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试题一及答案

商法试题一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1807年法国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7、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

8、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

2、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对)

3、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对)

4、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错)

5、美国公司法实践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错)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错)

7、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错)

8、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错)

9、背书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错)

10、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对)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商业登记表述不正确的是(B )B.商业登记只是创设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法具有国内法兼国际法的色彩,这体现了商法的(A )A.较强的兼容性特征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C)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表述不正确的是(C )

C.被行政机关罚款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下列主体中可以具有普

通合伙人资格的是(D )

D.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的要求是(C )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7.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丁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丁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C )

C.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合伙人资格

8.下列关于合伙协议表述不正确的是(D )

D.合伙协议在履行中适用抗辩权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B )

B.10万元

10.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允许股东或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这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时采用的资本制度是(A )

A.法定资本制,但放宽了对公司资本的要求

11.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设立的原则是(D )

D.准则主义为主,行政许可主义为辅

12.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D )

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3.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C )

C.债务人继续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14.我国《合同法》采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D )

D.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

15.下列关于格式合同表述正确的是(B )

B.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16.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A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

17.下列机构属于证券服务机构的是(A )A.资产评估机构

1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依法最长不超过(C )C.90日

19.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多种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依法不得低于人民币(D )D.5亿元

2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B )B.背书人签章

21.下列事项依法属于汇票出票时可以记载事项的是(D )D.不得转让

2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在已承兑汇票上做保证时,如果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C )C.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承兑人

2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法定期限为(B )B.10日

24.下列原则属于海上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是(A )A.绝对诚信原则

25.海上保险合同独有的法律制度是(C )C.委付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26.下列关于商行为表述正确的有(DE )

D.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E.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不是一种偶尔的交易行为

27.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表述正确的有(AB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

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8.下列关于入伙的法律效力表述正确的有(ABC )

A.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B.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不承担同等义务

C.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9.甲与乙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货物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地等内容,但对价款只约定了一个大约数。下列对该合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表述正确的有(BD )

B.合同已生效,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交易习惯确定

D.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0.我国《海商法》调整的船舶关系包括(BCDE )

B.船舶所有关系

C.船舶抵押关系

D.船舶优先权关系

E.船舶租用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B、瑞士 C、台湾

2、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有() B、自由主义 C、真实主义

3、我国公司法明定的公司类型有()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法的特点有()A、组织法 B、国内法 C、实体法

5、我国《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包括()A、实物 C、土地使用权

6、有关股东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最高权力机关 D、全员性机关

7、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有()A、票据记载 B、票据签章 C、票据交付

8、票据的主要功能包括()A、支付作用 D、融资作用

9、票据提示包括()A、提示承兑 C、提示付款

10、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D、票据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2、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在《破产法》第3条第2、3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即“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据此规定,我国对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主要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通常是指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城市交通、水、电、煤气等企业。同时,我国企业法人之外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概没有破产能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商主体也无破产能力。

3、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和文义性。

五、案例分析题(共15分)

高某与何某因结婚后一直未育,1998年8月,他们听说某派出所拣到到一名女弃婴,便前往该所表示愿意抚养这个孩子,并办理了领养手续;但因高某和何某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他们为孩子取名高某某,并于同年9月8日办理了蓝印户口(一种地方性、政策优惠性的户口,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满一定时限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户口上注明高某某生于1998年12月8日;高某、何某与高某某是父女、母女关系。1999年10月9日高某凭该蓝印户口为高某某在A 保险公司投保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高某某,投保人和受益人为高某;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合同签定后,高某向A保险公司当面交纳当月保险费200元。同年11月27日,何某带高某某出去玩耍时,高某某不慎落水身亡。高某遂向A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A保险公司在审查后,认为高某与何某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与高某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因而所签定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无效。故拒绝赔偿保险金,只愿退回高某所交200元的保险费。

请回答:高某与高某某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有保险利益吗?

答:无保险利益,因为收养关系不合法。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投保人之所以就某种风险投保、保险人之所以对其承保都是因为投保人或被被保险人对该风险存在保险利益:若风险发生,就会带来利益损失;若风险不发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是一种受益。投保人如果对风险不具有这种利益关系,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第53条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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