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授课提纲

民法授课提纲
民法授课提纲

民法授课提纲(一)

一、民法的地位

1、司考(法考)中的民法:

(1)分值比重大;(2)考核内容多;(3)复习难度大

2、生活中的民法

(1)贴近生活,相对较易理解;(2)实用性强

二、《民法总则》规定了什么?

(一)一般规定(基本原则)

(二)自然人

(三)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权利

(六)民事法律行为

(七)代理

(八)民事责任

(九)诉讼时效

(十)期间计算

(十一)附则

三、《民法总则》中的重大制度变化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法人制度重构)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四)监护制度的完善

(五)宣告死亡的新变化(申请人顺序问题)

(六)法律行为的概念

(七)意思表示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四、民法的概念和内容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调整”

民法的

内容

2、“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2)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关系(典型的非民事法律关系)

a)好意施惠

【真题演练】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b)自然现象 c)人自己的行为

d)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

【真题演练】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3)相关概念整理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行为

事实行为民事内容自然事件

事件民事客体

社会事件

a)民事法律事实:

b)民事法律关系:

五、民法的原则

六、民法的法源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七、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出生时”、“死亡时”(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

死亡 时间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旧规定】《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新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仅限于使胎儿纯获利益的资格,而不包括使胎儿负担义务的资格。 2、“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胎儿拟制为人。在自然人出生之前,也即胎儿状态的,基本民事权利,视同为人,故以胎儿名义的行为有效。(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3、“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母体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附有“法定解除条件”。

4、特留份的规定继续适用(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但以活体出生为前提。 【真题演练】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分为两种:(1)在行为能力内的,独立实施行为,不因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2)超出行为能力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否则,分为四类:a)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b)其他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c)单方行为(遗嘱、抛弃等),无效;d)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四)监护

(五)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八、法人

《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九、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

《民法总则》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自然人”: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2)兜底适用。

(3)仅在受害人因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有严重后果时适用。(二)姓名权

(1)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内容:姓名权包括三方面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3)侵害手段:(仅限于以下三种手段)

【真题演练】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注意】个人信息的概念: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十、代理

(一)代理的容许性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存在容许性问题,有些行为法律不容许代理。

(1)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均非代理的客体。

(2)某些法律行为依法不容许代理:a)遗嘱不得代理;b)收养不得代理;c)结婚、离婚不得代理(有例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与使者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

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显名的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代理

(2)隐名的间接代理的效力 【案例】甲为某市公安局长,意欲购买别墅一套,遂找到乙,委托乙购买一栋城郊别墅。2017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以与不知事情原委的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款500万元,丙于2017年8月1日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则乙于2017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1)丙未依约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2)丙依约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后,乙因甲的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款。

a)原则上,基于合同相对性,乙、丙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仅能约束乙、丙。 b)例外,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委托人(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因当向委托人披露相对人。披露后,委托人可自动取代受托人成为合同相对人,可以以合同主张权利。同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但是,当合同相对人知道委托人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委托人不享有介入权。) ○

2相对人的重新选择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因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获得重新选择权,可以继续选择受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也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五)表见代理

(以代理人的名义)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拥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审查义务后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2)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被代理人应承受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学体系框架图

物权变动★★★

自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VS地役权)

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宅

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财产权他物权地役权

★★★抵押权(担保之王)

担保物权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单方允诺之债

意定之债

民合同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

(动态)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事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权知识产权(专、商、著=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综合性权利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属于“期待权”)

成员权

人身自由

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

(了解)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生命权

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自然人独有

具体人格权(3类)健康权

人身权(8类)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

(5类)荣誉权

隐私权(商业秘密)

配偶权★★★(夫妻之间)

身份权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

亲属权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讲课整理资料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面临的理论挑战背景: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 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客体大量出现,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形态日益增多,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相互渗透,特别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物债两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另一方面,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 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 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 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所谓对外优先, 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 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例如, 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对内优先, 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 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三、有利于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 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因此,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也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四、有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所谓物权法定, 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改稿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 改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1、涉及考试内容的课程名称: 民法学 2、使用教材: 郭明瑞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论 1、识记:(1)民法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1)我国民法的法源(2)民法的本质(3)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识记:(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体系(3)民事义务 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权利主体——人(3)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5)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章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出生(3)死亡 2、理解:(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概念和本质(3)合伙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第五章:物权法原理 1、识记:(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3)物权法的趋势(4)物权的客体 2、理解:(1)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定主义(3)物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5)不动产所有权(6)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债权法导论 1、识记:(1)债法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分类(3)不当得利的概念(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缔约上的过失 2、理解:(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生效(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要件 第七章人身权概述 1、识记:(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3)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 2、理解:(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身份权(6)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八章侵权行法为概述 1、识记:(1)侵权(2)侵权法(3)侵权的分类 2、理解:(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考试形式及考试题型 1、民法学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考试题型: 选择题(15个,共15分); 名词术语解释(5个,共25分); 简答题(3个,共30分); 论述题(2个,共20分); 应用题或案例分析题(1个,10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7年轻烃厂四新主题教育宣讲提纲

轻烃厂2017年新一轮 “四新”主题教育宣讲提纲 按照总公司开展新一轮“四新”主题教育宣讲活动的总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轻烃厂领导班子决定在全厂范围内深入开展新一轮“适应经济新常态、凝聚改革新共识、增添发展新动力、实现效益新增长”(简称“四新”)主题教育活动。 一、轻烃厂目前的严峻生产形势 轻烃厂从建厂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的艰辛历程,二十多年来,我们认真落实总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进、狠抓生产安全,为总公司蓬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绩只属于过去,面对气源短缺、原料气价格不断上涨、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设备老化维修成本增加等复杂严峻的经营形势,我们已从曾经的创效大户降为亏损大户。2017年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准确研判当前内外部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为总公司和谐稳定发展多做贡献。 综合2016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我厂年度经营形势依旧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收入下降风险。 一是轻烃产品价格对比2016年同期有所回升,对比2015年下降50%。二是实施重要安全、成本项目施工周期长,且

均在生产最佳时期,导致轻烃产量下降,收入减少。 二、2016年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情况 2016年轻烃厂坚持立足实际、力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工作: 1、维修队为核心自主维修各类压缩机12台次、修复气阀、阀门百余个、各类机泵10台次,累计节约成本支出近44万元。 2、通过与天然气公司协调,科学分析CNG加工行业市场行情,做好经济测算和复产相关准备工作,在天然气公司和总公司的帮助下争取到了泰利达集团的CNG客户,实现开十三CNG母站复产,16年增加收入28万元。 3、与油气集输公司协调沟通,通过小额项目改造,实现CNG汽车加气站的气质热值提升,争取到大量老客户回流,使该站四季度日销售额由8000元提高至22000元,实现增收创效150多万元。 4、通过与兴采沟通协调,保证了开十三轻烃装置处理气量的提升,使该站3-10月份,日处理气量由2.2万方提高至4万方,产量由2吨/天提高至4.5吨/天,增收创效168万元。 三、轻烃厂应对新形势的增效举措及2017年工作部署 (一)抓市场开拓 今年,在外拓市场方面,我厂重点从增加加气站增效、膜技术推广、盘活CNG母站三方面开展工作 1、不断完善加气站会员制度,根据盘锦市CNG市场现

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査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 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岀生年月日、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X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 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丁绍宽-民法(侵权物权部分)提纲

第六部分侵权制度 一、侵权的规则原则: 认定过错 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 公平责任 【2006-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通意见》155条,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其的修正。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民通意见》156条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区分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2.因果关系: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4、自助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急迫,不及时行使自助行为将使权利无法实现 (3)、实施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 (4)、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 5.紧急避险 (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6、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不减轻。 《人身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安全教育方案教学提纲

安全教育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六进校园活动,让师生安全知识知晓率大幅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安全素质得到普遍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显著提高;校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和现代媒体,采用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重点做好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校园伤害、防火灾事故、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防传销、防诈骗、防毒品侵害、防邪教等安全教育。积极创新教育载体,加强安全教育的实践和体验,加强互动式安全体验教室(馆)、体验中心建设,增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安全素养,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三)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把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摆在安全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切实落实“十个一”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安全意全事故发生。 (五)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从强化宣传教育入手,全力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生严禁野外用火、玩火;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使学生懂得一般火灾预防措施、懂得自救逃

生常识、懂得一般火灾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活动。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食品安全法规宣传与知识传授相结合、正面教育与事故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学生食品卫生的知识传授,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确保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和饮食习惯,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学生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聘请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流行病、传染病防治方法讲座,让学生掌握基本的防治方法,在流行病、传染病暴发时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提高预防能力。 (七)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切实培养师生的法制安全意识,经常性地开展预防暴力侵害教育,要求学生(特别是住宿生)不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易燃易爆等有危险的物品进入校园(经常开展对危险器具的收缴工作);要求学生不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参与赌博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到歌厅、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提高学生防范人身侵害、防受骗和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三、重要活动安排 (一)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1、以“预防学生溺水事故”为主题的汛期安全教育。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 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 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 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 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 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 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 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 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 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 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 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 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 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 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 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 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 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 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

民法原理及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X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X围。

1.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系统介绍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 一、简介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以民法教材为基础,以民法案例为突破口,教导法科学生巩固民法的知识点,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能力。 软件内置丰富充实的实验内容,调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增强课堂互动。多样化的系统功能既方便老师教学,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系统特色 1.实验内容丰富,主要有各类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八大模块的内容,每个模块下又设置多个小实验。 2.实验操作方式简单,小任务式的实验方式节省了学生对软件复杂流程的摸索实验,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程度掌握民法的各项知识点,提高学习的兴趣和效率。 3.实验素材新颖,实验中的案例材料筛选紧密结合民法的相关理论,所选素材取自现实社会中的生活原型,关注度较高,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在民法学习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成绩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采用智能考核结合老师主观评分方式,实现考核的公正化。 5.实验统计数据系统强大,成绩与评分设置综合成绩构成与实验成绩构成,使得成绩区分多样化。实验总体分布、各班级实验分布、业务模块实验分布、完成率等数据统计图更能凸显出班级实验概况,给教师以直观的感受。 三、系统业务民法总论 1、民法总论 实验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实验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实验三:合伙的法律问题 实验四:人格权(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物权法 实验一:担保法律问题 实验二:物权的变动 实验三:所有权 实验四:占有 实验五:质权与留置权 3、债法总论 实验一:债务移转中的法律问题 实验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实验三:无因管理 实验四:不当得利 4、合同法 实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实验二:合同的解除 实验三: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实验四: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5、侵权责任法 实验一:共同侵权的认定 实验二:电磁辐射侵权 实验三: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验四: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实验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实验六: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6、婚姻法 实验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分 实验二:无效婚姻的处理

《好习惯成就好人生》主题班会设计方案教学提纲

《好习惯成就好人生》主题班会设计方 案

《好习惯成就好人生》主题班会设计方案【活动主题】好习惯成就好人生 【活动目的】 1.使学生认识到好习惯的重要性及坏习惯的危害性,坚定学生养成好习惯,告别坏习惯的决心。 2.让学生明确中学生应养成哪些良好习惯。 3.使学生学会如何养成好习惯,告别坏习惯。 【活动过程】 一、活动导入。 主持人:猜猜我是谁? 我不是你的影子,但我与你亲密无间。 我不是机器,但我全心全意听命于你。 对成功的人来说,--我是功臣; 对失败的人来说,--我是罪人。 培训我,--我会为你赢得整个人生; 放纵我,--我会毁掉你的终身。 我到底是谁?--我平凡得让你惊奇。 主持人:我就是习惯。 在印度和泰国,驯象人在大象还是小象的时候,就用 一

条铁链将它绑在水泥柱或钢柱上,无论小象怎么挣扎都无法挣脱。小象渐渐地习惯了不挣扎,直到长成了大象,可以轻而易举地挣脱链子时,也不挣扎。 小象是被链子绑住,而大象则是被习惯绑住。可见,习惯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以“习惯”为主题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主持人宣布:《好习惯成就好人生》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二、第一板块:好习惯与坏习惯 1、好习惯使人终身受益。 故事一: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故事 故事二:美国总统华盛顿的故事 故事三:一位诺贝尔科学奖得主的故事 主持人总结:拥有一个好习惯就意味着拥有一个成功的人生。 2、不良的习惯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故事一:日本一家食品公司招聘卫生检测员的故事。 故事二:武汉某高校研究生考试迟到的故事。 图片故事:请保持安静 垃圾桶在此 请便后冲水 主持人:听了这些故事,看了这些图片,你有什么感受? 学生自由发言,认识不良习惯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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