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氏公司2016年度饮料代加工合同

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ZSNG101602

合同签订地:安徽省宁国市甲方: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6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詹权胜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号:153442731组织机构代码号:

联系电话:0563-*******联系电话:

因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类饮料产品,为顺利完成该项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加工产品名称、类别、规格、材料提供及委托加工时间:

1-1:委托加工产品名称及类别:。

1-2:委托加工产品规格:。

1-3: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饮料,相关饮料原材料、辅料及产品内外包装物(包括内塑泡沫、吸管等附带物)等全部由乙方提供。

1-4:代加工时间:乙方委托甲方代加工上述饮料自2016年3月9日开始至2017年3月8日截止,为期1年。双方如果续约的,应以该份协议为模板提

前1个月签订新年度代加工合同。

二、委托加工产品质量标准:

2-1:甲方根据双方认可的配方、生产流程、工艺、样品质量、使用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及相关辅料进行生产。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双方所指定的验收标准。

2-2:双方所认可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原辅材料名称作为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亦根据上述要求履行合同。

三、委托加工产品订货、交货、保管、验收:

3-1:乙方应于每月底20日前将下月生产计划以订单或采购合同的形式通过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当面下单等形式向甲方下达生产任务。订单或者采购合同必须盖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双方代理人签字才具生效。订单或者采购合同必须传至双方合同约定的地址、邮箱、传真号码、代理人处才有效。订单或采购合同上应明确下月生产数量及提货时间。

3-2:甲方确认乙方订单后,应及时告之乙方明确生产任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辅助物资、产品包装物等生产资料送至甲方仓库【安徽省宁国市五里铺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6号詹氏公司核桃乳仓库】。

3-3:甲方将根据乙方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乙方也应根据生产计划进行提货。如甲方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线维护维修等原因造成停产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另协商交货时间,乙方应对此谅解。

3-4:乙方应根据生产计划的时间进行提货,如超过约定时间未提取的,甲方给予乙方15天的库存期,乙方在库存期内应及时拉走。如超过15天还未将

定制产品拉走,甲方将收取每日500元的保管费用。超过2个月未拉走定制产品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由处理该批定制产品。

3-5:双方应制定验收标准,双方根据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货。

3-6:乙方临时要货的,除应按照3-1相关约定下达生产计划外,至少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并将相关原、辅材料、包装等生产材料送至甲方指定仓库。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临时要货的,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

四、委托加工产品包装:

4.1本产品所有包装、标签标示由乙方自行设计、采购并自行贴牌。

4.2本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委托方、受委托加工方双方信息及QS标示和信息。

4.3本产品相关包装、标签标示、广告用语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

五、加工费用及支付方式:

5-1:乙方保证每年委托甲方生产相关定制产品不少于100吨。

5-2:加工费用:每吨元,如乙方加工量超过100吨,则每吨元。

5-3: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下达下月生产计划,应同时将该批次定制产品加工费用的60%支付给甲方;该批次定制产品剩余的40%加工费用,乙方从甲方仓库将定制产品提走前应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货。甲方收到该批次定制产品全款后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5-4:【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只向甲方指定账户汇款,而不可以汇到其他(如甲方公司员工等)其他账户,否则甲方可视为未收到货款,乙方自己承担

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甲方账户名称: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营业部

甲方银行账户:176001040009801

纳税人识别号:342524153442731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责任划分):

6-1:本产品因乙方提供的配方、生产流程、原材料、辅料因素(质量问题、假冒产品、过期产品、系不安全原、辅材料等原因),因乙方提供的包装物等耗材因素(包装材质污染、吸管不干净、盒内泡塑有毒等原因),乙方提货后转移运输、乙方经销商过错等原因导致而发生的产品质量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后果和赔偿,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

6-2:出现上述问题的,乙方应及时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剩余生产材料进行检测,甲方有权停止其生产,双方就涉及问题解决后,甲方再开工生产。乙方不做出说明,不进行检测的,不回应的,甲方有权停止生产,并解除代加工合同,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产品因甲方加工设备、加工操作、交付前转移运输、过错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因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

6-4:本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等发生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后果和赔偿,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

6-5:本产品乙方提货后,应严格按照该产品库存、运输、物流、搬运等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标准操作,造成产品外观、产品质量、产品口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6-6:产品在保质期内,若市场出现同一批次产品存在涨罐、明显风味异常等不合格产品≧1‰的,由乙方先行负责妥善处理,在不合格的产品经经乙方妥善处理后由双方共同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再决定由谁负责承担相关费用。产品在保质期内,若市场出现同一批次产品存在涨罐、明显风味异常等不合格产品≤1‰的,属于可预见范围,而且属于正常范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7:产品超过保质期,尚在市场流通销售所发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8: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或者停止加工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双方再支付完违约金并结清账款后,双方该份协议可提前解除。

6-9:委托加工期间,乙方人员可以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产品验货和发货程序进行有序管理。但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进行工作时,应遵守甲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宁国市相关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如乙方人员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往来甲、乙方两地之间所发生一切纠纷,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七、产品送检约定:

7-1:双方对产品质量责任归属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提交至少省一级【为确保公平,不能为安徽省、江苏省相关检测机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涉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等进行检测。双方均同意以该机构合法合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解决异议的参考。

7-2:相关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一方垫付。查明责任归属后,本次检测费用及其他因检测发生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因检测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等】

全部由责任承担方承担,相关费用应支付给对方。

八、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业保密责任:

8-1:乙方对其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品牌、设计要素、图案等享有合法使用权,不侵犯他人权利、相关标签标示、广告语句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的投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

8-2: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等保证确有合法使用权,不会侵犯他人权利,如发生投诉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8-3: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而得到对方的所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得到的对方资料保密,尊重对方在该资料中的专有权利,为执行本合同而使用的资料,为执行本合同所需要属下雇员披露的材料,并只向他们披露为执行本合同而需要合理的资料。双方应督促其属下根据本合同本条适用的资料,均知道及遵守该条规定。并不得对他人出售、转让、复印、拷贝等相关资料造成的对方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外泄,如发生相关情况,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另守约方有权因此提起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诉讼。相关保密责任不因合同解除、终止而消失。

九、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发生以传真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将有关当局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提交给另外一方当事人。

9-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合同义

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重新进行协商延期或取消合同。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1:双方签订合同,应积极履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处理。如协商未果的,可提起【双方公司所在地(宁国市或无锡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败诉方应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邮递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检测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10-3:双方协商解决的,可签署补充协议对争议问题进行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签订与生效:

11-1:本合同相关内容,是双方协商制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无违法之内容。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的解除、终止、中止:

12-1:代加工合同期满,自动解除。

12-2: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代加工合同。

12-3:双方如出现约定的违约条款,致使代加工合同出现提前解除或终止条款的,合同即可视为解除或终止。根据《合同法》规定,如出现上述情况

或违约情况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4: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合同必须终止的,合同终止。但应提前向对方递交相关证明说明相关问题后,双方书面协议终止。

12-5:双方对合同中部分条款有争议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三、双方文书送达约定:

13-1:双方文书包含(1、双方所发的函件、文件、订单、采购合同、会谈纪要、补充协议、证明文件、相关图片等一切为实现合同履行而所发生的、

交换的纸质、电子、传真、邮寄的资料。2、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法院等相关机构向双方所发出的行政、司法类通知书等【包括法院传票、法院裁定,判决书、通

知书、行政机关发文等】。3、其他)。双方均同意上述文书向下述相关地址【13-2.13-3】进行送达时,即可视为已经送达,已确认收取相关文书。

13-2:【甲方指定送达地址信息】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号码:

指定邮箱:

13-3:【乙方指定送达地址信息】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号码:

指定邮箱:

13-4:双方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对方,否则承担不利之责任。

十四、其他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件:

(1)双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

(2)甲、乙双方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资质证明;

(3)乙方产品商标注册证;

(4)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

(5)乙方产品包装预览图;

(6)双方确定的产品生产流程图、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7)其他(以下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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