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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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第一章仲裁庭的组成规则一般义务()一俟收到仲裁请求登记的通知,各方当事人在适当顾及公约第四章第条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快速地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应尽快向秘书长传递他们达成的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任何条款,除非请求中已载明了此资讯。

()除非仲裁庭各成员系由当事人协议指定,争议的缔约国当事人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仅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些国籍之一的等数仲裁员不构成这些国籍的多数仲裁员时,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指定。

()此前曾在争议解决的任何程序中担任过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不得被指定为仲裁庭的成员。

规则没有事先协议槽况下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在登记仲裁请求时,如果当事人仍未就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达成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他们应遵循下列程序:()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在请求登记后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建议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一个特定奇数的仲裁员,并且说明建议指定的方式;()在收到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建议后天内,另一方当事人应当:①接受这个建议,或者②提出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其它建议;()在收到对此其它建议答复后天内,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接受或不接受此建议。

()第()款规定的通讯应以书面作出或迅速确认,并且应通过秘书长传递或者在当事人之间直接通讯,副本一份交存秘书长。

当事人应迅速通知秘书长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内容。

()在请求登记天后的任何时候,如果未能达成其他程序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秘书长他选择公约第条()()款规定的方式。

据此秘书长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按照该条组成。

规则按照公约第条()()款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指定()如果仲裁庭按照公约第条()()款组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①提名两人,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他选定的仲裁员。

该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民有相同的国籍,也不得是其国民,建议另一人作为仲裁庭主席的人选;以及②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赞同仲裁庭主席的人选和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

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B) A.FAS B.FOB C.CIF D.CFR 2.《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 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 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3.卖方违反合同但尚未根本违约时,买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有(BDE) A.宣告合同无效 B.请求损害赔偿 C.要求交付替代物 D.减低价格 E.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CD)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C.《华沙——牛津规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就吸收或接纳外国资本而言,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C) A.非歧视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 D.平等待遇 6.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诸多措施中,对跨国纳税人最有利的是(A)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7.仲裁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比较,主要特点在于(ABCD) A.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B.裁决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C.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的案件。 D.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各种国际经济争端。 E.仲裁的范围仅限于经济,商贸等领域。 8.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并具 有(ACDE)。

A.签约的能力 B.主权 C.取得财产的能力 D.处置财产的能力 E.进行诉讼的能力 9.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承诺的生效,原则上采取(A)。 A.到达生效 B.投邮生效 C.了解生效 D.都不对 10.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规定的最低出资比例为(C) A.15% B.30% C.25% D.49% 11.作为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B)制定的。 A.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B.国际商会 C.世界银行 D.世界贸易组织 12.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A.部长会议 B.总理事会 C.秘书处 D.总干事长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以下(ABCD)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 A.合同的效力 B.货物所有权 C.因合同项下的货物引起的产品责任 D.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E.货物风险的转移 14.一种商品构成倾销的必备要件有(ABCD) A.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 B.对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某类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C.对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某类工业造成重大损害威胁 D.损害结果是由倾销行为所引起的 E.应该征收反倾销税 15.TRIMs协议禁止的主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ABCE)A.数量限制 B.当地成分 C.贸易平衡 D.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 一、国际投资概述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对中国的高净值投资人而言,由于股市的大幅震荡和房市的宏观调控,以股票和房地产为主的投资策略在过去的几年内越来越难实现好的投资回报。 中国的股市相比于国外的市场,第一,因为缺少成熟的以做空和杠杆为工具的对冲机制,无法实现像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这样的绝对回报。第二,由于监管的缺乏,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问题严重,无内幕消息的个人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劣势。第三,由于公司上市机制的不合理性,股市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渠道而缺少长期投资的价值。最后,因为国内财务审计公司缺少独立的监管,容易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一步增加了股市长期投资的风险。 房价因过去几年的飞速增长,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大宏观调控,以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中国房地产投资的暴利时代已结束。所以高净值的群体都开始远离房市,并考虑其他投资渠道。 二、实际案例分析及心得体会 (一)装备制造业 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遭遇经营困难,正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的比较 目前,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另外,CAFTA《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中则未反映。

国际投资争议之仲裁解决

国际投资争议之仲裁解决 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又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3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

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3国的国内法; (2)国际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在仲裁实践中,一般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比较允当。投资争议的仲裁裁定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多数国家不允许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定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仲裁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机构简介: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银行行长为理事会主席;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成员包括世界银行成员国和其他被邀请国。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 成立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从1962 年,在银行主持下,专家们开始起草《华盛顿公约》草案,在经过各类国家的激烈论战和多次修改后,终于在1965 年正式通过,并于当年3 月18 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兰作为第20 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手续,满足了《华盛顿公约》对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中心也开始运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有111 个国家已正式核准,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 年2 月9 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ICSID最初的设想源自世界银行为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的种种努力,包括世界银行行长以私人身份进行的投资纠纷的调解活动。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公约67条规定,世界银行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或者经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其它国家方有权加入公约。而根据公约第5条,ICSID的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

国际经济法形考四

国际经济法形考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 A. 投资者违约险 B. 战争和内乱险 C. 货币兑换险 D.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正确答案是:投资者违约险 2、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事项具有管辖权。 A.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B.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C.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正确答案是: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3、国际投3、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 A. 国际间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B. 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 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D. 国家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4、国际货币制度不包括如下内容:() A. 国际结算的原则 B. 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 C. 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D. 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 正确答案是: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 5、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A. 浮动汇率合法化 B. 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 C. 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 D.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正确答案是: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 6、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确立的管辖权。 A.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B. 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的原则 C. 属地原则 D. 属人原则 正确答案是:属人原则 7、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 A. 跨国所得 B.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 C. 跨国经常性所得 D. 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国际投资案例分析

欧莱雅收购羽西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羽西化妆品公司,在2004年被法国欧莱雅集团收购。在羽西成长的年代,羽西曾经以它独特的教育营销法、个性定位法、整合资源法等营销策略取得了同行业以及消费者的认可。但是随着国外优秀企业的进入,羽西也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欧莱雅集团标准化、本土化的产品策略以及广阔的销售渠道、市场细分、各种促销手段、差异化的价格策略等等营销策略为欧莱雅的国际扩张铺平了道路。因而,国内化妆品行业应当学习国外企业优秀的营销策略,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保住并扩大市场。 关键词:营销策略收购 1992年成立的羽西化妆品公司,算得上是新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中的佼佼者。即使如此,在国际化妆品牌的冲击下,羽西的发展也似乎显得有些步履维艰。在这种背景下,羽西先后与美国科蒂、法国欧莱雅合作。与欧莱雅的合作,结束了它与科蒂的艰难苦旅,开创了羽西的新时代。 一、羽西简介 1992年,靳羽西投资建立了羽西化妆品公司,开创了一系列专为亚洲妇女设计的化妆品和护肤品。羽西作为一个本土品牌,曾一度在市场中领先。由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没有太多的国际品牌进入,当时的羽西算得上是一个中高端品牌。1996年,羽西化妆品公司和世界闻名的跨国化妆品公司美国科蒂开展合作,使公司全面与国际接轨。之后,国外品牌大量涌入中国市场,自2002年开始,在大量国外品牌的冲击下以及与科蒂的合作出现瓶颈,羽西进入了发展的低谷。2004年1月,羽西品牌被世界最大的化妆品公司欧莱雅收购,靳羽西成为新公司的副总裁,负责羽西品牌的运营工作,翻开了羽西发展史上全新的一页。“羽西”曾经的成功,除了靳羽西本人对自己产品倾注的热情和努力外,也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靳羽西的名气和她独特的品牌传播方式。羽西在迈入市场之初所采取的品牌策略使得羽西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这也是后来羽西成为高端化妆品而运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第一,羽西的教育营销法。“授人以鱼,莫如授人以渔”。通过教育培训的方法,羽西不仅是在将化妆品推向市场,同时也是在向消费者弘扬羽西所崇尚的文化。靳羽西通过她的产品、电视、书籍、讲座、博客和她在全球所从事的一系列文化活动传达她的理念。第二,个性定位法。在品牌传播中,品牌创始人与众不同的气质、形象、举止、言行都将作为元素而构成独特的品牌内涵。羽西对自己认准的事业有着不息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她的外貌打扮、所言所思所为都是响当当独一无二的“羽西式”,早在80年代,靳羽西特有的“童花头”、充满活力和自信的形象就随着《看世界》进入了千家万户。第三,整合资源法。品牌策划的最高境界就是整合资源、借势而为。凭借美国式的市场见识和中国式的关系渠道,这个以学者、作家、记者、电视人、社会活动家及企业家身份出现的美籍华人靳羽西,在多个身份中互相转化、游刃有余,利用她的名人效应来给“羽西”产品增添一份光彩。

电大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24.试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2分) (2)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2分) (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分) (4)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2分) (5)ADR。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 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2分) 0801四、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联合同同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固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迫夺。(4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分)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2分)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2分) 2.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 答: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分)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忭、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分)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2分)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2分)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头卖合同的另—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1分)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刘由于天灾、骚乱、战斗、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1分)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 (2)

关于Mobil v. Venezuela案的分析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①委内瑞拉控股公司; ②美孚Crrro Negro控股有限公司; ③美孚Crrro Negro有限公司; ④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⑤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关键词】:Cerro Negro合作协议(Cerro Negro Association Agreement);Cerro Negro合作条件框架(Framework of Condictions for the Cerro Negro Association);La Ceiba 合+作协议(La Ceiba Association Agreement);;5200号法令(Decree-law 5200);1991年荷兰-委内瑞拉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BIT);征收(expropriation);公平公正待遇 (FET); 本案主要事实为:1975年委内瑞拉进行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对私人石油工业进行征收,并成立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则是PDVSA的唯一股东。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多余的石油资源进行开采,委内瑞拉制定了“石油开发”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的石油工业。同时,委内瑞拉还在国内做出了一系列刺激外国投资的改变。由此,美孚公司对委内瑞拉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考察与评估,最终决定与PDVSA合作(包括Cerro Negro和La Ceiba两个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协议。然而,在委内瑞拉新任领导人查韦斯上台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申请人所享有的协议规定的优惠逐渐被取消,并最终于2007年,在第5200号法令颁布后,委内瑞拉政府没收了申请人在其国内的所有财产且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不服委内瑞拉当局的行为,于2007年9月6日将纠纷提交ICSID仲裁庭请求仲裁。案件事实大概分为以下部分: (一)双方订立的Cerro Negro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 1996年9月17日,美孚、Lagoven和美孚PIV签订了一份第一份无约束力的暂定协议书,对Cerro Negro的合成原油的共同开发和运营,以及特定的政府行为给美孚带来的不利影响,Lagoven将予以补偿作出了规定。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 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法规名称】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1.《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公约)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中心)管辖,须经书面同意。 同意可以产生于: (1)投资协议中的调解或仲裁条款;或 (2)约定将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协议。 公约没有规定特定的格式或语言。然而,明确地毫无保留地表示上述同意是很重要的。 2.根据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的中心调解/仲裁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必然有所不同。 下述建议的条款旨在提供一种示范。 第一节提交中心管辖的基本条款 一、一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协议中的调解/仲裁条款 3.下述基本条款假设:(1)争端当事人政府一方是缔约国本身,而不是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参见11);(2)争端当事人投资者一方显然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参见12);(3)当事人双方接受公约第42条规定的法律选择条款(参见22);以及(4)它们不希望背离中心调解/仲裁规则。 条款1 双方兹同意将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二、提交调解/仲裁的专门条款 条款2 <缔约国名称><政府>和<投资者名称>兹同意将直接产生于下述投资的下列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1)<争端类别>; (2)<投资类别>。 三、非缔约国随后批准而预先作出的同意 2.公约要求当事人一方应是一缔约国(或由一缔约国指派的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应是其它缔约国国民。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同意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时,或程序成立时,具备成员资格。 5.在当事人双方希望在投资协议里规定中心调解/仲裁时,或希望把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仲裁时,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一方的本国可能还不是公约成员国,这样,公约有关成员资格的条件就没有得到满足。 6.尽管如此,如果可以预料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的本国在近期有批准公约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可预先提交中心管辖。为此,当事人双方可使用基本条款1或基本条款2,并在有关条款中加入下列有关条款规定。为防止成员资格得不到满足的可能情况,当事人双方最好还要规定可用的备用程序。下列规定可以满足这两个目的: 条款3 (1)<基本条款1或2>。 (2)鉴于<东道国或投资者的本国名称>还不是公约成员国,兹约定,上述第(1)款应于公约对<国家名称>生效之日起生效,而这个日期应视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调解/仲裁的日期。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 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 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 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 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签署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以 仲裁为出发点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普通仲裁程序并非一种辅助性工具,而是与专家组程序并举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手段。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资保护。(5)国际仲裁。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五种方法,即国际仲裁方法。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分,国际仲裁又分为国家间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专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般是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之内的。实际上,自二战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逐步得到推广,在解决投资争议诸方法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ICSID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自成体系,故本文以它为例进行阐述。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十章 【最全】【共10章】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主要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知识,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或参与有关实践打下基础。要求重点了解和掌握仲裁解决方式的特点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3)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领会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三种主要模式的利弊和仲裁解决方式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中的重要性。 应用以本章知识为基础,进一步学习中外仲裁法和各类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利提高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实务能力。 历年考点 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4.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5.以本章知识为基础,进一步学习中外仲裁法和各类常设仲裁机构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利提高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实务能力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有关规范 (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司法方面有1945年《国际法院公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2)仲裁方面:《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仲裁条款议定书》等。 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对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解、仲裁方式或其他特殊解决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4.国内法有关规定 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管辖权。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主要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2.调解方式: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3.仲裁解决方式

国际投资案例

二、吉利收购沃尔沃 (5) 三、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TFT—LCD业务 (7) 四、南汽收购罗孚汽车 (8) 五、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 (10) 一、联想收购IBM PC 业务 二、吉利收购沃尔沃 背景: 沃尔沃:1999年,福特汽车公司花了64.5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沃尔沃成为福特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沃尔沃品牌值得去买:作为与奔驰、宝马、奥迪齐名的国际豪华汽车品牌,沃尔沃的品牌价值和技术含量远远超过萨博。已有82年历史的沃尔沃,是欧洲著名的豪华汽车品牌,被誉为“世界上最安全的汽车”。在汽车安全和节能环保方面,有许多独家研发的先进技术和专利。 吉利:吉利控股集团是中国最早的也是最大的民营汽车生产企业,创建于1986年11月6日,1997年吉利开始进入汽车产业。集团目前拥有员工8000名,2002年经营规模列“全国500强”第421位、“浙江省100强”第28位。2003年被评为“中国汽车工业50年发展迅速最快、成长性最好”的企业之一。目前拥有临海、宁波、台州、上海四大整车制造基地。吉利发展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投资者的热情支持。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都给与了吉利强有力的支持。吉利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贯彻“对外凝聚吸引,对内培训提高”二条腿走路方针。吉利控股集团以“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让吉利轿车走遍全世界”为己任,让更多的老百姓早一日拥有汽车,早一日享受快乐人生而不懈努力。 近年来,尤其是受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沃尔沃在福特的旗下,但还是改变不了其家道中落的贵族小姐的命运,资不抵债,亏损严重,销售大幅下降,产能放空,采购成本上升 但是吉利毕竟是个新兴的汽车产业,其性能和百年老店沃尔沃是没法比的。他在安全性方面、发动机等电气设备上有很大的不足之处。而沃尔沃则是被称为全球安全性最好的车,且它是一家欧洲百年老店,名声在外。吉利想要在世界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收购沃尔沃,掌握沃尔沃的核心技术,从而促进吉利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 过程: 2008年底,福特方面宣布出售沃尔沃轿车公司,吉利方面立刻组建了谈判团队赴欧谈判。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答:错误。改为“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议需通过司法方法。() 答:错误。改“需”为“可以”。 3.ICSID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正确。该仲裁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4.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方可由ICSID进行仲裁裁决。() 答:错误。“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ICSID才会进行仲裁裁决。” 5.争议双方具有相同的国籍,ICSID可能进行仲裁裁决。() 答:正确。在双方同意,满足公约目的,本国的法律实体被视为另一国国民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6.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已实现了统一。() 答:错误。改“已”为“仍未”。 二、填空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内容) 1.国民与国民间的争议主要因和产生。 答:合同。侵权。 2.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和的一个中心环节。答:安全。可预测性。 3.WTO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采用了“”的通过方式。 答:全体一致否认。 4.国际仲裁的前提是存在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答:仲裁协议。 5.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英文简称是。 答:ICSID。 6.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 答: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三、单项选择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选项) 1.DSB设立的专家小组,一般有()名成员组成。 A.3 B.4 C.5 D.6 答:A 2.DSU中规定设立的DSB所采取的程序是()。 A协商一致B反向协商一致C2/3以上多数同意D简单多数同意 答:B 3.根据我国《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果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A不受影响B随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C视当事人的意思而定D不可一概而论答:A 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国际经济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 1.根据国内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方式的特点,各国法院受理的经济争端案件发生在()。 A.国家之间 B.不同国籍私人之间 C.国际经济组织之间 D.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 2.仲裁机构是(),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A.官方机构 B.半官方机构 C.民间机构 D.半民间机构 3.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职能是()。 A.直接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B.直接处理国际投资争端 C.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D.批准仲裁裁决的内容 4.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庭的审理方式为()。 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 B.公开开庭审理 C.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曲仲裁庭做出决定 D.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申理的,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5.国际商会仲裁院位于()。 A.美国纽约 B.英国伦敦 C.德国汉堡 D.法国巴黎 6.下面哪一机构属于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C.伦敦国际仲裁院 D.伦敦黄麻协会 7.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发生货物买卖纠纷,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担任该案仲裁庭庭长的()。 A.只能是美国公民 B.可以是除中、美之外的任何第三国的公民 C.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公民 D.必须是中国公民或美国公民 8.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表述错误的是()。 A.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B.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C.仲裁涉及的必须是一个能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 D.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无法执行的 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实体问题,最常适用的是()。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共存法”或“混合法”

8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本单元基本知识点: 1、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方式; 2、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区别; 3、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管辖权、法律适用规则; 4、判决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5、国际商事仲裁; 6、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一般由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而引起。 (2)一般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某些情况下可以是非契约争议(如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 (3)争议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海关征税、商品检疫、外汇管理等)。 (2)争议一方为主权国家,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即便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后者法律地位仍与国家不同。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此类争议的特点是: (1)是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均为主权国家。 (2)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议,如WTO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司法方式 司法方式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司法方式的特征是: (1)在一国国内法院而不是某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审理涉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2)各国法院通常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争议行使管辖权。 (3)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需要到另一国家执行,需要得到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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