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1.1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1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包括:

a)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

活动,以及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

b)获证客户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以准

确的文字描述认证证书中所承载的有关信息,如:“本组织(或企业)通

过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即获证客户获得的

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名称或标准编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

×××”;

c)不得在任何资料中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d)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暗示或误导公众认为认

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HXQC的认证。

e)不得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f)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HXQC的声誉和(或)使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

去公众信任;

g)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证书;

h)获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1.1.2 若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HXQC 并接受HXQC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

1.1.3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

1.1.4 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1.5 认证证书被HXQC撤消或注销,获证客户应按HXQ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给HXQ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在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展示认证证书。

1.1.6获证客户可通过登录HXQC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18071526.html, ),从“HXQC获证客户查询”中获得相关信息。

2.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保持的条件:

a)经HXQC监督审核,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b)确认获证客户能够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由于未按规定正

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

施。

2.2 认证证书的更换

2.2.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办理更换证书的手续:

a) 认证标准变更;

b) 获证客户相关信息变更(包括客户名称、地址、邮编、认证范围、客户规模等);

c) 其他。

2.2.2 获证客户应提出书面的换证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资料和换证所需的款项,交HXQC 运营部及HXQC 财务。

2.3 认证标志管理

2.3.1 使用HXQC 的认证标志,需向HXQC 提出申请,在使用时,其图案必须按照HXQC 提供的图案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且做到颜色一致(认证标志可从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18071526.html, 下载)。

2.3.2 在符合本文8.1.1 b )项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标志使用在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上和用作广告宣传的小册子(等)中。

2.3.3 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它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2.3.4认证标志的式样:

2.3.5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示例

a)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示例

指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

分析报告。

② 指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③ 指“HXQC ”认证标志和“CNAS ”标志的组合。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

使用HXQC 认证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当获证组织取得多个体系认证证书时,应分别注明认证注册号。使用方法如下:

HXQC 认证标志与认可标识结合使用。HXQC 向获证组织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时,获证组织方可使用CNAS 认可标识。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志时,应同时注明HXQC 认可注册号及认证领域,其中质量管理体系为CNAS C045-Q 、环境管理体系CNAS C045-E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CNAS C045-S 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CNAS C045-F 。如下图所示:

获证组织取得多个体系认证证书时(

例如同时获得OMS 、EMS 、

OHSMS) QMS 认证注册号 体系认证 CNAS C045- Q

a) HXQC 认证标志单独使用(如获得QMS)

获证组织取得多个体系认证证书时

(例如同时获得OMS 、EMS 、OHSMS)

④声明可以是:“(该产品)是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

ISO9001)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⑤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a) 获证组织不得将HXQC

的认证标志用在与认证证书无关的范围,进行宣

传,造成误导;

b)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

用;

c) 获证组织不得做出有关认证资格误导性的说明,也不得以误导性方式

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的某一部分;

d) 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时,应立即停止对认证资格

QMS 认证注册号 体系认证 CNAS C045- Q CNAS C045- E CNAS C045- S

QMS 认证注册号 EMS 认证注册号

OHSMS 认证注册号 QMS 认证注册号

EMS 认证注册号

OHSMS 认证注册号

的宣传及对认证证书的使用;

e)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缩小时,应及时修改宣传材料,并确保在认证范

围内进行宣传

f)获证组织在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不得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

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2.3.6 如发现获证客户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及宣传上违反本文件的要求,误用或有意错用,造成误导,HXQC将要求获证客户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HXQC可视情节和影响范围采取撤销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在HXQC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违规,直至必要时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

2.4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用

2.4.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HXQC将暂停获证客户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a)获证客户不能按期接受HXQC监督审核的;获证客户在初次审核结束后

规定时间内应进行监督审核,如果超过12个月没有实施,则在第12个

月期满时向客户发暂停通知书(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暂停到期前,当造成暂停的原因得到消除后,既可恢复被暂停客户的

认证注册资格。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由HXQC评定部批准并办理。恢复决

定应在暂停到期前作出,并给客户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恢复使用通知

书》。对在暂停期限内未能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进入撤消程序,予以

撤消;

b)获证客户未经HXQC批准,对获准认证的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

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的;

c)监督检查发现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但严重程度尚不

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d)获证客户对监督/再认证时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HXQC要求的期限内采取

有效的纠正措施的;(注:若不符合项仅使获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场所

的管理体系失效的,也可不全部暂停,而予缩小认证范围。)

e)发现获证客户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或认

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HXQC规定的,且经指出后未采取纠正措施

的;

f)获证客户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g)发生其它违反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情况的。

当发生上述各条件之一的情况,若情节较轻,或只在某些部分发现问题,则可按“部分暂停”处理。暂停期限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为3~6个月。

2.4.2 当获证客户符合暂停条件时,由HXQC评定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评定部向获证客户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通知书》。获证客户应停止认证证

书的使用和对外宣传,并按要求将认证证书寄回HXQC。

2.4.3 HXQC将要求暂停客户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当确认获证客户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纠正后,将书面通知取消暂停,恢复其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2.5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撤销

2.5.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HXQC将撤销获证客户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a)HXQC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通知书》后,获证客户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b)监督检查中发现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

c)获证客户自行转让认证证书;

d)用户普遍反映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于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安全事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f)由于体系认证标准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g)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获证客户未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h)获证客户正式提出不再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2.5.2 当获证客户符合撤销条件时,由HXQC评定部提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评定部向获证客户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撤销通知书》并上网公告。被撤销认证证书的客户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的使用和对外宣传,并将认证证书寄回HXQC。

各种认证标志

1.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2001年12月,根据免检工作一年多的实践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所面临的新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原《免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获准免检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 2.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原产地域产品85种。 依据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13年5月

前言 本文件作为音视频类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修订稿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控制程序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 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 让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 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 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 指南及要求》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 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 等使用标准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管理职责 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 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 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 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 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 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

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国家免检产品: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 ++++++ 计量认证标志 这是做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质量认证'。省级以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省)字()号;国家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国)字()号。 +++++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 该标志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其发出的考核合格范围内的检验报告上及有关工作文件上使用统一的考核合格符号。印有考核合格符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考核合格符号由CAL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字头,证书编号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技监监函(1994)04号文向其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编号为()省质监认字()号;国家级质检机构的编号为国质监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CCC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控制程序

CCC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控制程序 1 工作程序 (一)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1.1认证标志使用的申请 1.1.1 本公司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为购买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 1.1.2质量负责人或授权人持申请书、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企业授权书向指定的认证标志购买发放中心购买认证标志。 1.1.3购买的标志只限于在该标志号段对应的产品上使用。 2.1认证标志的保管规定 2.1.1认证标志购买回来后,由质管部专人保管,并进行登记,确保认证标志不外借,不流失,并保留原始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和标志共同存放备查; 2.1.2生产车间根据检验合格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领用该标志号段同等数量的CCC标志,领用人必须在《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3.1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1.1生技部负责负责认证标志张贴,张贴的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本公司生产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产品贴在铭牌的右上角。 3.1.2生技部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填写《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3.1.3生技部应对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4 生技部对不合格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5生技部对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6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生技部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1.7各部门若发现标志出现非正常使用,要立即报告总经理,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做到标志的正确使用。 (二)国家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 4.1公司各部门对外宣传,或者使用认证证书时,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4.2 供销部在宣传、广告、外包装、投标洽谈业务时使用认证证书,但应在宣传材料上同时清楚地标明获证的产品范围及依据的认证规则,不得蓄意或用暗示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能暗示本公司质量体系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 4.3 生技部不得把认证证书的认可标识不得加贴或者压膜到认证产品上。 4.4 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处置 需对加贴认证证书标识的产品采取处置的主要情况有: a) 质量负责人发现加贴认证证书标识的产品对消费者存在危险,应及时认证机构报告误用的范围,并立即采取回收的措施,对未出厂的产品进行整改使其满足产品规则的要求; b)发现未经授权使用认证证书标识(如超范围使用),应在工厂、仓库、市场或用户处从产品上除去违规使用的认证证书标识。 5.记录 5.1 DXC/QR-29《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台帐》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常见认证标志

家电常见认证标志图鉴 对于一款正规渠道上市的产品,铭牌上往往有很多认证标志,它代表该产品已经通过了相关认证机构的检验,这些认证标志往往是一个产品质量、安全、设计等方面的保证。因此它可以作为购买产品时候一个重要的参考项目。作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掌握一些常见的认证标志是相当重要的。以下便是国内一些产品上常见的认证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 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为“CCC认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3C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规定各类产品进出口、出厂、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的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被认为在安全、EMC、环保等方面符合强制要求。 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主要用于家用产品、音像设备、灯具、电动工具、手工工具、通讯办公设备、机械产品、健身器材等。 TUV标志德国零部件产品认证标志: 用途:电气零部件,如:电源、变压器、调光器、继电器、接插件、插头、导线等机械产品、零部件运动器材零部件。 ISO9000体系认证标志: 各类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同时也是美国QS9000及德国VDA6.1的认证机构。

德国VDE安全产品标志: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EMC标志——德国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各类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家用、工业用产品。 长城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质量认证标志。已经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有:电视机、收录机、空调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动工具、低压电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CE标志: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与管理控制程序文件

XXXX科技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与管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TY-2-30-013 版本版次:1.0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复核:日期: 核准:日期: 受控状态:

1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组织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和控制CQC、VDE、UL等认证标志的购置、印刷、发放和使用及管理,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2适用围 适用于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使用。 3权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实施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的控制。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或部门提交申请。

3.2研发部负责认证标志制作规格的设计及型号选用、合理使用工作。 3.3采购部主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外购及印刷、模压等外协工作。 3.4仓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3.5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粘贴。 3.6品保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3.7文控中心负责认证证书的建档和妥善保存。 4定义 认证证书:指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指证明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作业容 5.1认证证书 5.1.1公司有权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5.1.2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由文控中心保存。文控中心按《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应及时汇报给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由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发。 5.1.3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可以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在顾客提出要求时,相关部门可以经过申请提供给顾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完整复印件,或者出示证书原件,顾客检查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归还保管部门。 5.1.4公司相关部门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公司可以在业务围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资料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xxxx”。 5.1.5公司相关部门在印制认证宣传材料、包装物或做其它认证宣传时,应到文控中心登记。 5.1.6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证书。 5.1.7公司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1.8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准伪造、更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9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公司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公司将向认证机构提出投诉。 5.1.10证书被认证机构暂停、撤消时,公司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认证机构,并同时停止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5.2认证标志的加贴 加贴是指向UL、VDE、CQ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购置现成标志,在合格产品规定位置上加贴使用。 5.2.1确定标志加贴位置:由质量保证负责人指定标志加贴的位置,位置应明显。一经指定,便应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应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均符合要求。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我们鼓励您使用CCIE认证标志 针对CCIE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有专门条款的规定。本文件旨在保证您可以清晰的理解这些条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CCIE都乐意解答您在标志使用方法方面的疑问。CCIE 认证部的审核员会在每次监督审核时检查您的宣传资料,同时也会指导您在具体情况下如何使用标志。本文件及其要求根据CCIE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编制。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须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的规定。 有关概念说明:“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标志的有效性 使用CCIE国际认证服务体系认证标志的权利,与您所拥有的当前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紧密相关。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证书所示的公司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之内。如证书过期、被临时吊销或吊销,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另外,您的客户、供应商或其它相关组织不得使用您的标志。 (以 ISO9001 认证标志为例) 认证标志使用 CCIE 国际认证服务的认证标志使用时,不得更改其中任何一个标志的形状、比例和内容。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标志的尺寸不得不被缩小时,您必须至少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 贵公司有关认证的广告或新闻发布,您必须说明贵公司经CCIE公司认证部认证。这样做,可以确保您的客户对您证书的可追溯性,并确保您的认证的信用度。 CCIE 认证标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不得产生“产品符合”的误导。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简介及常见标识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一览表及简介 序号国家及地区安规标志安规简介产品验証适用范围备注 1 全球60多个国家 及地区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范围: 组织起草、制定,电子电气器材等国际化 标准及法规。评估和协调各国标准可行性。 是由各国电工委 员会组成的世界 性标准化组织,其 目的是为了促进 世界电工电子领 域的标准化。 2 全球54个国家及 地区全球性相互认証标志(CB体系的正式名 称是“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IECEE电工 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的缩写名 称意思是“Certification Bodies’ Scheme” –“认证机构体系”。)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 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 IECEE是国际电 工委员会电工产 品合格测试与认 证组织 3 欧盟CE系欧洲通用安规认証标志认証范围针对: 工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气产 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等产品。 4 欧洲ENEC (European Norms Electrica l Certification,欧洲标准电器认 证)。ENEC标志是欧洲安全认证通用 标志,该标志是欧洲厂商基于调和欧洲 安全标准进行测试的基础之上所采用 的。认証范围针对IT(信息)、设备(EN60950、 变压器(EN60742,EN61558)、照明灯饰 (EN60598)和相关档(EN60920,EN60440)、 电器开关 01 西班牙 02 比利时 03 意大利 04 葡萄牙05 荷 兰06 爱尔兰07 卢森堡08 法国09 希腊 10 德国11 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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