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 91327-2012 目录总则1 基本规定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 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 垃圾收集点3.3 公共厕所3.4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总则1总则 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 精品文档

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 精品文档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2 1.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333.2、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故本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 箱2 废物3.箱废物3.2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0 年 2 月 25 日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 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 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l(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 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 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环境规划的种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1)污染控制规划。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 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城市 污染控制规划,水域污染控制规划,农业污染控制规划等。(2)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它是在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的安排环境规划。(3)国土规划。要保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 源、环境的协调,维护一个适宜于人类的环境,不能只靠消极地治理,而要采取积极的预防 措施。国土规划被认为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方法。一种规划确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的战略布局,确定生产力配置和人口增量相一致原则,为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环保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但进经济发展。
环保方针
我国的环保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要从整体出发,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拟定环境规划,采 取防治结合、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等措施,以技术、经济和法制等手段,实施防治污染的最 佳方案,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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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创建省级卫生城 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行业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 总则 基本规定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废物箱 .垃圾收集点 .公共厕所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一般规定 .垃圾收集站 .垃圾转运站 .垃圾、粪便码头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总则 总则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地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地必要性和目地性.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地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地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地有关标准.b5E2R。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地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

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地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垃圾,是生活废物地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地重要性.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能力.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地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地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地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地环境卫生设施.p1Ean。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地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地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DXDiT。 .废物箱 .废物箱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一种特殊地垃圾收集点. 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地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 ..公共场所地废物箱,由于其接纳地垃圾地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地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地流动人员地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地标志. ..原标准中废物箱地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地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地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本次修订增加了村镇地相关规定,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 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 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测所 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 生要求。测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悄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 50001。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nu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厠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111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 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 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 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厠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 50m2o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 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测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 lOO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第3. 1.4条公共测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为了不断提高我市街路洁净度,进一步规范机械化清扫保洁 行为,特制定本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环卫机械化作业管理 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重点突出机械化效能。 1、运行模式。具备路况条件下,应以大小型扫道车普扫、多 功能洗扫车洗扫、小型电瓶车巡回清扫保洁、高压洗道车冲刷、洒 水车降温除尘,结合人工清扫保洁。 2、作业时间。机械化作业划分二个时段,每天2:00时—6:30时为普扫和高压冲洗作业时段;其余时间为巡回保洁、洒水降温除尘作业时段。 3、日常管理。各类环卫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应设调度岗,负责 调度派车和填写作业日志,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如出收车时间、作业路线、运行时长、行驶距离及车辆状况等。 二、环卫机械化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大型扫道车。每日6:30时前,对主要道路快车道进行普扫,并做到: 1、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作业车速不超过8公里/小时,清扫

宽度小于6米,清扫效率大于80%。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 到路见本色。 4、清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二)多功能洗扫车。根据实际需要,可全天24小时安排清扫保洁、喷雾降尘作业,并做到: 1、作业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合理使用扫道、洗扫、清洗路沿、喷 雾降尘等功能。注意作业控制流程顺序:模式选择开关—启动-停止选择开关—PLC可编程控制器—各继电器—各电磁阀。一般洗扫 作业车速10—12公里/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1700r/min(正常档),路面较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000r/min(强洗档),并应开双侧吸嘴喷杆喷水;日最低气温5摄氏度以下时,应停止洗扫功能,进行干扫作业。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到路见本色。 4、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加力城乡一体,加速生态文明”发展主题,打好“产业培育、城乡 一体、生态文明、改革创新”四大战役,扎实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运 输车辆更新换代工作,不断提升环卫管理城镇一体化水平,促进全区环卫管理工 作整体跃升。 二、工作目标 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配置和日常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 能力,力争实现各站压缩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干净整洁、箱体功能完好,密闭运输率100%;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全年无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规范果壳箱、垃圾桶设置管理。城区范围内要加强果壳箱、机械化收集桶等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更新一批破损、陈旧的果壳箱和垃圾桶,逐步淘汰主次 干道旁设置的垃圾收集房等落后的基础设施;对主次干道两侧的果壳箱、垃圾桶 实行定点设置,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替代收集房,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的 效率。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 卫作业”的要求,在现有环卫设施的基础上,新设一批标准化垃圾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设置的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应当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 老化、防腐、阻燃,充分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设置标准可参照《城镇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CJJ27-XX),尝试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对现有环卫 设施存在破损、缺失、功能不全的要进行全面的整治改造提升,确保满足功能需求;有条件的镇可以尝试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直收直运。 2.规范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城区要修订完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力争在年内完成城东、城南2座日处理200吨生活垃圾的转运站建设任务,逐步 关停城区范围内对居民影响大、对环境影响大、故障多、效率低的小型转运站, 有条件的更改为环卫工人休息点或公共厕所;加强对现有运营中生活垃圾转运站 的维护和保养,联合设备厂家制订全年专项维保及大小修计划,做到设施设备稳 定可靠、重大隐患及时排除,场内场外干净整洁。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环卫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来指导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要根据镇区日产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来扩展生活垃圾中转能力,对故障频发、使 用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压缩设备,应及时更新;对陈旧老化、密闭不良的箱体, 应全面维修;尚未做到100%压缩转运的镇(开发区、街道),要加快建设和扩建生活垃圾中转站。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XX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环卫作业质量标准 一、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1、道路清扫无论单双班早上7:30分必须普扫完毕。保洁时间分为单班:早上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双班:“上班”:早晨7:30-中午12:00,“下班”:中午12:00—晚21:00(夏季22:00),中午12:00交接班。 2、清扫时满打满扫,不能只扫街道不扫人行道,也不能只扫街道边沿不扫中间。 3、规定路线必须扫完,不能丢街甩段、漏扫、花扫。 4、工作时间内,不间断进行巡回保洁清扫。 主干道车行及人行道、公共广场(场所)、河堤、桥面、车行隧道果皮、纸屑、塑膜≤3处/1000㎡,烟蒂、痰(涕)≤5处/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2处/1000㎡; 小街小巷道路和公用通道道路上果皮、纸屑、塑膜≤4处/ 1000㎡,烟蒂、纸痰(涕)≤5处(条)/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4处(条)/1000㎡; 5、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撮,不得久堆不撮(20分钟内)。 6、城区道路下水道水箅子应保持畅通,表面无堵塞。 7、垃圾倾倒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转运库,不得倾倒和扫入河

道、水箅子、绿地内;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8、被严重污染的路面,应及时进行清扫、清洗,恢复原貌。 8、街道两旁果屑箱应保持完好率在98%以上。 9、每周对道路护拦擦洗一次,做到无灰尘、无污垢。 (二)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 1、每天对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1次;做到无痰(涕)迹、无灰尘、无污垢;清洗完后应摆放整齐,盖好盖子,对损坏的果屑箱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以及更换。 2、果屑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清掏要彻底,无垃圾残留、满溢和散落,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街道两旁果屑箱若是检查需按规定更换垃圾袋,并保持桶内垃圾袋完好率在98%以上。 4、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分布在市区的垃圾桶(柜)、果屑箱、收集点,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安全操作,文明作业,消杀彻底,可视范围内,苍蝇≤3只/次·处。 (三)门面垃圾收集 1、沿规定线路收集,文明用语,服务规范,不得漏收、拒收。 2、收集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 3、装卸垃圾符合要求,无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四)规范作业要求 1、上班时穿(戴)环卫工作服(帽)和上岗证,衣着干净,规范着装。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废物箱 3.3 垃圾收集点 3.4 公共厕所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1总则 总则 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 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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