以良好实现的社会,私人利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并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私人利益的有效维护,也必将促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因为公共利益说到底关系到不特定的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如果私人利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也难以全面实现。当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是相分离的。在现代社会,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某个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5],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工具的本色和意义。我国《物权法》在多个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体现了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的保障。《物权法》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首先是要解决物权征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6]所谓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后,将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权移转给国家所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征收不得剥夺他人的不动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征收(taken)”一般

1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法学研究?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朱小静1 唐国华2 (1.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2.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摘要] 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目的。但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 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基于此,有必要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 [关键词]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反规避措施  收稿日期: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4)01-0136-02 一、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局限 反倾销法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 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 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提高、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合理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这就有必要对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作一番分析。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不同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即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一种法律制度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和为哪些人们带来利益,是判断其价值的出发点。对于国家来说,在创设每一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社会利益的平衡,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出 一项立法的价值取向。 [2] 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相关国内产业的保护与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就是一对矛盾。国家既需要消除国外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不利影响,以便为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为国内居民提供良好社会福利的责任。国外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国内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获利,但却会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而阻止国外产品倾销可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保护,但本国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却要为此付出代价。在这二者之间国家必须择其一。鉴于国外产品倾销不但会直接损害国内的相关产业,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故多数国家选择了以反倾销法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尽管采取 反倾销措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国内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这种利益的短暂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为反倾销法价值取向的选择不在于考虑对单个个体是否公平,而在于考虑满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为公平。 由此可见,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反倾销法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其优先考虑的是国内产业的利益,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而这正是反倾销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总体利益”,它既包括广大公民、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又包括了国家的利益。涉及本国政治、经济的因素,包括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他国的反倾销报复。欧盟现行基本反倾销法,理事会规则第384/96号法令,对公共利益做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其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盟公共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做出裁定。”根 据本条规定,欧盟公共利益的考量主要包括申诉产业、进口商、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包括其他的不同利益,即对所有的不同利益进行整体评价。同时,该条例对进口商、用户及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请求的程序方面也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得以有效地体现。 WT O 《反倾销协议》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亦有相应的规定, 其第6条第12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  2004年  第1期兰 州 学 刊 N o.1 2004 总第136期Lan zhou xue kan G eneral.N o.136

保险利益原则大全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利益或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与赌博类似,都具有射幸件。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具有很大区别。保险是人类互助共济的行为、晰赌博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为了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并使其不成为赌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它将与赌博无异。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符启林罗晋京 点击:231 【文章编号】CEL10936 【摘要】社会公共利益是比较重要但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实践中不乏有借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利益的事例。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试从利益的定义及分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方面来探讨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公益诉讼【正文】 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此研究并不多,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不少问题,本文仅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引起学界的更多重视。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利益,通俗地说即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1]。也有学者指出,所谓利益,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驱动力是人的各种需要,而需要的满足与对需要满足的欲求相结合,便构成了人们的利益[2]。 利益,根据其主体来划分,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根据其内容来划分,又可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等。而按照主体来划分,通常成为利益分类的主要方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将涉及国家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称作公法,而将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称为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一直影响至今。 对于利益,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等不同观点。 一元论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问题[3]。如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宣传“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4]。一元论的观点与亚当·斯密1776年在其《国富论》中所描述的单靠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便能使商品生产自动满足社会需求、个人在对财富的追求过程中不自然而然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的观点不谋而合。 二元论是承认个人利益之外还存在超个人利益的利益,至于该利益则有“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的不同称呼。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早结合而且着重强调“社会利益”的人。他的“社会利益” 学说不仅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而且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是指什么 其实如果说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说的话是非常笼统的。但是具体到相关的法条当中,大家可能会理解,比如说有些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执法机关部门应该怎样怎样做等。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其实如果说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说的话是非常笼统的。但是具体到相关的法条当中,大家可能会理解,比如说有些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执法机关部门应该怎样怎样做等。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民法总则》为被征收人保驾护航 今年召开的两会,一个很重要的议程就是表决通过《民法总则》。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再次以明确的条款保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精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

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摘要在一些行政行为中,公共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公共利益不同于其它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类的概念,不仅因为公共利益是这些行为的目的所在,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是一种价值判断的工具,直接关系到这些行为实施的意义。然而,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导致行政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出现矛盾,而给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纠纷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应总结各国的经验,在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将会在行政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公共利益价值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6-02 如果要选出近期行政法中最热门的词汇,无疑公共利益会高票当选,这是因为有太多的行政纠纷事件与之有关。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豍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那么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它自身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公共利益,英文为public interests,从字面上去理解,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不确定性所在,表现在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豎。受益对象对应的概念中的公共,利益内容则对应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谓之公众所有,是公共利益重心所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可以总结为公众范围的不确定性,一是公众所处的区域难以划分,另外,作为利益载体的公众在人数上也是不容易确定的。一定范围大多数的成员的都具有的利益是相对于少数成员来说的,那么在这个范围内这个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形成了公共利益。然而,把这个范围相对于这范围以外更大的范围来说,这一范围的利益有可能是大范围中少数人的利益。同时,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某一个范围内占多数的势力集团在时间上可能只是暂时的,经过人口的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另外的多数集团,公共利益也会随之而改变。由此可以得出,公共是具有相对性的,而这种相对性正是公共利益的不确定的原因所在。 利益,从哲学意义上去理解,它表现为某一特定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

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政府职能实现途径 论文摘要: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是一国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正是这种“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质,决定了其职能首先应当是公共职能,亦即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抓好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见,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目标。 一、“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社纳人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 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仁?〕。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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