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必备材料

2012年司考必备材料
2012年司考必备材料

一、司考教材:

比较知名的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万国专题讲座系列丛书》(此书可能从2011年开始名称变为《众合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因为编写书的老师都到众合了)以及《中法网课堂笔记》,这几套书各有千秋,买其中一套即可。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原价:260元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此书很厚,看起来比较费劲,因为全书都是知识点的描述,没有习题或者相关案例。我们没有必要从头到尾全部看。

本书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万国or众合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3:《中法网课堂笔记》,司考教材类书籍里面的老牌子了,此

书获得不少考生青睐,当然这也和中法网本身的口碑有关,这套书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其中的刑法篇了,是司考大腕阮齐林老师编写。喜欢中法网的朋友可以买这套书。

二、真题: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11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法律考试中心/组编全8册,定价:128元,这套书是真题里卖的最好的。此书编写以各科法律为序,即把民法部份的全部真题放到一个单元讲解,而不是对每一年的真题一套一套的讲解。绝大部门考生都喜欢这种编写体例,因为可以方便我们一门法律的学习。真题就推荐张能宝的,绝对物有所值。

三、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练习》,即“白皮书”,这套书可以说是练习里面最好的,当然网上也有人对此书发表自己的不满,但目前为此,应该难有其他的练习书能出其右者。全8册,也是按法律部门编写,建议大家在第一遍或者第二遍复习的时候,看完教材就做这套书,加强我们对新学法律知识的巩固。前期买这套练习书就可以了。

7月份以后需要做的练习书籍:

万国的练习“红腰带”7月左右,三校名师的ab卷,这些练习

司考天下会给自己的内部会员提供电子版的。大家也可以购买纸质的。也可能众合也要出一套练习,届时大家也可以参看。

四、法条:

司法考试法条不能少,而且我们认为法条要买两种以上,其他的书籍买一种即可,但法条要买一本全的,再买一本重点的。

全的法条比较不错的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注意该书是和三大本配套的,市面上有和此书同名的书籍,此书一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书司考天下会员价35元。

还有指南针的法条,指南针的法条一共三本,定价247元。

重点的法条,当然是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了,以前这本书是法条和配套练习分开的,09年开始是放到一起了分为上下册。此书定价106元。

五、其他辅助书籍:

可以说,司法考试买上面的书就差不多够了,但还有几本书值得推荐;

一是《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混淆,本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把三大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整理好,方便我们学习。本书定价45元

二是《相似易混考点对比辨析》,书不厚,买回去可以当看完教材后的小说看,书籍都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的归纳。本书定价25元。

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物权

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 ——物权 9、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 ) 1 .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 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诉讼请求:要求。诉讼标的额:双方 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 ?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 分)。分为三类:① 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先行 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③ 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 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如离婚诉讼。 3 ?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① 独立的诉,与反驳不 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② 被告针对原告 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③反 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 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 (只 ⑦ 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 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 4 .诉的合并。主体(当事人)的合并。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 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 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 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 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 ?民诉的基本原则。① 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② 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 等待遇,对等限制。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③ 辩论原则。可以 口 头、书面,贯穿所有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证人不辩论,可以围绕程序、证据、 实体讲行。辩论必须有原被告才行,非诉、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可没有辩论(解担选无限死 督公破+执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 财产案件、认定公民为无限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票据的公 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 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所有 的请求都要判决,注意调解可以超诉求。 (处分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超、不漏判诉求)。法 院对处分原则可以监督, 比如原告要离婚,法院认定是无效婚姻,原告想撤诉,法院不准许。 ⑤调解要自愿、合法。⑥所有诉讼人都要讲诚实信用原则。⑦ 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法院生 效裁判,抗诉启动再审; 检察院对生效裁判、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错误的执行活动都可以提 出检杳建议。⑧支持起诉原则。对受害人未起诉的,可以鼓励支持受害人起诉。 买卖合同关系)。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⑥ 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二审、 再审可以随时提,先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就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与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就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情形。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她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考2: 【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她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法】连续犯就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内部参考3: 【行诉】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刑法】牵连犯就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与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从一重罪论处,特殊数罪并罚。 【民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但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 【民法】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内部参考4: 【行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是单数。 【刑诉】二审中改判分为:1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刑法】吸收犯就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为重罪吸收轻罪。 【民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民法】要约邀请就是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2003年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预计在近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预计近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近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结合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常考知识点列举如下: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知识产权法 一.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二.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广播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下列行为: ①无线广播,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如电视台的播放。 ②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转播;例如,县地方台转播浙江卫视的热播剧目(无线转播),湖南有线电视经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可以转播CCTV3/CCTV5/CCTV6/CCTV8频道的节目(有线转播)。 ③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例如咖啡厅公开播放“中国新声音”栏目。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比照 前者是服务对象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后者的服务对象只能被动观看作品。 例如,《琅琊榜》热播时,观众只能等每天北京卫视更新两集,腾讯视频根据北京卫视更新视频,前者是广播,观众只能等其定时播放,后者是信息网络传播,观众可以随时打开网络进行观看。 【注意】“三网交融”:三网交融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

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届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将会更进一步的交融。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和客体 ①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②客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①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自行或者与别人合作,采用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另有手册外,构成直接损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既可能是网络用户,也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手段: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文件分享软件(最典型的就是百度网盘)等。 【注意】在这里需要注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两种特殊情形:第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别人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假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服务,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快照、缩略图等方式提供作品的,也会构成侵权。 这种情形也有例外: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没有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合理损害的,不构成侵权。 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唆使、帮助行为。

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什么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中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教材366) 2、为什么间谍罪在牵连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一罪从重处罚而非赎罪并罚?(教材373) 3、为什么叛逃罪不能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罪数罪并罚?(教材 371) 4、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奋战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5、以下行为不构成叛逃罪,系正常行为: A公务员某甲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之邀为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B乙某曾经担任政府主要领导,在其退休期间,出国探望亲属。 C在境外打工自力更生而非投靠境外组织。 D出国考察学习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宜认定为叛逃罪。 E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间谍罪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到M国探亲,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过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间谍罪C.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题选B。本案中,甲系接受国外组织指派的任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构成间谍罪。同时,间谍罪只是用于一罪。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故而其他选项不正确。 补充:间谍罪是可以境外人单独完成。 7、投敌叛变罪 某甲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奔敌人营垒,假如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A间谍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题选B。甲某行为系投敌叛变和间谍罪,但间谍罪系投敌叛变罪的一个构成条件即危害行为,故前者包含后者,只定一罪。 但是如果问构成什么罪则是C,如果说处理只能是B。 8、甲某系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后,家庭经济条件拮据。为谋生,其便想逃往他国,结果在偷越边境时被我国边防人员抓获。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在国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因偷越被行政处罚1年内又偷越。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应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之约设法为其获取涉及对台政策的文件。按规定,此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该工作人员到社长办公室趁社长不在复制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获利20000港币。该工作人员构成()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本题选A。 10、行为犯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11、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力不一定是间谍罪,还可能是叛逃罪等。 1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措施的共性

2016 司考知识点

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构成犯罪的要素。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的要素。如,行为、对象、结果、身份。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注意:为……的: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受贿罪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素,是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描述。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想杀仇人,其实杀的是狗;想强奸,发现是男的;想杀仇人,其实仇人早已死亡;把白糖当砒霜。 甲轻轻推了乙一把,乙倒地不动。甲将乙带到山洞,看到乙手指动了一下,甲以为乙没死,用砖砸乙头部,后证实乙于倒地那刻已经死亡。甲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实行行为: 1.具有法益侵犯紧迫现实危险。紧迫现实危险:行为人自己创造的或者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的。 ①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一个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无主动产的先占 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天星司考)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天星司考)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天星司考)23条)。 ?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天星司考)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乙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天星司考)行为,无效。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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