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摘要]自国家产生以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联系。古往今来,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论述数不胜数,学界观点各异。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一种错误的进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比如:“逻辑联结说”、“共生说”等。哈贝马斯基于其社会理论,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带领我们走出了以往要么把法律与政治混同,要么把法律与政治相对立、相分离的理论圈子,打破了传统并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理论难题。

[关键词]逻辑联结;共生;欲拒还迎;关系模型;构成性联系

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以实现一定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统一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政治是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谋求、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活动。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法律和政治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在当代,“民主政治”的国家也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政治统治是建立在法律调控下的规则治理,对政治文明的诉求则反映了国家在积极寻求亚里士多德倡导的良法之治的思想。如何定位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成为任何一个标榜为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学界观点各异。

一、国内几种有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学说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在古代中世纪时期,法律从属于政治是普遍现象,但近现代以来,政治服从于法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用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话说,前一时期的法律是“压制型法”,①后一时期的法律是“自治型法”。②国内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及论述颇多,比如“工具说”、“联系说”、“区别说”、“逻辑联结说”、“共生说”、“平衡说”、“平行说”等。

(一)工具说

工具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以政治为指导,为政治服务。具体而言: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在一国中,法律体系是单一的,而政治力量都是多样的。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利手段之一,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为指导,沿着政治的方向发挥自己的作用。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政治目的和要求的时候,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为政治服务的。

(二)联系说

思想政治与法律

关于网络侵犯人权的分析 一、组员: 组长: 二、调查时间:2010.12.17 早上8.45--中午12.00 三、调查地点:人民广场迪美购物中心 四、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 五、调查情况:见问卷的调查情况 六、分析:我们小组这次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来进行开展我们的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经过调查:网络丰富了青少年们的交往方式,能让大家轻松而且无阻隔的与同学、朋友们自由的交谈,让大家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语音、视频交谈,好像面对面一样,可以无阻隔的畅谈自己的感受和感想以及见解。 网络也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听音乐、查资料、办理网上银行、偶尔还可以玩玩小游戏放松放松,还可以看看视频等等。让我们真正的品尝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的道理。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这位小助手也有他不足的一面。太沉迷于网络的人,会把所有的时间都荒废掉,一不小心掉落到不法分子设计的网络陷阱里。其次,长时间坐着使用电脑,会使人们的视力渐渐下降。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可估量的财富与机会,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人们无法预测的危机,这个网络真是又让人爱又让人恨,所以我们要善用网络,扬长避短,网络将会是我们生活上的好帮手。 七、建议或措施: 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当然,正如达摩克斯剑一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也不能例外,由于其自身安全的缺陷,给黑客的侵入提供了方便,而我们现在的生产和生活几乎离不开网络,所以网络一旦被破坏,造成的损失是前所未有的。 另外,网络上的信息内容的确多种多样,但同时也良莠不齐,鱼目混杂。一些黄色、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其中,使意志力、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深受其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也时有发生。而聊天室、QQ、MSN等等聊天工具的相继出现,使得许多人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浪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我们对网络可以说是又爱又恨,一方面离不开它,另一方面又恐深受其害。难道,网络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吗?许多人因此而彷徨和苦恼。其实,这种想法大可不必,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作为人们互相交流的手段,自身是不存在什么错与对的,网络弊端的产生其实还是因为我们人类主观所造成的,所有的那些“弊”都是可以通过我们自身的行为而避免的。 网络是中性的,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与人类只能危害社会。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利弊就越不能忽视。世界上的万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有好,也同样有坏,利弊是对立的,看我们如何去对待,处理好,利大于弊;反之,则弊大于利。网络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我们只有用敏锐的眼光、敏捷的思维去观察,去研究,吸收利用对我们有利的精华,排除对我们不利的糟粕,正确利用网络的资源来充实我们的大脑。我们应做到“文明上网,上文明网”,让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帮助我们。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特征 (2008-04-08 16:19:54) 转载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 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 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标签: 教育 分类: 美文推荐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政治与战争关系

1毛泽东认为战争的本质是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这一论断既揭示了战争的政治本质,也进一步揭示了战争的暴力本质。 2自古战争的本质不外乎2种(或多种)文明以及社会(或个人)意识形态所决定的一种为达到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本质,是战争固有的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战争是政治整体中的一个部分。继而发动的战争,是人类文明社会或个人通过武装斗争手段的继续。这是战争本质的核心。政治决定战争的性质、目的,通过战争谋求自身文明社会的发展3.战战争是政治的延续,而政治又是和经济利益密不可分的,当然这其中还包括地缘政治,宗教,民族矛盾等等,但归根结底是利益,只要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当矛盾可以通过政治手段比如谈判协商等解决或是暂时行的掩盖时,那么就可以避免战争,但当矛盾不能化解时矛,盾激化的最后结果是武装对峙武装冲突直至战争。战争的发起是为了迫使对方接受本方的利益要求,或是完成本方的利益企图。 由于当今世界国与国的交流来往日益增多,那么各国间就难免会在某些利益点上发生冲突和矛盾,当冲突和矛盾不可化解时,战争就爆发了。 战争的本质就是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 4.战争本质,是战争固有的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战争是政治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战争行动,是阶级的政治通过武装斗争手段的继续。这是战争本质的核心。它规定着战争的经济本质和军事本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战争观理论所揭示的战争本质的特性与其理论功能在于,①战争在阶级政治斗争的继续中,由政治决定战争的性质、目的和指导战争的基本政策与军事战略方针。②阶级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以战争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手段的运用,通常是在政治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也不能照旧前进时,就用战争的手段,扫清政治道路上的障碍,求取发展。列宁把这种复杂的斗争发展过程概括为战争是“‘以剑代笔’的政治“。③战争的政治属性规定着,战争是政治性的行动。自古以来,任何阶级进行的战争,都带有阶级性质,都是为达成一定的政治任务与目的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武装斗争。毛泽东把它概括为”战争是流血的政治”。④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决定着战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战争是为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进行的战争,是侵略、掠夺、扩张、奴役政治、政策的继续;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战争.是民族解放政治的继续;人民革命战争,是人民解放政治的继续。资产阶级军事理论,有的也承认战争是政治的继续,但其共同特点是,极力掩盖战争的阶级目的和侵略性质,甚至把侵略战争美化成“解放”战争。⑤战争的政治属性决定战争的军事本质,即战争的军事目的。任何阶级进行战争的政治目的,都是务求发展自己,消灭对方。所以,它赋予战争的军事目的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⑥战争的政治属性还规定着战争的经济本质。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也是阶级与阶级之间关系的基础。这决定着任何阶级进行的战争,在其政治目的中就包含着经济目的,有的也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战争。古埃及的第四王朝,从公元前2600年起,就把对外侵略战争的目的放在经济目标上,掠夺金、铜矿产和财富。就战争与经济的关系而言,战争依赖经济,经济为战争提供作战工具和手段,是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经济实力与组织力,对战争胜负的影响极大。 战争性质,是战争在政治上的本质属性。政治决定战争的性质。革命战争的政治目的和反革命战争的政治目的,决定着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所以,战争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类。正义战争包括:奴隶、农民起义战争,人民革命战争,阶级、民族解放战争,反侵略战争,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卫国战争等等。非正义战争包括:镇压奴隶、人民起义的战争,反革命战争,殖民战,侵略战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战争等等。正义战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非正义战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破坏、阻碍作用。判定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性,惟一的标准是政治,主要是看这场战争的政治内容、目的是什么,是由哪一个阶级

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 考点1 法律关系的概述★ 【学习提示】本考点可考性不强,但需要都基础概念有一定的理解,为后续学习做铺垫。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VS社会关系 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或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明确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合同关系,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权法律关系;大多数的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 系 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如合同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 系 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如刑事法律关系考点2 法律关系的要素★★★ 【学习提示】本考点中最关键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包括主体的范围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举例1】同一个班级的小明向小红表达了喜欢她的意思,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2】小红与小明在朝阳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登记为合法夫妻,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3】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是否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4】北京市人大常委2014年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违者将被罚最高200元。如果某人在厕所抽烟,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5】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被愤怒的老人打伤,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6】张小三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是赠与合同,选项C是租赁合同,均属于法律事实,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分类 (一)事件与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①人的出生和死亡; 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 ③时间的经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举例1】某天,某山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泥石流,该情况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2】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3】王老五和自己妻子购买飞机票去香港购物,是事件还是行为? 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 属于人的行为,都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政治: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教学反思 / 政治教学反思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反思资料适用于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一、区别主要表现为: 1、含义不同。法律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2、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比如友谊、爱情等。 3、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舆论、习惯、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实施。 4、产生和变迁不同。法律的产生和变迁更多具有人为的特点;道德的产生和变迁具有自生自发性。 二、联系主要表现为: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2、两者都是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均为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等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3、道德和法律在产生、变迁过程中相互渗透,道德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能道德化。 4、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制定受道德的影响,体现并维护道德的精神;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并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XX文讯教育机构 WenXu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记得在大学本科的一次国际金融课程的课堂讨论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一开始我就对我的同学还有老师做出一个大胆的提醒,那就是我们的讨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涉及的概念有共同理解与认知的基础上,否则我们的讨论就变成了无用功。为了表明对这个观点的极大认可,我甚至自创“概念主义”这一名词,并大胆地提出“自己就是一个概念主义者”。之所以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强调:对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往往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扯后腿者”。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与学识,我认为:对于专业概念的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是建构我们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因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与内涵的集中概括。 刚拿到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就很是高兴。主要的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学习过专门关于讲解法律概念的专业书籍,而且这还是一本专门讲解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专著。如同第一段结论所言,我认为:对法律概念进行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仅是建构我们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法律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法律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而霍菲尔德的大作恰是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与认知的典范,而且还是从司法这一极具实践色彩与价值的角度进行深刻、生动论述。 但是这些都不是这本书的最大发光点,最为令人敬佩的地方是:虽然有大量的案例及观点引述,但是霍菲尔德始终没有脱离紧紧围绕对法律关系这一极为本源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论述的主线。 上篇第一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开篇就说,“首先,恐怕有必要强调和区分纯法律关系和引起该关系的物质和精神事实的重要性。”紧接着还指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而第一节内容的主体就是通过英美法学者惯用的引述方式具体解释了有这种倾向的两个原因。上篇第二节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也是开篇就说,“为了下文的论述方便,必须在此先强调事物自身固有属性中的另一重要区别。”而第三节要说的正是法律关系,而且还是基本法律关系。第二节的内容,就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名词解释或者说理论解说了,但不是空洞的说白,中间不乏具体事例的列举,算是以理引例、以例说理吧。霍菲尔德在第三节开门见山地说,“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还不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看到这里我再次想到翻开本书第一页时看到的第一个观点:“从古到今,信托与其他衡平法利益之本质始终是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信托是智慧的人类所创设的一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信托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信托契约的存在。而契约恰是使得信托存在于法律影响力之下的物质体现。但是这只是一个引入话题的关键例子,霍菲尔德真正要说的确是,“而我之所以着重强调信托以及其他衡平法利益,仅是由于对此问题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任何其他法律领域更亟需加以集中而系统的研究。”他紧接着还说,“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甚至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问题的充分理解和区分。”因此,在第三节第二段一开始,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毕竟自成一体,是以试图对其进行形式化的定义纵然并非徒劳无功,也总是难令人称心。”紧接着霍菲尔德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这就是:“那么最得体的办法,或许是先把各种法律关系纳入下述反映‘相反’和‘相关’关系的图表,再举例说明诸关系在个案中的分野及应用。”“第三节的主体内容便是“循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从根本上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服务的。法律和道德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联系和区别,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最佳途径。本文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加以分析,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和德治观,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区别, 法治, 德治

Brief analysis law and morals relations Author:Li Ting Xing Tutor:Liang Yu Na Abstract The law and the morals take the overtop structure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is two kind of different societies adjusts the method, they fundamentally are for consolidated and the development social service.The law and the morals have the re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content and the scope, therefore, only then both coordinate mutually, supports mutually, supplemented mutually, can form the complete social norm system and regulative method system , can guarantee the entire society along the correct direction advance.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tells us to pursue both's harmonious unification is society's inevitably the request, in other words, the law and the moral correct union, is precisely the path civilized society's optimal path. This article through do not perform to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and area to analyze, makes the people to set up the correct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virtuous rule view, favors the promotion society accord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w, morals , difference , government by law , virtuous rule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内容提要:大学生是社会人才的新进力量,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制思想在当今社会重要而且迫切,高校陆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大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修正与指导。社会、学校与学生应积极合作完成这门学科的教学,不断深度发掘,将之广泛应用,并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令教学更加顺利、学生更加感兴趣,同时帮助学生修正观念、改正错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意义、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大学生的意义。 为了能培养拥护国家、服务社会的人才,我们的大学生需要知识的教育,也需要思想道德的教育。 (1)、大学生在社会中承担着怎样的重任。 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强则国强”。而大学生接受着高等的技能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在中国近代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五四"运动中涌现并在今后的历史中立下汗马功劳的,皆是青年大学生代表与大学生团体,他们用真实的爱国热血与亲历实践,昭示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现代的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成分与贡献依然很显著,如在国家2014年的专利统计项目中,高校团队申请的专利约占三成,并且比较过去的项目数一直呈增长趋势。调查表明,现在社会中如春笋般的新兴行业也大多为大学生所创造、推广。大学生学习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技与人文科学,大学生接受的教育包括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

职业技术等,大学生毕业后将会投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各类型的人才。 (2)、为什么高校要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如今,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走愿意接受高等教育,走进大学校门。大学生数量增加了,投入社会中的人才结构也在变化,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及社会中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国家,大学生被赋予的姓名更加具有意义,大学生需要承担的任务也变得多样,但根本的意义、任务是不变的。青年大学生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最新一代的寄托,他们即将面临着社会的考验。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心理与个性发展还不甚成熟,个人素质具有可塑性,而学校学习是学生摄取知识文化的主要方式,学校要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觉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为国家建设注入新的生机活力,早日实现中国之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大学生展示才华、实现理想提供广阔的舞台,也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殷切希望大学生全面认识自己、发展自己,拥有真正的“文化”与“素质”。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权利:霍菲尔德

读《基本法律概念》札记 15民商王伟1531011002 通常我们对于信托法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或者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的充分理解和区分。换言之,其缺陷或谬误就在于处理具体问题时远未意识到该问题实际上具有的复杂性。可知正是这种试图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化的“值得称道的努力”,构成里清晰理解、有序表达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绊脚石。总而言之,我认为,正确的简化只能立足于深入研究和准确分析之上。 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 构成性事实乃是依有效的一般法律规则足以改变法律关系者,即要么创设新关系,要么消灭旧关系,要么同时起到上述两种作用之事实。 证明性事实:其一经认定,便可推断其他事实提供(非结论性的)逻辑根据。 只缘对任何严密的推理而言——不论是法律问题还是非法问题——变色龙般的词语在思维和表达上都极其有害。然而术语的贫乏与含糊往往反映了相关概念的欠缺与混乱。 “权利”这一术语的界定,权利含义是混沌与杂糅的,包含了特权、权利或豁免,而非表达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 相反关系是对于主体自身而言,相关关系则是对于相对人而言。 甲享有某种权利,那么相反关系则为甲无权利。相关关系(correlatives)则为对应的乙负有义务。 甲享有某种特权即为无义务,那么相反关系则为甲某种义务。义务是对于特权的否定,也即特权是对义务的否定。相关关系则为乙无权利。 “权利”常被不加区别的滥用,甚至将实际上的特权关系也囊括在内。这种一词两义的用法令使用者的思维发生混乱与模糊之情形属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根本意想不到之处。权利与义务,这对术语表达的……从相反双方之视角所看到的同一情形。从上帝视角来看法律关系。 吃虾仁沙拉是我的嗜好,如果我吃的起,法律就会保护此嗜好,那么吃已买单的虾仁沙拉便是我的权利,尽管我知道它总令我肚子疼。 我对甲、乙、丙、丁诸人而言的吃沙拉之特权,及与之相关的甲、乙、丙、丁诸人皆不得要求我不吃沙拉的“无权利”;二是我要求甲、乙、丙、丁诸人不干涉我吃沙拉这一实际行为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甲、乙、丙、丁诸人不干预之义务。特权是支配权,权利是请求权。 法律权利只是对施展自然力量的容许,且其可在特定条件下依赖社会强力之助获得保障、补救或赔偿;除此之外。权利什么都不是。 即使不伴随对抗“第三人”某种干预的特殊权利,此种听凭资源与他人交易的特权或自由依然可能存在。是否应伴随上述权利,归根结底是个厉害计较的问题,应根据利弊得失加以斟酌。而与特权或自由在逻辑上相关者唯有“第三人”之“无权利”。 Privilege=no duty No-privilege=no-no-duty=duty 与法律“特权”最接近的同义词或许是法律“自由”(legal liberty or legal freedom)。 用“自由”来表达与“义务”相反者。 “特权——无权利”与“权利-------义务”一样也存在一种真正的法律关系。 权力 现在法律关系的变更可能是由于:(1)嗣后发生的某人(或某些人)之意志所不能支配的某事实或某些事实;或(2)嗣后发生的某人(或某些人)之意志所能支配的某一或某些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便可称其意志局域首要支配地位的那个人(或那些人)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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