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比较法研究_2010_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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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目录索引

本索引按全年6期栏目设置分类,各栏目均以文章标题字头拼音为序;黑体数字表示本文所在期号,斜线后数字表示本文所在页码范围。

专题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贺信(沈德咏)1/1

致辞:朝气人气正气团结积极进取(石亚军)1/2致辞:推进法大比较法学学科跨越式发展(黄进)1/3-4

致辞:担当使命走向世界(米健)1/5-6

论文

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张宪初)3/93-104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 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元轶)6/98-106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周昀)4/32-39

德国法中公布虚假临时报告时的董事责任 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高旭军)1/45-51董事谨慎职责与经营判断规则之关系刍议 以美国法为视角(夏利民)6/48-54

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罗瑶)1/32-44

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郑佳宁) 6/55-6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杨宇冠)3/64-78

公司董事查阅权:美国法的经验和启示(刘彦沣) 4/61-69

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比较研究(韩良)4/97 -109

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薛少林)3/79-92

建国初期婚姻制度变革的地域性(乔素玲)3/ 19-27

救助与执法:自然灾害应急中美国武装力量动用角色的法理分析 兼以2005年卡特里

娜飓风为考察重点(李卫海)1/100-111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邱爱民) 5/95-105

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施鹏鹏)6/81-97

联邦制政治文化下美国检察体制的历史缘起及其反官僚制特征(黎敏)4/1-16

略论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几个特点(王贵国)1/ 69-82

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孙宏涛)4/51-60

论法国式信托 一种对本土资源加以改造的

途径(吕富强)2/67-76

论 法学家法 以埃利希的有关论述为切入点(严存生)2/1-13

论法院调解与纠纷解决之关系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展开(潘剑锋/刘哲玮)4/70-81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陈锐) 2/14-30

论跨国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几个新动向 兼谈对我国立法的建议(宣增益)5/106-113

论美国契约法理论 演化三部曲 (刘承韪)1/ 23-31

论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高秦伟)3/ 54-63

论清代广西司法对少数民族民间习惯的认可(袁翔珠)3/11-18

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薛小建)5/41-48论刑事和解的客体(廖明)5/80-94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事司法协助 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为参照(陈东)6/107-115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权(金振豹) 2/55-66

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费安玲)3/1-10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张学军)4/40-50美国与欧洲公司设立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比较研究(邢钢)2/77-88

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李训虎)4/82-96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 以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的实证考察(李启成)6/1-17

纽约公约 下的公共政策解读:两岸四地的区域性发展与合作(顾维遐)1/90-99

欧美忠实折扣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叶高芬)5/64-79

欧洲民法典运动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冲击(朱淑丽)5/49-63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公法与私法 接轨 的司法途径(钟瑞栋)5/31-40

清代 通行 考论(胡震)5/1-16

缺失与建构: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反思(黄辉) 2/31-37

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赵宏)5/17-30

同途殊归 还是 殊途同归 兼评 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 (冷霞) 2/38-54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以中德法律比较

159

为出发点(仲伟珩)6/38-47

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 兼论C M S案和LG&E案(王

楠)1/112-121

我国港台地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周贤日)6/64-80

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龙卫球)6/18-37

析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文本第57条第3款的表述错误(黄风)1/83-89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 对质权制度比较研究(易延友)1/52-68

一国两制 原则下 两岸四地 的私法统一问题(柳经纬)1/16-22

1532年 卡洛林那法典 与德国近代刑法史 比较法制史观点(陈惠馨)4/17-31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构建(张占江/徐士英)3/38-53

最危险的部门 重读 联邦党人第四十八篇 (刘练军)1/7-15

作为宪法权利的自由经商权及其本质探究(王妍)3/28-37

人物与思想

博丹立法主权理论的论证及其意义(陈颐)1/ 127-138

汉考克的冲突法理论及其对韩德培的影响 纪念韩德培教授诞辰100周年(杜涛)6/116

-131

江平老师八十华诞感怀 生不逢时亦有时,事无常道总有道(米健)1/122-126

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韩大元)4/110 -123

美浓部达吉与中国的公法学(王贵松)5/114-125实现公正:法律及其职业的崇高追求 解读丹

宁勋爵的司法公正思想(谢冬慧)3/105-117

在全球和谐中商谈法治 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学术综述(郑永流/张超等)2/

89-103

人文对话

大陆法系还能存在多久? 从梅利曼到海塞林克再到未来(徐国栋)1/139-145

地权的国家德性(许章润)2/104-119

多维的英格兰宪政史 兼读梅特兰的 英格兰宪政史 (李红海)6/132-141

法律文化的社会 过程性 (林林)5/126-130

孤凉的义士(炎白)3/133-134

跪还是不跪:人权的一个身体姿态史考察

以中国法律史为主要视野(方潇)4/128-141清绿一笔洗铅华 澳门科技大学校园及其他(也天)2/封三

王不必大:从瑞士联邦制探讨中西共同的价值观(苏亦工)3/118-132

贞节牌坊背后的制度信息(喻中)5/131-139

中国的人生天下的学问(米健)4/124-127

法政时评

法律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王太钧)2/130-136

霍布斯的 法律要义 与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张书友)3/135-144

基本矛盾、虚假的必然性与司法裁决的意识形态性质 邓肯 肯尼迪的 司法裁决批

判 简评(於兴中)4/142-148

立法的非法学化与法学的非学术化 从人生非戏说起(胡满子)6/142-146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与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 基于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省思(彭海

青)2/120-129

咬文嚼字说立法(柳经纬)5/140-143

法学译介

法与正确性([德]罗伯特 阿列克西著/王晖译)4/149-158

解析西方民主国家的刑事政策演变:以法国为例([法]雷蒙 加桑著/朱琳译)3/145-160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德]V.诺依曼著/娄宇译)1/146-160

现代美国比较法的发展:1904年-1945年([美]戴维 S 克拉克著/董春华译)2/

137-154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意]马可 法布里著/叶宁译)5/144-157制定一个欧洲民法典? 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DCFR)及其历史根源([意]阿尔多

贝杜奇著/罗智敏译)6/147-157

法学信息

大型翻译项目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第11次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颜晶晶供稿)6/封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翻译稿酬判例(郑冲)4/159 -160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的最新判决(郑冲)5/158-160

德国私立法学教育观察(袁治杰)2/155-160

潘汉典教授九十华诞掠影(徐妍供稿)1/彩色插页

我校比较法学研究院成功举办两岸学术研讨会(邹亚莎供稿)4/封三

我校在京举办首届 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 (邹亚莎供稿)5/封三

我院两岸四地研究人员参与澳门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冯恺供稿)3/封三我院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启新篇(林林供稿)3/封三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

比较法:中国与世界 研讨会隆重举行(张

小丹供稿)1/封三

160

比较法研究 2010年第6期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比较法论文

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例如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于1988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曾讲到:“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搞起。[①]”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亦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制定法律和法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广泛地研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②]” 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 on,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 (reception)(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与“法律移植”对应的词是法律的“接受” 等。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后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立法。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法学中的不同观点作一概述和分析。 一、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最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在两个英国法学家之间的争论。英国比较法学家奥·卡恩—费罗因德(O.Kahn Freund)在1973年作了题为《比较法的应用和误用》的讲演[③]。他首先引用了被视为比较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④]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适合本国情况的,是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用现代比较法语言来讲,也可以说

胎儿利益保护之比较法研究(发表版)

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王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张英,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在国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法制发达国家)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原告主张其于出生前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如四川省延津县法院审理的“遗腹子”索赔抚养费案。①以及发生在广州的“女婴出生少右臂,父母向医院索赔”案。②事实上,出生前之侵害,自古有之,最近所以倍受关切,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工业社会之意外事故,层出不穷,胎儿虽在母体之内,遭受侵害之机会较前大增。二是医学进步,有助于确定出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以前“生命”被认为是上天或父母之赐予,纵有残障,亦属命中注定,无可奈何。今者,社会价值观念变化,强调生育是一个具有责任之行为,父母亦须负责。昔日可以逆来顺受者,如今则须有适当之救济。③从 ①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0页。 ②《山东商报》,2001年11月7日,第24版。 ③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中国的具体情况,除了以上共同原因,也有一些特别因素,如: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制完善化的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唤醒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诉诸法律赔偿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逐渐成为一般观念,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对与己相关、潜在的利益倍加关注。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已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反观中国,对该问题的研究则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立法上,仅有《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也少之又少。有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发出了倡议,如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一书中急呼:“立法界应重视胎儿的权益,改变目前民通所采取的绝对主义立法例为总括的保护主义,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顺乎人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 ①只是令人遗憾的是,梁先生主持完成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中对此未予采纳。胎儿保护问题在立法上所遭受的冷遇,以及无法回避的胎儿损害赔偿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促使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将围绕胎儿利益保护的历史沿革、主要制度和立法体例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深化对胎儿法律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 ——丁? 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 一.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畴。 二.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比较法作业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教学文稿

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 姓名:魏少敏学号:200912206030180036 班级:09级法硕 这学期,本人小心翼翼地拜读了德国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教授和克茨教授合著的《比较法总论》这本书。比较法著作中,《比较法总论》是一部当之无愧的扛鼎之作。自此书问世以来,各国比较法学者无不对这本书推崇之至,称之为“罕见的成功之作”,甚至誉之为“在英语中,是一部没有一本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类水平的极优秀之作。”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比较法;第二部分讲述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在比较法的概说部分,作者讲述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历史,透视出作者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纯熟和关切。在对每个法系进行述评的过程中,作者讲述了法系的发展历史、继受与传播、法典、法院和法律职业,读者从中获得的,不仅有知识,更有精辟的见解。同时,作者对每个法系的介绍中,都同时包含着比较的眼光和笔触。 克茨教授在本书中文版的序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话:“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也便一无所知”。确实,法律也是如此—在当今中国法律愈加走向开放时代,比较法的视野、比较法的知识,也越加彰显其重要性。 面对一字千金的《比较法总论》,做什么样的读书笔记恐怕都不能写尽对这本书的溢美之辞。笔者这篇读书笔记主要结合《比较法总论》谈谈笔者对“比较法概念”的理解。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但是真正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比较法还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出现的,它是随着各国立法的加强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出现时候,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定义,这需要对其外延和内涵作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明确了对象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比较法而言,比较法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区分比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最基本手段,而且它更是比较法中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每一种比较法概念在指明比较法是什么的同时,也区分了比较法不是什么,实质上也就划定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 曾经出现的比较法的概念主要有:(1)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是英美学者卡顿、格特里奇等持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或者技术,比较法本身并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2)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者人类共同法的学科。这是一些主张世界法律统一的比较法学者如法国的萨莱依、朗贝尔等人提出的观点。朗贝尔提出,比较法包含两个学科,一是比较历史,追求的是一种纯科学的目的,其使命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揭示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自然法则。第二个是比较立法,他追求一种实际的目的,其作用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他们的概念和值得的共同基础,创立适用于相同文明社会的共同法。(3)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这是当今中外大部分比较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本书的作者茨威格特、克茨,美国的奥萨亏,日本的五十岚清等。他们认为,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学科。(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这是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他还进一步提出,比较法研究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历史关系;第二种是法律体系;第三个所有法律关系早期经历过相同或相似的发展阶段。(5)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一些具有理论关怀的比较法学者的观点,代表人物由莱茵斯坦、萨科。他们认为,比较法不是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

一比较法研究方法

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阅读参考书目(请同学在6月-9月期间从下述每类书目中选取序号为1、2的书目进行精读,其余可视本人时间选读) 一、比较方法 1.[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部分“概说” 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章“比较法的方法” 3.[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二、法国行政法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 2.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三、日本行政法 1.室井力、芝池义一、浜川清(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 2.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四、美国行政法 1.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 2.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4、6、8章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4.肯尼斯·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 5.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6.史蒂文·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公共管理经典教材系列),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 7.肯尼思·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经典教材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8.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五、德国行政法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比较法研究报告(刘生亮等)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比较法研究报告 刘生亮等 上传时间:2002-7-14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 课题组召集人:刘生亮(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课题组成员:孙含会聂宏光张金海 麻锦亮郭林芳吴洁(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时丹徐敏罗艳莉(200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姜伟华(2001级刑事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大伟(2001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报告执笔人:刘生亮 第一部分:前言 民法法典化的表达时,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或为实现、协调不同的法律价值,立法者往往采用相应的立法技术或者立法模式,从而形成所谓的法典之“结构——功能”模式。从该视角来看,“在现代民法典中,存在着以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基本原则为构成元件的结构”。[1]这既是对法律调整需要的回应也是人类长期立法、司法智识的总结。在法条视野之中,即存有“法律的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Generalklause),按照谢怀栻教授的观点,“是指一种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与那些规定具体情况的条文不同的是,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运用到各种具体案件中去,以解决他要解决的问题。”[2]最著名的“一般条款”的表述是德国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以及关于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的规定。[3]它们或者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或者演绎法律的道德底线,或者弥补法典的缺漏和技术上的缺陷,或者在法学家那里发展出新的法学理论,它们在实际上起着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使得民法典的一些僵硬的、严谨的条文在社会变化的压力之下得以存续。[4]瑞士民法典则较之德国民法典在更高的程度上运用了一般条款,即把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到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5] “自20世纪下半叶始,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特别的意义,这种一般条款,正如拉仑兹(Larenz)所强调的,为以判例发展法律规则以适应变化了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可能……这些一般条款在其3种基本的样式——限制、调整和扩张——中,允许赋予封闭的立法系统一定的开放性,通过委托而不是立法者自己动手,授予法官对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行为标准或道德或社会行为的价值、在具体案件中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取出限制的、矫正的、或补全的推论的能力,或提取出法律规范未曾规定过、但从这些标准和这些价值中延伸出来的附随的、从属的或手段性的义务的能力。”[6] 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现代化之路上,也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问题,并主张中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采用“法国一般条款模式+英美侵权行为法列举模式”的混合模式。[7]

比较法总论作业答案

《比较法总论》作业题答案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 (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3-9页) 第一个层次叙述得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研究。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1)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0-14页。 (2)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5-25页。 (3)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26-29页。 参考答案:(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语言交流畅,对该国法有某种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基本常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他们是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行性。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一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二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4、翻译问题 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应该用特殊的法律用语的双语词典和特殊的法律词典,而不应只用一般的双语词典。 5、过时的法和活法 在研究外国法时,重要的是决定外国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产党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共产党政策往往相当大程度上执行着法的功能。 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渊源过时的问题,他们不再是那个国家起作用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

2010心肺复苏指南(中文版)

2010心肺复苏指南(中文版) 《2010`AHA CPR&ECC 指南》新亮点 《2010`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已经公开发表,该指南框架结构与《2005`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基本相似。 经过五年的应用实施,有相应的调整! 几个最主要变化是: 1.生存链:由2005年的四早生存链改为五个链环: (1)尽早识别与激活EMSS; (2)尽早实施CPR:强调胸外心脏按压,对未经培训的普通目击者,鼓励急救人员电话指导下仅做胸外按压的CPR; (3)快速除颤:如有指征应快速除颤; (4)有效的高级生命支持(ALS); (5)综合的心脏骤停后处理。 2.几个数字的变化: (1)胸外按压频率由2005年的100次/分改为“至少100次/分” (2)按压深度由2005年的4-5cm改为“至少5cm” (3)人工呼吸频率不变、按压与呼吸比不变(30:2) (4)强烈建议普通施救者仅做胸外按压的CPR,弱化人工呼吸的作用,对普通目击者要求对ABC改变为“CAB”即胸外按压、气道和呼吸 (5)除颤能量不变,但更强调CPR (6)肾上腺素用法用量不变,不推荐对心脏停搏或PEA者常规使用阿托品(7)维持ROSC的血氧饱和度在94%-98% (8)血糖超过10mmol/L即应控制,但强调应避免低血糖 (9)强化按压的重要性,按压间断时间不超过5s 3.整合修改了BLS和ACLS程序图 2010新亮点:《2010`心肺复苏&心血管急救指南》 《2010`AHA CPR&ECC指南》 《2010`AHA CPR&ECC指南》 成人CPR操作主要变化如下: 突出强调高质量的胸外按压 保证胸外按压的频率和深度, 最大限度地减少中断, 避免过度通气, 保证胸廓完全回弹

比较法总结学期笔记

一、概述 1、比较法学的价值、作用、意义、功能(笔记P1) 2、比较法学的现状(笔记P1) 3、比较法学的内容、体系、构成(笔记P1) 二、一般理论 1、比较法的概念、功能、方法(笔记P2) 2、学科的性质(笔记P2) 3、对象范围(笔记P3) 4、比较法的特征(笔记P3) 5、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笔记P4) 问题:如何理解比较法?形成观点 阅读:《比较法概念定义的批判与重构》黄文艺 6、比较法的功能:认识功能与实践功能(笔记P4-5) 问题:如何理解“作为法律解释工具”的比较法?(笔记P5下面-6) 问题:比较法的历史分期?孕育时间——1900——按照你的分法阐述每个阶段的特点——展望以后(起源、发展、演变、特点、代表性人物和事件) 7、比较法研究方法的意义(笔记P6) 8、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笔记P7) 阅读:《比较法研究方法论研究》饶艾 问题:公众参与立法;不同法系制定法渊源;不同法系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9、比较法的历史(笔记P7-10) (1)概述(笔记P7) (2)“萌芽”的历史条件(笔记P7) (3)兴起的障碍(笔记P7) (4)19世纪中后期兴起的原因(笔记P8) (5)二战以来巨大发展的原因(笔记P8) (6)历史进程与规律(笔记P8) (7)中国比较法的萌芽、兴起、发展、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笔记P9) (8)中国比较法现在仍然是初创阶段(笔记P9-10) 问题:考察研究我国比较法的现状 ★三、法系(的划分) 1、法系研究的意义和现状(笔记P10)

3、法系实为法律传统的分类(笔记P11) ★4、划分的价值和可能性(笔记P11) ★5、法系划分理论:高鸿钧——根据需要确定标准再划分;(笔记P11-12) 阅读:《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一期:《也谈法系划分》 ★6、法系的划分原则:茨威——相对性原理(笔记P12) ★7、法系的样式理论,茨威:何谓法律样式;法律样式的标志;构成因素(笔记P12) 8、法律体系在历史上的来源和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在历史上受罗马法的影响…… 9、主要法系:《也谈法系划分》 10、传统西方两大法系的变化(笔记P13) 11、社会主义法的变化(笔记P13-14) 问题:传统西方两大法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系的变化:各独立国家法律正在成型,东欧各国已远离社会主义法系,将走向何处?某个新的目标?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原社会主义法系分化瓦解,提出将这些法律重新归类的任务。 四、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1、研究价值(笔记P14) 2、研究现状(笔记P14) 3、大陆法系的概念(笔记P14) 4、大陆法系的分布(笔记P14) 5、大陆法系的历史(笔记P15) 6、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非制定法)(笔记P15) ★7、制定法(笔记P16-17) (1)制定法的概念 (2)制定法的特征(笔记P16) (3)制定法的历史和发展前景 (4)制定法的运行:①立法;②司法;③监督。 (5)制定法的法价值追求(笔记P16) (6)制定法的局限:①滞后性:法律一经制定就已落后;②表达语言的模糊性,不够理性等;④存在法律漏洞,难以穷尽所有。 (7)制定法的方法:法律解释 论文:当代中国制定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五、英美法系与判例法

试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8月/17日/第003版 法学 试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刘兆兴 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这一传统性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由于研究的视角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结合几乎涉及世界绝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方法。他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对于宏观比较的运用,主要是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注重,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达维认为,微观比较是指对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在法律制度整体之间或不同法系之间:微观比较是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匈牙利比较法学家伊,萨博从划分法律的层次的角度,认为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即为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微观比较是法律部门一级的比较和法律制度一级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可获得理论性的结论。又可体现直接的社会功能。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在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但属于不同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最普遍的就是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英、美等国)的法律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意等国)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第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第三,在同一个国家内,由于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同样是宏观比较。 微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细节比较。例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较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法中的“占有”,或者比较英美法系的对价学说与大陆法系的“约因”概念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二、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这主要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规范比较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同的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即被比较的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法律概念、规则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们之间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家中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如果被比国家的法律的社会功能相同而法律结构不同,或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进行规范比较。规范比较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往往仅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较,则会产生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 功能比较则突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运用的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摆脱了规范比较只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和法律思维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而产生的民族偏见。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具有相同

《比较法总论》读书报告

《比较法总论》读书报告 学号:姓名:马天雄专业:10法学一班 《比较法总论》一书是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体系性概论的最高研究成果。其著作者之一的茨威格特教授,于1911年出生于波森的一个法律世家,曾在英国伦敦,法国格勒诺布尔,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世界著名大学学习。1937年在德国威廉皇帝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并以《战争对合同的影响》一书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茨威格特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随后兼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也曾担任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并且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可以说茨威格特一生都是在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且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研究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该著作的另一著作者克茨教授,1935年出生于施耐奈德米尔,在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比较法硕士学位,随后也获得了法学博士。1960年也在马普研究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最终也在汉堡大学取得了教授资格。现任汉堡大学教授,是继茨威格特教授之后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主要讲述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讲了比较法的概说。主要讲了比较法的概念、历史、方法以及功能和目的。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涉及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并详细介绍比较了各法系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法学思想方法、具特征性的法律制度等法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打开了一扇通往探寻世界法律秩序的大门。同时在我们现代中国大学法学教育领域中这是一本法学各专业学生的学习比较法的入门教材,更是民商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私法理论体系的资料来源。 在本书第一章中,作者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①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进行的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比较法应是超国家的,“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②这一概念指出了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性质以及比较法的范畴。今天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法是研 ①引自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一章比较法的概念,第2页。 ②引自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一章比较法的概念,第2页。

教育科研方法之比较法

教育比较研究法 目录 一、发展历史 (1) 二、作用 (1) 三、含义 (2) 四、特点 (3) 五、类型 (4) 六、使用条件 (7) 七、使用流程和步骤 (7) 八、注意事项 (9) 九、教育比较研究法应用 (10) 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比较研究法现已被广泛运用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在教育科学研究中,比较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 一、发展历史 比较研究的最初运用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著的《雅典政制》。该书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19世纪以后,比较研究逐渐成为教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发展的历史脉络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二、作用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比较研究贯穿于教育研究的全过程。无论在科学实验的过程中,或是在理论研究中,比较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在教育科学研究过程中,比较研究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比较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把握教育的普通规律。 我们常说:“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我们认识一个事物常借助于与其他事物比较来实现。因为只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鉴别,才有认识。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比较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教育科学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教育的客观规律。就普及义务教育而言,由于二战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科技发展异常迅速,知识经济年代已经来临,因而义务教育的年限必须加长。英国为11年,美国是8—12年,法国10年,日本9年。发展中国家也加快实施义务教育的步伐,例如,印度为5年,委内瑞拉为9年。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推行普及义务教育,并不是什么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生产力与科技

比较法总论作业

第一专题绪论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地关系如何? 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地学科. 因此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叙述地比较法,即外国法地研究. 第二层次,评价地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地异同. 第三层次,沿革地比较法,即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之间关系地研究. 、试述比较法地方法论. (一)叙述地比较法地方法论 、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地原样认识外国法. 、信息源地可用性和可信性.用以研究地信息应该是当前地、最新地. 、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研究. 、翻译问题. 、过时地法和“活法”.要研究“活法”. 、法律规则地社会背景和目地.(有时背景和目地更重要) (二)评价地比较法地方法论 、关于可比性问题.比较地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地法律制度地可比性.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地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可比性. 、解释法律体系之间地差别和相似.关键是如何把哪些因素看作是形成法律制度地因素. 、对比较结果地评价. (三)沿革地比较法地方法论 、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地相互交往是比较法产生和发展地前提.国际贸易地发展和世界市场地形成是比较法特别是研究不同法系之间关系地比较法兴起地经济根源.观察一国法律制度地发展变化要把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联系起来. 、本国法与外国法地联系.现代社会,各国地法律之间相互借鉴、吸收、移植地现象比比皆是. 、简述比较法研究地程序.

(一)规范地比较地程序:()准备阶段.()分析阶段.()比较异同.()综合阶段. (二)功能地比较地程序:()在所比较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地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地起点.()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地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对不同国家采取地法律解决办法地理由进行研究.()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地可能趋势.()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根据既定地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地解决办法地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地发展趋势,可以合理地预测未来地发展. 、比较法地作用有哪些? 第一、在理论上,比较法地作用有:()深化对法律地认识,扩大法学视野.()确认不同法律体系地共同性和法律地发展趋势. 第二、在实践上,比较法地作用有:()立法上地比较与借鉴.()执法、司法中地作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地作用. 、试述比较法地发展历史.(教学指导) 第二专题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试述法系地概念. 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地一个基本单位.一般地说,法系就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地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地法律地总称. 法系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系概念地多样性与法系划分标准地多样性有关,它涉及到时空因素、学者地主观态度、政治立场、社会地位、个性特征等. 、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系划分有何意义? 为了便于对世界上现存地林林总总地法律秩序地把握,人们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法律秩序归入为数较少地几个集团,于是就有了法系地概念.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在形式等因素地不同而对于世界各国地法律所进行地一种分类. (一)法系划分地理论意义.法系划分地理论意义是指它对比较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印完善地意义.第一,“法系”是比较法学地一个重要地、基础性地概念,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 ——丁? 内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 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 一.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二.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 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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