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合同wor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合同名称:康乐园五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工程地点:兴隆康乐园五期项目现场

合同编号:WN-KLWQ-01-004-HP

委托人: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人: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委托人: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项目建设符国家政策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兴隆康乐园五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甲乙双方现就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咨询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及法规;

1.2国家及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

2.1 评价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兴隆旅游度假区的康乐园五期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并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评价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的要求。

第三条甲方须提供的资料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3.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资料(环境检测部门的检测数据);

3.2 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参数资料和拟用环保措施;

3.3乙方提交的准备提纲所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4.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以及专家评审费用、税金共计为人民币壹万元。

4.2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上报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且环评报告表获同意批复后七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环评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第五条验收方法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以呈报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批复的方式验收。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利条件。

6.1.2 甲方应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如因甲方

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评价咨询费用和上述必需资料服务受到拖延,乙方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且乙方交付《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时间顺延。

6.1.3 如因甲方改变项目地点、项目规模及其它建设条件或因甲方提交的资料错误,造成乙方需要返工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用,其金额双方另行商定。

6.1.4乙方交付《环境影响报告表》后,甲方应尽快上报进行环保立项。

6.1.5甲方如果中途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工作已过半,甲方应付给乙方全部评价咨询费;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付给乙方评价咨询费的50%。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必须按有关规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内容必须符合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要求,并保证最终取得批复。

6.2.2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五本及电子版文件1份。

6.2.3乙方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负责。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没有达到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要求,需要增加或补充工作时,其经费由乙方负责,并保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评审。

6.2.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每逾期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工程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6.2.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

8.1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咨询费用和评价内容的改变,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8.3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兴隆。

甲方: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远云

联系人:联系人:林锋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三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龙华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2201020509200053542

电话:电话:0898-********

传真:传真: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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